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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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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在不同地方和不同职业上使用。诚然,海陆军士兵如被遣散,有在不列颠或爱尔
兰任何都市或任何地方操任何职业的自由。让我们恢复国王陛下的一切臣民有选择任何
职业的天赋自由,象海陆军士兵所享受的那样,换言之,摧毁同业组合的专营的特权、
撤废学徒法令(这二者都是对天赋自由的实际侵害),再撤废居住法,使贫穷工人在此
他此业失了业的,能在被地彼业就业,无须担心已被人检举,亦无须担心被迫迁移,这
样社会与个人,由于某特定制造业工人的偶然遣散而蒙受的损害,就不会大于他们从士
兵的遣散所遭受的损害。我国的制造业工人,无疑对国家有很大的功绩,但和以血肉保
卫国家的那些人相比,他们的功绩就显得小,对于他们,用不着有更好的待遇。
    不能期望自由贸易在不列颠完全恢复,正如不能期望理想岛或乌托邦在不列颠设立
一样。不仅公众的偏见,还有更难克服的许多个人的私利,是自由贸易完全恢复的不可
抗拒的阻力。如果军队的将校,都象制造业者反对在国内市场增加竞争者人数的法律那
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反对缩小兵力,都象制造业者鼓动他们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
的提议者那样激烈和那样一致地鼓动他们的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议者,那末
要想缩编军队,正如现在想在任何方面减缩我国制造业者既得的危害我们同胞的独占权
同样危险。这种独占权,已经在那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他们象一个
过于庞大的常备军一样,不但可以胁迫政府,而且往往可以胁迫立法机关。赞助加强此
种独占权提案的国会议员,不仅可获得理解贸易的佳誉,而且可在那一个以人数众多和
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中,受到欢迎与拥护。反之,要是他反对这类提案,要是
他有阻止这类提案的权力,那末,即使他被公认是最正直的人,有最高的地位,有最大
的社会功绩,恐仍不免受最不名誉的侮辱与诽谤,不免受人身的攻击,而且有时有实际
的危险,因为愤怒和失望的独占者,有时会以无理的暴行,加害于他。
    大制造业经营者,如果由于在国内市场上突然遇到了外国人竞争,不得不放弃原业,
其损失当然不小。通常用来购买材料支付工资的那一部分资本,要另觅用途,也许不会
十分困难。但固定在工厂及职业用具上的那一部分资本,其处置却不免造成相当大的损
失。对于他们的利益,公平的考虑,要求这种变革不要操之过急,而要徐缓地、逐渐地,
在发出警告很久以后实行。要是立法机关的考虑,不为片面利益的吵吵嚷嚷的要求所左
右,而为普遍幸福的广大见地所指导,那末它为此要特别小心,不建立任何新的这一类
独占,也不推广已经建立的独占。这样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带来紊乱,而后来
的救济,也难免引起另一种紊乱。
    至于在什么程度上,可对外国商品输入课税,不是为着防止输入,而是为着筹集政
府收入,那是我以后考察赋税时所要考察的问题。但为防止输入,甚或为减少输入而设
的税,显然是既破坏贸易自由,也破坏关税收入的。
 
  


国富论(第四篇)
第三章 论对其贸易的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
的那些国家的各种货物的输入所加的异常限制
  
    
    第一节 即使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这种限制也不合理
    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
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例如,西利西亚的细竹布,缴纳了
一定的税,即可输入英国,供英国本国消费;但法国的细葛布及细竹布,却除了输入伦
敦港落栈以待输出以外,便禁止输入。法国葡萄酒输入所须负担的税,亦较葡萄牙或任
何其他国家葡萄酒为重。依照1692年所谓输入税,一切法国商品,都须缴纳其价值的百
分之二十五的税;但其他各国的货物所纳的税,却大部分要轻得多,很少超过百分之五。
诚然,法国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不在此限,但此等商品,却依照别项法律或这
个法令的特殊条款,缴纳别种苛重的税。1696年,又认为此百分之二十五,还不够阻止
法国商品输入,于是又对白兰地以外的法国货物再课以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同时对法国
葡萄酒每大桶课新税二十五镑并对法国醋每大桶课新税十五镑。法国货物从未省免税则
上列举的各种货物或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那些一般补助税或百分之五税。要是把三分
