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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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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商泽林,在对违章人的违章行为未依法处罚的情况下强行扣其车辆,后又非法强行带走违章人,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许辉在讯问违章人的过程中,伙同他人对其进行殴打。二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及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导致违章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1998年8月7日《重庆晨报》载,7月11日凌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路花安胡同居民李福祥家里被盗。凌晨2时30分左右,李福祥来到康安派出所报案,值班民警让他早上八点半以后再来。当李在上班时间再次来到康安派出所,要求立案处理。派出所有人私下对他说:“出现场也没用,破不了案,还得扣我们的分。”因之拒绝立案。十多天过去了,派出所一直无人过问,也不给立案。就在8月5日,又一个邻居家也在夜里被盗,大家干脆不去报案,都说去了也没人管。附近居民为此人心惶惶。 


        《检察日报》1998年7月27日报道,7月14日8时30分,陕西秦牛锅炉厂驻西宁办事处人员薛文化、赵玉林到他们租用的西宁商业大厦后院的住房取东西,发现屋内有人提着装有现金的密码箱从后窗逃走。薛、赵二人和另一民工立即将其抓住。小偷几次挣脱,因周围人多终被制服。为防小偷再次逃跑,薛、赵二人脱掉他的鞋子,抽掉他的裤带,而后将其扭送到东大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门口,小偷狗急跳墙,一口咬住薛的右手。薛竭力扭住小偷走进值班室,被小偷推倒在沙发上。该所所长和几位民警见状,不问青红皂白,放着小偷不管,却把被小偷压在沙发上的薛文化双脚提起,倒拖到院子里,将其双手用手铐反铐起来,还拳打脚踢。在场的赵玉林高声大喊:“你们抓错人了!”一位民警恶狠狠地说:“再犟,就铐起来!”吓得赵玉林连忙跑出派出所。站在院子里的小偷见无人对他过问,便提着裤子逃之夭夭了。 

        30分钟后,一民警发现铐错了人,才打开薛的手铐,让其回去。 

        《法制日报》1998年7月19日文,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镇党委书记胡解放最近因受贿罪被判刑。胡的落网,再次印证了民间那句老话:“纸是包不住火的。”有谁能想到,准备用来包住胡的那层“纸”,竟是建德市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1997年11月21日,建德市法院开庭审理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唐某受贿案。当公诉人提请法庭让包工头章志贵出庭作证后,章却“答非所问”,将他向镇党委书记胡解放行贿5000元及胡索贿的事和盘托出,法庭一时哗然。 

        其实,章志贵此举“蓄谋已久”,此前他在接受检察院传讯时,就供出了胡解放受贿的事。但检察院没有立案,而个别检察官竟向胡通风报信。于是,章即受到匿名电话的威胁。此后,章接连向许多部门反映,都石沉大海,不得已,他才在审理唐某受贿案时,将胡某的丑行和盘托出。 

        1997年10月6日,检察院曾为下涯镇卫生院院长受贿案传讯章志贵,让他交代“不正当经济往来”,章误以为他与胡解放之间的事“东窗事发”,就把他向胡行贿5000元、胡又索贿1。2万元的事供了出来,却遭到检察官的斥责。他接受讯问回家后,妻子告诉他,头天晚上胡将1。7万元还了回来。原来,他还在检察院接受讯问时,检察长胡世乾却与另一位副检察长赶到下涯镇,在酒席桌上,这两位检察官“严厉批评”了胡解放“借钱不还”的行为。胡解放自然心领神会,马上“还钱”。此后,这位检察长在许多公开场合解释,他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干部”。 

        建德市检察院个别检察官的所作所为让人大惑不解:既然干部违法犯罪有人保护,那谁又去保护无辜的老百姓呢?又由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呢? 

