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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②,——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
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③,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④。
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①贝尔(Bayle,1647—1706年)
,法国作家与哲学家,《历史与批评大辞典》一书的作者。华伯登,见前第2卷,第7章注。——译注②此处“一般的”系指人类社会,“特殊的”则指政治社会(即国家)
;相应于人类社会的为人类宗教,相应于政治社会的则为公民宗教(即政治宗教)。——译注③“福音书宗教”为启示的宗教,系与自然的宗教相对而言;可参看《爱弥儿》第4卷,“一个萨伏依牧师的信仰宣言。”——译注④ “自然的神圣权利”系与自然的人类权利相对而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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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102
法定的崇拜表现①。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神圣权利。
还有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个首领、两个祖国②,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
喇嘛教便是如此;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称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上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如果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那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③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
①《爱弥儿》第4卷:“千万别混淆了宗教的仪式与宗教,上帝所要求的崇拜乃是内心的崇拜,这种内心的崇拜,只要它诚恳,就永远都是一致的。……至于崇拜仪式,虽说它也应该和良好的秩序一致,但却纯粹是一种政治的事情;崇拜仪式完全不需要什么启示。”——译注②“两个祖国”
指一方面既有国家组织,另一方面又有教会组织。——译注③“第二种宗教”指古代异教城邦的民族宗教。——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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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①。
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②,也就是基督教了,——但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和今天的基督教是全然不同的。
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正的宗教,作为同一个上帝的儿女的人类也就认识到大家都是弟兄,而且把他们结合在一起的那个社会是至死也不会解体的。
可是这种宗教既然与政治体没有任何特殊的关系③,就
①原文为拉丁文,系罗马人对于犯罪者所用的诅咒词;一个人被诅咒之后,就被认为是已经摒除在社会之外并且已经为神所遗弃。——译注②“人类的宗教”即一般的或普遍的宗教,系与各国家、各民族的特殊的或具体的宗教相对而言。——译注③《新约。使徒行传》第10章,第34—35节:“我真看出上帝是不偏待人。
原来各国中,那行义畏主的人,都为主所悦纳。“——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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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让法律去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力量,而不能再给它增加任何别的力量;因此特殊社会①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②就不能再起作用了。更有甚的是,它远不能使公民全心全意依附于国家,反而使公民脱离国家,正如他们脱离尘世间的一切事物那样。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更加违反社会精神的了。
③
有人告诉我们说,一个真正基督徒的民族将会构成一个人们可能想象的最完美的社会。我对这种假设只看到有一个很大的难点,那就是,一个真正的基督徒的社会将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
④
我甚至还要说,这种具有其全部的完美性的假想的社会,就决不会是最强有力的,也不会是最持久的。由于它是完美的,所以它便缺乏联系力⑤;它那毁灭性的缺陷,也就存在于
①“特殊社会”系与普遍的人类社会相对而言,卢梭1763年7月15日《致乌斯特里(Usteri)书》:“大社会,亦即整个的人类社会,是建立在人道与博爱的基础之上的。我说,并且一贯说,基督教是有利于大社会的。但特殊社会,亦即政治社会和公民社会,则完全建立在另一个原则上。”——译注②“特殊社会的最重大的联系之一”指宗教。——译注③1762年10月21日卢梭友人穆尔图(Moultou)致卢梭书:“当你说基督教是违反社会精神的时候,我以为这就又回到了那个说法:仁爱越是扩大,就越会松弛。我们在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是自己的兄弟时,我们就无法划清他们和我们的同胞公民之间的重大界限了。
