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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三国的近现代史-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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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特别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中国少数民族与汉族相比虽然在人口数量上差距很大,但是在物质生活条件和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等方面与汉民族有同等的地位,少数民族语言、风俗等文化还得到保护与发展。宪法明确保护妇女的参政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使妇女能够充分享受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受教育机会和就业率也都有明显的提高。在中国流行着“妇女可顶半边天”的说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新中国成立时,正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严重对立的冷战时期,西方大国对中国进行了孤立、封锁。中国政府积极与亚洲各国联络,参与国际事务。1954年,中国总理周恩来在日内瓦召开的解决朝鲜问题的会议休会之际访问印度,与尼赫鲁总理发表联合声明,提出了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关系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一原则在1955年的万隆会议(也称为亚非会议)上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宣言》中加以确认,并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  栏目1 两面的麦克阿瑟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1880~1964)虽然是美国的军人,却是对东亚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人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他曾担任陆军五星上将,战后被任命为盟军最高司令官(GHQ),成了统治日本及朝鲜半岛南部的最高领导人。战后对麦克阿瑟的评价见仁见智,从中可以看出他完全不同的两个侧面。  首先,麦克阿瑟怀着强烈的使日本非军事化的信念,进行了前面介绍的改革。可能是由于这个原因,特别是在占领日本的初期,舆论称麦克阿瑟是“解放者”。每天,他都可以收到几百封来自日本国民的信,而其中多数是感谢信,称赞他是“活生生的救世主”、“世界上最伟大的首领”等等,甚至有人将麦克阿瑟的照片取代了天皇的照片而悬挂起来。  然而,麦克阿瑟又有一副与上面完全不同的特别严厉的面孔,那就是有着非常强烈的反共思想,在强化冷战方面作为司令官的冷峻的面孔。根据他的命令,一万名以上的日共党员从政府机关及民间企业被开除。尤其是朝鲜战争一爆发,他立刻成了指挥作战的司令官,将美军从日本送上朝鲜半岛。为填补美军离开后造成的空白,他要求日本组织警察预备队。开始的时候,他踌躇满志地要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军队全部歼灭,而战争陷入泥潭时,他又主张使用原子弹并对中国本土进行攻击。因为屡次越权擅自做主,麦克阿瑟最终被美国的杜鲁门总统解除了司令官的职务。  两种面孔固然是麦克阿瑟个人的性格体现,但是不是也可以认为是美国在东亚政策上的“两张面孔”呢?  栏目2 遥远的故国  日本在战争中曾经把约72万朝鲜人、4万中国人强制送到日本服劳役。另外,还把朝鲜人掳到萨哈林和库页岛及中国的东北和南方。包括军人在内的约660万日本人在战后滞留在国外。其中,约77万人在朝鲜,约155万人在中国东北。战后,这些人大部分都回国了。但是不能回国的,及在回国途中死亡的人也不在少数。  “满蒙开拓团”的悲剧  战前根据日本的国策而被送到中国东北的日本农民(满蒙开拓团)和作为“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队”被送出去的少年们,在8月9日苏军参战后,成了掩护日本军队逃跑的“盾牌”。 在逃难途中不少人因饥寒交迫而丧失生命。其中也有的被迫与双亲分离而留在中国,成了被中国养父母养育的孩子。据说这些被中国养父母抚养的日本孤儿超过了3000人。  “浮岛丸”事件  日本宣布投降后第九天的8月24日,驶入京都舞鹤港的船只“浮岛丸”突然发生爆炸沉没了。当时,船上有在战争中被征到日本的朝鲜劳动者及其家属约4000人。他们乘船从日本的青森出发,准备经过舞鹤到朝鲜的釜山。关于爆炸的原因,有的说是中了战争中美国军队投下的水雷,也有的说与日本军人有关。当时,政府只发表了死亡549人的消息,其他的情况只字未提。  萨哈林岛上的弃民  直到日本战败时,在当时日本领有的萨哈林岛(库页岛)南部还有许多日本人,也有战争期间被征到那里的朝鲜劳工。战后,苏联占领那里的时候,有大约30万日本人和4。3万朝鲜人。但后来日本人被遣送回国,而朝鲜人却仍被留在当地无法回国,被称为“弃民”。


