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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史笔记(齐世荣版)-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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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蒙霍特普四世的改革。   (1)改革的原因:埃及庞大的军事帝国主要靠行政官吏来管理和统治,因此有一支人数众多的官吏队伍。同时,长期战争中兴起了一支久经战阵的军队、这两支队伍都为法老的君主专制统治所需要,因而获得很多赏赐。法老又要利用神庙作为其统治的精神支柱对其赠与颇多,从而大大加强了神庙祭司集团政治经济实力,一段时期内他们插手王位继承之争,甚至兼任宰相等高级世俗职务,大有排挤一般世俗军事行政奴隶主之势,这既引起军事行政奴隶主的忌恨,也对法老的专制王权形成严重威胁。中小奴隶主阶层(涅木虎)同神庙祭司奴隶主有财产与权力再分配的矛盾,因而支持王权同祭司奴隶主斗争,当法老国同神庙祭司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和表面化时,法老们就不仅从贵族中,而且从中小奴隶主中选拔官吏,这是改革的支持者。  (2)改革的内容:阿蒙霍特普四世提出用阿吞神(太阳神)来代替对阿蒙神的崇拜,并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埃赫那吞,意为“对阿吞有益的人”,并将首都迁出底比斯,新都取名埃赫塔吞,意为“阿吞的视野”。他把属于阿蒙神庙的财产全部没收转交给了阿吞神庙。为了颂扬阿吞神和威力和功德,创作了一首著名的《阿吞颂诗》,热情讴歌阿吞神。这次改革只维持了十八年,他死后,其继承者恢复了对阿蒙神的崇拜,土地、财产归还给了阿蒙神庙,首都迁回了底比斯。  (3)失败的原因:①阿蒙神庙祭司集团及其势力根深蒂固。②改革所依靠的力量太弱小,且容易发生分化,如军队。③没有为广大人民带来利益,得不到他们的支持。(4)意义:改革虽然失败了,但它对当时在埃及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神权势力给予一定打击,对于艺术的发展也起过推动作用。
二、外族统治。埃赫那吞去世300年后,埃及国势衰落,被征服地区纷纷摆脱了它的统治,外族势力乘机侵入埃及。
1、波斯统治时期。公元前525年,埃及被东方兴起的波斯强国所灭。公元前404年埃及又争得独立,前后一百余年。波斯人把埃及作为一个行省,每年要埃及向它缴纳大量贡赋,波斯贵族还把大批肥沃的土地据为己有,于是在埃及形成了许多属于波斯奴隶主,由奴隶劳动的大地产,这些奴隶主贵族住在埃及的城市里,或住在两河流域的大城市里,剥削压榨埃及人民。波斯人的野蛮统治引起了埃及人民一次又一次的反抗斗争。波斯刚征服埃及继而向利比亚进军时,埃及人民便起而反抗。公元前五世纪,波斯在同希腊的战争中遭到惨败,埃及人乘机反抗但未成功。公元前404年终于获得独立,但公元前343年埃及被波斯再度征服,不过此时波斯已是朝不保夕了。
2、希腊人统治时期(BC332-30年)。亚历山大东侵灭亡了波斯帝国后,建立了庞大的亚历山大帝国。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死去,托勒密统治了埃及,史称托勒密埃及。托勒密王朝主要依靠希腊――马其顿的殖民者,他们不仅控制了整个国家的中央政权,而且控制了各州的政权,各地还有由希腊人组成的驻防军。同时,也极力笼络埃及的上层奴隶主贵族和神庙祭司贵族。托勒密王朝时期,全埃及的土地虽属于王有,实际上土地占有情况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王田”,即直接由王室支配的土地,另一类是“赐田”,包括授与神庙的田地、授与文武官员作俸禄的田地、授与希腊人城市的田地和授与军事移民的田地。“赐田”的最高所有权仍属于国王。当然,还有私人土地,土地买卖也是一种合法现象。土地的耕种者主要是“王田农民”,他们耕种王室土地,也耕种神庙土地或其它土地,他们租地一般都订有契约,租税很重。王田农民构成居民的主要部分,他们有人身自由,是自由民,但无论政治上,生产都受到严格的监督。公元前30年,托勒密王朝为罗马所灭,结束了在埃及的统治。3、罗马人统治时期(BC30-AD642年)。公元前30年,罗马吞并埃及,由于埃及的富庶,屋大维把埃及划为他的私人领地,全部土地和收入归其所有。395年,罗马帝国分裂后,埃及成为东罗马(拜占廷帝国)的一部分。
    这一时期埃及显著的变化是:奴隶制生产关系大大衰落,新的封建关系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土地私有制和庇护制的流行上。
