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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即解免不
尽者,随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
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同上)
至于官田借人佃者,更可依法追收。这种“追赐”、“追收”反映出,贵族
官僚对于永业和赐田,随着官爵的有无高下而被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夺回全部
或一部分。这表示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要依照封建所有权的规定,或多或
少地在他们“身上投射着一个浪漫的荣光”,这就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运
动的所有权”了。因此,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在法令上既然可以被封建国
家追收,那么,在法律上就是按照“实际的占有”来处理的了。这种“追赐”、
“追收”法令的规定,是从传统习惯而形成为固定化的法律形式。至于具体
的事实就更多了。全唐文卷一加恩隋公卿民庶诏说:
“其隋代公卿已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
所有田宅,并勿追收。”
李渊为了笼络隋代臣僚,免于追收他们的土地,是荣誉式的“加恩”的例子。
按常例,前代贵官所占的土地,大都是被后起的王朝所追回的。如武则天建
立了武周政权时,即曾籍没追收唐官所占的大量土地。唐将郭子仪的田地,
在其死后也曾被封建国家所“论夺”和逼献。史称:“子仪薨,。。多论夺
田宅奴婢,(子仪子)曜不敢诉。”(旧唐书卷一二○郭子仪传附子曜传)
这样看来,贵族官僚对赐田、永业田的占有,既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许其买
卖,又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被剥夺,前者表面上近于所有,但土地虽然卖出
了,仍然逃不出特权的控制,因而封建国家便回收了课役;后者则完全表露
了“实际的占有”的性质。
以上所论的是关于唐代均田制继承前代传统的历史。在另一方面,唐代
均田制也有不同于过去的特点。
第一,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品官中一切官吏,官僚授田的办法
被规定得更周密了。唐代的官僚机构是逐渐扩大的。不论是职官、官爵、散
官、勋官都可授永业田。不过,五品以上在宽乡授田,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
归还的公田为永业(见通典卷二,田制下)。于是,凡是官吏都可依法成为
地主阶级。这点和魏、晋至南北朝不同。因了唐代制度容纳了南朝经济的发
展,对庶族地主采取了兼容并包的办法,品官受田也就不限于旧的品级性豪
族的门阀,所以授田的范围便扩大了。既然爵、职、勋、散官都可授田,唐
王朝的新贵族就都能成为官僚兼地主,其中不但包括了那些过去身分低下的
庶族地主的入仕者在内,这便是所谓“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太宗语),
而且也相对地打击了通过单依家谱世族而取得土地权力的旧势力。唐代品级
结构起了些变化,因为如唐大诏令集卷一一○诫励氏族婚姻诏说:
“氏族之盛,实繁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
齐氏云亡,。。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
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问名唯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
室。”
诗人杜甫也说“将军魏武之子孙,于今为庶为清门”。隋、唐科举制度曾助
长了庶族地主势力的发展和巩固,扩大了品官受田制,更给予他们以土地占
有的保证。例如于志宁让地于张行成、高季辅说:“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
田园”(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这正说明了新起的庶族日益发展成为
官僚地主。这现象从武周到玄宗时,表现得就更明显。而按等定户“混一士
庶”之所以可能,正是由于新起的庶族因了参与官品,和过去的门阀在法律
上享有同等的特权。
马克思谈到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时,曾经指出过如下的情况:“那些
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都比资产阶级的生产有机体要格外简单得多,而且易
于洞察得多,但它们依靠的,或者是尚未断绝自己与别人的自然的血缘关系
之脐带的个人的未成熟性;或者就是直接的主与从的关系。”(资本论第一
卷,德文版,页八五;参看中文版,页六三)前者的传习到了中世纪近似于
这里讲的豪族所依靠的,后者的传习到了中世纪近似于庶族所依靠的。这两
种依靠的形式,在唐代显得十分对立,到了宋代后者在主客的租佃关系上就
更稳固了。
第二,唐代法令规定了僧尼和工商业者都可授田。他们的受田数虽较农
民成丁者少些,或只能在宽乡授田,但和汉代以来的法令不同,毕竟由法律
正面地承认了僧尼和工商业者占有土地。他们通过法律的规定占有一定的土
地,再通过不合法的巧取豪夺从扩大实际占有的范围。因此,寺院的占地附
户日增,形成了“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旧唐书卷
八九狄仁杰传)的情况,因而寺院经济的势力日益强大起来。工商业这一等
级,在汉代的法律是摈之于土地占有者之外的。在后来各代,他们的身分也
不高。唐代依法给予他们以土地占有的荣光,这更清楚地表明地主与商人的
结合以及商业资本转向对土地的掠夺。例如唐代大商人邹凤炽的“邸店园宅
遍满海内”(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凤炽)的情况,也就日见其多了。这种脱
离了自然联系的脐带而基于主从关系的占有,对于农村公社起了一些相对的
破坏作用。同时,他们列入授田的行列,也成为旧式均田制的破坏的因素。
因为可授田的数目是有限的,承认工商业者的授田数,不过是对他们所实际
占有的土地作出规定罢了,事实上并不一定按人户划分土地给他们。
第三,唐王朝正视了南朝经济的发展,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显然比前
代放松。法令上限制土地买卖的时宽时严,给土地逾制的占有开了方便之门。
北魏均田令规定,只限于桑田的有余或不足部分才可买卖,所谓“不得卖其
分,亦不得买过所足”。但到北齐时,桑田和麻田同为世业田,世业田的范
围扩大了,可买卖的部分也就跟着扩大。及至唐代,在家贫需要葬费及流移
的情况之下皆可“出卖”永业田,而口分田在狭乡迁宽乡,卖充住宅、邸店、