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也计算在内,作为全部要缴纳的补助税,那就课有那些补
助税的五种。因此,在这次战争开始以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至少也须负担
百分之七十五的税。但大部分货物实在负担不起这样重的税。所以,课它们以这样重的
税无异禁止其输入。我相信,法国也针锋相对地以同样苛重的税,加在我们的货物及制
造品上,虽然我不知道它所课的税具体苛重到什么地步。这种相互的限制,几乎断绝了
两国间一切公平贸易,使法国货物运至英国,和英国货物运至法国,主要都靠走私。我
在前章所考察的有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各原则,
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
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第一,即使英、法间自由通商的结果,贸易差额确对法国有利,我们亦不能因此便
断言,那样一种贸易将对英国不利,亦不能因此便断言,英国全部贸易总差额,将因此
种贸易而愈不利于英国。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廉物美,其麻布则比德意
志的麻布价廉物美,那末英国所需的葡萄酒与外国麻布,当然以向法国购买为有利,以
向葡萄牙、德意志购买为不利。从法国每年输入的货物的价值,固将大增,但因同品质
的法国货物较廉于葡萄牙、德意志二国货物,故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减少,而减少的数
量,则与其低廉程度相称。即使输人的法国货物完全在英国消费,情况也是如此。
    第二,所输入的全部法国货物,有大部分可能再输到其他国家去作有利的贩卖。这
种再输出,也许会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有同等价值的回程货。人们关于东
印度贸易所常说的话,对法国贸易也可适用,就是说,东印度货物,虽有大部分是用金
银购买,但由其中一部分货物的再输出,所带回到本国来的金银,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
用还多。现在,荷兰最重要贸易部门之一,就是运法国货物到欧洲其他各国。英国人饮
的法国葡萄酒,亦有一部分秘密由荷兰及西兰输入。如果英法间贸易自由,或法国货物
在输入时与欧洲其他各国缴纳同样的税,并在输出时收回,那末英国可能就会分享到那
对荷兰说来十分有利的贸易的好处。
    第三,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依以判定两国间的贸易差额究竟对何国有利,
即何国输出的价值最大。关于这一类问题,我们的判断,往往根据由个别营业家的私利
所左右的国民偏见与敌意。在这场合,人们往往使用两个标准,即关税涨簿与汇兑情况。
由于关税账簿对各种商品所评的价,有大部分不准确,所以现在大家都认为那是很靠不
住的标准。至于汇兑情形,恐怕也是同样不可靠。
    当伦敦与巴黎两地以平价汇兑时,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巴黎的债务,恰被巴黎欠伦
敦的债务所抵消了。反之,购买巴黎汇票,若须在伦敦给付汇水,据说那就显示伦敦欠
巴黎的债务,没被巴黎欠伦敦的债务所抵消。因此,伦敦必须以一定差额的货币送往巴
黎。因为输出货币既招危险,又很麻烦,并须给付费用,所以代汇者要求汇水,汇兑人
亦须给付汇水。据说,这两都市间,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彼此间商务来往普
通情况的支配。由甲都市输入乙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己都市输出到甲都市的数额,由
己都市输入甲都市的数额若不大于由甲都市输出到乙都市的数额,则彼此间债务与债权
可以抵消。但若甲方从乙方输入的价值大于甲方向乙方输出的价值,则甲方负乙方的数
额必大于乙方负甲方的数额。债权债务不能互相抵消,于是债务大于债权的方面,必须
输出货币。汇兑的普通情况,既标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亦必然标示两地间
输出与输入的普通情况,因为两地间债权债务的普通状态,必然受两地间输出输入普通
情况的支配。
    可是,即使汇兑的一般情况,可充分表示两地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但亦不能
因此便断言,债务债权的普通状态若有利于一个地方,贸易差额亦即对它有利。两地间
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未必完全取决于两地间商务来往的一般情况,而常受两地间任
何一地对其他各地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譬如,英国购买了汉堡、但泽、里加等处
的货物,要是常以荷兰汇票支付货物代价,那末英荷间债务与债权的普通状态,即不完
全受这两国间商务来往一般情况的支配,而却受英国对那些其他地方商务来往一般情况
