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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科全书-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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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决重大政务。五年卒。赠太师。仁、宣之世,与吏部尚书蹇义、内阁大学士杨士奇、杨荣同心辅政,为二帝所倚重。史称其为官尤持大体,有古大臣风。有《夏忠靖集》六卷并附录一卷传世。

  (许大龄) 
 


    
先秦兵制
    先秦兵制

  先秦是中国军事制度建立和发展的阶段。这一时期军事制度的内容可分作军事训练、军事组织和士兵种类等方面。

  军事训练当时的士兵主要为统治族姓的族众,称为众人或国人。其接受训练的年龄约为二十到六十岁。负责军事训练的军官是司马,下有戎右、御戎、乘马御。军事训练常通过四时田猎进行。春天的称蒐,夏天的称苗,秋天的称狝,冬天的称狩,都在农闲时进行。

  军事训练的内容分为军事动作和使用兵器技能等。属于前者的有列队动作、单兵动作以及投石、超距,即投掷、超越障碍等动作。属于后者的是对弓矢、殳、矛、戈、戟五种兵器使用的教练。

  军事组织根据传说和甲骨文可知,夏、商时期军队组织有旅、师的建制。西周时,王室军队最大的编制为师。有西六师、殷八师、成周八师。(一说成周八师即殷八师),合计为二十二个师(或为十四个师),五万五千人(或三万五千人)。

  春秋时,军事编制扩大,出现了军。各侯国基本上都是三军建制。三军中每军为一万人(一说为一万二千五百人),共三万人。每军置一军将(后称为将军)。二千五百人为师,有师帅;五百人为旅,有旅帅;百人为卒,有卒长;二十五人为两,有两司马;五人为伍,有伍长。军将为卿爵,师帅为中大夫,旅帅为下大夫,卒长为上士,两司马为中士。中军主帅为司马或元帅,统帅、指挥三军。中军为主力,其他两军协同中军作战。

  当时的战争多列阵而战。阵形布局能否适应敌对双方战争需要,对于战争的胜负起重大作用。先秦时军队列阵情况缺乏确切的记载,难以详知。20世纪70年代初期,秦始皇陵东侧发现的兵马俑坑,共为四个。一号坑为右军,二号坑为左军,三号坑为军幕,一个未建成的坑当为中军。其中,右军是以战车、步兵相间,以步兵为主。明显地分出前锋、后卫、主体、侧翼的布置。左军有弩兵、车兵、骑兵、步兵,是一个多兵种联合编组。作为统帅部的军幕,有战车一辆和几十名手执殳的护卫武士。中军坑未建成,其组织状况,无从得知。总之,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发现,不仅可了解秦代三军的基本布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战国时各国三军的配置状况。

  春秋战国之际,一些国家出于军事上的需要,用不同颜色的旗帜和衣服作为三军及其士兵的标志。《尉缭子·经卒令》记中、左、右军各用黄、苍、白等色旗帜,士兵所戴羽毛也与其所在之军的旗帜颜色一致。至战国初期,又于军队旗帜书写军将姓名。

  战国时期,还用士兵佩带徽章的不同颜色和部位,来表示其所在行列的位置。队列属于第一至五行的士卒,依次佩带苍、赤、黄、白、黑等五种徽章;队列在前面五个五行的士兵,分别在身体不同位置佩带写有本人姓名、爵等的徽章。失掉徽章的要诛杀。齐宣王时,军将章子曾改变齐军徽章,使齐军混杂在秦军中取胜。

  不同兵种的士兵装束也各有所异。秦的车兵俑身着重甲。步兵俑身穿短褐或披铠甲,勒带、束发、腿扎行滕(即裹腿);或缚絮衣,足登方口齐头履或单梁长靴。骑兵俑头带介帻(圆形压发小帽),身穿短甲,足登长靴。

  士兵种类先秦时期,士兵可分为车兵、徒兵、骑兵与舟师几类。

  车兵,车上的武士。相传在夏代就已出现。殷代也有实用战车的考古发现。西周时,车兵和战车增多。周宣王伐荆楚,一次就出动兵车三千乘,其车兵约为九千人。春秋时,各侯国兵车已合计二三万乘,车兵数十万,车战发展到了顶点。