    罗马统治埃及之初,屋大维及其继承者,将托勒密王室的土地继承了下来,成为元首的财产,整个埃及的土地名义上也归元首所有。但埃及的土地私有制逐渐发展起来。这种私有土地来源如下:(1)原来军事移民的份地变成了世袭的地产。(2)罗马政府将没收的土地加以拍卖,从而使之变成私有土地。(3)有的荒地被出价招募人来开垦,也逐渐变为私有土地。(4)强制代耕或派耕土地,逐渐变为私有土地。
    公元一世纪中叶开始,由于罗马帝国剥削的沉重,埃及农民大批逃亡,使得土地荒芜,国库收入锐减,为保证国库收入,罗马政府一方面采用逮捕逃亡者家属的办法,胁迫逃亡者返回自己的居住地,让其耕种土地,另一面采取强制代耕、甚至派耕的办法,使尽可能多的土地得到耕种。然而,这种代耕或派耕的王田,久而久之变成了私田,为大土地所有者所吞食、兼并,无力承担代耕或派耕义务及其它苛捐杂税和劳役义务的农民,往往寻求大土地所有者的庇护,于是庇护制在公元三世纪以后盛行起来。为了能得到庇护,农民不得不把他们的土地交给大土地所有者,甚至人身也要依附于他们。这种大土地所有者的势力越来越大,形同一些独立王国,罗马政府对此已毫无办法。这些大土地所有者逐渐转化为封建主,埃及开始向封建社会过渡。此外,强制公职的实行,也促进了庇护制的发展。当时罗马政府强制公务员担负某种公共义务,甚至担负其职务范围内的费用,或包下所辖范围内的税收,由于纳税人逃亡而征不上来的税都要由他们补足上交。这使大批中等阶层的人不胜负担,纷纷破产。公元二、三世纪以后,罗马帝国扩大实行这种强制公职法,这使许多中等阶层居民不得不也向大土地所有者寻求庇护。
  七世纪时阿拉伯帝国兴起,埃及成为其一部分。古代埃及的居民逐渐融化于阿拉伯人中,古埃及文字被人遗忘,直到十九世纪才被释读出来。
第四节 上古埃及文化  一、文字(略)  二、文学(略)  三、自然科学 1、天文学(略)2、数学(略)3、医学(略)四、建筑与艺术(略)
思考题:一、名词解释:1、金字塔 2、阿蒙霍特普四世 二、简答 1、古王国时期埃及君主专制统治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阿蒙霍特普四世改革的历史背景、措施及其失败的原因。      第三章 ? ?上古西亚诸国   第一节 ? ?两河流域早期的奴隶制国家
一、两河流域的自然环境和居民。两河流域又称美索不达米亚(意为两河间的土地),包括今伊拉克境内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中下游地区。两河流域分为南北两部分,北部称亚述(得名于亚述城),南部称巴比伦尼亚(得名于巴比伦城),巴比伦尼亚又分为南北两部分,北称阿卡德,南称苏美尔。两河流域与埃及相似的地方,就是都处于干旱地带,需要利用河水灌溉。但也有不同之处:尼罗河上游因为有大湖调节,每年泛滥的水量较稳定,两河每年泛滥的水量则因上游雨雪量的变化而变化颇大,易于成灾;另外,尼罗河来自热带,泛滥时带来大量腐殖质肥料,两河流域则缺少这样的天然肥料。两河流域北部和南部的自然条件也稍有不同:南部地势低平,两河相距较近;北部河岸高起,两河相去又远。所以南部比较便于灌溉,也较易受水灾,这使两河流域的河谷平原地带最初并不适于农业,甚至不适于住人,旧石器时代的遗迹都在山坡或山麓、丘陵上,新石器时代的农业遗址都在北方和东方的山地上,因为那里雨水稍多,又无河流泛滥威胁。公元前五千年代,人们开始在山坡上截引溪水浇地,随后逐渐迁到河谷平原。两河流域最早文明的创造者是居住在苏美尔地区的苏美尔人,他们讲苏美尔语。约公元前三千年代初,一种与苏美尔人语言完全不同的人到了苏美尔以北的地区,因为后来他们在那里建立了阿卡德国家,所以被称为阿卡德人,他们的语言属于塞姆语系。  二、苏美尔城邦。从约BC4300年起,苏美尔各地开始了氏族公社解体向文明时代的过渡过程。在考古学上被称为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期(BC4300…3500年)、乌鲁克文化期(BC3500…3100年)、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BC3100…2700年)。 埃利都?欧贝德文化期,苏美尔各地出现了较大的神庙建筑,它可能是经济合作和管理中心。当时手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陶器、铜器。根据墓葬出土的像部落首领的男俑判断,此时苏美尔已经开始了原始社会的解体。 乌鲁克文化期,苏美尔开始进入文明时代。铜器日益普遍,能制造彩陶;各地普遍出现了宏伟的神庙建筑。阶级分化越来越明显,在一座石膏瓶的浮雕上,一方是穿着长袍的神、祭司、氏族贵族,一方是裸体献祭的群众,这表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已明显。同时作为财产标志的圆柱形印章和象形文字已经出现。这说明苏美尔已经进入阶级社会。 捷姆迭特?那色文化期,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农业由锄耕转向犁耕,手工业以冶金和陶器比较发达,制作精美;商业、贸易也有发展。文字进一步发展成为楔形文字。此外,在一些文书中经常提到男奴、女奴和奴隶主统治阶级成员的各种名称。总之,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了数以十计的奴隶制城邦,这些国家都是一些人口不多、地域狭小的小国,因此近代史学把这样的国家称为城市国家,简称城邦。