第二部分  战后的东亚第6节 对日本“历史清算”的质疑

  一 东京审判  “东京审判”的正式名称是“远东国际军事审判”。同在德国的纽伦堡审判一样,都是由盟国设立的审判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轴心国战争罪行的法庭。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战胜国向战败国只是要求赔款及割让领土,但是,这也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火种。鉴于这一教训,人们考虑这一次国际审判,要在调查的基础上,重在追究战争的责任。但是,东京审判究竟审判了什么呢?  在东京审判中,确定的战争责任有:①对和平的犯罪,即违反国际条约策划(包括共同谋划)、准备、发动、实施侵略战争的罪行;②对人道的犯罪,即战争中(包括战前)对一般居民的杀戮、歼灭等非人道的行为或出于政治的、人种的、宗教的原因对一般居民的迫害的罪行;③通常的战争犯罪,即战斗人员或非战斗人员对交战国进行的一定的行为。  在“通常的战争犯罪”之外,这次审判增加了“对人道的犯罪”和“对和平的犯罪”两条新原则,这是为了使国际审判能够追究国家指导者的刑事责任。  被审判的是哪些人?  东京审判设在东京市之谷的原陆军省(现在的自卫队市之谷驻屯地),从1946年5月开始,持续了两年半的时间。来自11个同盟国的法官审判了犯有对和平之罪的25人,作为A级战犯。由于政府和军队在战败之际为掩盖罪行烧毁了大量的资料,所以将取证的重点放在听取证人的证词上,当然这也有很大的困难。  如果没有这样的审判,诸如太平洋战争的开战过程,日本军队实施的拷问、强奸及在南京进行的大屠杀,对俘虏的非人道的行为等等,是决不可能被公诸于世的。从这一角度看,审判是有很大意义的。日本国民原来从不知道日本军队居然犯下了如此暴行,这也使他们的心灵受到了极大的冲击。1948年11月,判决东条英机(太平洋战争爆发时担任首相、陆相)、板垣征四郎(陆相、发动九一八事变及策划成立“满洲国”)、松井石根(华中方面军司令官、南京大屠杀时的最高责任者)等7人死刑,判决南次郎(陆相、原朝鲜总督)等16人为终身监禁。  未被审判的是哪些人?  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所以对审判有绝对的发言权。基于利用天皇的影响而顺利实施占领的考虑,美国与天皇的亲信及政治家合谋,以“东条等陆军军人对战争负责”为由,使昭和天皇免除了战争的罪责。官僚及财阀等人的责任也未被追究。澳大利亚的韦伯审判长对此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认为“进行战争必须要得到天皇的许可,如果天皇不希望战争的话,应该可以不予许可的”,但是他的意见没有影响判决。  东京审判侧重于日本对美英作战的罪行,而没有考虑日本把台湾、朝鲜变成殖民地的罪行,对“慰安妇”制度等性暴力问题也没有从正面触及。至于731细菌部队及使用毒气的化学战的责任者,也以把技术资料交给美国为条件被免于追究责任。  遗留的问题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表示接受了东京判决的结果。因美国的冷战政策,审判只进行了一次便结束了。此后,战犯嫌疑人被全部释放。25名A级战犯中,除了7人被判死刑外,其余的也全部被释放。A级战犯嫌疑人,曾任东条内阁工商大臣的岸信介后来还当了首相。由于日本对亚洲的战争责任认识至今仍很暧昧,重新认识战争责任,搞清战争责任,是留给日本的课题。  二 旧金山和约与赔偿、补偿问题  对于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因日军的暴行而受到的伤害,亚洲各国的受害者至今仍发出“没有任何补偿”这样的呼声。可是,日本政府却表示“赔偿问题已经全部解决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现象呢?让我们通过旧金山媾和条约来进行分析。  旧金山会议及和约  旧金山媾和条约,正式名称是“对日和平条约”。其目的是为了正式结束亚洲太平洋战争,商讨对战争受害的赔偿,使日本与盟国实现关系正常化。会议于1951年9月在旧金山召开,与日本交战的52个国家参加了这个会议。  