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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冲突。这种冲突有时并不涉及到财政赞助或者个人收获,即与自己研究或者教学的任务并不抵触。例如,一个讨厌流产和胎盘组织使用的科学家很难对那些使用胎盘组织的申请报告和稿件保持冷静;一个反对所有使用实验动物的研究的科学家或许找不到任何从事这些研究的价值。这些个人的观点有时并不为同事所知。当然,不能把良心冲突简单看成是消极的作用。科学家经常拒绝在他们看来是非道义的研究。
3)利益冲突。
这里主要指学术科学与产业科学发生的利益冲突。很多科学家对工业赞助研究有一些担忧。一个担心是把注意力集中到了有经济潜力的项目上,导致研究人员把研究策略集中在短期目标和容易完成的地方,而不是那些促进科学发展的真正的创新性问题,另一个类似的担心是科学家使用他们的学生或者助手协助完成委托的任务,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创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以任务、项目为对象的平庸的学习研究方法代替了科学方法论的常识性的创造性努力,科学家获得了短期效益,失去了对重大发现的追求。
4)裙带关系。
裙带关系的一个表现形式是研究人员直接雇用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者家庭成员担任助手,作临时工,或者聘请为顾问。很多科研组织有这样的规定,禁止科学家与他的直系亲属或者家庭成员一起工作,即使他们在组织中没有决定选举、升迁和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保证有更多的人有自由进入某个机构的机会。另一种裙带关系是“近亲繁殖”,即同一个学校甚至同一个系毕业的学生留在老师身边工作,最后逐渐演变为这个研究群体全是直接的师徒关系。一些大学规定刚刚毕业的博士生不能直接留校,只有在其他地方展现出自己的才能后才能被母校聘用。反对裙带关系的规定并不完全有理,它与择优录用的用人原则发生冲突。因为它阻止了某些职业家庭的科学家(如夫妻科学家、父子科学家、兄弟科学家)竞争某些研究机构的职位,当这两位科学家分开,他们不一定能找到水平相当的两家科研机构。如科学家诺贝尔获奖者科里夫人(C。Fri;1896…1984;G。Tri;1896…1957)就是这一制度的牺牲者。 科里夫妇都在24岁是获得医学学位。他们到美国布法罗州里恶性疾病研究所工作,科里先生任“生化研究员”,科里夫人是不拿薪金的“助理生化研究员”;他们流动到华盛顿大学后,科里先生称为正教授,科里夫人只能是副研究员。
5、典型案例:有机化学的一元学说中的冲突
贝采里乌斯(J。 B。Berzelius;1779~1848)是瑞典化学家,在电化学、原子理论和有机化学等多方面做出了贡献。他提车无机化学的二元学说,引进了“催化”、“蛋白质”和“同分异构”等新概念,发现了硒、钍等多种元素,是道尔顿原子学说的支持者。1808年他当选瑞典科学院院士,1810任该院院长。1816年当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毫无疑问,贝采里乌斯是当时的科学权威。
1917年,他把无机化学中的电化二元学说推广到有机物中,认为有机物和无机物一样也是二元的,李比希()发现的苯甲酰基是支持二元说的一个例子。可以尽管后来人们陆续发现了新的二元说无法解释的实现现象,但是没有构成对二元说的威胁。
罗朗(A。Laurent 1807~1853)出生于法国,当过一段时间的矿业工程师,后来成了杜马(Jean B。A。Dumas 1800~1884)的助手。1836年,29岁的罗朗提出了有机物的一元学说,把有机物视为具有结构的一个整体。这一学说一问世,就遭到了化学界的激烈反对和攻击,因为这一学说与当时流行的贝采里乌斯二元说相抵触,而多数化学家仍然是贝采里乌斯二元说的信奉者。罗朗一元说刚一提出的时候,贝采里乌斯没有搞清楚一元说的来龙去脉,以为罗朗的学说就是他老师杜马的观点,便把矛头指向了杜马,直接点名攻击杜马。
此时的杜马也属科学权威。杜马早期工作包括测定蒸汽密度的方法、草酰胺的合成、发现甲醇等多种有机物。他1832年当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1836年,杜马还没有认识到罗朗学说的科学价值,为了保全自己,立即出来解释说那只是罗朗的观点,不能代表他,并表示自己也是极力反对的。杜马的这一表态,使罗朗学说迟迟得不到公认。
当后来罗朗的假说得到越来越多的实验包括自己的实验证实以后,杜马的态度开始发生转变,也开始联合李比希等着名科学家向贝采里乌斯发起攻击。不过,他的转变明显表现为争夺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他把罗朗提出的一元说改为“类型理论”,并大造舆论说是他创立的,罗朗不过是助手而已。杜马这种不光彩的做法使罗朗倍受打击,罗朗有一句颇为精妙的嘲讽:如果这理论被证明是错误的,我就成了它的创立者;如果这个理论被证明是正确的,我的老师就成了它的创立者。作为老师的杜马通过小动作轻而易举地从助手罗朗手中夺取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这种错误的做法导致师生情谊的破裂。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罗朗终于向老师提出了申诉,但是未获得成功,反而加深了杜马对他的敌意。1938年,杜马再次运用个人的声望和权威,无情地把罗朗排挤到边远地区的学校教书。虽然1946年罗朗返回了巴黎,但因为杜马的影响罗朗已经无法找到满意的科学研究职位,只能当化验员。一个伟大的化学家逐渐远离了化学前沿,罗朗活到47岁便早逝了。