    苏美尔地区的奴隶制城邦,它们都有都城,郊区有若干村镇和若干作为园圃和农田的土地。土地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神庙所有,这类土地是不能买卖的,而且神庙经济在苏美尔各邦的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一类属于农村公社所有,而这类土地已经分配给了各个家族,他们必须向国家缴纳赋税、服劳役。村社的土地可以买卖,土地兼并现象也很严重,迫使大量的公社成员失去份地,失去公民身份,沦为依附者。
    城邦居民包括:(1)奴隶主贵族,其中包括世俗贵族和神庙高级祭司,他们拥有大块地产,剥削奴隶和失去公社份地的自由民的劳动,神庙土地也在他们控制之下,不过逐渐被王室所垄断。(2)公社成员,按家族占有小块份地,他们有公民权,也有服劳役和兵役的义务。(3)失去公民身份的自由民,按其具体情况又可分为:①依附神庙而生活小康的人,如神庙管理人员。②依附于神庙的一般劳动者,他们从神庙领取小块份地,有些只能领取一定数量的粮食和羊毛。③依附于世俗贵族的劳动者。④奴隶,包括神庙奴隶和私有奴隶,他们从事各种劳动,但只能领取一些最起码的生活资料。至于城邦政权,则是奴隶主对奴隶实行阶级压迫的工具,城邦的王称为“恩西”或“卢伽尔”,“恩西”原意为率领人们从事建筑的祭司,后来才有了“首领”、“统治者”之意。“卢伽尔”原意是“大人”,后引申为“主人”。他们的职位世袭,领导城邦的祭祀,掌管神庙经济,统率军队,他们还不是专制君主,权力上受城邦会议的一定限制。但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自由民分化的加剧,公民会议的作用逐渐削弱,王的权力日益扩大,到了巴比伦尼亚统一后,各城市的会议尽管仍然存在,但只是一种地方性自治机构。城邦兴起后,相互不断进行兼并战争,兼并战争加剧了城邦内部的社会分化和阶级斗争,因此出现了乌鲁卡基那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①扩大公民权范围。②禁止以人身保证作为借贷的条件。③恢复庙产,减轻人民宗教费用。④禁止暴利、盗窃、残杀、囤积居奇。⑤开凿两条运河,建造一些手工业作坊,扩大再生产。由于改革打击了贵族寡头势力,有利于平民,所以受到了本国显贵和邻国贵族的敌视,他们联合起来,推翻了乌鲁卡基那的改革。
在统一过程中,北方阿卡德的势力日益强大,经过长期战争,征服了苏美尔各城邦,统一了巴比伦尼亚。
三、阿卡德王国。阿卡德国家的创建者是萨尔贡,出身卑微,但他后来被推荐给了基什国王,成为其幕僚,并乘机夺取了政权。随后他组建了一支五千多人的常备军,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经过多年征战,他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兵锋远达埃及、两河流域北部以至地中海东岸,自称“天下四方之王”。他还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生产,统一度量衡,发展对外贸易,增设新官职,打击并削弱各地旧贵族势力,建立了一个中央政府,实行集权统治。但是,统一的过程中由于萨尔贡不断毁灭城市,屠杀人民,所以晚年时各地不断起义反对他的残暴统治。阿卡德王国的统一很不巩固,历代国王靠残酷镇压来维持统治。最后,阿卡德王国在内乱外患中被东方来的古提人所灭,经历了几十年的外族统治。
四、乌尔第三王朝(约公元前2113-2006年)在与古提统治者的斗争中,苏美尔复兴,最后乌尔城统一了苏美尔和阿卡德,史称乌尔第三王朝。这一时期王权大大加强,国王在政治上实行中央集权制,各城邦恩西的地位与经前大不相同:①不再世袭;②可调任,也可免职;③降为从属中央政权的地方统治者;④不能免除缴纳贡赋的权利;⑤其职责主要与神庙事务有关,从神庙获取俸禄;⑥在本城仍保留司法裁判权;⑦各城恩西之间可能有商业等方面的联系。这说明,由氏族贵族演化而来的地方贵族的势力,这时已受到严重削弱,政治上不再具有先前那种特殊地位了。这时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经济前了较大发展,王室直接控制了大批奴隶制的农牧场和手工业作坊,剥削大批奴隶和依附于王室经济的自由民,这时的自由民已不象经前那样可以领取小块份地,而是同奴隶一样只领取口粮,实际地位同奴隶已无区别。