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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道行货赂,割损正令”(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此外也有临时的诏令,提出对土地占有权逾制的处罚,例如哀帝纪:“诏诸
侯王列侯公主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下言限
制)??。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过品,皆没入县官。”
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过去学人已经有注意到的,例如宋叶适说汉代“但
问垦田畿亩,全不知是谁田”;明末顾亭林说:“官田自汉以来有之”。按
秦汉之际,垦田屯田都为政府所掌握,垦屯的土地即 是官田。“秦制,凡民
年二十三,附之畴官,屯边一岁,谓戍卒。”(汉书景帝纪,师古注)晁错曰:
“秦时,??战则为人禽,屯则卒积死。”(同上,晁错传)“二世立,如始
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史记始皇本纪)屯戍是秦代开辟
疆土的重要劳役。“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
田宅。”(通典食货一)汉因素制,垦屯更加发展,文帝武帝都动员了大量劳
动力(包括罪人),从事工役制形式的剥削,元鼎元年一次就动员了六十万人
戍田于西北部。这种军事体制不但影响于占有制,使汉代的陇西六郡的豪族
地主有了凭借,发展起来,而且也酝酿出隶农式的“部曲家族”。东汉光武
以至后代的屯垦制不能不溯源于这里。仲长统说: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
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后汉书本传)
这就是后代授田制的国有形式的张本,如果逾越制度的许可,法律外的
占田“过制”就有理由被皇帝来没收或以“专地盗土”的科条来定罪。马克
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
论,第一卷,页三九八),就是这里的意义。
按汉代“公田”之名所以在武帝时代大量出现于史籍,这是他为了使土
地国有制成为定式,用法律形式肯定的缘故。上举的“专地盗土”和“六条
问事”的科条,都是武帝所制订的。因此,土地国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武帝二
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中的主要项目,他也利用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
地主展开斗争,史实甚多,不须列举(可参考贺昌祥著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
发展,第三、第四节)。但这里应该注意,“公田”制并不是从武帝开始的,
而且在武帝以后的西汉社会也没有根本动摇,不过在统治阶级内讧中有时豪
族地主占些上风而已。
据汉代的历史记载,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
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
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
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仅”。这就是后代
“授田”或“均田制”的张本。
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
制。从秦代“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以来,汉代对于作为“农夫之生死”
(盐铁论语)的盐铁采用了一系列的管制政策,并因此,在武帝以后成了社会
经济的矛盾之一(参看本书第五章)。这些财产所以要国有,正如盐铁论复古
说“今意总一盐钱,非独为利人也,将从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
兼之路也。”这意义就表明最高地主对付豪族地主的法律形式。其他如纺织
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
的政策。因了公共事业的国家统制,不但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
如马克思讲的东方专制机关的三种部门的性质,而且还利用封建权力把这些
部门的劳动力大都束缚在奴役或劳役制之下(参看白寿彝等著从秦汉到明末
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五期),使工役制的
残余形式和东方的专制主义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
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此一问题请参看本书第
四卷上册中第二、三、四卷序论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
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上面所讲的是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一要素的所有性质,物质的
人格化者叫做皇族最高地主以及身分性的地主。他们的基础都依存于农村公
社的残馀。身分性的地主是“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最高地
主是“对地方施行父权”的皇帝。统治阶级集团的地位在历史中是很强固的。
他们之间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从秦代就具备了制度上的特点。一方面皇
族集团怕豪族集团的势力,另一方面却尊奖这一势力,通典食货一引崔实政
论:“秦堕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荫,
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这一传统,汉代以来循而
未改。至于唐宋以来从身分性地主转化而来的半“非身分性”的地主,即“庶
族”地主,将在第四卷详论。
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
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
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
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
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
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征服匈奴,远筑是城,
近修宫室,大量使用罪人,即犯者奴。秦灭六国以后,虽然把俘获的人口散
为户数,大徙人口若千万家,移民实之(参看秦会要徙民),但依然使用奴隶。
汉因秦制,也是这样,据文献记载,汉代虽有解放奴隶之令(尤其在光武时,
说详廿二史札记),而始终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度,我们且把史实列举于下:
“(汉)高祖令民得卖子。”“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
免为庶人。”
“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
“贾谊曰,今岁恶不入,论卖爵子。”
“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
“董仲舒说武帝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
“杨可告缗遍天下,??得奴婢以千万数。”“成帝诏曰:公卿列侯亲
属近臣多畜奴婢,??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哀帝诏曰:诸侯王列侯公
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其议限列,??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
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以上见西汉会要卷四十九)王莽更名天
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
东汉初光武帝发布了许多有利于奴婢之令,比西汉更富于奴婢解放之
义。建武二年五月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纪”。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除奴婢射伤
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论者及狱官未报,一切
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皿来被赂为奴婢者,皆一切
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
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从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
无还值”。(以上参看东汉会要卷三十)光武以后,仍间有免官奴之令(如安
帝)。
据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汉代时常发布免奴之令,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
甚至高祖以来买卖奴隶是合法的。见于史者有如下诸例:
秦相吕不韦家僮万馀人。汉贵族,如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
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
奴婢至千四百人。汉豪强地主,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数百人,折像父
国家僮八百人,曹仁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糜竺僮客万人。
此外官奴婢也盛行,武帝时没人奴婢,分与诸官。元帝时贡禹说:“诸
官奴婢十馀万,??税良民以给之。”反之,民间奴隶之子尚恒为奴,陈胜
传有“人奴产子”之名。
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
中,由此看来,汉代奴婢从事生产,是不足为奇的。当时奴婢的职责,并不
限于仆役的工作,而养奴之数至万人,也非家侍的职务所可容纳。官奴隶的
暴动也见于文献的记载。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什么原因
呢?