  车战时代,如何将士兵与战车组织起来进行战争,大致有两种记载。《司马法》佚文一条记为“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其中甲士三人在车上,立左边的用弓箭,立右边的用矛,居中的驭马,其余甲士七人在车旁随行。徒兵十五人,则在车后。同书另一条则说,井田一甸六十四井的地区应出兵车一乘、士兵共七十五人,以及一定数量的军事装备等物。对于这两种记载有不同的解释。一种意见认为前者为周代实战编制,后者为征收军赋制度。另一种看法则认为前、后两者均为实战编制,士兵人数多少的差别是西周、春秋时期发展造成的。但从秦代兵俑第二号坑(左军)中,战车后的步兵一般为八人,少数为二十八人,极少数为三十二人来看,以上两说中,前一种看法接近事实,似可信从。战国虽以徒兵作战为主,但并不完全排斥车兵与车战。当时一些国家仍有少数车兵和战车。

  徒兵,徒步士兵。就其发展状况,可分作隶属徒兵和建制徒兵两个阶段。前阶段为夏、商、西周,后阶段为战国。春秋则是由前者向后者转变的时期,但更多具有前一阶段的特点。

  处于车战时代的西周、春秋,计算兵力多少常以车乘数为单位。其中虽包括徒兵,但不计其数。徒兵仍隶属于车乘。春秋时,逐渐使用建制徒兵作战。首先使用徒兵独立作战的是戎人。其后,中原的郑国、晋国也曾使用徒兵作战,但仅是临时性措施,车兵仍是军队的主要兵种。

  战国时期,徒卒作为独立的兵种出现。出兵作战,士卒往往多达十万到数十万。战国中、晚期,秦、楚有兵百万,韩、赵、齐、燕、魏等国各有兵二三十万至数十万,合计七国士兵当在三百万人以上。这时计算兵力不用车乘数,而采用士兵人数,可见徒兵已成为当时主要的兵种。弩兵是属于徒兵的新兵种。弩最先出现在春秋末期的楚、吴、越等国。到战国初、中期,已普遍使用。魏国军队配备有十二石重的弩。韩国以有“强弓劲弩”驰名于世。

  骑兵,骑马的士兵。关于它的出现时间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是商代可能就有骑兵;可是另一种意见认为,骑兵出现在春秋战国之际,并与车兵混编。如晋执政卿智伯要围攻赵,赵襄子派延陵生带兵车和骑兵先到晋阳设防。此后,骑兵得到发展。公元前307年,赵武灵王实行胡服骑射,命令军队采用胡人服饰,改穿短装,束皮带,用带钩,穿皮靴,训练在马上射箭的技能。后五年,又再次命令将军、大夫、嫡子和代地官吏皆衣貉服,进一步推广胡服骑射。与此同时,别的国家也建立了骑兵部队,从五千骑、万骑不等,用于配合步、车兵作战。秦俑第一号坑中,无骑兵俑;第二号坑为步、弩、车、骑四个兵种混编队列,其中只有一百一十六个骑兵俑。可见骑兵占少数。骑兵或用作奇袭、冲锋,或用来对付擅长骑射的戎狄。

  骑兵随战地的不同,编组也各异。平原之地,五骑为一列;险阻之地,三十骑、六十骑为一组。秦俑第二坑的骑俑是四骑为一组,十二骑为一列,八列(九十六骑)和六乘战车组成长方形骑兵阵。

  舟师,指舟船运载的军队。它先后为南方一些侯国如吴、楚所使用,但仅用于运兵,不直接投入战斗。后秦国为统一全国,亦建立舟师。秦舟船较大,一艘船能载五十人和三月粮食,日行三百余里。公元前280年,秦将司马错伐楚,率十万军队,乘船万艘,载米六百斛,沿长江而下,声势颇为浩大。

  战国时期,军队分工细致,据《六韬·王翼》记,军中除主帅外,有腹心(管计谋)、谋士、天文(主观察星象气候)、地利(主了解地形)、兵法、通粮、奋威(主选择有才力者)、伏旗鼓(主出奇兵)、股肱(司军事工程)、通材(司对外联络)、权士(司奇计)、耳目(司谍报)、爪牙(任鼓动)、羽翼(任对外宣传)、游士(任间谍)、术士(用迷信术鼓动士气)、方士(任医疗)、法算(任会计)等专业人员。

  (应永深) 
 


    
先秦朝聘
    先秦朝聘

  朝是侯国君主朝见周王;聘是侯国间有事故,彼此派遣卿大夫存问。朝见或聘问有一定仪式。朝、聘者进见受朝、聘者时,要献送表明自己身分的珪璋,为“执玉”。受朝聘者则先“辞玉”,后“受玉”,再“还玉”。其间使臣还要向受朝、聘国献送车马和方物;受朝、聘者对来朝、聘者馈赠腊肉、牲畜和刍米等物,以示答谢。

