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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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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以根据、原因等等来规定无,那末,在根据、原因等等中就包含了肯定,
包含了有。——以同样的理由,某物也不能有终结。因为如果这样,则有必
定包含着无;但有只是有,并非自身的对立物。
很显然,这里对于变、或开端与终结,对于这种有与无的统一,除了断
言否认和把有与无各自分离列为真理而外,什么也提不出来。可是这种辩证
法却至少比那种反思的想像要彻底些。那种想像认为有与无之全然分离,乃
是完全的真理;另一方面,又认为开端与终结也同样是真的规定,于是事实
上又假定了有与无并不分离。

在有与无绝对割裂的前提下,便常常听到说开端与变总是某种不可思议
的东西;因为人们似取消开端或变为前提,尔后又承认开端或变,自陷于矛
盾,并使其解决不可能,这个矛盾就叫做不可思议。

以上所说,也就是①知性反对高等数学分析中无限小量的概念所用的同样
辩证法。关于这一概念,以下还要详细讨论。这些量是这样规定的,即是在
消失中;不在消失以前,因为那样,它们就是有限的量了;也不在消失以后,
因为那样,它们就没有了。这个纯概念经常遭到反复的责难,说这样的量要
么是某物,要么是无;在有与非有之间,是没有中间状态的(状态在这里是
一个不恰当的、野蛮的论法)。——这里同样假定了有与无的绝对分离。但
反过来也正说明了有与无事实上是同一的,或者用那样的语言来说,没有什
么东西不是在有与无之间的中间状态。数学的辉煌成就,必须归功于接受了
那种与知性矛盾的规定。

①上面所引的推理,造成了有与无绝对分离的错误前提,并停留在这一前
提上,这不叫辩证法,该叫诡辩。因为诡辩是由无根据的前提而来的推理,
对前提不加批判,不加思量,即认其有效。我们所谓的辩证法,却是更高的
理性运动,在这个运动中,像是绝对分离的东西,通过自身,通过它们是什
么,相互过渡了,那个'彼此分离'的前提也自身扬弃了。有与无自身辩证的、
内在的本性,就是把它们的统一,变,表现为它们的真理。

    2。变的环节:发生与消灭

变是有与无的不分离,不是从有与无抽象来的统一,变作为有与无的统
一,乃是规定了的统一,或者说,有和元无者都是在这种统一之中。但是有
和无,每一个都与它的他物不分离,便不是它了。所以有与无是在这统一中,
但它们是作为悄逝的东西,不过是被扬弃的东西。它们从最初被想像为独立
性,下降到成为尚有区别的、但同时已被揭弃的环节。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弟108 页。

照这种区别来把握环节,那末,在区别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与他物的统
一。所以变包含有与无两个这样的统一体;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有和对无的关
系,另一个是作为直接的无和对有的关系;在这两个统一体中,规定的价值
并不相等。

①变用这种方式,便在一个双重规定之中了;在双重规定里,无是直接的,
即规定从无开始,而无自己与有相关,就是说过渡到有之中;在另一重规定
里,有是直接的,即规定从有开始,有过渡到无之中,——即发生与消灭。
两者都同样是变,它们虽然方向不同,却仍然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一
个方向是消灭;有过渡到无,但无又是它自己的对立物,过渡到有,即发生。
这个发生是另一个方向;无过渡到有,但有又扬弃自己而过渡到无,即消灭。
它们不是相互扬弃,不是一个在外面将另一个扬弃,而是每一个在自身中扬
弃自己,每一个在自身中就是自己的对立物。

    3。变的揭弃

发生与消灭所建立的均衡,首先就是变自身,而这种均衡又融化为静止
的统一。在这均衡中有与无只是消逝的东西;但变本身只是由于它们的区别
才有。因此,*它们的消逝只是变的消逝,或者说,是消逝自身的消逝。变是
一种不安定的动荡,它沉没在静止的结果中。

也可以这样说,变是一般有与无的消逝;但变又依靠有与无的区别。于
是,变在自身中与自己矛盾,因为它在自身中联合了与自己对立的东西;一
个这样的联合,又是要自己毁灭的。

这结果是消逝了的有,但却不是无;假如那样,它将只是回复到那两个
已经扬弃了的规定之一那里去,而不是无与有的结果。它变为静止的单纯性
的有与无的统一。但静止的单纯性又是有,然而这个有已不再是只为自己,
而是整体的规定。