这里,我们且先说明两点。
(一)中国古代遗留下了氏族制,因而维新了的城市国家,产生奴隶家室
集团的制度:要知道残馀的制度,容易传习于其后的若干时代,所以马克思
在资本论中曾说:东方社会“保存了一系列的过时的古旧诸制度。”原来,
家庭、家族和奴隶在古代就是联系在一道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
的起源一书中甚至远从语源上指出家庭和奴隶是一字。(参看人民出版社版,
页五五)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
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这不仅汉代如此,魏晋隋唐亦
然,死的束缚着活的就是这一现象的说明。我们拿汉代的一个新名词——仅
次于奴隶身分的“部曲”来解释,就更了然了。按汉代大将军营五部,部下
有曲,曲下有屯(续汉书百官表)。部曲是由家族屯垦产生的,平时生产,战
时服役。汉时,徙齐楚富族至诸陵,以疆京师,而另外的贱族则多徙边,如
文帝募民徒塞下,武帝元朔元年徒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徙贫民于关以西及
充朔方以南七十馀万口。按晁错所上移民之计,所募之贫民,以罪人奴婢为
主,且以千家数。这就知道“部曲”是从奴婢家族变化而来的。到了三国时
代,部曲之名大量出现,且明言“部曲家族”。如李典徒部 曲宗族万三千馀
口居邺,如孙壹率部曲千余家归魏等即是例子。这种“部曲”,在平时生产
上,我认为是过渡性的隶农,比奴隶的身分稍稍改变而已。
(二)上面史料不曰“僮客”,即曰“家僮”。其实如上引的韩非子的话,
已有“佣客”出现。按“僮客”之“客”,和汉人用的“浮客”、 “私客”、
“宾客”、“奴客”之名无大区别,当即晋代“佃客”的先驱(晋武帝限制“佃
客”户数为完成形态)。“客”之义与“奴”有别,崔实政论说:“假令无奴,
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故僮客以至宾客,我们以为是隶农制的直接生产
者。后汉书樊宏传说:“父重??营理产业,物无所奔。课役童隶普得其宜,
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这所谓课役童隶,
谷得其宜者,“上下”之间分配是有比例的,即无偿的劳动日部分与必要的
劳动日部分都增加了劳动强度(戮力),因为,在奴隶劳动危机时代,是不会
“戮力”的。又按,僮客以至宾客,是有家族奴隶的遗迹的,他们以家数来
计算,宾客若干家与部曲的社会意义相同。又按“宾客”也有与主人同生死
的,如岑■以党锢被诛,“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 (后汉书本传),这
样的“客”,如马克思说的是“根据在共同组织上的,但这不再像古代一样
是奴隶作为直接生产阶级,??而是身为人有的小农”(德意志意识形态,郭
译本,页一五○)。
以上所说明的两点,还不能明白劳动力的支配性质在哪里。
第一、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 缘的家族,
所谓“人以群居为郡”,“悬而不离之谓县”,最初还是古代制的地域单位
之变种;及至秦代,小农的经济逐渐形成。正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说的:“故
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信兼并之法,遂进取之业。??
