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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利益的考虑
世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应满足的几个法定条件,可以归纳为两类:第一类是满足三个条件,即进口产品构成倾销、倾销对国内工业造成实际损害或者造成实际损害的威胁或者实际阻碍了国内产业的创立、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类是在满足上三个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附加条件。
第二类情况在实践中,是否满足附加条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局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附加〃公共利益〃条件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需要指出的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利益〃是有区别的:后者是指国家的基本政策或基本法律原则;前者主要指进口国涉诉产品的消费者利益是与进口国产业相对应的消费者的利益。
(2)程序『性』问题
我国《反补贴和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按照此规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生产者,又可以是有关组织。有关组织一般是指有关产品生产者行业协会或商会。但是,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生产者生产产量达到多大比例或者有关组织代表多少生产者。这样做有诸多缺点:一是不管生产者大小均可提起。容易出现滥诉;二是反倾销执法机构对申诉立案没有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三是可能招致国际舆论的非议,新守则对反倾销申诉人的规定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七、倾销的兄弟……补贴
1。认识〃补贴〃
补贴和倾销因为同属于〃不公平竞争〃范畴而常被人们相提并论。由于补贴与倾销一样也会给进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行业造成损害,因而反补贴呼声越来越高了,了解一下补贴,保护本国市场发展。
随着各国经济状况的变化及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的抬头,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纷纷对出口实行各种各样的补贴,与此相对应,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又经常以反补贴措施对付。这种补贴与反补贴的结果不同程度地影响或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了正常贸易关系,损害了从事国际贸易的各国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必须制定一种多边贸易规则来和调整业已广泛存在的补贴和反补贴行为和措施。
结合各种定义,补贴一般是指:凡一国『政府』或分支机构对其国内某一无论用于出口还是内销的产品之生产、销售等环节给予特殊的扶持或优惠,并让其受益的行为。
2。《协议》的基本结构
《协议》整个文本分为11个部分,32个条款,以及7个附录。
第一部分是〃总则〃,有第1条〃补贴的定义〃和第2条〃专向『性』〃。
第二部分是〃禁止的补贴〃,有第3条〃禁止〃和第4条〃补救〃。
第三部分是〃可申诉的补贴〃,分别有第5条〃不利的影响〃、第6条〃严重侵害〃和第7条〃补救〃。
第四部分是〃不可申诉的补贴〃,有第8条〃不可申诉补贴的定义〃和第9条〃磋商与授权补救〃。
第五部分是〃反补贴措施〃,有从第10条到第23条共13条条款,这些条款分别规定了〃gatt1944第6条的适用〃、〃调查的发起和后续〃、〃证据〃、〃磋商〃、〃接受补贴者利益计算补贴量〃、〃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临时措施〃、〃承诺〃、〃反补贴税的施加与征收〃、〃追溯〃、〃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审查〃、〃公告和裁定的解释〃、〃司法审查〃。
第六部分是〃机构〃,即第24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和附属机构〃。
第七部分是〃通知与监督〃,有第25条〃通知〃和第26条〃监督〃。
第八部分是〃发展中成员〃,有第27条〃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待遇〃。
第九部分是〃过渡『性』安排〃,有第28条〃现有计划〃和第29条〃向市场经济转变〃。
第十部分是〃争端解决〃,有第30条〃争端解决〃。
第十一部分是〃最后条款〃,有第31条〃临时适用〃和第32条〃其它最后条款〃。
七个附件指:
附件1,出口补贴措施说明一览表,罗列了出口补贴措施的种类。
附件2,生产过程投入物消耗准则。
附件3,退税作为出口补贴缺席替代的认定准则。
附件4,从价补贴总量的计算。
附件5,关于收集有关严重危害的证据程序。
附件6,关于对在国外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程序。
附件7,关于执行禁止出口补贴豁免的发展中成员方名单。
八、wto反补贴法律制度
自wto成立,就与倾销、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如漆似胶〃不可分开。乌拉圭回合造成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为国际反补贴提供法律依据,也为我国提供法律借鉴。
1。补贴的种类
根据不同情况,《协议》把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不可申诉的补贴。这种区分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1)禁止的补贴
禁止补贴(prohibited subsidies)是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export performance),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将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将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
应禁止的具体补贴有:
第一,『政府』按出口实绩给企业的直接补贴;
第二,给予外汇留成或其它类似于任何出口激励的措施;
第三,经『政府』提供或授权的,在条件上使出口商品享受比国内运输费用更为优惠的交通、运输费用;