①变这样过渡到有与无的统一,就是实有,这统一是有的,或说具有这两
个环节的片面的直接的统一形态。

注释

扬弃和被扬弃的东西(观念的东西)是哲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是到处
决然反复出现的基本规定,其意义须确定把握,尤其要与“无”区别开。扬
弃自身的东西并不因扬弃而就是无。无是直接的,而被扬弃的东西却是有中
介的;它是非有之物,但却是从一个有出发的结果。它由规定性而来,因此
它自身还有规定性。

① 参看第108 页。

① 参看第108 页。


②扬弃在语言中,有双重意义,它既意谓保存、保持,又意谓停止、终结。
保存自身已包括否定,因为要保持某物,就须去掉它的直接性,从而须去掉
它的可以受外来影响的实有。——所以,被扬弃的东西同时即是被保存的东
西,只是失去了直接性而已,但它并不因此而化为无。——扬弃的。上述两
种规定也可以引用为字典中的这个字的两种意义。一种语言竟可以将同一个
字用于两种相反的规定,是很可以注目的事。


② 参看第108 页。

语言中可以找到自身就有思辨意义的字眼,这对于思辨是很愉快的:德语就
有很多这类字眼。拉丁“取”字(tollere)的双关意义
(由西塞罗“屋大维高升了”③的隽语而著名),
却没有这样深远,肯定的规定只不过达到上升而已。某物只在与对立物统一
时才被扬弃;它在较细密的规定中,作为被反思的东西,可以适当地称为环
节。杠杆上一点的重量和距离都叫做杠杆的力学环节,因为作用相同,尽管;
一个环节是实在的,即重量,另一个环节是观念的,仅仅是空间的规定,是
一条线,各有不同(参看《哲学全书》,第三版,261 节注释)。人们还不
得不更常常注意到对于反思规定,哲学术语每每使用拉丁名词,这或者是因
为本国语中没有那样的名词,或者即使有,也因为本国语名词使人较多地回
想起直接的东西,而外国语则使人较多地回想起反思的东西。

由于有与无现在只是环节,它们所保持的较细密的意义和表述,必定是
从观察实有来的,实有作为统一,其中保存了有与无。有是有,无是无,这
只是在它们彼此的区别中如此;就其真理、统一而论;它们作为这样的规定
已经消失了,并且现在是某物。有与无是同一的,正因其同一,所以它们不
再是有和无,而有了不同的规定;在变中它们曾是发生与消灭;在另一个规
定了的统一中,即实有中,它们又是另有规定的环节。这种统一仍然是它们
的基础,它们从这种基础走出来,就不再走到有与无的抽象意义里去了。

③ 指屋大维由三执政官之一而做了奥古斯特大帝,开始了罗马帝国。——译者



14…6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客观逻辑第一部分 规定性 第二章 有


第二章 实有
…

①实有是规定了的有;它的规定性是有的规定性,即质。某物由于它的质
而与他物对立,是可变的和有限的;它之被规定,不仅是与一个他物对立,
而且是对这个他物的相对否定。它对最初对立着的有限的某物的这种否定,
是无限的;这些规定②是在抽象对立中出现的,而在无对立的无限中,即在自
为之有中,这种抽象的对立便消解了。

    于是实有的研究便有了这样三部分:

    甲、实有自身:
    乙、某物与他物,有限;
    丙、质的无限。


甲、实有自身

    对于实有

   (1)自身,首先是它的规定性;
   (2)作为质,必须加以区别。但是质,无论在实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规
定中,都应该被认为是实在和否定。但是在这些规定性③ 中,实有都同样是
反思自身的;并且自身建立起来,就是
   (3)某物,即实有物。

  1。一般实有

实有从变发生。实有是有与无单纯地合而为一。实有由于这种单纯性而
有了一个直接物的形式。它的中介,即变,已被留在它的后面;中介扬弃了
自身,因此,实有便好像是最初的、可以作开始的东西。它首先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之中,而它所包含的另一规定,无,也将在它那里与前一规定对立而
显露出来。

这不仅仅是有,而是实有,从字源上看来,它是在某一地方的有①;但是
空间观念与这里不相干。在变之后,实有就是一般的有连同一个非有,所以
这个非有也和有一起被吸收到这个单纯的统一体中去了。因为具体的整体是
在“有”的形式中,在直接性的形式中,所以被吸收到有中的非有,便构成
了规定性自身。

