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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战史-第2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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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德国征用外国运输工具的规模,上文已经叙述过一些。在战争期间,这些运输工具一直不断地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而在德国进攻俄国以后,这种移动更是有增无已。由于德国的车辆被调往东线,所以别国的车辆就从西欧,特别是从法国和比利时调到德国去填补空缺。
  他们采取了种种措施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当时可用的运输工具。到处都实行了一种严格的顺序安排的办法。根据这种办法,非必要的运输,尤其是客运,大为减少,而民用运输的需要则服从于必要的战争物资运输的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总把货物从较拥挤的运输工具移交给用得较少的运输工具去装运,也就是说,从铁路移到内河,虽然这种转移的范围由于水运旷日持久而受到了限制。在欧洲各地全颁布了规定,以保证货车的满载和机车能力的最大使用,他们还力图以提高停留费来加速铁路车辆的周转。另外,他们又采用了一些旨在要求厂商只向最近的供应者去采购货物以减少运输里程的措施,试图以此来限制对运输网提出的要求。
  第七章 财政
  在现代战争的条件下,财政在任何国家都成了一种次要的考虑事项。生产完全受到可以获得的资源——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而增筹资金供给国家购买国民生产中不断增多的产品的需要,决不可能成为一种限制性的因素。通常的价格结构不再调节国家的经济生活,由一种直接控制生产与消费的制度取而代之。纳粹德国从国内资源筹措作战资金的实际手段,同任何一个主要交战国所采用的方法相去无几,所不同的地方只是,民主国家在战争爆发后方才采用的措施,德国却已经实施了好几年了。关于战前的这些准备工作,别的著作中已经全面叙述过了,这里只需要把其中比较重要的简略地叙述一下。
  1933年后纳粹政府奉行的财政政策不仅非常适于应付不景气这一直接目的,而且非常适于发动战争所必要的各项准备工作。这个国家的财政制度完全从属于党的政治目的,而要做到这一点,是有某些要求的。必须不折不扣满足政府对贷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必须仔细审查私人对资金的要求,以保证它们的目的完全符合于政府的全盘计划。必须维持稳定的经济,使公众不必为通货膨胀担忧,因为公众对通货膨胀的灾难前不久所造成的后果记忆犹新,同时还使政府需要的原料和货物的价格不致上涨。最后,必须防止私人的消费额有所增加,以免把政府需要用来生产战争物资的劳动力和原料用在别的方面。
  提供充足的贷款并将其导入预期的渠道一事,是通过政府将其控制权扩大到银行和金融市场而实现的。政府从1933年起,通过一系列法令,完全控制了德国国家银行,并采用了“领袖”原则,使该行总裁和董事会成员都由德国总统任命。政府的控制确立以后,国家银行的权力便有所扩大,使它有能力提供希特勒和他的顾问们决定的任何数目的公共贷款。到1939年,对于国家银行经营信贷业务的权力已经没有法律限制:“它甚至可以发行货币来购买商业的和财政部的证券和债券,然后把这些证券和债券作为用以购买它们的货币的保证金。对于这种做法并没有任何限制。”
  在政府取得对中央银行控制权的同时,他们也在扩大对商业银行的管理。1934年12月5日的德国信贷法使政府可以监督银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而1934年2月27日的重建德国经济准备法和同年11月27日的第一项实施条例,则采纳了“领袖”原则。根据信贷法,政府不仅能要求知道银行各项办事手续的全部细节,而且能对银行放给客户的任何大额贷款实行严格的控制。
  为了对国家的金融生活取得全面的控制,政府不得不把金融市场也置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并使其适合于吸收数目越来越大的政府公债这一目的。采取的措施包括限制分红,降低股票的利息率以防把资金从政府公债引向他途,以及最重要的,大力限制新股票的发行。为了最后这一目的,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来审查每一种预定要发行的股票,并且授于它全权来决定某一种股票的发行是否可能有利于国家。
