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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完全相反了。
第二,荀子从事物的起源与成立的条件里而作出发生的定义,不限于君
子与小人。他从“物类之起,必有所始”出发,对于一般事物的定义,几乎
普遍地采用了发生的方法。例如:
“吾尝跂而望矣,不如登高之博见也。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
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
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劝学)
“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
苕折卵破子死,巢非不完也,所系者然也。西方有木焉,名曰射干,茎长四
寸,生于高山之上,而临百仞之渊,木茎非能长也,所立者然也。”(同上)
“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同上)
“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涤,君子不近,庶人不服,其质非不美也,
所渐者然也。”(同上)
所有这些定义,都是从其起源与成立里举其条件而成。这一观点上的特
征,显然来自“类”概念的把握。所以说:
“施薪若一,火就燥也;平地若一,水就湿也;草木畴生,禽兽群焉(居),
物各从其类也。是故质的张而弓矢至焉,林木茂而斧斤至焉,树成荫而众鸟
息焉,醯酸而蜹聚焉。”(同上)
第三,荀子既然从相互联系与“注错习俗”里举出了事物的发生的定义,
所以在“类”、“故”的指引启示之下,又注意到了由量变质的动的观点,
在发生的定义里加入了作为“故”(实质)的生成条件的“积”的要素:
“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也;并(併)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习俗移志,
安久移质。。。故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旦暮积谓之岁;至高谓之天;
至下谓之地;宇中六指谓之极;涂之人百姓,积善而全尽,谓之圣人。。。
故圣人也者,人之所积也。人、积耨耕而为农夫,积斫削而为工匠,积反(贩)
货而为商贾,积礼义而为君子。工匠之子,莫不继事,而都国之民,安习其
服,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顺)使然也。故
人,知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则为君子矣;纵性情,而不足问学,则为
小人矣。”(儒效)
此所谓“注错习俗、所以化性”与“习俗移志,安久移质”是同义语。
在“积”中求出关于事物实质与属性的发生的定义,在中国逻辑史上的确是
光辉的定义法。兹就原文所及,依次提出其定义如下:1。山是土之所积;2。
海是水之所积;3。岁是旦暮所积;4。天是至高所积;5。地是至下所积;6。极
是宇中六指所积;7。圣人是积善而全尽之涂之人百姓(或人之所积);8。农
夫是积耨耕之人;9。工匠是积斫削之人;10。商贾是积贩货之人;11。君子是
积礼义之人(或谨注错,慎习俗,大积靡之人);12。小人是积“纵性情而不
足问学”之人。第四,荀子关于定义的制定,曾依据“类”概念,将不同类
的事物经过比较对勘以后,使用所谓“差异法”制定了定义。例如: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
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
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
可得而居也。故序四时,裁万物,兼利天下,无他故焉,得之分义也。故人
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
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王制)
似此,将无机物,植物,动物与人类比较对勘,从人类所独有而他物所
皆无的“群”与“分”里,得出了“人”的定义,其以差异法为制定定义的
手段,实甚显然。
最后,我们不得不着重指出,荀子究竟是儒学思想家,所以在方法论上
虽有着卓越的成就,而由于其社会观的限制,遂使其关于分类法与定义法的
结论,都不可避免地归结于“礼义”的说教,把圣王君子的立场置于形而上
的合理的地位。
(四)荀子在概念论与推理论上的成就及限制
前面我们曾说,荀子在分类法上的成就主要在于概念论方面。也就是说,
荀子在概念论上所作的分类,较其对事物本身的分类有着更高一些的成就。
例如: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
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共)举之,
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又)共,至于无共然后
止。有时而欲遍(别)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
别则有(又)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正名)
这里的概念分类,无疑地是承藉于墨家所说的“名:达、类、私”的逻
辑思想,但荀子的观点又较墨家更向详尽而具体方面发展了一步,因而,其
中包含着更多的宝贵遗产。兹择要分述如下:
第一,如果仿照着西洋古代逻辑学家朴尔斐利所制的“朴尔斐利之树”
的概念分类法来看荀子的分类,我们可以将“共名”与“别名”之分,改写
为如下的形式:
表里的“物”是“大共名”,“孔子”等人是至于无别然后止的最别的
“别名”。至若“生物”、“动物”、“人类”、“中国人”等概念,则对
上而言谓之“别名”,对下而言谓之“共名”;同为“别名”则因对上对下
而分“大”“小”,同为“共名”因对上对下而分“大”“小”,由“别”
到“共”,由“大”到“小”,其差异都是相对的,而是可以互为转化的。
这一分类法的成就,在于一方面否定庄、惠的相对主义诡辩逻辑的“齐物”
思想或“合同异”观点,另方面又否定公孙龙的绝对主义诡辩逻辑的“白马
非马”的“别共离异”的孤立观点,而明确地完成了形式逻辑的同异辨别。
所以在如此分类以后,荀子即紧接着说道:“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
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
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逻辑活动)之所以稽实定数
(名)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同上)这些话无疑地是针对着惠施、公孙
龙而发的。所以又说:“山渊平,。。此惑于用实以乱名者也;验之所缘,
(无)以同异,而观其孰谓,则能禁之矣。。。有(牛)马非马也,此惑于
用名以乱实者也;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同上)
当然,因为儒家有反墨学的传统成见,所以荀子对于墨家的概念论不免
有所误解或曲解。例如,“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据大取篇所释,
本质上与荀子的概念分类初无不同,而荀子则指为“此惑于用名以乱名者也,
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则能禁之矣”;并以之与施、龙等相提
并论,视为“邪说辟言之离正道而擅作(即孔子述而不“作”之“作”)”
的三惑之一,即为确证。
第二,“别名”不是“共名”的一部分,“共名”乃是“别名”的一方
面或一要素,对于诸多“共名”加以综合,集到最后始能形成一个“别名”;
对于一个“别名”施以分析,解到最后则可离为无限“共名”。由“共”到
“别”是由“贫乏”到“丰富”,由“别”到“共”是由“充实”到“空虚”,
前者是一联串的具象化,后者是一联串的抽象化;列宁所说“任何个别的东
西都是(这样或那样地)一般的东西,。。任何一般的东西只是近似地包括
着一切个别的对象。任何个别的东西都是不完全地进入一般的东西之
中。。”(关于辩证法问题),就指此义。希腊古代的亚里士多德留下了一
个光辉的命题:“在可见的个别房子之外,再也不能有一个房子——一般的
房子——的存在”。中国古代的荀子在概念分类上,也留下了一个同等光辉
的命题:“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
第三,“朴尔斐利之树”的概念分类法,是以矛盾律为前提而制定的;
荀子的概念分类法也有此一倾向。从矛盾律出发,“甲不能是甲而同时又是
非甲”,荀子的分类法,同样肯定着“君子不是非君子”、“邪说僻言不是
非邪说僻言”之类。所以他曾经明白宣称:“治则复经,两疑(拟)则惑矣。
天下无二道,圣人无两心。今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则必或是或非,或治或
乱。。。其情(精)之至也不贰,。。故曰心枝(歧)则无知,倾则不精,
贰则疑惑。。。身尽其故则美。类不可两也,故知(智)者择一而壹焉。。。
故君子壹于道,而以赞稽物。壹于道则正,以赞稽物则察,以正志行察论,
则万物官矣。”(解蔽)
“并(併)一而不二,所以成积也。。。并一而不二,则通于神明,参
于天地矣。”(儒效)
上面的话,都含有矛盾律的思想。荀子依据矛盾律,在性恶篇所作的诸
多推理里,有着较为显著的形式,兹摘录其要点,并酌予分析如下:
推理式一
(大前提)“孟子曰:人之学者其性善。曰:是不然,是不及知人之性,
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者也。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礼义
者,圣人之所生也,人之所学而能,所事而成者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
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可
学而能,可事而成”之“伪”不是“不可学不可事”之“性”。)
(小前提)“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
也。今人饥,见长而不敢先食者,将有所让也;劳而不敢求息者,将有所代
也;夫子之让乎父,弟之让乎兄,子之代乎父,弟之代乎兄,此二行者,皆
反于性而悖于情也;然而孝子之道,礼义之文理也。”(“伪善”不是“性
善”)
(结论)“故顺情性则不辞让矣,辞让则悖情性矣。用此观之,然则,
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辞让”(善)与“情性”相悖。)
推理式二
(事例A)“櫽括之生,为拘木也”;
(事例B)“绳墨之起,为不直也”;
(事例C)“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
(结论)“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推理式三
(事例A)“直木不待櫽括而直者,其性直也”;
(事例B)“拘木必将待櫽括烝矫然后直者,以其性不直也”;
(事例C)“今人之性恶,必将待圣王之治,礼义之化,然后皆出于治,
合于善也”;
(结论)“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其善者伪也”。
推理式四
(事例A)“陶人埏埴而生瓦,然则,瓦埴岂陶人之性也哉?”