        据《新民晚报》报道,中国还没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但西宁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某法院法官却认为有。 
        近日西宁礼让建筑公司状告《青海法制报》的一篇报道失实。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上诉状中称,“青海法制报第700期刊登的《古稀老人该去何方》,严重违背我国《新闻法》中有关新闻报道真实性……”被告的名称都写错了。 

        受理此案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不但沿用被告是“青海法制日报”的说法,而且在判决书中写到:“本院认为,被告青海法制日报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盲目发表此报道,违背了我国‘新闻法’中真实性的原则”云云。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青海法制报社败诉,报社不服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社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撤销了区、市法院的判决。有关人士指出,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案所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齐鲁晚报》载文,河北容城县法院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完成“创收”指标,将不属本院管辖的案子“变通”立案,带人跨省抓人质,致使人质途中死亡,日前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据了解,容城县法院从1997年开始采用下达经济指标的办法推动全院工作,即年初给每个审判法庭及办公室、研究室等单位下达不同数量的经济指标,并规定了严格的评比检查办法和奖惩措施。“创收”收入则按一定比例返还各庭、室,用于修车、加油及招待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奖金分发给办案人员。一时间,容城法院出现了上下围着“指标”转、人人想法多“创收”的局面。 

        今年2月18日,经济二庭庭长阴贺新为多完成“创收”指标,通过熟人介绍,将本不属容城法院管辖,天津市张某、杨某与湖南谢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案“变通”后受理下来,收取了案件受理费1万元。2月20日晚,应两位当事人要求,阴贺新带领助理审判员黄顺田与张某、杨某雇两辆出租车赶赴湖南省邵东县,向谢某讨债,并商定如对方不还钱,就将其抓回做“人质”。到邵东县后,张某见要钱无望,便按计划将谢某骗上车,强行带走。途中,阴贺新授意给谢某戴上了背铐,塞在车的前、后座之间。张某和杨某还脱下外套、毛衣捂盖在挣扎、呼叫的谢某头上。车行至武汉附近,谢某窒息死亡。2月23日凌晨,阴贺新等人拉着谢某的尸体到容城县公安局自首。 

        这起恶性事件在河北省领导的重视下得到了严肃处理。容城县法院下达“创收”指标的做法被制止;近日阴贺新作为主犯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黄顺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8年7月15日《法制日报》文,7月14日,辽宁省辽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陈明珠告诉记者,一起由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个别人员制造的,使辽阳市佟二堡三户业主蒙冤的案件拖延两年之后,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经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已得到解决。近日,四平市检察院退回对三户业主的60万元罚款,还给7名受害人76万元的经济赔偿。违法办案的四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雄安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反贪局三处处长杨玉峰被撤职。 

        据了解,1995年12月1日,有一男一女来到辽阳市佟二堡皮装大厅三楼屈明才的精品间订购某名牌皮装。12月3日,这二人给屈明才扔下8000元定金,订购100件皮装,同时,强调要他们指定的商标。12月9日,一个名叫卜丽杰的女人来到闽振刚父子开办的服装厂,订购某名牌皮夹克100件,交定金2万元。这两次订货的取货日期均是12月16日。12月16日,四平市检察院一些检察官伪装成提货人前来这两处提货。当货物装上车后,提货人掐断电话线,拿出手铐,以打假为名将屈明才及其儿子屈连涛和闵振刚及其儿子闵家玉、闵家成戴上手铐,拉到四平市关押。1996年1月29日,在四平市广兴茂商厦租柜台经营的辽阳籍皮装业户洪旭、阎晓艳夫妇也被杨玉峰以打击假冒产品为名抓走。此前,杨玉峰化名某厂厂长李伟向洪、阎夫妇订做了80件某名牌皮衣。这7名受害人先后由家属和亲友筹集交纳60万元赎金后,才被陆续放回,最长的被关押45天。 

        此案发生后,屈明才、闵振刚等7名受害人走上了申诉之路。1997年3月,在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靖等四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吉林省四平市检察院为筹集资金建办公楼,诱导他人制造假货,然后逮捕,令家属用钱赎人的违法行为的建议”。今年3月,辽阳市市长龚尚武等四位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再次提出解决此案的建议。人大代表的建议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委托专人调查处理此事。从1997年6月至今年6月,吉林省检察院、省人大和四平市检察院、市人大领导共10次赴辽宁省、辽阳市,最终使此案得到协商解决。 