整体在有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规定性中,同样是一个扬弃了的、被否
定地规定了的东西,——因为有在变中,同样也表现出自身只是一个环节;
但是,它只是在我们的反思中,对我们说来是如此,还不曾在它自身那里建
立起来。不过实有自身的规定性却是建立起来了的,这种规定性就包含在实
有这一名词之内。——两者是必须经常很好地加以区别;只有在一个概念里
建立起来了的东西,才在概念简释研究之内,属于概念的内容。还没有在概

① 参看第109 页。

② 这些规定,指某物及其对立的他物。——译者

③ 这些规定性,指实在和否定。——译者

① 实有(Dasein),就德文字义说,是这里的有。——译者

念中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则是属于我们的反思,这种规定性或是涉及概念自
身的本性,或者只是外在的比较;必须注意到后一种规定性只能用来说明或
指出在发展中自身表现出来的过程。整体,这种有与无的统一,是在有的片
面规定性之中,它仍是一种外在的反思;但是这种反思,在否定中,在某物
与他物等等中,却能够成为建立起来的。——这里应当对上述区别加以注意;
假如对反思所能注意的一切,都加以估计,就会牵扯得太远,去预测事情自
身必然发生的东西。假如说这类的反思可以用来便利综樱В佣憷死斫猓�
那么,它们也会带来害处,对于将来的东西,它们会被认为是不正确的见解、
根据和基础。因此对待它们应当恰如其分,不可太过,并且应当把它们与事
情自身发展过程中一个环节那样的东西区别开。

实有相当于前一范围的有,不过,有是不曾规定的,因此在有那里并不
发生规定。但实有却是一个规定了的有,是一个①具体的东西,因此,在它那
里,便立刻出现了它的环节的许多规定和各种有区别的关系。

  2。质

在实有中的有与无,是在直接性中合而为一的,它们因为直接性的缘故,
并不相互超出;只要实有是有的,只要实有是非有,它便是被规定了的。有
并不是一般,规定性也不是特殊。规定性还没有脱离有;而且它将来也不会
脱离有,因为现在作为基础的真的东西,是非有与有的统一;在作为基础的
这种统一之上,发生了一切以后的规定。但是规定性与有在这里的关系,却
是两者的直接的统一,所以它们的区别还没有建立起来。

*规定性这样自身孤立起来,作为有的规定性,就是质,——是一个完全
单纯的、直接的东西。规定性本身是较一般的,它既可以是量的,也可以是
被进一步规定了的东西。因为这种单纯性的缘故,关于质本身,无法进一步
说出什么东西。

无和有都包含在实有之内,但是实有本身却是作为仅仅是直接的或有的
规定性那种质的片面性标准。质也同样必须在无的规定中建立起来,从而直
接的或有的规定性也将建立起来,成为一个有区别的、反思的规定性;这样,
无作为一种规定性的被规定了的东西,也同样是一种反思的东西,一种否定。
①质,这样作为有的事物而被区别开来,就是实在。②质,因为带着一个否定,
便被当作是一般的否定,尽管这彼当作是一种缺欠,它仍同样是一种质,以
后将自身规定为界限、限制。

两者都是一个实有;但是在作为质的实在之中,所强调的是一个有的实
在,这就掩盖了实在也包含规定性,即也包含否定;因此实在只被当作是某
种肯定的东西,而否定、限制、缺欠等都要从它那里排除出去。假如将否定
仅仅当作缺欠来看待,那就是无了;但是否定也是一个实有,是一种质,不
过它是以一个非有来规定的而

① 参看第109 页。

① 参看第109 页。

② 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规定性(质)在“有”的范围还在直接性中,区别向未建立,而在“本质”范
围,则通过否定的反思,建立了区别。——译者

