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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业的人;还有类似于1789年以来法国的情况,在那里,资产阶级的一个部分在法律方面很在行;在这些情况中,政治才能是由一个封闭的圈子来保证的,这个圈子里的人具有同一的实践才能,他们不断地充实自己的队伍,并保存有一整套不成文的政治传统和政治经验。
这就是与那些纸上谈兵的迂腐之辈心目中的国家形成鲜明对照的现实国家的组织。仰仗设想是不可能实现最好的、真正的、公正的国家的。历史上出现的每一个国家,按其本来样子都只能存在一时片刻;接下来它就立马不知不觉地变成了另外一个样子,不论其法律-宪法的外壳有多么的坚硬。因此,诸如“共和国”、“绝对主义”、“民主制”这些字眼,在每一情况下意指的东西是不同的,那使它们变成口号的,不过是哲学家和思想家要用它们当作确定的概念而已。国家的历史,是观相的,而非体系的。这一观相的任务,不是要说明“人性”如何向着获得永恒的权利前进,向着自由和平等前进,向着一个至为明智、至为公正的国家的进化前进,而是要描述在事实世界里真正存在的政治单位,描述它们是如何成长、繁荣和消亡的,描述它们何以实际上不过是“合乎形式”的现实生命。让我们在这个基础上尝试一下吧。
国家和历史(2)
三
在每一文化中,高级风格的历史开始于封建国家,这里,“国家”一词不是后来意义上的,而只是指关涉着一个等级的共同生活的一种安排。大地的最高贵的果实,亦即其在最高尚意义上的种族,在这里是以一种从低等的骑士直到“尔辈之首”(primus inter pares)的等级排列,来奠定自己的位置,即他的同辈中最高的封建领主。这是与大教堂和金字塔的建筑同时建立起来的,它们是上升为象征的石头和血,一个代表着意义,一个代表着存在。封建主义的观念——它支配着所有的青春时期——是一种过渡,即从统治者与服从他的人们(不论是他们选择了他还是被他所征服)之间那原始的、纯粹实际和确实的关系过渡到领主与附庸的私法的(并因此具有深刻的象征性的)关系。这一关系整个地取决于高尚、荣誉和忠诚的伦理,可由它也引发了忠于领主的义务与忠于自己的家族的义务之间最无情的冲突。狮王亨利的式微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悲剧性的例证。
只有在封建依附的范围内来说,“国家”在此才是存在的,并且它要通过外来附庸的归附来扩张它的疆域。为统治者服役,充当统治者的代理——这原本只是个人的,且有时间限制——不久就变成了永久的采邑,这永久的采邑若是被收回,就得重新分配(到公元1000年时,西方的原则已变成“有土地处即有领主”),并且很快地,又从那一阶段过渡到世袭的阶段(1037年5月28日皇帝康拉德二世的法律)。由此,统治者以前直接的属臣(subjects)成了间接的属臣,从此,他们只是作为统治者的一个附庸的臣民,才成为统治者的臣民。不过是等级的牢固的社会性的相互结合,才保证了甚至在这些情况下也必须称作国家的东西的团结。
此处所见的权力观念和战利品观念有着一种古典的一致性。当1066年威廉(William)和他的诺曼骑士征服英格兰之后,全部领土都变成了国王的财产和采邑,甚至今天,其在名义上仍是如此。在这里有着对于“占有”的一种真正北欧海盗式的喜好,有着一上来就清点财宝的奥德修斯这样的人的一种关切。从精明的征服者的这种战利品意识中,十分突然地出现了早期文化中著名的财务实践和官吏集团。把这些官吏同重要的机密岗位的任职者区分开来是很有必要的,后者是从古老的私人代办中产生出来的;这些官吏是clerici或者说书记员,而不是ministeriales或者说大臣——这个词曾经是指“仆人”的意思,现在却在比较自豪的意义上使用。财政的和办事的官吏集团是关切的一种表现,并且它的发展同王朝观念的发展准确地对应着。故而,在埃及,它在古王国肇始之初就已达到惊人的高水平。《周礼》中所描述的早期中国的官僚国家是如此之包罗万象和错综复杂,以至于该书的真实性都受到了怀疑,但在精神上和倾向上它与戴克里先式的官僚国家是完全一致的,后者从一架庞大的财政机器中产生出来了一种封建秩序。在早期古典世界,显然是不存在这种官僚国家的。“抓住时机”(Carpe diem)自始至终是古典经济学的格言,并且在这个领域一如在其他领域内一样,斯多葛派的那种不作长远打算(Improvidence),那种autarkeia(自给自足),上升为一种原则。就连最善于精打细算的人也不例外——因此,公元前330年,尤布路斯(Eubulus)在雅典为盈利而经商,但他经商只是为了在获得盈余时把它们分给公民。