  同调节投资额有关的一个补充问题是,限制个人手中保留的、准备花费在政府认为不必要项目上的款项的数目,并防止因为不加制止地听任增多了的游资去购买数量不变的消费品而可能造成的物价普遍上涨。鉴于大战爆发前的那几年政府在军备和其他计划上的开支大大增加,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要处理这些问题,最明显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征税。纳粹党侥幸发现:在他们上台时德国存在着一个效率很高而包罗很广的税收制度。这个制度以1919…1920年的所谓埃茨贝格尔赋税改革法为蓝本,是在德国面临巨额的赔款要求时开始实行的,其目的在于征收国民收入的一大部分来应付这些要求。纳粹党未作什么修改,就采用了这一制度。
  作为减少购买消费品和防止通货膨胀的手段,除了高税率和控制发放红利外,还有种种有关物价和工资的规定予以补充。物价管制作为经济政策的一种主要武器,早在经济萧条时期就作为布吕宁政府的通货收缩政策的一部分而在德国实行,但在纳粹党的手中,它的作用既经过修改而又予以扩大了。问题从降低原有的物价水平变成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物价上涨,而物价管制当局的作用,也从主要从事监督变成主动规定物价。随着本世纪三十年代的日益繁荣,再加上——特别在1936年以后——大规模的重整军备,几乎在经济的各个领域内都是求过于供。对于重整军备的计划所感到的忧虑,导致德国政府在1936年秋天收紧了对整个物价管理机构的控制。根据1936年10月29日的一项法令,设立了一个直属四年计划组织的新的物价管制委员会。先前授予任何政府部门的监督、批准或规定物价的全部权力,都移交给了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除工资和薪俸不归他负责外,管理商品和各种各样服务项目的大权都授给了他。他不仅负责为到达最后消费者手中的商品规定价格,而且负责对生产过程各个中间阶段中的价格也进行监督。
  从1936年起,德国物价政策的基础就是1936年11月26日的冻结物价法令。根据这项法令,除特别许可的外,物价管制委员会主任禁止任何物价提高到超过1936年10月17日的水平。由于物价冻结不仅冻结了个别商品的价格,而且冻结了各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例外的情况在随后几年中必然非常多,到1940年中期,总计达到七千起左右。但是总的说来,物价水平却保持得相当稳定,批发价格的指数(以1913年为一百)从1936年的一百零四点一上升到1939年的一百零六点九。
  由于经济萧条造成了普遍失业,工资管制的必要性比物价管制的必要性晚得多才显露出来。诚然,必要的权力早在行使以前就已经掌握在政府的手中了。1934年1月20日的劳工管理法具有把工业关系的组织工作直接置于政府控制下的效果:实行了劳工信托人的办法,授权他们颁布有关工资和雇用条件的“集体规则”,以代替先前雇主和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当1938年初劳动力严重缺乏,提高工资成为普遍的趋势时,劳工信托人根据同年6月25日的一项法令有权在劳工部指定的工业中规定最高的工资额,并且要求雇主在给予工人较好的雇用条件以前应先征得劳工信托人的同意。尽管由于亟需劳动力,雇主还是设法通过发放住房津贴、增加家属津贴,以及通过种种其他方法来规避这项命令,可是在1933年到1939年的这段时期内,工资几乎一直是稳定的。
  正如上一节中所说的那样,为战争筹集经费的整个机构,早在进攻波兰以前就已经存在了。战争的爆发在财政政策方面并未造成任何根本的改变,只不过加紧了限制,并通过对生产和消费的直接控制,进一步代替了财政上的控制。
  大战期间,并没有设想出几种额外的收税方法来,国家的开支由税收支付的部分不断地减少。赋税法的头一次改变,是随着1939年9月4日的战时经济法令而发生的。这一法令采取了三项措施,即:对所有超过二千四百马克的收入征收附加税,对销售的烟草和酒类征收百分之二十的战时特别附加费,以及要求各州、各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团体及半公共团体缴纳一笔战时捐款。此后并没有作过任何进一步的改变,直到1941年夏天,才把对烟酒的附加费提高到百分之五十,对股息开始征税,并在公司税之外增收百分之二十五的战时附加费。唯一重要的其他改变,就是通过互相让步解决了1924年的税款争端。这笔税是强迫房主缴纳的,为的是赔偿他们用房屋抵押的贷款由于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贬值。按照新的规定,房主在最后结账时应付出一笔相当于每年金额十倍的款项。