(事例B)“工人断木而生器,然则器木岂工人之性也哉?”
(事例C)“夫圣人之于礼义也,辟(譬)则陶埏而生之也。。。
今将以礼义积伪为人之性邪?然则有(又)易贵尧、禹,易贵君子矣哉?
凡所贵尧、禹君子者,能化性,能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然则,圣人之于礼
义积伪也,亦犹陶埏而生之也。”
(结论)“用此观之,然则,礼义积伪者,岂人之性也哉?”
从上举四个推理式,抛开其所谓绝对人类性概念的“性恶论”的是非正
误暂不批判,而单以其形式逻辑思想而论,我们可以看出荀子充分运用着矛
盾律的精神,处处以概念的矛盾为知识错误的符验,以无矛盾的概念为真理
的确证。荀子思想的矛盾律的精神,在性恶篇结尾所说的“涂之人可以为禹”
一段,表现得更为鲜明,而且也表现出人性可变的理论:
“凡禹之所以为禹者,以其为仁义法正也。。。然而涂之人也,皆有可
以知仁义法正之质,皆有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然则,其可以为禹明矣。今
以仁义法正为固无可知可能之理邪?则唯(虽)禹不知仁义法正,不能仁义
法正也!将使涂之人固无可以知仁义法正之质,而固无可以能仁义法正之具
邪?然则,。。今涂之人者,皆内可以知父子之义,外可以知君臣之正;。。
以其可以知之质,可以能之具,本夫仁义(法正)之可知(可能)之理,。。
其可以为禹明矣。。。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能为禹,未必然也。
虽不能为禹无害可以为禹。足可以遍行天下,然而未尝有能遍行天下者也。
夫工匠农贾未尝不可以相为事也,然而未尝能相为事也。用此观之,然则可
以为未必能也,虽不能无害可以为;然则能不能之与可不可,其不同远矣。”
荀子在这里,特别强调了“可”与“能”(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差别,
而以为“可以为”者“未必能”,虽“不能”者无害“可以为”,“能不能
之与可不可”不可混为一谈。窥其用意,无疑地是企图解除“性恶论”与“善
的起源论”的矛盾,其为依据于矛盾律而成的思维体系,是很容易理解的。
(五)荀子为韩非留下的未完课题
总结以前各项,可知荀子在逻辑学各方面都有着光辉的成就,同时也有
其不可讳言的限制与缺陷。他的成就由于后来居上的地位,使他综合了古代
名辩思潮而吸取其成果;他的限制则由于儒家的传统立场的约束,使他虽解
别人之蔽而不免于自蔽。兹仅就其推理论来看:
第一,如前项所说,从荀子书里,我们可能找出形式完整的演绎推理论
式,如推理式一及式二,而不能找出包举周延的归纳推理论式。如推理式三、
式四等,都还未能到达成熟的归纳的类比推理,比墨经的“以类取”的方法
是较有逊色的。
第二,就矛盾律的形成阶段来看,我们只能说荀子有追求矛盾律的精神,
而不能认为荀子的思想已经完全符合了矛盾律的思维原理。例如推理式三式
四,即已违犯了“异类不比”的原理,而推理式四,则混瓦埴之性为陶人之
性,混器木之性为工人之性。他虽反对孟子的“僻违而无类”,但他自己在
逻辑上的混乱,却又与孟子(如告子篇所载与告子论性等章)相伯仲。
第三,荀子在归纳法上的成就之所以落后于在演绎法上的成就,是由于
“圣王”“君子”的“师法”教条的作祟,是由于“法后王”的复古思想的
限制;矛盾律之所以未达成熟,是由于“圣人之知”、“士君子之知”与“小
人之知”、“役夫之知”相为区别所致。然而,归纳法的萌芽,矛盾律的追
求,已使儒学传统的容量达于饱和,这是以大儒自命的荀子所不能不“止诸
至足”的最高限界。
第四,如果接着荀子逻辑思想的“至足”而更向前迈进,那就不是儒学
的形式所能容受的。这一未完的课题,后来由他的门人韩非相对地解决了。
