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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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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者何等经常的司法行政机构。
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
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
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
道的损失相等。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身体或名誉的,惟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
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那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然受这些情绪的影响。
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
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
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
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
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
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
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
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
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
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
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
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
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
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
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
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
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
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
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
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
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
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
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
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
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
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
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
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
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
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
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
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
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
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
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
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
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
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
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
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
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
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
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
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
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
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
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
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街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说更为人所知道,但与乞丐的祖
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
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
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干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
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
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
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
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
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
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
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着。他们通常
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家
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因此,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
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
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
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
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
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
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
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
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
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
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
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
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
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
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
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此后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
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
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
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牧人感到:他们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个牧者
的大畜群的安全,他们的小权力的保持,全靠这最大一个牧者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
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他。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
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
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
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
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
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
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
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
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
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
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
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
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
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
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
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
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
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
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
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
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
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
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
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
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
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
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
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
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
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
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
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
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
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
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
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
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
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
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
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
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
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
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
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
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
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
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每年付给
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
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
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
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
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
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
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
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
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
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
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
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
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
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
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
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
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
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
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
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
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
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
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
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
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
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
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
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
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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