的影响。在这场合,即使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远远超过英国每年从荷兰输入的价
值,即使所谓贸易差额大有利于英国,英国每年仍须输货币到荷兰去。
    此外,按照一向计算汇兑平价的方法,汇兑的一般情况,亦不能充分表示,汇兑的
一般情况如果被认为有利于一个国家,那末债务与债权的一般情况亦对它有利。换言之,
真实的汇兑情况,与估计的汇兑情况,可能极不相同,而且事实上往往极不相同,所以,
在许多场合,关于债务债权的一般情况,我们决不能根据汇兑的一般情况得到确实的结
论。
    假设你在英国支付的一笔货币,按照英国造币厂标准,包含若千盎斯纳银,而你所
得的汇票,在法国兑付的货币额,按照法国造币厂标准,其中所含的纯银量恰好相等,
人们就说英法两国以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多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付了汇水,
并说汇兑对英国不利,对法国有利。如果你支付的少于兑付所得,人们就认为你得了汇
水,并说汇兑对法国不利,对英国有利。
    但是,第一,我们不能常常按照各国造币厂的标准,来判断各国通货的价值。各国
通货的磨损程度和削剪程度,低于标准的程度,是有多有少的。一国通用铸币与他国通
用铸币的相对价值,并不看各自应含的纯银量,而却看各自实含的纯银量来定。在威廉
王时代改铸银币以前,英荷间的汇兑,依照普通计算法,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要英
国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英国当时通用铸币的价值,据朗迪斯调查研究所得,却低于其
标准价值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当时两国间的汇兑,照通常计算法,虽是那么大不利于
英国,实则有利于英国。实际上在英国支付较小量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却可在荷兰兑
得较大量纯银。被想象为付了汇水的人,实际上可能得了汇水。在英国金币改铸以前,
法国铸币比英国铸币的磨损程度小得多,而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也许比英国铸币
大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如果英法间的汇兑,据计算,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若未超过
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则真实的汇兑便可对英国有利。而自金币改铸以来,汇兑总是有
利于英国而不利于法国。
    第二,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政府支付;有些国家,则由私人支付。在后一场合,
持银块往造币厂铸造的,不仅要支付铸币的费用,有时还要给政府提供若干收入。在英
国,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如果你持一磅重的标准银至造币厂,你可取回六十二先令,
内合同样的标准银一磅。在法国,铸币须扣除百分之八的税,这不仅足够支付造币费用,
而且可给政府提供小的收入。在英国,因铸造不收费,故铸币的价值,绝不可能大大超
过铸币内含的银块量的价值。在法国,工价增加铸币的价值,正象工价增加精制金银器
皿的价值一样。所以,包含一定重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比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
数额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必须支付更多的银块或商品来购买它。所以,这两国的
铸币,虽同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英国货币,未必就能
购买包含等量纯银的一定数额法国货币,因而未必就能购买在法国兑付这货币额的汇票。
如果为购买一张汇票,英国所支付的超额货币,恰好补偿法国铸币费用,那末两国间的
汇兑,事实上就是平兑。债务与债权自可互相抵消,虽然按照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大
有利于法国。如果为购买这张期票,英国所支付的货币,少于上述数额,那末两国间的
汇兑,事实上有利于英国,虽然按计算对法国有利。
    第三,有些地方,如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都以他们所谓银行货币兑付
外国汇票;但有些地方,如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勒格亨等地,则以当地通用货币
兑付。所谓银行货币,总是比同一名义金额的通用货币有更大价值,例如,阿姆斯特丹
银行货币一千盾,就比阿姆斯特丹地方通用货币一千盾有更大的价值。二者间的差额,
被称为银行的扣头,这在阿姆斯特丹,一般是大约百分之五。假设两国通用的货币,同