第四,由『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政府』计划,对出口生产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或者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进口或国内产品或服务,提供比用于国内生产消费中使用的相似的或直接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更为优惠的条件,以使有关产品享有条件比国际市场上出口商所享有的条件更为优惠;
第五,对出口直接(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赁、提成和所有其它形式的收入税及不动产税)或由企业支付或应支付的社会福利的全部或部分豁免,或给予特别的延期;
第六,与出口或出口实绩相联系的特殊税收减让,其优惠超过那些被批准的、以直接税为基础计算的国内消费品生产费用;
第七,对出口产品生产和分销的间接税的豁免或减少超过对那些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的生产和分销的税收;
第八,对出口产品或其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前期累进间接税的豁免、减少或延期超过对国内市场上出售的类似消费品或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前期累进间接税是指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消费投入(用以弥补正常的损耗)而征收,则这种出口产品前期累进间接税可以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而不管这种在国内市场出售的类似产品是否被豁免,减少或延期。这里的间接税是指销售产品、营业、增值、邮政、交换、发明及设备税、边境税及所有除直接税外的税收及进口费用;
第九,进口费用和豁免或退还超过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进口消费的投入(弥补正常损耗)税收;
第十,为了防止因弥补长期经营成本和项目损失,出口产品或交易风险项目成本的增加,『政府』或其特别机构优惠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项目;
第十一,『政府』或其特殊机构的出口信贷的提供,其低于它们实际使用的必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其利率代于它们为了取得相同期限和其他信贷条件及相同币种的出口信贷资金,而在国际资本市场借贷又须支付的资金利率),或者就通常为了保证在出口信贷条件范围内的物质利益,因出口商或取得信贷的机构所产生费用,由它们全部或部分代付;
第十二,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任何其它构成出口补贴的共同开支。
上列内容基本保留了东京回合反补贴规则的精华,第八项修改较大。
为了帮助判断各成员所实施和补贴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反补贴,wto专门设立了〃常设专家组〃(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之机构。
上文所述的有关禁止的补贴及条件情况之衡量标准不能在农产品协议管辖的领域内使用。
(2)可诉的补贴
可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不予以禁止的,但如果因补贴而给其它成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adverse effects);而受影响的成员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向适用补贴的成员提出质疑乃至诉讼的那一类补贴。根据《协议》第5条规定,〃负面影响〃指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损害了另一成员方面的国内产业;
第二,抵销或损害了其他成员在gatt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益,特别是在gatt1994第2条下的关税减让的利益;
第三,严重歧视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三种情况中的严重歧视的补贴与其余两种情况在影响其成员利益方面是不同的。所以《协议》专门规定一些判定这种严重歧视情况及其产生的后果的标准:
第一,严重歧视的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对某一个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种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非重复『性』的补贴;『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以抵销应付债务。
第二,其产生的后查: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方市场;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因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同类产品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的价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等;与前三年平均市场份额相比,初级产品或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额增加呈持续上升趋势。
(3)不可诉的补贴
《协议》第8条规定的不可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是指各成员所实施的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指责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它分为两类补贴;
第一,专向『性』补贴,即普遍『性』补贴。
第二,属于前述专向『性』补贴或可诉补贴范围的以下几种补贴:
1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合同基础上由高等教育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但这种资助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资助不超过工业研究开支的75%或用于预先竞争发展活动开支的50%;同时这种资助开支也是有范围限制的。
2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这种资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经济和行政特征方面是可被明确界定的相关地域;根据法律、规章或其它官方文件规定该地区属于明确的非暂时『性』的能公正和客观地确定落后地区;能用诸如人均收入或家庭平均收入或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能高于该领土内平均的85%等方法测定经济发展程度;失业率必须至少占有关领土内平均率的110%。