  由于税收的增加跟不上政府开支的增加,不得不另找筹款的方法。部分赤字靠了在被占领国家进行征敛而弥补掉了,但主要的财源却是在国内借债。德国政府主要依靠的方法是所谓“静悄悄的筹款”,也就是说,由国家直接向信贷机构和银行借款。并没有向公众发出全面的呼吁,要求他们认购战时公债:事实上,直到战争的第三年,采用了“铁的储蓄”计划后,才试图利用个人的收入。可是,由于是自愿参加的,而且每月的储蓄额起初限制为二十六马克,后来改为三十九马克,因此这项计划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在正常的经济情况下,“静悄悄的筹款”可能会产生灾难性通货膨胀的后果,但是在德国,这种通货膨胀的趋势受到强有力的控制。在外国进行的征敛,由于增加了可以获得的商品数量而又丝毫未增加流通的货币数量,所以大大削弱了通货膨胀的趋势。对物价和工资的管制,总的说来,在战争期间一直是有效的。1936年的冻结物价法令仍然是物价政策的基础,可是它具有某些新的特点:凡未尽最大可能来降低物价者均应定罪惩处。1939年9月4日的战时经济法令禁止用提高物价的办法来转嫁由于战争风险甚或战争损失而增加的成本。对于卡特尔价格和根据政府合同所付的价格,也拟定了新的定价方法。尽管金融界施加了很大的压力,物价的上涨仍然保持在狭小的范围内,批发价的指数(以1936年为一百)从1939年的一百零二点七上升到1942年的一百零九点九,再升到1944年的一百十三。工资总的说来,一直也比较稳定,名义工资稍有增加,但另一方面,实际工资却有下降之势。
  战争期间,对经济领域各个部门的财政控制日益加强,甚至还由直接控制所取代。就个人来说,广泛的管制制度意味着仅仅有钱已不再有权购买商品了。假如不同某种许可证配合使用,那就只好把钱储蓄起来,从而通过信贷机构或银行自动地提供给国家使用。
  德国同它的大多数敌国不一样,进入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自己并没有任何丰富的国外资产可以用来补充国内对战争的支援。可是它靠了种种手段,的确成功地大量利用了其他国家的资源。甚至在大战爆发以前,通过实行限制马克流通的安排和票据交换的协定,它已经为一种剥削制度奠定了基础,而战争的爆发和随后德国在欧洲控制的土地的扩张,更大大增加了它的机会。在被占领的国家里,财政手段只是德国可以用来取得它所需要的东西的方法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武力来夺走对德国作战有用的一切东西,完全是办得到的。但是财政方法却有某些非常明确的优点。它给这种行动蒙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使剥削的过程更方便一些,至少在德国的意图还未被人完全识透的初期是如此;它保证了对细节的尽可能严密的控制和监督,并且提供了一种方法,使欧洲的工业和银行业系统能按照德国的要求进行改造,同时,这些措施又不用德国破费分文,因为管理的费用一律由被征服的国家、卫星国和中立国出钱支付。
  德国人所用的财政剥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没收和强迫收购被占领国家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直到在它同被占领国、中立国和盟国的结算帐目上一律积欠下大笔的债务。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种方法外,最最重要的措施是干涉被占领国家国内流通的货币,把这些货币同德国马克的兑换率人为地定得很低,勒索占领费,征收罚金,以及改造并周密地控制被占领国家的银行系统。
  德国人占领了一个又一个欧洲国家以后,财政上的第一桩需要就是提供一种支付的手段,以满足占领军和行政单位的要求。在以往的战争中,占领军往往依靠使用自己本国的货币或是当地的货币,可是这两种方法都有人表示反对,于是德国人决定,在能够设想出一种比较持久的制度以前,先发行一种新的、临时的交换媒介,即德国信贷银行纸币,以应付他们的需要。这些德国信贷银行纸币在被占领国家内按固定的兑换率同该国的货币一起流通,兑换率通常大致相当于入侵前的比率,它们不能随便兑换成德国国家银行的钞票。这是一项必要的规定,用来防止因发行大量德国信贷银行纸币而造成的通货膨胀影响及于德国本土。
  德国信贷银行起初是根据1939年9月23日的一项法令在波兰创办起来的,后来根据另一些法令又在其他被占领国家里,甚至在同德国结盟的国家里成立。各个区域的信贷银行都隶属于设在柏林的中央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德国国家银行总裁、财政部、经济部、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和陆军总司令指派的委员组成——但是却享有相当大的地方自主权。按照1939年9月23日的那项法令,信贷银行有权将高达十亿马克的款项贷给德国供它在占领区使用,也可发放短期抵押贷款,贴现和接受不计息的转帐及存款,以及发行票面额从五十芬尼到五十马克的纸币。纸币的准备金据说包括以下各项:德国信贷银行由于贷款和贴现的票据而拥有的资产,德国货币的准备金,在德国国家银行和各票据交换所的贷方余额,德国国库债券的准备金,以及给予德国的贷款。