  按照周代礼制规定,诸侯国君主要定期朝见周王,向他报告治理侯国的政绩,并献奉财物(即职贡),否则要受到贬爵、削地、讨伐等处罚。朝见表明诸侯对周王具有政治上的臣属或从属及经济上的贡物关系。

  春秋时,诸侯国君主朝见周王的事例已不多见。鲁国君主朝见周王仅有两次,齐桓公一生未朝周王。随着周天子地位下降,一些诸侯国成为霸君。他们在礼制上虽无受朝见的权力,但却凭借霸主地位迫使中、小侯国与其形成主从关系。昔日侯国的聘问,事实上已转化为“朝见”。当时,中、小侯国君主“聘问”霸君的事实很多。公元前545年,齐、陈、蔡、北燕、胡、沈等六国君曾共同“聘问”晋平公。鲁君“聘问”晋君有十二次,“聘问”楚君一次。同时中等侯国鲁国的君主,又先后受到滕、纪、杞、邾、小邾、曹、郯、薛、榖、鄫、邓等小国君主的多次“聘问”。可见当时“聘问”已成为多层次的“朝见”关系。

  侯国间的聘问,有的属于诸侯国间的友好往来。但中、小侯国对霸主国的聘问,更多地表现为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关系。例如鲁国、郑国使臣相继“聘问”晋国,献送不绝。名为聘问,实为献奉。

  (应永深) 
 


    
先秦的禄
    先秦的禄

  春秋以前的禄以田邑为主,战国时以实物为主。夏商贵族食禄制度缺乏记载,难以详悉。不过他们各有一定数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时,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级占有土地。春秋时“大国之师,一旅之田”。一旅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亩,卿的禄田约为五万亩。《孟子·万章下》有“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说法,实际情况大概不可能这样整齐。除无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贵族还往往获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权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铭文说:“王易(锡)小臣缶湡积五年。”是商王赏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时间以五年为限。

  春秋时,由于赋税制度的变化,逐渐实行谷禄制。如孔子为鲁司寇,有“奉(俸)粟六万”,后来到卫国作官,亦有俸粟六万。至战国,各侯国普遍施行谷禄制。魏文侯以魏成子为相国,“食禄千钟”。燕王哙让位给相国子之,命令将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给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国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级别。楚国用“担”来计算官禄,至有“禄万担”者。

  战国时期,王室勋贵,除任官职有俸禄外,还有封邑;国王王后的宠幸,有的也有封邑。齐国孟尝君任相国,继承其父封地,“封万户于薛”。吕不韦于秦庄襄王元年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阳十万户”,还“食蓝田十二县”。楚顷襄王的宠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寿陵君。秦庄襄王王后封嫪毐为长信侯,赐与山阳地,又以河西(今陕西、山西间黄河南段以西地);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为毐国。但这时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税,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为分封制形式的残留。

  先秦时为官府服务者只受廪食的待遇。如医者按治疗效果领取不等的食粮。乐工及百工亦有廪食。

  (应永深) 
 


    
先秦会盟
    先秦会盟

  西周时周天子约见诸侯和春秋时天子、诸侯、大夫间的约会及相互间的结盟。

  西周中期,穆王在涂山(今安徽怀远东南)会见诸侯,称涂山之会。春秋初中期,政权由周王下移到诸侯,侯国间有事,君主共商。如前561年,齐桓公和鲁、卫等六国君主在葵丘(今河南考城东南)相会,订立巩固嫡子嫡妻制和发展侯国间经济关系的文约。春秋晚期,一些侯国出现大夫专政,某些侯国间会议以大夫主持。如前517年,晋赵鞅等九国大夫在黄父(今山西泌水西北)进行商议,结果次年将周王子朝赶出王城,送敬王回王都。

  西周晚期至春秋,常通过盟誓来调整和巩固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盟誓有一定仪式:盟誓人先凿地为坎(穴),以牛羊或马为牺牲杀于其上,割牲左耳以盘盛之,取其血以敦盛之。读盟书(古称载书)以告神灵,然后参加盟誓者歃(饮)血。歃血毕,加盟约正本于牺牲上,埋入坎中,副本则归与盟者收藏。

  西周末期,周幽王召集诸侯在太室(今河南登封嵩山)结盟,称太室之盟,为周王与诸侯盟誓之例。春秋时期有多种盟誓:①侯国间盟誓。有君主间结盟,如前632年,齐、鲁等九国君主参加的确认晋文公霸主地位的践土之盟;有大夫间结盟,如前546年晋、楚等国大夫在宋国签订弭兵盟约。②君主与大夫盟誓。如前543年,郑大夫伯有之乱,简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桓公之庙。③侯国内大夫间盟誓。如前548年,齐大夫崔杼杀庄公,与大夫结盟于始封君太公之庙。④大夫宗族内盟誓。