但是关于这一会议的召开,与日本相邻的韩国与中国有不同的声音。韩国总统李承晚认为:“与日本帝国主义进行了最长时间抗争的韩国人,被从对日媾和条约的签字国上排除,是完全不能理解的。”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提出强烈抗议:“美国擅自召开对日媾和会议,却将中国这样同日本进行战争的国家排除在外,是破坏缔结真正的和平条约的行为。”而日本国内以东京大学校长南原繁为首的知识分子组成的和平问题谈话会也表示:“日本不要仅仅和两个世界一侧的国家媾和,必须维护宪法的和平精神,与全部国家媾和。”  中国与韩国未被邀请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对意见呢?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台湾,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均没有被邀请出席会议。在邀请中国大陆还是台湾出席会议的问题上,由于美国和英国有分歧,结果决定均不邀请。韩国虽然要求参加,但是被认为是战败国日本的旧殖民地而并非盟国,所以被排除在外。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加入联合国,所以从来没有作为讨论的对象。另外,参加会议的国家当中,苏联等三国没有在和约上签字。  在旧金山媾和条约签字的同一天,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也签字了。这象征着日本重新回到由美国主导的西方国际社会,而与中国及韩国的关系没有改善。  暧昧的、被遗留的赔偿、补偿问题  有关赔偿问题,旧金山媾和条约第14条规定:日本应对在战争中受到伤害的盟国予以赔偿,鉴于目前日本经济状态的困难,盟国在希望获得赔偿之际,也可考虑以日本人劳务形式(并非金钱及财物)的赔偿。  这一条款意味着几乎盟国全都放弃了对日要求赔偿的权力。结果日本仅对东南亚4国进行了赔偿。但都是在“赔偿”的名义下,进行经济合作或用贸易的形式,没有对受害者个人进行补偿。  另外,条约中规定日本正式放弃在华的权利及利益,承认朝鲜的独立,结束对台湾的占领。然而,该条约却不承认日本对其原来的殖民地朝鲜和台湾两地的赔偿,仅规定在涉及处理日本遗留在当地财产(请求权)时,可与日本在直接商量后决定。就是说,在媾和条约中,不承认因日本对殖民地进行统治和发动战争对朝鲜和中国造成的伤害而进行的赔偿与补偿。  从东亚的和平与和解的观点来看,旧金山媾和条约还存留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旧金山媾和条约与赔偿、补偿  参加国  拒绝参加或未被邀请的国家  盟国中46国(美国、英国等)放弃赔偿  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南越赔偿(以经济协力、贸易形式)  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拒绝签字。在日苏共同宣言(1956年)中,放弃赔偿要求。  缅甸拒绝参加。赔偿(以经济协力、贸易形式)。  未参加。在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中放弃赔偿要求。台湾曾在“日台和平条约”(1952年)中放弃赔偿要求。  大韩民国未参加。日韩条约(1965年)中“经济协力”。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未参加。迄今未实现与日本邦交正常化。


第二部分  战后的东亚第7节 殖民地统治及战争遗留的社会问题

  朝鲜及中国台湾战前就成了日本的殖民地,当地的许多人被强行征用到了日本,还取得了“日本国籍”住在了日本。另外,战争时期,大陆的中国人也有作为劳工被强行征到日本的。战后,这些人又该何去何从呢?  居住在日本的朝鲜人、台湾人  日本战败之时,国内有超过200万的朝鲜人,占当时朝鲜总人口的1/10左右。如果没有日本对朝鲜的殖民统治,决不可能有如此数量的朝鲜人渡海来到日本吧!这些人中的3/4虽然在战后第二年就通过自己的努力回国了,然而,由于日本对携带出国的财产有严格限制,加上朝鲜半岛南北分裂,祖国尚处于混乱中,仍约有65万人留在了日本。这些人及他们的后代现在成了在日韩国、朝鲜人(这一概念有时也包括持有日本国籍者)。另外,台湾人中也有因相同原因留在日本的。  从“日本国民”到“外国人”  盟军占领日本时期,在日朝鲜人和台湾人被作为“持有日本国籍”的人,而实际上是被“视为外国人”,处于十分矛盾的境遇。比如,日本政府认为作为“日本国民”必须接受日本的教育,因此取缔朝鲜人的民族教育。但另一方面,1947年5月,又规定那些人应依照“外国人登录令”的要求履行登录的义务。1952年4月,由于旧金山和约签订,日本恢复主权。那些人便逐渐失去了“日本国籍”,被视为一般外国人,同样适用于“出入国管理令”。