注释

实在似乎是一个含义很多的字眼,因为它是在以各种不同的、甚至相反
的规定来使用。在哲学的意义上,谈起仅仅是经验的实在的东西,就好像是
在谈一个无价值的实有物一样。但是,假如说思想、概念、理论等都没有实
在,那就是说它们都下具有现实性;至于理念,譬如柏拉图的共和国,则无
论就本身说,就其在概念中说,都很可以是真的。这里对理念并不否认其价
值,而且让它与实在并列。但是与所谓单纯理念对比,与单纯概念对比,实
在的东西却被当作是唯一真的东西。——假如说一个内容的真否,取决于外
在的实有,这种想法是片面的;那么,把理念、本质、甚至内在的感觉,都
设想为与外在的实有无关,甚至愈远离实在就愈高超,那也是同样片面的。
谈到“实在”这一名词,必须提一提从前形而上学的上帝概念,它主要
是用来作为所谓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的基础。上帝被规定为一切实在的总
和,说这个总和自身并不包含矛盾,各种实在也不互相扬弃;因为一种实在
只被认为是一种圆满性,是不包含否定的那种肯定物。所以各种实在并不彼
此对立,也不互相矛盾。

在这样的实在概念里,须要假定从思想上排除了一切否定,实在还仍然
留存着;但是,这样一来,实在的一切规定性也就被扬弃了。实在是质,是
实有;所以它包含否定的环节,而且唯有通过这种环节,它才是被规定的,
实在就是这个被规定的东西。实在,无论它应当采取突出的意义,或是采取
这一名词的通常意义作为无限的,它都将扩展为无规定的东西,并丧失其意
义。上帝的善,并不是普通意义的善,而是突出意义的善,这种善不是与正
义不同,而是被正义调和(这是莱布尼兹用来表示中介的一个名词)了,反
过来说,正义也被善调和了;于是,善既不再是善,正义也不再是正义。权
力应该由智慧加以调和,但是这样一来,它也就不是本来的权力了,因为它
隶属于智慧,——智慧若是扩张为权力,那么,作为规定目的和手段的智慧
也就消失了。无限的真概念及其以后发生的绝对统一,不是要当作调和、相
互限制或混合来把握,那样的东西只是肤浅的、留在朦胧昏雾中的关系,只
有无概念的想像才能满足于这种关系。——实在,当它在那个上帝定义中,
被当作是规定了的质之时,便超出了它的规定性,不再是实在了;它成了绝
对的有;上帝,作为一切实在物中的纯粹实在物,或者作为一切实在的总和,
都是同样无规定、无蕴含的东西,那是空洞的绝对,在那个绝对中,万物皆
一。

反之,假如从规定性来把握实在,那么,既然它在本质上包含否定的环
节,一切实在的总和也便同样成了一切否定的总和,成了一切矛盾的总和,
它首先成了某种有绝对威力的东西,把一切规定了的东西都吸收到它里面
去;但是这种威力之所以是威力,只是因为它还有一个不曾被它扬弃的东西
与它对立,由于它被设想为扩张成了完满的、无限制的威力,它便成了抽象
的无。那种表现上帝的概念,如一切实在物中的实在物,一切实有中的有,
都不外是抽象的有,那与无是同一的东西。

①规定性是肯定地建立起来的否定,这就是斯宾诺莎所说:Omnis

① 参看第109 页。

determinatio est negatio'一切规定都是否定'①。这个命题极为重要;不过
否定本身还只是无形式的抽象;把否定或无说成是哲学上最后的东西,这绝
不该归咎于思辨的哲学;对于哲学说来,无之不是最后,正如实在之非真那
样。

从规定性即否定这一命题出发,其必然的结论,就是斯宾诺莎的实体的
统一,或说只有一个实体。思维与有(或说广延)是斯宾诺莎所面临的两种
规定,他必须使两者在这个统一中合而为一;因为作为规定了的实在说,它
们就是否定,而那些否定的无限性便是它们的统一;根据斯宾诺莎的定义(这
一点以后还要谈到),某物的无限性就是它的肯定。所以他把以上两种规定
理解为属性,即是说这样的东西并没有特殊的持续存在,没有自在自为的有
(An…und…fur…sich…Sein),而仅仅是作为被扬弃的东西,作为环节;或者
不如说,在他看来,它们甚至连环节也不是,因为实体在它自身中是完全无
规定的,而属性却和模式一样,都是外在的知性所造成的区别。——个体的
实体性碰到这一命题,也同样保持不住。个体是自身的关系,这是由于它对
一切他物立了界限;但是这样一来,这些界限也就成了个体自身的界限,成
了对他物的关系,个体的实有便不是在它自身之中了。这样的个体当然要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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