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这里所指秦人的“家”,
实即“户”的意义,是一种小农家庭,是个体的、分散的,不同于氏族公社
残余的成员,而是被束缚于一定的区域。这种小农家庭(户),当时在农业生
产上起着积极作用。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家有一堂二内(卧室)门户之闭。”
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
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种新兴小农
家庭而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晁错的话,都说这种家庭平均一家五口。汉高
祖就首先感到天下散乱之后户口不到以前之十分之三,召民归田宅。这即是
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国家,在把一国占领之后,首先就要占领一国的人户。晋
安帝时刘裕还引汉为例,他说:
“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札,九土攸序,
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祟。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
兼并,于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
复系之于齐楚,九服不扰,所托成旧。??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
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文献通考卷
十二职役考)
从上面史实言之,土断人户,缘人居土,是秦汉时的创例,欲财阜国丰,
必须光大汉法,可见汉代使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自然经济,实为中世纪的重
要变化。即以所谓“僮客”、“宾客”而言,正是和土地不能分离的田人(佃),
而与古代奴隶之对土地没有居土的一定束缚关系,大有区别。马克思说:“如
古代是由城市与小的领域发轫,则中世纪是由乡村发轫,既存的稀薄的在一
个广大的地面上零散的人口,由征服者手中没有得到多大的增殖,所以生出
这样不同的出发点。所以封建的发展与希腊罗马正相反对,是开始在一个由
罗马的征略与因之而招致的农耕之普及所提供的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德意
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四九)这里,应该指出,罗马的封建制和征服者有
关,而中国秦汉的封建制则不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罗马是被落后民族所征服,
而秦汉社会则是向落后民族的征服。但是在征服和被征服之间,都因了军事
体制的因素,在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影响于封建所有制,其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第二,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因此秦人创有爵制
二十级,以赏战功。据汉书百官表说:
“爵:一级曰公土,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
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
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
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
现在我们要问前几级是什么意义。按汉高祖五年曾诏七大夫公乘以上应
与田宅,故第八级尚有不能得田宅者甚多。第四级名不更,注云:不服役使,
即免役。似实际能得免役之权者,非至第九级不可。第二极名曰上造,按指
有户籍之名数,言造于册而存宫于上也。汉书石庆传说:“元封四年,关东
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之户籍”,故上造
即已具名数之谓。第一级“公土”,颇不易解,似指士卒之类。晁错传说:
“不足,募以丁奴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
赐高爵,复其家。”故赐爵乃从奴婢罪犯之解放始,即第一般所谓公土;如
有罪,则“削爵为士伍”。由一级至二级得列户籍,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
九级以上更得享受被赐田宅之权。军爵影响了封建的所有制,如马克思说的
“在日耳曼的军事组织之影响下,使封建的财产制发展了起来”(德意志意识
形态,郭译本,页一五○)。因此,秦汉有军功者受上爵的制度,是一种封建
制的标志,它是和垦田屯田的向外发展相关联着的。如前面所指出的,军功
是和“食户”相对应的。王充曾指出了这种关系:“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
头;富家之商(疑为“豪”字之讹),必夺贫室之财。”(论衡偶会篇)
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
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
身,例如买爵三十级可以免死,出六百石可以至上造之类。汉初,郡国人民
逃亡,户口不过前之十分之二三,须赖赐爵复身,以诱人民,故至文景之世,
户口大增,如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食
货志)。当时虽事实上自生产而解放者不少,但从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
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
我们可以说秦汉之奴隶解放,史实昭然。而等级的社会制度正是封建制
的人格隶属关系。公士与上造乃社会劳动力的最大来源。等级的赏赐与赎买
是基于超经济的报偿法则。由此建立了封建制社会的一套上下其手,不以商
品的人格化、而以身份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官僚制度。
第三,我们特别注意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秦始皇刻石特别标
明男女“黔首”之重要,这即合法地在名义上规定农民被隶属的身份。秦汉
上至诸侯以户邑为制,下至地主开广田宅,都基于户籍名数。萧何得秦郡县
户籍,始知天下强弱之处。汉初招民回籍生产,出现了许多农民中的“中家”
(非身分性的小生产者),汉简里特别注明这样的户口查产。昭帝承武帝征战
之币,户口减半,与民休息,百姓充实。光武耙下州郡,核粟垦田顷亩及户
口年纪(当是贵族占有土地,田宅逾制,利其侵渔,隐瞒户口)。到了三国时
代,多纪各地领户若干万、男女口若干万,以为劳动力的榆核。徐斡中论说:
“迨及乱君之为政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