这样一来,由于他们“在国籍上不属于日本人”,在养老金、儿童医疗等社会保障及就业、居住等方面就受到了差别待遇。  被遗忘的战后补偿  在作为殖民地被日本统治时期,约45万朝鲜人和台湾人以“日本人”的身份被征兵成为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送上了战场,其中5万人战死。另外,作为劳动者被集体强行征用到日本本土及萨哈林岛等地的煤矿、矿山、军需工厂等进行强制劳动的朝鲜人约72万。日本政府虽然于1952年4月开始对原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的日本人进行个人补偿,但是对上述朝鲜人、台湾人,则以“并非日本国籍”而不予补偿。因此,从1952年开始,居住在日本的原军人或军队的文职人员的朝鲜人开始了要求补偿的运动。这是最早要求战后补偿的运动。  20世纪70年代时,在广岛和长崎遭受原子弹爆炸伤害,后来回国的朝鲜人(4。3万人),被强行掳掠至萨哈林岛的战后遗留的朝鲜人(4。3万人),以及原日军士兵中的台湾人等向日本法院提起了要求补偿的诉讼。不过关心此事的日本人却并不多。  在战争中,日本将大约4万中国人强制征用到日本各地劳动。战后,其中大部分人回到祖国。可是,也有一些人留在了日本。如刘连仁在日本战败前夕逃到北海道的山中,度过了14年的逃亡生活,1958年才被发现。  90年代后,由于“慰安妇”问题在国际上被提了出来,被强制征用的中国劳工也掀起了追究日本政府及企业的法律责任的诉讼。  被遗留下来的社会歧视  到2002年,常住在日本的外国人共有约191万(占总人口的1。5%)。其中,最多的是韩国·朝鲜人(约61万人),其次是中国人。在日韩国·朝鲜人的大部分是在日本出生长大的第二到第五代。日本政府在1982年批准了难民条约,规定“内外人平等”,所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国籍差别对待变少了。但战后补偿问题和社会歧视依然存在。  原殖民地出身的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统计表   复员兵 阵亡者 合计  台湾 176877 30306 207183  朝鲜 220159 22182 242341  合计 397036 52488 449524  栏目1  其他的战犯审判  再让我们看看东京审判之外的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争犯罪的审判吧。  德国的纽伦堡审判  这是在美、苏、英、法四国主导下,对纳粹的主要战争罪犯和组织的国际军事审判。它比东京审判开始得早,从1945年11月起历时一年,在德国的纽伦堡市法院进行,最后宣布了包括死刑在内的判决。该审判采用了“对人道的犯罪”与“对和平的犯罪”这一新的提法,在历史上首次追究挑起战争的个人的刑事责任,对东京审判等战后的战犯审判以很大的影响。  对日本BC级战犯的审判  除了东京审判,对BC级的日本战犯也进行了审判。东京审判是针对战争指导者即A级战犯的,而BC级战犯审判,则是针对虐杀·虐待俘虏及一般市民的“通常的战争犯罪”。美、英、澳大利亚、菲律宾、中国等7个同盟国从1945年10月开始到1951年4月在49处法庭对5700名原日本军人和文职人员提起诉讼,其中有984人被判死刑。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审判中,追究了“马尼拉大屠杀”的指挥官山下奉文陆军大将的责任,判处其死刑。  在这些BC级战争罪犯中,作为“原日本兵”而受到审判的朝鲜人有148人,台湾人173人(其中各有23人和26人被判死刑)。他们几乎全部是俘虏收容所的看守。这些朝鲜人和台湾人作为“日本国民”被判刑。这些人出狱后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但是被日本政府以“不是日本人”而驳回。但是,作为原战犯的日本人却得到了补偿。  原BC级战犯李鹤来(1925年生于朝鲜,曾在泰国的俘虏收容所服役,在澳大利亚被判处死刑,后减刑)的证言:“我们不是在乞讨,而是要告诉日本政府一句话:‘还没有完呢’。因为我们认为:征用我们并使我们成为战犯是日本政府的责任。”  ——〔日〕内海爱子《朝鲜人BC级战犯的记录》  栏目2  战后补偿的国际比较   日本的战后补偿主要针对日本人的原军人和文职人员,即以“对战争做出贡献的人”为中心,但对国内的民间人士和原殖民地的人,对亚洲的战争受害者个人却没有补偿。那么,在日本以外的各国,对战争受害者又是如何进行战后补偿的呢?  德国  德国(原西德)于1950年制订了《联邦援护法》,不分军人和平民,凡是战争牺牲者一律实施援护。1956年又制订《联邦补偿法》,对在大量杀戮犹太人的纳粹罪行中的受害者,以支付养老金的方式加以补偿。后来,对根据《联邦补偿法》仍未能获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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