样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一国以通用货币兑付外国汇票,另一国则以银行货币兑付
外国汇票,这两国间的汇兑,即使事实上有利于以通用货币兑付的国家,但按照计算,
仍可有利于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这好比两国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是有利于以较劣
货币兑付外国汇票的国家,但按照计算,仍可有利于以较良货币兑付的国家,其中理由,
正相类似。在最近金币改铸以前,对阿姆斯特丹,对汉堡,对威尼斯,我相信,对一切
其他以所谓银行货币兑付的地方,伦敦的汇兑,按照计算,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我们
不能因此便断言,这种汇兑事实上对伦敦不利。从金币改铸以来,甚至与这些地方通汇
也对伦敦有利了。对里斯本,对安特卫普,对勒格亨,我相信除了对法国,伦敦对欧洲
大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方,按照计算,其汇兑大都对伦敦有利;事实上,大抵
也是这样。
    顺便谈谈储金银行,尤其是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
    象法国、英国那样的大国,其通货几乎全由本国铸币构成。如果这种通货因磨损、
剪削或其他原因,而其价值降至标准价值之下,国家可通过改铸有效地恢复通货的旧观。
但是,象热那亚、汉堡那样的小国,其通货很少全由本国铸币构成,一定有大部分是由
它的居民常常来往的各邻国的铸币构成。象这样的国家,通过改铸,只能改良其铸币,
未必能改良其通货。这种通货,因其本身性质极不确定,一定数额的这种通货,价值亦
很不确定,故在外国,其评价必然低于其实际价值。所以,如果这种国家以这种通货兑
付外国汇票,其汇兑就一定对它大为不利。
    这种不利的汇兑,必然使商人们吃亏。为作救济,这样的小国,一经注意到了贸易
的利益,为使商人们不吃亏,往往规定,凡有一定价值的外国汇票,不得以通用货币兑
付,只许以一定银行的银票兑付或在一定银行的账簿上转账。这种银行是靠国家的信用,
并在国家的保护下建立起来的,其兑付汇票,势须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良好的真正
的货币兑付。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原来似乎都是
为了这目的而设立的,虽然其中有些可能在后来被迫改变了目的。这种银行的货币既优
于这些国家的通用货币,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的大小,视通货被认为低于国家标准的
程度的大小而定。据说,汉堡银行的贴水,一般约为百分之十四,这百分之十四,乃是
国家标准良币与由邻国流入的损削低价劣币二者之间被认为应有的差额。
    1609年以前,阿姆斯特丹的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大量剪削磨损的外国铸币,
使阿姆斯特丹通货的价值比造币厂新出良币的价值约低百分之九。在这情况下,新出的
良币,往往是一经铸造出来,即被溶解,或被输出。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不能常常找
到足够的良币来兑付他们的汇票;此类汇票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变得不确定,尽管有了
若干防止这种不确定性的法规。
    为了纠正这种不利情况,阿姆斯特丹于1609年在全市的保证下设立了一家银行。这
家银行,既接受外国铸币,也接受本国轻量的磨损了的铸币,除了在价值中扣除必要的
鼓铸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以后,
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簿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因其所代表的
货币,恰好按照造币厂标准,故常有同一的真实价值,而其内在价值又大于通用货币。
同时又规定,凡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六百盾以上的汇票,都得以银行货币兑付。
这种规定,马上就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有这种规定,每个商人,为了
要兑付他们的外国汇票,不得不与那银行来往。这必然会引起对银行货币的需要。
    银行货币,除了它固有的对通用货币的优越性以及上述需要所必然产生的增加价值
外,还具有几种别的优点。它没有遭受火灾、劫掠及其他意外的可能;阿姆斯特丹市,
对它负全责,其兑付,仅需通过单纯的转账,用不着计算,也用不着冒风险由一个地方
运至另一个地方。因为它有这种种优点,似乎自始就产生了一种贴水;大家都相信,所
有原来储存银行内的货币,都听其留在那边,谁也不想要求银行支还,虽然这种存款在
市场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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