因此,基督教的体系之有利于人类普遍的社会,要更有甚于它之有利于特殊的社会;而基督徒之具有世界性也更有甚于他的爱国心。“——译注④”不会再成其为一个人类的社会“1763年7月15日《致乌斯特里书》:”可爱的朋友,别忘了你们的基督徒也是人,而我设想他们的完美也只是人类所能允许的完美。我的书并不是为神而写的。“——译注⑤”联系力“指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利益。——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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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那完美性的本身之中。
①
人人都会尽自己的责任;人民是守法的,首领是公正的、有节制的,行政官是正直的、廉洁的,士兵是不怕死的;这里既没有浮华虚夸,也没有骄奢侈纵;这一切都非常之好,可是让我们再进一步看一看吧。
基督教是一种纯精神的宗教,一心只关怀天上的事物;基督徒的祖国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的确,基督徒在尽自己的责任,然而他是以一种深沉的、决不计较自己的成败得失的心情在尽自己的责任。只要他自己问心无愧,无论世上的一切是好是坏对他都无足轻重。如果国家繁荣,他也几乎不敢分享公共的幸福,他怕自己会因国家的光荣而骄傲起来;如果国家衰微,他也要祝福上帝的手在对自己的人民进行惩罚。
为了使社会得以太平,和谐得以保持,所有的公民就必须毫无例外地都是同样善良的基督徒。但是,只要不幸出现了任何一个野心家、任何一个伪善者,例如一个卡提里那②或是一个克伦威尔③;那末,这位野心家或伪善者在他那些虔诚
①《致乌斯特里书》:“这是纯粹人为的建设〔指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译者〕,所以真正的基督教认为这只是尘世上的事情而不让我们去关心它。
只有人类的邪恶才使这种建设成为必要,只有人类的感情才能保持这种建设。如果你把你们那些基督徒的一切邪恶都给去掉,他们就不再需要官员,也不再需要法律;如果你把他们所具有的人类感情都给去掉,社会联系便立刻丧失它的动力;再也没有进取心,再也无所谓光荣,对于一切的爱好就再也不那么热烈了。个别的利益被摧毁了;但是由于缺乏适当的支持,政治体便陷入衰弱状态。“——译注②见本书第4卷,第6章法。——译注③克伦威尔(见本书第4卷,第1章注)于1648年废英王查理第一,自任”护国主“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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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胞中间,就一定会畅通无阻的。基督教的仁爱,轻易不许人把自己的邻人想得很坏。一旦这个野心家或伪善者出于某种机智,居然发现了足以欺骗世人并攫取一部分公共权威的艺术之后,于是他就成了尊严的化身,上帝也就要人们去尊敬他;不久他又有了权力,于是上帝也就要人们去服从他。
如果这位权力的受任者滥用其权力的话,那就是上帝在用鞭子惩罚自己的儿女了。人们有意要驱逐篡夺者,但那就要扰乱公共的安宁,就要使用暴力,就要流血;这一切都与基督徒的温良是格格不入的。而且归根到底,我们在这种苦难的深渊里究竟是自由的还是被奴役的,又有什么关系呢?根本的问题乃是要上升天堂,而听天由命只不过是上升天堂的另一种手段而已。
假如爆发了对外战争,那末公民们就会毫不为难地出发作战,他们之中决不会有任何人梦想到临阵脱逃的;他们在尽自己的责任,但是对于胜利却没有热情;他们善于效死更甚于战胜敌人。他们究竟是战胜者还是战败者,那又有什么关系呢?
上帝难道不比他们自己更明白他们应该是怎样的吗?
就请想象,一个骄横慓悍而意气激昂的敌人,会从他们的这种斯多葛主义①里得到多少好处吧!把那些对于光荣与对于祖国充满着热爱的豪侠慷慨的民族,面对面地摆在这种基督教民族之前吧,试想你那基督教共和国是在和斯巴达或者罗马面对着面吧;这些虔诚的基督徒恐怕还没有来得及看清楚
①斯多葛主义,为古希腊末期流行的一个哲学流派,这一派哲学主张克制感情服从命运。——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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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会被击溃、被粉碎、被消灭的;或许他们可以保全下来,但那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敌人对他们心怀鄙夷的缘故。
在我看来,法比乌斯①手下兵士们的誓言是一个很好的誓言;他们并不宣誓要效死或者要战胜,他们只是宣誓要以胜利者的资格凯旋,而且他们信守了自己的誓言。基督徒是从来不做这样的事情的,他们会以为这是在试探上帝了。
②
然而,当我说一个基督教的共和国时,我已经是错了;因为这两个名词是相互排斥的。基督教只宣扬奴役与服从。它的精神是太有利于暴君制了,以致暴君制不能不是经常从中得到好处的。真正的基督徒被造就出来就是作奴隶的;他们知道这一点,可是对此却几乎是无动于衷;这短促的一生在他们的心目之中是太没有价值了。
有人向我们说,基督徒的军队是很出色的。我否认这一点;就请他们给我指出这种事实来吧。至于我,我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基督徒的军队。有人会向我指出十字军来。关于十字军的勇敢这里不必争论,我只要指出十字军远远不是基督徒,他们乃是牧师的兵士,他们乃是教会的公民;他们是在为他们的精神的国家而作战的,但是这个精神的国家却不
①即审慎者法比乌斯(FabiusleTemporiseur,即FabiusCountrator,约公元前275—203年)
,布匿战争中的罗马大将。以下所述,事见李维《罗马史》第2卷,第45章。——译注②《旧约。申命记》第6家,第16节:“你们不可试探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新约。马太福音》第4章,第7节:“经上记着说,不可试探主你的上帝。”