碾磑时,都可“出卖”了。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意味着农民对自己的份地,
逐渐提高了占有权的属性,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豪强之家打开了巧
取豪夺的后门,使他们在设立邸店、碾磑、建置园宅的名义下,可以大肆兼
并了。这就是马克思所指的Verschacherung(诡诈),在封建的“荣光”照
耀之下,它是一种可耻的“出卖”,在出卖之中农民自己所换取来的是另一
种被保护地位。封建制的土地占有还附带对其他自然条件的占有,例如水源
等等。因了占有水源,当时关中地区的郑白渠上水磑就更多了,封建专制主
义的皇权曾采取了抑制手段。在永徽、开元时拆过这里的碾磑,大历时又大
拆过一次。然而四万顷的水田到大历时只剩下六千二百顷,从这里可见在“欺
诈的买卖”之下,而进行非法的兼并之烈。在这样依各种特权而实际兼并的
情况下,农民对于逐渐取得的土地占有权,并不是一种保证生活的前提,反
而是在风雨飘摇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证的前提,最后连自己本人也不得不从土
地上流离出去,成为史家所说的一种“客户”或豪强的“私属”。唐大诏令
集卷一一○说:“逃人田宅,因被贼卖,宜令州县招携复业。”因此,永业
田可以出卖的结果,使农民连自己也推销出去,其商标叫做被保护的“私属”。
唐代均田制这些特点的发展,带来了均田制的破坏。同时,伴随着均田
制的破坏,相应的出现了军制、税法的变革和庄园经济的发展。
贵族官僚在均田制下,土地的权力的扩大助长了非法的占有。寺院和豪
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促使着土地权力不按皇帝的意志来
授给,而按“形势”、“形要”的势力来巧取。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讲,
那就“逾制”地畸形发展起来,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坏。这在开元、天宝
之际就表现得非常严重。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田制说:
“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
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按指非法)。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
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
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
这自然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皇帝一面的道理。其实人民在“违法卖买”之下流
亡逃散、无法安置,还有不堪租调剥削的一面。唐代诗人不少暴露出这种事
实。白居易的重赋诗即说明两税制前后的这样情况。他说:
“厚地植桑麻,所用济生民,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身外充征
赋,上以奉君亲。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
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
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岁暮
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
无温。悲喘与寒气,并入鼻中辛。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
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
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白氏长庆集卷二秦中吟十首之二重赋)
原来请射、置牧、借荒都是最高地主的特许形式,但在制度破坏的时候,
无马也可以请牧地,所请的牧地中更有大量的熟田。超经济强制式的巧取豪
夺本来是品级性地主的特点,到了唐代就更开方便之门。于是出现了象卢从
愿这样的“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玄宗)自此薄之,目为多田翁”(新
唐书卷一二九卢从愿传),也出现了有“地癖”的占有者,如李憕“丰于产
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
李彭年,皆有地癖”(旧唐书卷一八七下李憕传)。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人
杜佑曾说:“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
间。”(通典卷二田制下注)
因了官僚豪强对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国家的苛重的田赋徭
役,武周时已经出现了“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情况。证圣年间(公元
六九五年),季峤就指出,户籍法束缚之下的劳动力,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
依据,依法是“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因了制度的
破坏,“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形成“天下之人,流散非一”了(唐会
要卷八五逃户)。玄宗时农民逃亡更多,形成了“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
赋之际,旁及亲邻”的情况(同上)。这些户口逃亡到那里去了呢?不是“因
人而止”,就是“佣力自资”,逐渐转为强宗豪族的非法的隐户客户。陆宣
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说得很清楚:
“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
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
劳,无日休息。”
这和本书本卷序论补引证的恩格斯分析农民出卖土地的情况是相似的。均田
“制度”在玄宗时已经遭受了剧烈的破坏、弛紊。安史乱后,更是“丁口转
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旧唐书卷一
一八杨炎传)。不仅土地落入豪强占有者的手中,大批农民也转为豪强的“私
属”(按即主从关系的依附者,“私属”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王莽的诏令中,
时称奴婢为私属)。本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农奴束缚于户籍而不可移动,