  (应永深) 
 


    
先秦力役
    先秦力役

  先秦时期征发众庶所服的无偿劳役。力役一名最早见于《孟子·尽心下》的“力役之征”。其范围甚广,包括筑城修路、开河作堤、运输物资等大规模劳役,还有田猎、逐寇、伺捕盗贼、丧葬、祭祀等杂役。

  综合先秦的文献记载,力役之法有以下规定:①人数:一家有七人则三人服役,六人则两家五人服役,五人则两人服役。大规模征发力役时,每家只征一人,其他人为余夫(预备役)。田猎、逐寇、伺捕盗贼时,则凡属服役的人要全部出动。②年龄:“国人”自二十岁至六十岁,“野人”自十五岁至六十五岁。五十岁就可不服力役。③日数:“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但力役的日数也因年岁的丰歉而定。丰年三日,中年两日,无(荒)年一日,凶(灾荒)札(瘟疫)之年无力役。④免役:《周礼,地官·乡大夫》说:“国中贵者、贤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免役)。”

  (王煦华) 
 


    
先秦刑法
    先秦刑法

  先秦时期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

  相传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建立之前,即虞舜时已有刑法。皋陶曾被舜任为掌管刑法的官。《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夏代的刑法,称做“禹刑”。所谓“禹刑”即夏代法律的总称,不一定是禹时制定的。古书记载:“夏后肉辟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夏刑三千条”等等,恐系后人揣测,未足凭信。为了加强刑法的威慑力量,夏代统治者常以“天”的名义实行惩罚,所谓“天讨”、“天罚”。当时刑罚较严酷,动辄即“诛”、“杀”或罚为奴隶。例如,对于不服从军令、拒绝作战的人,不仅惩罚本人,而且戮及妻、子。

  商代的刑法较夏代有新的发展。《左传》昭公六年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是商朝的建立者,“汤刑”指有商一代的法律,或因最初制定于汤时,故以汤为名。由于商代法律已初具规模,以至于周朝建国之初还强调沿用殷法统治商族遗民,即刑罚断狱要用殷之常法。

  商统治者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处刑极重。从殷墟甲骨文看,商代似已有墨、劓、劊荆⒐⒋蟊俚任逍獭

  墨,又名黥,即刻刺肌肤,填墨。有人认为甲骨文“妾”、“童”等字所从的“■”就象墨刑所用的刑具。

  劓,即割鼻。甲骨文有“■”字。“自”本象鼻形,“■”从自从刀,象征割鼻之意。

  劊荆炊献恪<坠俏挠邢笥镁饨囟先俗愕淖帧

  宫,男子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甲骨文有象用刀割去生殖器的字。

  大辟,即杀、斩。甲骨文“伐”字即象以戈砍人头之形。

  商代末,统治者还施用其他种种残暴刑罚。纣王设“炮烙之法”,即铜柱上涂油,用炭烧红,令罪犯行于上,堕炭火中。商统治者还在各地设置监狱,并以刑具拘系囚犯。甲骨文“執”、“圉”等字所从的“羍”,即古文献中的“梏”字,意为拲手的刑具。《周礼·掌囚》郑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

  西周时期,国家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也有新的发展。传说西周立国之初就订出“刑书”九篇,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又作《吕刑》。鉴于商末重刑辟曾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周族统治者认识到仅依靠暴力镇压并不能维持其统治,于是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产生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的思想,在刑法中初步划分了故意(非眚)和过失(眚)、一贯(惟终)和偶犯(非终)的区别。对于故意和一贯犯罪,虽是小罪也处重刑;过失和偶犯,即使情节严重亦可减刑。当时还提出了较为明确的定罪概念,如“毁则为贼,掩贼贿为盗,盗器为奸”。主张断狱定罪,须有事实根据。有关五刑的讼辞,也须核实,验证可信,方可实施刑罚。难于确定的疑案,更要慎重处理。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刑”、“庶狱庶慎”思想所确立的一些刑法原则,是对中国古代刑法理论的巨大发展。

  西周时期,为了加强国君的统治地位,凡侵犯君主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重刑罚,所谓“放弑其君则残之”。为了维持贵族世袭统治,加强宗法等级制度,西周时期还出现了“不孝”、“不悌”、“不睦”、“不姻”、“不敬祖”等罪名,认为“不孝不友”为“无恶大憝”,“刑兹无赦”。为了保护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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