;又见《路加福音》第4章,第12节。——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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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怎么回事竟被教会弄成为尘世的了①。很好地明了了这一点之后,这就又回到异教主义去了;福音书从不曾建立过什么民族的宗教,因此在基督徒之间,任何神圣的战争都是不可能的②。
在异教皇帝③的麾下,基督徒兵士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的作家都肯定这一点,而且我也相信这一点;但那乃是对异教军队的一场荣誉竞争。自从皇帝成为了基督徒,这种竞争就不复存在了;并且当十字架驱逐了鹰旗④之后,罗马的全部尚武精神也就消失了。
然而,撇开政治的考虑不谈,现在让我们回到权利问题上来;并且让我们在这一重要之点上确定我们的原则。社会公约所赋予主权者的统治臣民的权利,正如我已经说过的⑤,决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界限之外⑥。因此臣民们的意见所应
①此处意谓:基督教的“精神的国家”本来是“不属于这个世界的”
,但是十字军东征却把尘世上的圣城(耶路撒冷)与精神上的国家混为一谈。——译注②“神圣的战争”指宗教战争;“是不可能的”指在理论上应该是不可能的。——译注③“异教皇帝”
指罗马皇帝。
第一个接受基督教的罗马皇帝为君士坦丁大帝(306—337)
,在此以前的罗马皇帝都是异教徒。——译注④十字架为基督教的标志,鹰旗为罗马的军旗;“十字架驱逐了鹰旗”指基督教取代异教成为罗马国教。——译注⑤见本书第2卷,第4章。——译注⑥阿冉松侯爵①说:“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在不伤害别人的范围之内都是完全自由的。”
这是一条不可变更的界限;没有人能够把它规定得更确切了。
我几次在引证这篇公众尚不知道的手稿时,都不禁为我能对这位卓越可钦的人物表示敬意而感到愉悦,他一直到了大臣的任内还始终保持着一颗真正的公民的心,并且对自己国家的政府保持着一种正确而健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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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遵从于主权者的,⒇也仅仅以那些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意见为限。可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宗教可以使他们热爱自己的责任,这件事却是对国家很有重要关系的。但这种宗教的教条,却唯有当其涉及到道德与责任——而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的时候,才与国家及其成员有关。此外,每个人便都可以有他自己所喜欢的意见,而主权者对于这些意见是不能过问的①。因为,既然主权者对另一个世界是根本无能为力的,所以只要臣民们今生是好公民,则无论他们来世的命运如何,就都不是主权者的事情了②。
⒇ ①此处有的版本作“阿侯爵”
,1762年版本则作“阿侯”。下文系引自阿冉松《法国古代与近代政府论》。——译注①1762年11月18日卢梭《致巴黎大主教鲍孟(Beaumont)书》:“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了解别人是不是自以为有公平正直的义务,主权者也有权考察每个人建立这种义务所根据的理由。然而与道德无关的、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人们行动而且也绝不致诱人犯法的那些意见,则每个人在这些方面就都可以自行作主判断,而没有任何人可以有任何权利或任何兴趣来规定别人的思想方式。”
——译注②《致巴黎大主教鲍孟书》:“为什么一个人要检查另一个人的信仰呢?
为什么国家要检查公民的信仰呢?那就是因为人们认为人类的信仰能决定他们的道德,而他们对于来生的观念又取决于他们今生的行为的缘故。如果事情不是这样的话;那末他们信仰什么,或者他们表现为信仰什么,又有什么关系呢?“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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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要有一篇纯属公民信仰的宣言①,这篇宣言的条款应该由主权者规定;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只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没有这种感情则一个人既不可能是良好的公民,也不可能是忠实的臣民。
②它虽然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它们,但是它可以把任何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它可以驱逐这种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的反社会性,因为他们不可能真诚地爱法律、爱正义,也不可能在必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
③但如果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
①1756年8月18日卢梭《致伏尔泰书》:“因此我要求每个国家都应该有一部精神法典,或者说一篇公民信仰的宣言;在肯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须承认的社会准则;在否定方面它应该包括每个人都须加以拒绝的不宽容的准则,倒不是因为它们不虔敬,而是因为它们是有煽动性的。一切与法典相符的宗教都应当被允许,而一切与法典不符的宗教都应当被禁止。除了这一唯一的法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