这个例子包括了科学争论(一元说与二元说的争论)、科学权威(贝采里乌斯和杜马)对年轻科学家的压抑、师生之间的优先权之争(杜马和罗朗)等丰富的内容,可以说是科学界的冲突的一个典型案例。
注:
1、由于从论文接受到论文发表需要很长一定时间,为了确保优先权,刊物往往会注明论文接受的时间。有的时候,科学家自行散发一些预印本给同行。还有的科学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最快的速度告知世人。
2、参见乔纳森·科尔,斯蒂芬·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华夏出版社。1989。
3、科学奖励系统存在着4种彼此相关的效应: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反马太效应(Wehttam Effect,Wehttam是Matthew的倒拼,有的直接音译为韦泰姆效应)、波敦克效应(Podunk Effect)和反波敦克效应(Knudop Effect,Knudop 是Podunk的倒拼,有的直接音译为努道普效应)。马太效应是指在声望高的机构里已经得到承认的科学家将得到更多的承认;反马太效应是指在声望高的机构里的科学家没有得到显然他们应该得到的的承认;波敦克效应是指在声望低的机构里的科学家得到的承认较少;反波敦克效应是指在声望低的机构里的科学家得到了多于他们显然应该得到的承认。
4、转引自哈里特·朱克曼《科学界的精英—美国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商务印书馆,1982年。P308。
自牛顿以来的科学家
第一篇 科学与科学活动的运行
第6章 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
可以想像到,如果镭落在恶人的手中,它就会变成非常危险的东西。这里可能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知晓了大自然的奥秘是否有益于人类,从新发现中得到的是裨益呢,还是它将有害于人类。诺贝尔的发明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烈性炸药可以使人们创造奇迹,然而它在那些把人民推向战争的罪魁们的手中就成了可怕的破坏手段。我是信仰诺贝尔的人们当中的一个,我相信,人类从新的发现中获得的将是更美好的东西,而不是危害。'1' ——居里
理想的科学研究被描述为一个科学家求真、至善、臻美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家揭示着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开发应用有利于人类利益的技术,去追求人类社会的持续、和谐的发展。但是,理想状态只能是一个无限接近到无法到达的状态,科学和现实社会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就成一个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1、什么是科技伦理道德
尽管伦理和道德往往被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它们有着细微的差别'2'。自从有了人类,伦理道德问题就产生了。
科技伦理道德是指如何使伦理道德规范运用到涉及科技活动的现实的具体问题的规范问题,它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使道德要求通过科技活动的行为规则与行为程序得以实现。科技伦理道德分为两个部分:职业伦理道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前面关于科学精神、科技越轨行为等的讨论实际上从科学作为一个职业的角度狭义地论述了科技的伦理道德。本章将要讨论的是科技的社会伦理,也就是科学家在科技活动应当如何和怎样承担社会责任问题。
近代以来的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在结构上与古代科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它不仅含有纯思辨的基础理论知识,而且也包含着有目的性的实际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这种科学研究中的行动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是行动,则势必就要与一个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的概念相联系。也就是说,我们讲科技伦理,并不是指科技成果本身有什么伦理,而是指科学研究、技术探索过程中的伦理,更是指科学研究应用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领域之中产生的伦理问题。
