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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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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
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
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
威所系,所以,这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
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希望,
但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
这些糜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
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
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合组公司不同,
即与私人合伙公司,亦有许多点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介绍新
伙员入伙。但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
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
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有涨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
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全部负债,都负责任。反之,
股份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负其责任罢了。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
但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
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
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
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个时期,曾达到三千三百八十万
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在,计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不过,在钱财的处理
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
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
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
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唯
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
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亦不多见。没有特权,
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现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专营特权,是根据国王颁给
的特许状,未经议会通过。因此,在民权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开放于全国人民。哈
德逊湾公司的法律根据与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许状亦未经议会通过。南海公司在它作
为贸易公司的期间,始终享有一种经议会确认过的专营特权。现令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
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险者的竞争敌手,于是不顾民权
宣言,竟把这些私人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对私人冒险者
几乎一切部门的贸易均课以百分之十的税,税款由公司充作堡垒及守备队维持费。但尽
管有这种重税,公司在营业上仍不能和私人竞争。公司的资本及信用着着减退。至1712
年,公司负债累累,使议会认为,为公司及债权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
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债务的其他必要协定,只须公司债权人(就人数言,就价值
言)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陷于极度混
乱。就连维持它的堡垒和守备队,亦无能力。然设立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实,却就是
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议会见此情形,决定每年拨款一万镑,作这用途。此款自那年
度起一直拨至该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该公司因多年对西印度黑奴贸易都是亏损,
决定从此中止,而把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于美洲私人贸易者,把公司中的雇
役,用以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贸易。但这范围缩小的贸易,其经营并不
比先前范围广泛的贸易更为得手。公司的业务,依然日形衰退,无论就那一点说,都达
到破产的状况。议会知无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垒及守戍,则责成现今在非洲贸
易商人所组织的合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先后组织进行非洲贸易的,
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们都没有成功。它们都持有特许状,该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
但在当时被认为确赋有专营特权。
    在上次战争中,哈德逊湾公司受到不小的打击。可是在此以前,它却远较皇家非洲
公司幸运。它的必要费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该公司说得好听地称此为堡垒
——所维持的人的总数,据说不过一百二十名。但人数虽少,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以前,
却足够把装满货船所必需的数量的毛皮及其他货物收积妥当。当地海口结冰期长,船舶
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因此,预先积货,成为必要。哈德逊湾贸易不做到这层就无
法经营,而私人冒险者想做到这层,非十数年莫办。所以,该公司资本虽据说不到十一
万镑,然已足够使它把特许状所许可的那虽然广阔但却是贫乏的地带的全部或将近全部
的贸易和剩余生产物,都垄断无余。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企图到那种地方与公司竞争,
所以,该公司在法律上,虽不一定拥有专营特权,而在实际上,却已享受了专营贸易的
利益。加之,该公司所有的少额资本,据说,是由极少数股东集成。一个只有少数股东
小额资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实与私人合伙公司相近,从而在经营上,几乎能和合伙公
司同样谨慎、同样注意。处在这样有利的地位,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前贸易相当成
功,是毫无足怪的。不过,该公司获得的利润,似乎没有达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个程度。
《商业上历史和年代的推断》著者安得生,是一个比多布斯远为率直而公平的作者,他
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中输出输入的全部报告,并参酌该公司所冒的大危险和所付
的大开支以后,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不值得羡慕,或者说,并不大大超过普通的贸易
利润,如果真有超过的话。他这样的论评,是很恰当的。
    南海公司从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戍,因而完全不须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通常
负担的一大费用,不过,该公司股本额过大,股东数极多,因之,在整个业务经营上,
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费。至于它招股计划的诡诈与无节制,那非现在讨论的主题,
而且已为人所深悉,不说了。就它的商业计划说,与招股计划比较,也好不了许多。该
公司首次经营的贸易,就是把黑奴输往西领西印度。它对于这项贸易(由尤特雷特条约
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思托约定的结果),取得了一种专营的特权。但是,特权虽然取得了,
但这项贸易不见得会有多大的好处。在该公司以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
萄牙及法国两公司,早已经倒闭了。该公司有鉴于此,要求并得到准许每年派遣一定吨
数的船舶,直接与西领西印度通商,以为弥补。无奈该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当中,
只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航行)获了巨利,其余九次,几乎多少都有损失。
该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营业的不成功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强夺与压迫。但大部分,
恐怕是由于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费与掠夺吧。据说:他们中好几个在一年时间内,就发
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
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
的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搀入。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兰八次。就中,仅有一次得
利,其余均遭损失。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
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
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
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其他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
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1733年,该公司再向
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
本。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
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
令六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
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这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
它的残余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
船只到西领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但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
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
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在
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领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
加的斯输入。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该公司人员的疏忽、
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
和股份公司竞争,股份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O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
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
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
这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
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这个资
本不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所
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损失,但在许多
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
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对于这
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私
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
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
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
度公司亦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
等),年息四厘。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
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新公债应墓者的建议被容纳了,结果,就出现
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继续至1701年。同时,该公
司曾以它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给与认购二百万镑
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辞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
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各别地自
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旧
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
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新旧二公司与私人
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1730年,有人
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这个建议,
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
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
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
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土货会大涨
特涨,却不尽可信。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
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因为购买的竞争,会
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
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该公司诉说
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但是,
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好久。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
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17O8年,又依据议会法案,完全合为一体,而成
为今日所谓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又附一条款,规定各独立私人贸易者,得
继续营业到1711年米迦勒节为止。同时授权该公司董事对这些独立私人贸易者发出通知,
以三年为期,收买其七千二百镑的小资本,从而把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此
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新贷款得由二百万镑增加至三百万镑。
1743年,该公司又贷与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项借款非来自股东,而是由公司发行公
司债得来,所以未增加股东得以要求分红的资本。但这一百万镑,对公司营业上的亏损
和债务,与其他三百万镑同,也负担责任,所以,总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
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英国在东印
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
对法战争中,庞迪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
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
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条约成立,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
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从未放弃这精神。在
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迭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
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庞迪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
的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收入好几年。
但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
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
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
镑,换言之.每年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这时候,公司又企
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
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
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
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
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
但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亦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
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加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
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
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亦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
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亦不下四十
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
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
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并
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至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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