是固定化的“制度”,一旦所谓“制度”、所谓“疆理”动摇了,均田制也
就失去其存在的条件了。
均田制本来是以自然的血族关系支配的农村公社为其基础的,定期还授
就是明显的表现。恩格斯在分析公社的土地分配时,就指出从定期分配逐渐
会演变到不再进行分配。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要从全国范围内维持定期还授的
传统,到了从属或主从关系支配的情况之下,就不可能了。
均田制既经破坏,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开元、天宝间,也就
跟着破坏。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佣兵制,以至于宋代的广募流民为禁军
的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军事体制对于土地财产关系以及地租形态具有着巨大
的影响。同时,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两税法终于代
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土地所有制形式在
变化中,因而地租形态也要变化。特别是由于直接生产者大量流亡的时候,
原来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就发生新的情况,这时劳动力的重新编制在统治阶级
看来是特别重要的。“逃户”怎样纳于法规之下,便是一个大问题。武周时
李峤建议将逃户“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已启税客
户之议。宇文融的括客括田,定客户税钱,实开劳动力再编制的端倪。至杨
炎建议改行两税,就意味着这一编制的完成。
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也发展起来。
在南北朝时代,大规模的庄园就已经有了。人所熟知的刘宋孔灵符的庄
园是这样:“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
又有果园九处。”(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这个庄墅包括了水田、
旱田、山头和果园。北周时萧大圜所赋的居舍,据周书卷四二萧大圜传载是
这样:
“筑蜗舍于丛林,构环堵于幽薄。。。果园在后,开窗以临花卉;
蔬圃居前,坐檐而看灌圳。二顷以供■粥,十亩以给丝麻。侍见五三,
可充絍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沽酪牧羊,协潘生之志;畜鸡种黍,
应庄叟之言。获菽寻汜氏之书,露葵徵尹君之录。烹羔豚而介春酒,迎
伏腊而候岁时。”
象这儿所说的,有果园,有菜圃,有粮食田,有桑麻田,牧羊养鸡,种黍制
酒,住宅之外,环以围墙,规模虽小,却是个具体而微的庄园。
到了唐代,官僚豪强兼并农民土地后,更多设置庄园。这时庄园或名庄,
或名墅,或名庄宅、庄田,或名别墅、别业。其中当然有些只是官僚地主的
花园住宅,不包括耕地在内,宋人洛阳名园记中所载,多属此种,而包括耕
地在内的庄却更多。有人说庄园一词来自日本,实在是错误的。唐宪宗的勅
令中就说:“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庄园”
一词,已见于唐朝皇帝的文书中了。
自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官僚豪势和寺院的庄园越来越多。
前举天宝十一载(公元七五二年)的诏书中,已指出王公百官和富豪之家竞
置庄田。有“地癖”的李憕,自洛阳到阙口,“别业相望”。元载在长安城
南的庄园也很多,“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旧唐书卷一一
八元载传)。而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籍没境内庄宅一百二十二所(见
元氏长庆集卷三七,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此后庄园更发达,如唐末大
官僚韦宙,“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
仅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太平广记卷四九九韦宙);司空图的庄,“周
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
顷。至今子孙犹存,为司空之庄耳”(南部新书辛卷)。这些庄园中最简单
的有庄宅耕地,较完备的则有碾磑或店铺等。如三水小牍所载严郜的庄,“置
别业,良田万顷,桑柘成阴,奇花芳草与松竹交错,引泉成沼,疏阜为台,
尽登临之志矣”,庄中有住宅、花园、耕地和桑柘等。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
修大象寺记,记该寺“管庄大小共七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荒
熟并柴浪等”,“瓦屋壹拾贰间,草舍贰拾间,果园壹所,东市善和坊店舍
共六间半”,这里包括耕地、荒地、柴草地、果园等等。又同书卷七七少林
寺碑记少林寺“赐地廿顷,水碾一具,即柏谷庄是也”,这个庄中包括了碾
磑。由此可知,把唐、宋以来的庄园看成与欧洲的庄园一样,自然是不对的,
而仅把它视为一片一片的庄田耕地,如汉奸陶希圣在唐代经济史中所说的,
更是荒唐绝顶的胡扯!
在庄园中的直接生产者,大都来自均田制下失掉土地而脱籍流亡的农
民,也就是陆贽所说的“依托豪强,以为私属”。如天宝时相州王叟,“庄
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太平广记卷一六五王叟),这里二百多“客户”,
正是在均田制破坏时游离出来的流民。全唐文卷二九玄宗置劝农使诏说:
“百姓逃散,良有所繇,。。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网,复
损产业,居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
庸力自资。”
这诏令比较说得客观一些,这里并不隐瞒着规避国家的重课是兼并的导火
线,最后还指出了庄园中的庄客、客户成为逃户、浮户的归宿。在此情况下,
均田制失去了束缚农民于份地上的作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要再掌握更多的
劳动人手,就必须改变方式了。
面临着这种情况,唐王朝也就相应地发展了皇庄和官庄,从而以直接管
辖的皇庄和官庄来和官僚豪势争夺劳动人手。皇庄、官庄的土地,就是封建
皇帝这个最高统治者或封建国家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就是以前的官
田公地,有的是检括而来,肃宗时就规定“其近日逆人及隔绝人庄宅,宜即
括责,一切官收”(全唐文卷四二肃宗御丹凤楼大赦制)。这里所指的皇庄、
官庄,更是唐中叶两税法施行后封建的最高皇权所支配的土地,到了宋代,
官田往往一概名之为官庄了。这也就是元、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