当科学家成为社会职业角色之后,他的社会道德义务就开始显现。因为科学已不再是探索自然奥秘的个人目的和唯一目的,它成为了满足社会经济、政治等需要的一种工具,更直接地为科研活动的组织者(例如国家)和赞助者(例如企业)服务。无论从研究手段还是从研究目的来看,科学家的行为都和其他人的行为一样,时刻处在社会各阶层的关注之下,受制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和标准。
2、几种科技伦理观的差异
一种是科技与伦理的分离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学家的研究目的是追求现实世界中存在着的客观真理,判断科学知识及理论的标准是真与假,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好与坏;工程技术人员的工程营建所依据的也是自然界本身的客观法则,判断技术发明与应用的标准是先进或落后,而不是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因此,科技领域本身是价值中立的,并非伦理道德的研究对象。科学技术没有价值偏好,属价值中性,因此科技本身与伦理无涉,科技发展本质上与道德进步是统一的;之所以出现伦理问题,是因为人们不恰当地使用了科技成果。至少在20世纪20年代以前,很多科学家的想法是不为政治和意识形态所左右,埋头于抛开价值观的研究,一切科研活动的精神是“为科学而科学”。
另一种是科技与伦理的统一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科技是由知识、方法、活动、产品等不同层面和环节构成的整体。诚然,知识形态的科技可以看作是价值中立的,但科技方法、科技活动、科技产品以及科技产品的运用,明显渗透着社会、文化和伦理的因素,带有价值。我们可以说原子能知识是中性的,它能用以原子弹制造,也能用于核发电;但制造原子弹的科技方法和目标里,如原子弹功能和后果是什么,为什么要造原子弹而不是核电站等,却融进了人的价值要素。以科技产品形式出现的原子弹也是负荷价值的,无论人们是否使用它,也无论是由哪些个人、群体、国家使用,都不能改变原子弹的属性。不能说存放在武器库里的核武器就不是杀人武器,在道德上就是清白的。现代科技不是外在于人的成果,而是活生生的人正在从事着的人类实践活动。科技与科技的运用后果并非绝对分立,把科技视为工具或视为奴役者都是对人类责任的放弃和逃避。科技本身负载着价值,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一致的。当代科技主体在科技…伦理实践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遵循客观公正性和公众利益优先性的基本伦理原则,在科技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之间建立有效的缓冲机制。
第三种观点是科学与伦理方面的两难困境是不可调和的。科技活动的主体是科学家,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果运用的伦理问题总是与科学家员紧密联系的。既然科技本身蕴含着价值与伦理特征,那么,科学家就不应游离于道德规范之外了,而应受一定规范的制约,由此必然会引出科技人员的社会伦理责任问题。 但是,当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社会活动时,当科技的立项研究、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均是由政府、集团或企业投资并实施控制时,科学家在某种程度上便失去了独立性和自主性而成为了受雇于人的工具。当政府、集团或企业的局部的、眼前的、直接的、暂时的利益,与人类根本的、长远的、社会…自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服务于某个部门或企业的科学家,个人已经无法应对由此产生的价值与伦理的二难困境。
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伦理后果的客观不可预测论。对一个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家来说,要他能预见到他所选择的课题会带来什么样的道德上的后果,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不管他是多么努力地试图做到这一点。即使是最聪明的人,也不可能预制一个基础理论的发现将来可能产生的一切影响。既然不可预测,如果给科学研究过早地带上伦理道德的枷锁,只能导致放弃一切科学活动。不管会出现什么样的伦理后果,科学研究活动都是必然要进行的。
当遇到科学与伦理发生冲突时,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科学家有多种态度,或者是进行拒绝直接接触这类研究的行动,或者以科学家的专业知识来进行说明科学研究后果的启蒙教育活动。在政府的力量或者组织的力量很强的地方,个别科学家的反抗往往是无能为力的,此时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当自己对这个研究项目感兴趣而且有足够的经费来源时,就不会考虑这些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了,最多只是给出他们的警告。