与尤布路斯的财政政策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早期西方精明的北欧海盗提供的政策,他们通过他们的诺曼国家的财政管理,为今天遍布全世界的浮士德式的经济奠定了基础。正是从魔王罗伯特(Robert the Devil)(1028~1035年在位)的诺曼账房里的方格盘(chequered table)中,我们得到启发,产生了英语的“财务署”(Exchequer)的名称,并从而有了“支票”(cheque)这个词。“存根”(control)、“收据”(quittance)、“记录”(record)这些词也都源自于此。在这里,1066年以后,通过把盎格鲁-萨克森人无情地降身为农奴,英格兰作为战利品被组织起来;同样地,西西里的诺曼国家也产生了——因为霍亨斯陶芬家族的腓特烈二世后来并不是凭空建立起他的国家的;他最个人化的作品,即梅尔菲宪法(the constitutions of Melfi)(1231年),并非他的独创,而只是他(借用高级阿拉伯式的文明的金钱经济学的方法)修饰和完善的。从这个中心出发,有条不紊的和描述性的理财技术传播到伦巴第的商业世界,并也传播到西方的一切商业城市和政府中。
但是,在封建主义中,建立和解体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当原始等级还欣欣向荣、充满生机的时候,未来的邦族,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国家观念本身的胚芽,也正在萌发成形。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之间以及国王与封臣之间的对立,一次又一次为邦族的对立所割断——甚至从鄂图大帝时代就开始的德国与法国的对立;把意大利分裂成教皇党与保皇党并毁灭了德意志帝国的德国与意大利的对立;导致英国对法国西部的统治的法国与英国的对立。然而,所有这一切同封建秩序自身内部的重大决策相比实在是算不了什么,在那里,还不知道什么叫邦族观念。在1086年的“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时至今日还不断有人查阅)的目录中,英格兰被分割成60251个采邑,并且,组织严密的中央集权甚至还要求贵族们的次承租人效忠于自己,但是与之相同的是,在不到一百五十年以后,大宪章也被强行通过了(1215年),实际的权力从国王那里转移到了封臣的议会——上院由大贵族和教士组成,下院由乡绅和城市贵族组成——手中,自那以后,这个议会就成了邦族发展的支柱和勇士。在法国,贵族阶级与僧侣和市镇联合,迫使国王在1302年召集了三级会议;1283年,萨拉戈萨(Saragossa)的“总特权”(General Privilege)使阿拉贡(Aragon)成为了一个由其议会(Cortes)所统治的贵族们的准共和国;在德国,几十年以前,一群大封臣使德意志王位的选举依赖于作为选帝侯(Electors)的他们自己。
封建观念——不仅在西方,而且在任何文化中——为自己找到的最强有力的表现,出现在皇帝与教皇之间的斗争中,这二者都梦想着进入权力的巅峰,在那里,整个世界将变为一个巨大的封建体系,这二者是如此紧密地把自己交织在这个梦想中,以至于,随着封建主义的衰亡,他们全都从那顶峰堕入了可悲的毁灭。
统治者(Ruler)的观念——他的敕令应横贯于全部的历史世界,他的命运应是全人类的命运——迄今为止,在三种情况中采取了可见的形态:首先,是在作为霍拉斯神的法老的概念中;其次,是在中国人关于“中央之君”(the Ruler of the Middle)的伟大想象中,其疆域被称之为“天下”,即位于上天之下的一切;第三,是在早期哥特时期。在962年,鄂图大帝——他对深奥的神秘感有一种感应,他渴望着当时正席卷世界的历史的和空间的无限——设想出了“神圣罗马帝国”的观念。但是,甚至更早的时候,还完全专注于奥古斯丁式的——亦即麻葛式的——思想路线的教皇尼古拉一世(Nicolas Ⅰ),已经梦想过一个凌驾于世俗君主之上的教皇民主制;而从1059年起,格列高里七世以其浮士德式的全部主要力量,在一个普遍的封建主义的诸多形式下,着手实现以各国王为封臣的教皇世界治权。