当时,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奴隶主阶级不断加强对奴隶的专政,最能反映这一情况的是《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是古代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如有一条文规定,对擅自与女主人平起平坐的女奴隶,要予以严惩;还有,奴隶逃离主人,出了城市、边境,如果有人将其送回,主人要酬谢若干银子。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也经常对外进行侵略,但王朝末年,东西两面不断遭受埃兰人和阿摩利人的侵袭,公元前2006年终被埃兰人所灭。
        第二节 ? 古巴比伦王国         一、古巴比伦王国的兴起。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埃兰人不久就退回了东方山地,阿摩利人却居留在巴比伦尼亚,建立了一些城邦,各城邦互相战争,使原来苏美尔、阿卡德的旧贵族受到沉重打击。而奴隶制却在两河流域有了新的普遍发展。各城邦制订了保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典,其中有许多关于民法的条文,甚至有关于物价规定的条文。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为新的统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提供了客观前提条件。公元前1894年,巴比伦成为阿摩利人的一个城邦,它起初比较弱小,到第六代王汉漠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时期才逐渐强大起来,汉漠拉比用了三十五年时间最后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他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国王总揽一切大权。他直接掌握军队的调动、对官员的任免、法律的制定、运河的开凿及神庙经济的管理等等,对地方政权也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控制,并随意逮捕各种官吏。随着王权的加强,国王把自己说成是受命于神的君主,并自称“众神之王”,把专制王权和神权统一在一起。
二、汉漠拉比法典及其所反映的社会。根据统一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了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巩固政权,汉漠拉比制订了古代奴隶制社会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这部法典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下来的成文法典)。汉漠拉比法典,共分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前言宣扬他的权力来自神授,同时宣扬他的所谓功绩,结语主要宣称他的法典的所谓“公平”与“正义”,希望垂之后世,正文共有282条。它所反映的古巴比伦社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等级制度。法典把巴比伦人分为三个等级:①阿维鲁,为有公民权的自由民。②穆什根努,为无公民权的自由民。③奴隶,是完全无权的人。三个等级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从经济上说,前两个等级的情况更复杂,阿维鲁中有奴隶主,也有非奴隶主,穆什根努中同样也有这两种情况,二者的区别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产者,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2、土地制度。古巴比伦王国时期,国王拥有大量土地,不过,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经营方法不同,这时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对王室负有不同义务的人们分散使用、经营的。据法典规定可看出,具体情况有三点:①祭司、商人之类:他们领得土地,作为替国王服务的报酬,这种土地可以买卖,但买者必须替卖者为国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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