        1998年7月22日《杭州日报》下午版报道说,某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动真格”,查出了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裁判不公、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问题,均进行了“严肃处理”。举例说,审判员戚某,承办一起离婚案时,“未向越某(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就在越某不在场的情况下,伪造了调解笔录和调解书”,确认原被告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对子女进行安置。报道说,法院认定威某“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严乎?“记大过”是行政上的次高处分,离“开除”只一步之遥了;错误的性质定为“违反法定程序”,且是“严重地违反”。于是乎,这样的处理被媒体作为“动真格”的典型予以宣扬。但是,凡神经正常的人,都会说戚某太幸运了。他虽然犯了“错误”,但组织上认为那是工作上差错;虽然“错误”是严重的,但组织也是很有人情味的,他绝无“下岗”之忧,法官还是可以当下去的。一个本该做更重处理的人,就这样被“动真格”地“保护”了起来,并颇为滑稽地作为“教育整顿”的丰硕成果。 

        林林总总的怪异之事,就实实在在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令人觉得似乎不是真的,颇有捏造之嫌。而只有那些进入怪异之事其中的受害者,在真相大白于天下之时才冒出一身冷汗。 

        事实上,平民百姓对一些似乎不怪异的事是熟视无睹了: 
        在一些成市,如果身着交警服装的人登上了你的出租车,他们十有八九是不会掏钱的,当然也没有车主敢向他们收钱。 
        对于许多从事娱乐业的工商户来说,最发怵的就是发现公安人员进店来“检查工作”,他们通常在歌厅里欢饮一番以后,一言不发地扬长而去了,然后隔三差五地又来巡查一回。 

        由于这样的现象,群众于是给司法人员加了一个雅号,叫“特殊公民”。所谓特殊公民,自然就是指不受法律规则约束的人群。他们通常上路不守交通规则,办案不守司法守则,做生意不守信用原则,对群众不守爱民法则,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民众则大要特权。 

        也有人对这些“特殊公民”的危害性不以为意,认为不过是吃吃喝喝、占点小便宜,只是作风问题,无关大局。实则不然,基层司法人员朝夕与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无不关系到百姓利益,他们的行为发生偏差,轻则影响司法机关形象,重则激化干群矛盾、动摇社会安定的根本。 

        尽管政法干部头顶大盖帽,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表明他们有无视法纪的特权,那么,如此多的“大盖帽们”知法犯法,原因何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政权专政的最重要手段,拥有极大的权力和社会影响,这种权力一旦失去控制,便会酿成绝对的腐败。”法学家李曙光做了分析。 

        权力酿成腐败,绝对权力酿成绝对腐败。一些公检法人员敢于自恃为“特殊公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手中的权力没有有效的监督控制。因此,要从根本上治理司法系统的特权腐败,就必须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将他们的权力置于人民的绝对监督之下。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强调要对少数违法司法人员从严处置。这一举动表明了司法系统清除自身的问题的决心。但人们不应对治理司法腐败的难度过于小视。在当前,人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期盼:司法系统不能成为特殊公民的收容所。 

 第二章 公民,你为何恐怖

                 一、警察的腐败是最恐怖的腐败 

          徐成新去派出所询问案情,竟被非法拘禁并遭殴打。费玉琢被非法限 
        制人身自由,上诉获胜后公安局还要抓他归案。民警与被羁押的犯人一同 
        “蹦迪”,犯人伺机脱逃。粗暴执法致人死命,警察竟弃尸荒郊……人民 
        警察的形象被玷污。 

        如果说,党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是最可耻的腐败,法官和检察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那么人民警察的腐败是最恐怖的腐败。 
        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卫士,一身警服体现着一身正气,令人肃然起敬。如今,由于个别警察玩忽职守、粗暴执法、刑讯逼供、知法犯法,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玩忽职守。1998年4月6日下午,山西汾阳市贾家庄镇北廓村的徐成新、徐成宏(徐会坛之子)去当地派出所询问徐会坛于1997年正月被殴打一案的处理结果,没成想却遭到一顿毒打。 