实际上,罗马教廷本身,在其对内的方面,构成了坎帕尼亚的一个小封建国家,其贵族家族控制了教皇的选举,并且这种选举使红衣主教团(自1059年起,这个职责就委托给了它)非常迅速地转化成为某种贵族寡头政治。但是,在比较广阔的对外政策方面,格列高里七世实际上获得了对于英格兰和西西里的诺曼国家的最高封建权——这两个诺曼国家都是靠他的支持建立起来的——并确实授予过王位,如同鄂图大帝授予过罗马教皇皇位一样。但是,一些时候以后,霍亨斯陶芬家族的亨利六世在相反的意义上也取得了成功;甚至狮心王理查(Richard Coeur…de…Lion)也曾为了英格兰而向他宣附庸之誓;并且当历代以来最伟大的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Ⅲ)(1198~1216年在位)使教皇对世界的最高领主地位一度成为现实的时候,一个世界帝国正在成为事实。英格兰在1213年成为罗马教皇的封地;继而是阿拉贡、里昂和葡萄牙,丹麦、波兰和匈牙利,亚美尼亚和刚刚在拜占廷建立的拉丁帝国。但是,随着英诺森的去世,解体在教会自身内部就开始了,那些高尚的宗教显贵们——他们的封地使他们变成了作为最高领主的教皇的附庸——不久就仿效世俗附庸的榜样,着手借助适合他们等级的代表制度来限制教皇。有一种观点认为公会议要高于教皇,这一观点不是源自宗教方面,而是首先来自封建原则。其倾向与英国显贵在大宪章中已经达成的倾向恰好一致。在康士坦茨(Constance)会议(1414年)和巴塞尔会议(1431年)上,人们作出最后的努力,想把教会在其世俗的方面变成一种僧侣的封建主义,在这种封建主义中,红衣主教的寡头政治将变成西方整个僧侣等级的代表,以接替迄今为罗马贵族所占据的位置。但是,到那个时候,封建观念早就已经让位于国家观念,成为次要的观念,因此,罗马贵族赢得了胜利。教皇职位的候补者的范围仅限于最狭窄的罗马近郊区,而统御教会各组织的无限权力实际上对中央有所保证。至于神圣罗马帝国,它很久以前就已变成了一个受尊敬的影子,如同埃及帝国和中华帝国那样。
与这些决定的巨大动力相比,封建主义在古典世界的建立是缓慢的、静态的、几乎没有声息的,因此它几乎是不可辨识的,除非从变迁的蛛丝马迹去看。在今天我们所见到的荷马史诗中,每一地区都有它的巴西琉斯(Basileus),十分明显,巴西琉斯曾经也是一个大附庸——我们在阿伽门农这个人物身上可以看到这样的状况:一个广大地区的统治者带着他的一帮贵族一起出征。但是,在希腊世界中,封建世界的解体是与城邦即政治“点”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的。结果,世袭的朝臣职位,如archai和timai、prytaneis、Archons,可能还有最初的Praetor,在性质上全都是城市的;并因此,那些名门望族不是像在埃及、中国和西方那样分别地在他们的州郡中发展,而是在与城市最密切的接触中发展,在那里,他们逐项地获得了国王的权利,直到除了因诸神的缘故而不能触及者——即附属于统治家族的圣礼功能的称号'因而有了“奉神的国王”(rex sacrorum)这样的名称'——以外,再也没有给统治家族留下一点东西。在荷马史诗(公元前800年左右)较后的部分中,那把国王奉上王位甚至废黜国王的都是贵族。实际上,《奥德赛》所知道的只是作为英雄传奇之一部分的王权——它显示给我们的实际的伊塔卡岛(Ithaca)其实是一座由寡头统治的城市。斯巴达统治者,如同“库里亚人民大会”(itia Curiata)的罗马贵族团一样,是封建关系的产物。在“乡饮酒礼”(phiditiae)中,明显保留有古代贵族公饮的遗迹,但是国王的权力已经降至罗马“奉神的国王”或者随时都可能会被监察委员监禁或撤换的斯巴达“国王”那种徒有虚名的尊位。这些情况的本质的相似使我们不得不假定:在罗马,公元前500年的塔尔奎尼亚僭主政治之前还有一个寡头政治的统治时期。并且,摄政(interrex)的无可怀疑的真实传统可以支持这一看法。摄政是这样一种人,他由贵族会议(元老院)从自身成员中任命去行使职权,一直到他们打算再选出一个国王为止。