3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求而给予有关企业的资助。这种资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次『性』而非周期『性』;限定在为适用而改造工程开支20%;不含对辅助『性』投资的安装与投试开支;与企业计划减少废料和污染直接相关且比例上相称,不应含可取得的任何制造成本的节省;对所有企业提供采用新设备或生产过程的资助。
2。补贴的国际救济
不同的三种补贴带给贸易领域的影响自然也不相同,加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对它们的救济措施必然也要进行区别对待。wto的反补贴措施仍采用了可选择的两种制度……采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为wto规定相协调的国内反补贴制度。二者只能选一。
(1)禁止的补贴之救济
《协议》第3条明确规定各成员不能给予或维护被确定为禁止的补贴,为了实施这一规定,《协议》第4条对其进一步制定了救济规则。
1当wto某一成员方有理由认定另一成员方在给予或维持某项属于禁止的补贴,该成员方在任何时候可要求另一成员方磋商,并应书面说明这一补贴的存在和『性』质,以及提供有关证据,被认为实施补贴的被要求成员方应尽快进入磋商程序,以澄清事实并尽快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法。
2在提出要求磋商后的30天内仍不能达成各方都接受的解决办法,参与磋商的任一成员方均可将争端提交dsb,请求尽快成立一个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一经成立,即可请求本协议专门设立的5名成员组成的机构〃常设专家小组〃(pge)提供帮助,就争端中的补贴是否属于所规定的被禁止的补贴问题作出裁决。
3在争端上诉后30天内,上诉机构对上诉形成报告,并散发给争端各方,若延期,需要进行解释,无论如何该整个程序段不超过60天,接着dsb对上诉机构的报告进行表决,通过的报告应被争端方无条件地接受。
4不管是工作季的报告还是上诉机构的报告,一旦由dsb通过,有关争端方必须如期履行,否则,dsb将授权有关成员方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
5如果有关争端方依据wto争端解决一般程序相似,但按规定,该特别程序的时限与前者相比应少一半时间,除非特别程序有特别进限的规定。
(2)可诉的补贴之救济
根据《协议》第7条规定,如一成员的可申诉的补贴对其它成员方产生负面影响,可按照规定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1当一成员方有理由认定另一成员方实施了属于可诉的补贴,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妨碍或困严重歧视而产生损害时,可以要求磋商,但农产品协议第15条允许的补贴不包括在内。但磋商时要说明:a。有关补贴的存在和『性』质;b。对其产业造成的损害、消失、妨碍或严重歧视损害的证据。
2工作委报告、上诉机构报告和仲裁裁决等后继程序与前述禁止的补贴救济程序相似,但不同之处在于有关阶段『性』时要求。
(3)不可诉的补贴之救济
不可诉的补贴一般不会引起成起成员方的质疑或诉讼,根据《协议》第9条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成员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亦存在一些约束机制。
1约束机制。在实施属于不可诉的补贴之前成立方,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告拟将实施的补贴;每年还应提供最新有关即期报告,以让其他成员了解情况及进行评价。
2有限救济。如果一成员方认为某成员方实施不可诉的补贴严重影响其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该成员方可协议第9条的规定,要求进行磋商解决,如难以解决,可按与前述两种补贴之救济程序相似的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3。其他有关制度
除了上述的反补贴措施,我们还要了解其他相关制度,以通观整个补贴措施。
(1)管理机构
根据《协议》第24条之规定,应成立一个称为〃补贴与反补委员会〃(committee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简称〃委员会〃)管理补贴与反补贴事务。由5位在补贴和贸易方面有专长的资深专家组成的pge是其附属机构。
委员会由本协议(也即wto)各成员方代表组成,设有自己的『主席』,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若有成员方请求则需举行临时会议。其责任为执行本协议或全体成员方所赋予的职责,就实施与其目标有关的事项向各成员方提供磋商的机会和场所。此外,还有广泛的审议职能。
(2)通告和监督
《协议》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wto反补贴监督机制主要是通过各成员方向委员会通告补贴内容以及委员会对其进行审议来进行的,各成员方要履行通告的义务:
第一,每年6月30日前将包括补贴形式、单位和年度补贴额、政策目标、补贴目的、补贴时限统计数据及其它有关说明『性』事项在内的补贴通告委员会;
第二,成员方如认为其不存在有关规定作通告的事项,亦应书面通告秘书处;
第三,成员方应就其它成员方任何时候要求其通告的与补贴范围或『性』质有关的资料、信息或解释进行通告,否则将可能被诉诸委员会;
第四,成员方及时向委员会通告其国内反补贴调查的裁决结果、征收反补贴税的情况、反补贴主管机构和进行反补贴调查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其修改规定。
(3)发展中成员和过渡『性』安排
《协议》第27条规定,对某些补贴对发展中成员经济发展计划产生的重大的作用加以肯定。在反补贴方面,wto对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给予优惠待遇,有些方面还作了过渡『性』安排。
第一,在禁止的补贴方面,《协议》第3条第1款的补贴不适用于或需要一定条件才能适用于下列两类国家:一是协议附件7中所列的各发展中成员,即被联合国定为最不发达国家;二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的8年内不适用。一般发展中成员在wto正式运作后5年内不适用。
第二,在可诉的补贴方面,对于发展中成员实施的或维持的可诉的补贴(造成严重损害之补贴除外),各成员可不采取救济措施,除非业已实施的这种补贴以取代或妨碍成员的相同产品进入该补贴之发展成员市场的方式造成另一成员在wto中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或造成对进口成员国内产业的损害;如果发展中成员的一类补贴属于或关系到其正在进行的私有化计划,则此类补贴的规定不能应用,但一些类私有化计划及补贴应有明确的期限,并且要向委员会通告。
第三,在反补贴调查方面,如果主管当局确定,1对有关产品的补贴总水平超过产品价值的2%,2经补贴的进口数量占进口成员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