        “下午4时许,我们来到派出所,见办公室里坐着2人,就问哪位是王志平所长。其中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说:‘你们有什么事?’我们问他贾家庄镇北廓村徐会坛被人殴打一年多了,怎么到现在还没有处理?什么时候处理?那人没有回答,站起来就走,我以为他就是所长,便再三追问。这时另一个年轻人出去,叫来一个人(后知该人即是派出所所长王志平)。该人进来问:‘你们是哪里的?’我说:‘北廓村的。’这人听后喊了一声:‘北廓村的就打。’照着我脑后给了两拳,又用警棍朝我身上乱打。我被打倒在地后,王志平又拿出手铐将我的双手铐住。我在地上挣扎着往起站,王志平又用绳子将我双脚捆住,对我进行毒打。与此同时,徐成宏也被他们用手铐铐在了旁边的床上,进行毒打。他们一边打,一边还喊:‘今天就把你送进去。’后来有人来了,王志平才将捆在我脚上的绳子解开,并通我承认到派出所是寻衅闹事。我说我是来问事的,怎么会是闹事!接下来他们把我拖到另一间屋里(我此时已不能走路),就在此期间,他们将徐成宏屈打成招,‘承认’酒后闹事。就这样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许,他们才给我们下手铐。此时我们被非法拘禁已达六七个小时之久。 

        “我被王志平等非法拘禁殴打后,浑身青紫、肿胀,双眼视物不清、头疼、身痛不能翻身,两手腕被手铐划伤,双脚被捆伤。1998年4月8日我入住公安法医门诊治疗,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了轻度伤害。 

        “鉴于以上事实,王志平等人已触犯了法律。然而,我们向有关部门控告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徐成新泣不成声地叙述着,表示以后再也不敢去派出所了。 

        为帮本地人讨要钱款,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以办理诈骗案为名,超越职权,随意动用强制措施,对原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腾飞经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费玉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费玉琢不服,将黄骅市公安局告到法院。然而,就在法院判他胜诉后,黄骅市公安局竟又要抓他归案。 

        早在1995年5月,通北林业局腾飞经济贸易公司与沧州渤海工贸中心签订了《粮油合作经营协议书》。按协议,工贸中心于同年6月27日发往通北一车皮大米、小米和面粉(双方约定总价值为188920元)。货到后的第二天,腾飞公司即开始负责销售,但顾客却反映米、面质量不好,因此,销售不畅。经检查发现,面粉不是合同约定的特一级粉,大米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天津小站稻。工贸中心也承认米、面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双方决定降价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工贸中心共取款项78317。5元,还有52738。24元未取走。腾飞公司多次打电话给工贸中心要求前来结账,均不见来人。不料,同年11月29日,河北省黄骅市公安局中捷分局却派人将费玉琢抓到黄骅,并一次次地逼费玉琢给单位和家属打电话,拿钱赎人。几经交涉,直到12月12日在交了10万元钱后,费玉琢才被放回家。至此已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天,致使他的身心健康和财产蒙受了巨大损失,他所代表的公司也因此被撤销。 

        在被放的当天,费玉琢被强迫在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字,并将签字日期提前到“11月29日”。办案人员在收了钱后,给费玉琢打了一个写有这样内容的“收条”:今收到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腾飞经贸公司交出欠款及赔偿费共计查拾万元。同时还给他出示了一个“案情结论”:此案经审理,费玉琢虽有诈骗行为,但其情节较轻,费本人态度较好,为体现党的法律政策,对费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1。追回全部本金及赔偿一部分经济损失;2。不追究费玉琢的刑事责任;3。此案侦结。 

        1997年5月,费玉琢将黄骅市公安局告到了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原告有诈骗嫌疑的证据,故被告认定原告有诈骗行为不能成立。同时还认为,被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违反法定程序,所收原告欠款、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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