然而这一解决,已经越出了晚期儒学的樊篱,成了古代法家思想集成里的一
个有机的环节。
第六节 荀子的人性论和礼乐法术论
荀子的礼乐法术论是以他的性恶论作基础的;性恶论又是建立在他的唯
物主义的自然天道观之上的。因为“性恶”,故须“隆积”(教育),隆积
既然以“学礼”为极,礼乐遂成为重要的教育手段。因为性恶,故须有“分”,
也因为性恶,故赏罚可用,这样,礼之蜕化为法,在逻辑发展上是自然的。
在战国时代的社会里,“法”、“术”和“势”的思想,已经成为合法的,
因此,这种思想渗透进了荀子的理论的体系,自是顺理成章的。社会史的发
展是和思想史的发展相平行的。
荀子的人性论是与孔子不同的。孔子只说“性相近”,而荀子则肯定人
性是恶的。另一方面,荀子主张重“积靡”,慎注错,又认为人性可以变化,
这与孔子所说的“习相远”是一致的。荀子的性恶论,是孟子性善说的反对
命题。这种对立,正和他的心术论与宋、尹的见解相对立一样,本质上是唯
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
荀子以为天是“自然”的。所以凡是自然的、不是人为的,他都谓之天,
如“天君”、“天官”、“天情”之类都是。在他看来,“好恶喜怒哀乐”
既是自然的情——“无情”,那么“性”也同样是自然的性了:“生之所以
然者,谓之性”(性恶);而其逻辑的归结,则为圣凡之人性无异:“饥而
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
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非相)“无待而然”,就是自然。由是而导
出他的性恶论,其内容如下: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人为)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
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
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然则,从人之性,
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义
之道,然后出于辞让,合于文理,而归于治。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矣,
其善者伪也。”(性恶)
荀子的这种“性恶论”的社会根源,是在于国民阶级的抬头。当时社会
的主要矛盾便是他所说的“以富兼人”,而当时的政治情况便是所谓“争城
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孟子),所谓“浊世之政,亡国
乱君相属,不遂大道,而营于巫祝,信。。祥,鄙儒小拘,如庄周等又滑稽乱
俗”(史记)。在这里,我们便会想到十六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代表英
国版的唯物论者霍布士的见解。霍布士因为看到当时的“圈地”惨剧,遂将
市民社会,看成了“万人对万人的斗争”,而关于人性也得出了“人类对于
人类是豺狼”的命题。代表古代世界变革时代亚洲版的荀子与霍布士的相似,
不仅在于性恶论,即关于政治主张上,也都在不同的时代拥护中央专制。
荀子的性恶论中之唯物主义的要素,在于否定先天良知的存在,而以
“善”为社会关系所积习之经验范畴。所以,他批评孟子的性善说为“不及
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