在此,跟在其他地方一样,封建主义日趋衰微的时候到了,但是即将来临的国家此时尚未成形,邦族也尚不“具有形式”。这是以王位虚悬形式到处出现的可怕的危急关头,它形成了封建联合与阶级国家之间的分界线。在埃及,封建主义到第五王朝中期左右的时候已充分发展起来。法老阿索喜(Asosi)真的把他的领土一块一块地分封给他的附庸,而且,僧侣集团的富饶的采邑还被免税(和西方的情形一样),并逐渐地变成了大寺院的永久财产(应当说是“永久管业”)。埃及的“霍亨斯陶芬”时期随着第五王朝一起(约公元前2530年)走向了终结。在短命的第六王朝有名无实的王权统治之下,王公们(rpati)和伯爵们(hetio)变得独立了;高级职位全都是世袭的,从碑铭我们看到,对古老谱系的强调越来越充满自豪感。后来的埃及历史学家们在所谓的第七、第八王朝的名号下秘而不宣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历时半个世纪之久的无政府状态和诸侯间彼此争夺领地或争夺法老封号的不法冲突。在中国,甚至懿王(公元前934~909年)也为他的封臣所胁迫,而不得不交出全部的征服土地,为的是把它们分配给封臣们所指定的次租人。公元前842年,厉王被迫携其继承人一同逃亡,帝国的行政转由两位亲王主持。在这个王位虚悬期间,周室开始瓦解,王的名称开始下降为一个尊贵但无意义的称号。这一情形酷似德国1254年开始的王位虚悬时期,后者在1400年温策斯劳斯(Wenceslaus)的统治下,皇帝的权力已达至它的最低点,而与之同时,文艺复兴类型的佣兵队长(condottieri)的权力开始崛起,教皇的权力开始全面衰落。博尼法斯八世逝世后——他于1302年在“一圣”(Unam sanctam)通谕中再次重申了教皇的封建权力,并因此而遭到法国代表的拘捕——教皇政权经历了一个世纪的放逐、无政府状态和无能;而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中,英格兰的诺曼贵族多半也在约克(York)家族和兰开斯特(Lancaster)家族的王位争夺的斗争中灭亡了。
四
教权与皇权的这一衰落,意味着国家对等级的胜利。在封建制度的根基处,曾经有这样一种感觉,即生存的目标就是“生命”应依照它本有的意义去度过。历史在贵族血统的命运中已经囊括无遗。但现在又出现了这样一种感觉,即除贵族血统外,还有某种另外的东西,某种甚至贵族也要隶属于它,且所有其他阶级(不论是有身份的阶级还是有职业的阶级)也都分享它的东西,这是一种不可捉摸的东西,是一种观念。对事件的评判不再是根据率直的私法的立场,而是依照“公”法的方面。国家在骨子里可能(几乎毫无例外地就是这样)仍是贵族政治的;它的外貌并未因从封建集团过渡到阶级国家而有丝毫的改变;那些在等级之外的人不仅拥有权利而且拥有义务的观念仍然不为人知;但是,感觉已经不同了,生命就是为经历历史之巅峰而活着这样的意识已经让位于另一种情感,即生命还包含一种任务。当我们把伦纳德·凡·达萨尔(Rainald van Dassel)(卒于1167年)——德国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政治家之一——的政策与皇帝查理四世(卒于1378年)的政策作一对比,并同时考虑到在那里古典情感从骑士时代的“忒弥斯”(Themis)过渡到日益壮大的城邦的“狄刻”(Dike)时,就可以看到,那区别是很明显的。忒弥斯仅包含一种要求,狄刻却还含有一种任务。
国家观念在其强健的青春时代总是——并且由于深深扎根于动物性本身之中的一种自然性而自明地——与个别统治者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同样地,每一奋起的人群在每一个决定性的形势中也都是以同样的自明性与个别统治者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如同每一次暴动的集会和每一个突发的危急时刻所生动地证明的。这样的人群是一些情感的单位,但也是盲目的单位。只有当他们为领袖所控制时,他们对于事件的突发才是“合乎形式”的,这个领袖突然现身于他们当中,由于那种情感的一致而立即居于首领的地位,并要求一种无条件的服从。这一过程在我们称作民族和国家的重大生命单位的形成中反复重演,只是更为缓慢且具有更确定的意义而已。在高级文化中,时常会为了一个伟大的象征而人为地取消或抑制这个过程,以利于其他形态的“合宜形式”;但甚至在这个时候,在这些形式的掩饰之下,我们实际上还是常常会见到一种事实上的个人统治者职位,不论那职位是国王的顾问还是政党领袖;并且在每一次革命剧变中,事物的原始状态会重新出现。
与这一宇宙事实紧密联系的,乃是所有有方向的生命最本质的一种内在特性,即传嗣的意志,这个意志在每一强有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