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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义.洗冤集录-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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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减一等”者。其获囚之处及死首之所即须遣使速报应减死之处,若有驿之
处发驿报之。若使人及官司稽留令不得减罪,致使囚已决讫者,“以入人罪
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从故入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若失稽迟从失入罪
上减一等,总减罪人四等,徒二年。官司及使人,各以所由为坐。


疑罪

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疑,谓虚实之证等,是非之理均;或事涉疑
似,傍无证见;或傍有闻证,事非疑似之类。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
为异议,议不得过三。

【疏】议曰:“疑罪”,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各依所犯以赎论”,
谓依所疑之罪,用赎法收赎。注云“疑,谓虚实之证等”,谓八品以下及庶
人,一人证虚,一人证实,二人以上虚实之证其数各等;或七品以上,各据
众证定罪,亦各虚实之数等。“是非之理均”,谓有是处,亦有非处,其理
各均。“或事涉疑似”,谓赃状涉于疑似,傍无证见之人;或傍有闻见之人,
其事全非疑似。称“之类”者,或行迹是,状验非;或闻证同,情理异。疑
状既广,不可备论,故云“之类”。“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法官执见
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议不得过三”,
谓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
故云“议不得过三”。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
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
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
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
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
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
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
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
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
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
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
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
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
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
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
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
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
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
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
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
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
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
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
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
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
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
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
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
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
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
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
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
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
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
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
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
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
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
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
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
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
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
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
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
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二、检复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
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
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
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
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
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
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
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
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
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
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
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
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
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
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
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
字人。齐足,先令扎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
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吊处高下,元踏甚处、是甚物上得
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
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
高下。若是落水湥溃嘁词Ы糯ν梁邸⒏呦录傲克成睢�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扎四至了,但令扛明净处,且未用汤
水酒醋。先于检一遍,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
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
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
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
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三、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
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
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
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
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
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
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
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
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
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
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
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
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
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
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
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
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
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
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
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
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
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
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妇
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
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
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
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
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
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
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
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
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
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
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
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
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
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
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
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
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
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
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
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湥馈B渌鄙�
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湥婪置鳌�
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
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
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
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
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
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
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
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
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
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
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
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
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
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
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


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
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
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
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
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
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
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
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
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
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
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
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
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
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
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
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
髑髅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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