  除了在德国占领下的俄国领土上外,德国信贷银行纸币的流通大都是临时性的。等到可以同当地政府就供应足够数量的当地货币问题作出安排后,这些纸币随即逐步收回。至于信贷银行本身是否停业,这要看它们所在的地区而定。在合并区,它们全改成了德国国家银行的分行,它们发行的纸币兑换成了德国马克。在西方占领区、希腊、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这些银行全部停业。在总督辖区、乌克兰和奥斯兰,由于正常的银行结构已经完全打乱,而且成立了一些新的发钞银行,信贷银行就改成了这些银行的分行。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由于同那里的政府达成了协议,使德国军队对货币的需要立刻得到满足,所以没有发行德国信贷银行纸币,信贷银行的活动仅限于充当结算和汇兑的机构,以及充当德国政府和当地政府进行联络的媒介。在匈牙利,德国信贷银行纸币只在1944年春天使用过一个短时期。
  在任何一个时期,德国信贷银行的数目都变动很大。1942年底有五十二家,但是下一年有二十家歇业,十六家被接过去改为奥斯兰中央银行的分行,而在意大利、达尔马提亚、阿尔巴尼亚和门的内哥罗,则新开了二十三家信贷银行。
  德国人占领任何国家以后,立即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没收该国中央银行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以及褫夺或废除其处理其他银行或私人拥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的权利。然后,德国便使用这些资产作为资金,在那些提出要求、并能坚持要德国用可以流通的货币来偿付的盟国和中立国内购买货物。
  从各国中央银行没收的金额,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银行能否在德国占领军进入该国以前就把一部分存款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去。在奥地利,没收的黄金和外汇合计大约有四亿五千万先令,在1938年夏天支付重要的进口商品时便成了一笔非常有用的资金。后来,德国人又接收了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和比利时的一部分黄金储备。德国人没收比利时黄金的经过,多少有点曲折。在比利时遭到入侵以后,有些黄金储备就委托法兰西国家银行保管。当法国的沦陷迫在眉睫时,比利时要求把它存在法国的黄金送到美国去。可是,这宗黄金只送到达喀尔为止。德国人在占领法国后,要求取得它,终于从那里把它先运到马赛,随后又转运到柏林。
  对于私人持有的黄金和国外资产,德国人在占领后立即采取的步骤是:禁止一切外汇交易,下令对私人持有的全部黄金和外汇进行登记,并限制使用敌方的帐户,最后,竟命令个人一经要求立即交出全部黄金和外汇,按照官价卖给中央银行或任何指定的机构。1940年8月2日在比利时颁布的条例,就是这种做法的一个例子。
  在本条例生效后,比利时的居民……必须在1940年8月31日或该日以前,向布鲁塞尔发钞银行的各地分行交出并一经要求即行出售和转让下列资产:
  (1)美元钞票;瑞典克朗钞票;瑞士法郎钞票;法国法郎钞票。 (2)金币、足赤纯金及未加工或半加工的成色不足的金子。 在大多数被占领国家里,都通过了类似的法令。 不仅黄金和外汇,被占领国家原来用作本国部分货币的、其他贵重的金属,有时也被运走了。例如,在南斯拉夫,凡“含有一定百分比的白银和黄铜的”硬币“均被收回,而代之以质量低劣的合金硬币。当然,德国人把大量最贵重的南斯拉夫钱币都运到了德国。”
  德国人一旦自己办得到时,就开始在被占领国家内定期摊派财政捐税。这些捐税采取的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缴纳的地区,不过它们的目的却到处一样,那就是,供给德国征服者不仅为维持占领军所需要的款项,而且为其他采购用途所需要的款项。
  最最重要的捐税来源是在法国、比利时、荷兰、挪威、希腊和南斯拉夫征收的所谓占领费,以及在保护国、总督辖区和丹麦征收的性质相似而名称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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