3、不同领域涉及的科技伦理
1)核与生化武器伦理。核武器与生化武器的伦理问题主要是它们与战争的关联。核武器包括原子弹、氢弹和中子弹以及由它们组合起来的各种战略导弹。普通炸弹的威力主要是高温灼伤和弹片击伤, 而原子弹能产生5种杀伤力:光辐射、冲击波、早期核辐射、电磁脉冲以及放射性污染。这些因素都具有极强的杀伤力,而且范围可到达30公里以外。氢弹是利用轻原子核聚变反应所放出的巨大能量起杀伤破坏作用的爆炸性武器,比原子弹的威力大得多。中子弹是以核爆炸时所放出大量高能中子作为主要杀伤因素的一种新型战术核武器。中子弹破坏建筑物、运输工具和作战装备的能力较小,主要以强大的中子流杀伤在建筑物、运输工具和作战装备内的人员。生物武器是一种特殊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由生物战剂及其施放装置组成。生物战剂是战争中用来杀伤人员、牲畜和毁坏农作物的致病微生物细菌毒素,而且有传染性,具有污染范围广、危害时间长、传播途径多、不容易侦察等特点。化学武器主要是化学毒剂,包括神经性毒剂、糜烂性毒剂、全身中毒性毒剂、失能性毒剂、窒息性和刺激性毒剂等,它们通过爆炸法、加热蒸发法、播撒法等散布方式,形成气溶胶状、蒸汽状、液滴状和微粉状物质,对人畜起着巨大的伤害作用。无论是核武器还是生化武器,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破坏作用都是难以估量的,尽管人们在众多的场合中都呼吁反对以任何形式使用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但是它们似乎是不可避免地总是出现在战场上。
2)计算机与网络伦理。首先是对个人隐私的挑战。人的姓名、性别、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社会生活背景资料在网络的空间中将会是一连串的符号。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与这些符号的通用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是一个挑战。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网络交往活动中,人们如何切实保护合法的个人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将成为人类社会在网络时代首当其冲的伦理难题。其次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经济的出现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种种困惑。法律要保障知识首创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一个公平的道德问题。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导致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政府或社会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网络资源的共享、合理利用两者相互矛盾的难题。第三是网民的道德人格。随着网络经济、网络社会的不断扩展,所谓“因特网综合症”也在一些网民(尤其是一些“网虫”)身上发生了。在发达国家的一些“网虫”,可以没有家庭、可以辞去满意的工作,可以抛弃身边的亲人,但他们决不能没有网络,不能没有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支撑,导致家庭及社会价值观的改变。
3)生命与医学伦理。生命与医学领域的伦理问题比比皆是,克隆人问题、基因工程问题、基因组遗传信息的应用和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基因诊断与基因治疗问题、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农作物问题、遗传资源和多样性保护问题,以及基因武器问题等等,不一而足。例如,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对人类文明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一方面会延长人类的寿命,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生命的质量。
4)生态与环境伦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自人类出现就已经存在,到近代开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近代工业以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废水、废气和废渣等的任意排放,使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正常的生物链遭到破坏,大量的动物、植物面临灭绝,使得生态与环境领域的科学伦理表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