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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我们很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的人民,但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法权②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多一点,就会颠覆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却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有了权力的话,那就绝不会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
当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并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③的时候,则保民官制
①“监察委员”
(Ephore,拉丁文Ephorus,源出希腊文ρs)为斯巴达自O K古即有的制度。监察委员共五人,由公民大会选出,组成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的设置最初是为了在公民中维持斯巴达的风纪(对人民的权威)。
国王出征时,有监察委员二人同行,监督国王的行动(对政府的权威)。监察委员可以征集军队、课税并执行一切审判职务(对人民的权威)。
监察委员最初具有民主性,公元前五至四世纪逐渐转变为保障上层利益的寡头机关,并掌握极广泛的行政权与司法权。——译注②罗马保民官没有徽帜、扈从,选举不需要占卜;但有一定的司法权。——译注③此处正本作“行使……法律”
(dispenserleslois)
;通行各本多作“废除……法律”
(dispenserdeslois)
,是错误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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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蜕化为暴君制。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但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了它的腐化。
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①,终于由他的继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等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于是到克里奥门尼斯②之后,斯巴达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灭亡的;而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度的权力,靠着原是为了自由而制订的法律的帮助,最后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保障了③。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是一种血腥的法庭,它对于贵族与对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之后,它远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反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人听闻的勾当④。
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数是两个,后来是五个,他们还希望把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形果然不出所
①阿基斯(Agis)
,指斯巴达王阿基斯第四(公元前245—241年在位)
,他因为实行改革,恢复古代莱格古士的制度,被监察委员会处死。——译注②克里奥门尼斯(Cléomène,即Cleomenes)
,指斯巴达王克里奥门尼斯第三(公元前236—222年在位)。
他逮捕并杀死了监察委员,恢复了古代的制度;后败于马其顿人,客死埃及。事见普鲁塔克《英雄传》。——译注③凯撒于公元前48年任终身保民官(Tribuniciapotestas)
,从而获得了他个人终身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其后公元前36年屋大维(即奥古斯都)
获得了同样的权利。这样便结束了罗马共和国而开始了罗马帝国的历史。——译注④威尼斯十人会议作为公安委员会而言,有权处理一切叛国案件;而暗杀则为他们所经常采用的手段。——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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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381
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①。
①《山中书简》第9书:“我不能原谅罗马人的错误;我已经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谈过了。我曾指责过罗马人篡夺了行政权力,而他们本应该只能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我已经指明了保民官制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而设置、人们所应该加给它的限制以及这一切应该怎样做法。
在罗马,这些规则并没有好好地被遵守;罗马人本来应该是做得更好一些的。
但是也必须看到罗马的保民官除了滥用职权之外,还做了些什么事;假如这种制度运用得当的话,他们会有什么做不到的事呢?“
又,《波兰政府论》第7章:“行政权的经常转手,可以防止一切制度之被人篡夺。
每一个国王在他的御位期间,都会朝着专制的权力迈出几步。然而选举他的继承者,则会迫使继承者倒退回来而不能继续前进;每一代国王在登基时都要受到传统公约(pactaconventa)的约束,一切都得从原点出发。因此,尽管有着趋于专制主义的习惯倾向,但并不会有真正的前进。“——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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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独裁制①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
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
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②。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①罗马独裁制创立于公元前501年。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一个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
独裁制于公元前44年废止。
有关本章中所论述的罗马独裁制,可参看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3章。——译注②此处意谓不应该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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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独裁制581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
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灭;行政官①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②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
①“行政官”指上面所说的“最高首领”。——译注②这一任命是在夜间秘密进行的,仿佛是人们由于把一个人置于法律之上而感到羞愧似的①。
①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34章:“一个独裁者的产生对执政官们说来不免是很难堪的,因为执政官本是国家的首领,现在也和其他人一样变成了臣民。
明智的罗马人于是就让执政官本人具有任命独裁者的权力,他们认为……这样一来,执政官对于自己所任命的独裁者就不会有什么嫉妒之心了,因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伤害自己总比别人伤害自己要好些。但到了[共和国——译者]末期,罗马人就不再选任独裁者,而采取把独裁的权力直接赋予给一个执政官的办法,授权时致词如下:愿执政官负责,使国家不受任何损害。“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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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阿尔比①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
②
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
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③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
①阿尔比(Albelalongue,拉丁文Alba-longa)
为罗马拉丁区最古的城市,于罗马王政时期第三王TulusHostilias时被毁,居民(即阿尔班人,见本书第4卷第4章注)移入罗马。——译注②此处波拉翁注本不分段。——译注③“罗马早期”指罗马共和国早期。——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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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独裁制781
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①。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②。
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里那③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
①独裁者(dictateur,拉丁文dictator)原称“人民首领”。电子书
magisterpopuli或“最高领袖”
praetormaximus,是国家紧急时期所任命的特殊行政官,赋有绝对的权力。但早期罗马,除了在发生战争或叛乱的情形而外,还任命独裁者来主持宗教上的某些仪式或民事上的一些典礼,任务执行完毕之后,独裁者立即退位。因此,罗马早期所谓独裁者与后来在国家处于紧急时期所任命的具有全权的独裁者,其涵义并不完全相同。——译注②《山中书简》,第9书:“罗马的枷锁绝不是在罗马铸成的,而是在她的军队里铸成的;正是由于他们的征服,他们才丧失了自己的自由。他们自由的丧失并不是由于保民官的缘故。”——译注③卡提里那(Catilina,公元前108—62年)
,罗马贵族,原为苏拉部将,公元前63年竞选执政官失败后发动政变,受到以执政官西塞罗为首的共和派的镇压。——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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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应当期待的。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①。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②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③。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能,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
①在罗马不经审判就宣告一个公民为犯罪,乃是非法的。但西塞罗于谘询了元老院之后,立即对卡提里那事件的同谋者执行死刑,而不允许他们向人民上诉。——译注②指镇压卡提里那谋叛事件。——译注③而这正是在提名一个独裁者时,他所无从肯定的事;因为他既不敢提自己的名,也不能确定他的同僚会提他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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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981
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律①,监察官②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
①这个区别在于:“法律”是成文的,“意见”是不成文的。——译注②监察官(censeur,拉丁文censor)
根据惯例系从退职的执政官中间选出。
监察官为罗马的高级行政官,其职务为监察公民的道德风纪,监督五年一度的人口调查(census)
,登计人口与财产。监察官两名,由人民大会选举,任期五年,自公元前433年以后缩短为十八个月。监察官制于公元前443(?)年创立,公元前22年废止。——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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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
立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①。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8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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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191
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①。
我已经在别处②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