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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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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我说在玛尔斯教场上,因为百人团大会是在这里召开的。至于其他两种。。。。。。。

    形式,则人民是在市场上或是在别的地方开会的,这时候“按人头计数”的人就。。

    具有和最高级的公民一样的作用和权威了。

    ②“罗马公共会场”即罗马市场(Forum)。按罗马建于七座小山上,七座小山之间的狭长地带,长期以来即为罗马市集所在,公共集会也在这里举行。——译注③“库里亚大会”

    (comicesparcuries)

    ,拉丁文comitiacuriata。——译注④“百人团大会”

    (comicesparcenturies)

    ,拉丁文comitiacenturiata。——译注⑤“部族大会”

    (comicespartribus)

    ,拉丁文comitiatributa。——译注

…… 175

    271第 四 卷

    族大会则是人民的保民官的创制。任何法律唯有人民大会才能批准,任何行政官唯有人民大会才能选举;而且既然没有一个公民是不编入某一个库里亚、某一个百人团或某一个部族之内的,因此每个公民都不能被排除投票权,因此罗马人民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都真正是主权者。

    为了使大会得以合法地召开,为了使它的行为具有法律的力量,就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召集大会的团体或行政官必须赋有为此所必需的权威;第二是大会必须在一个法定的日期举行;第三是占卜必须是吉兆。

    第一条规定的原因不需要再作解释了。第二条乃是一项政策措施;这样,在节日与市集的日子就不许举行人民大会,因为这时乡村的人们都进罗马城去办自己的事,所以没有时间能到公共会场上来呆一天。由于有第三条,元老院便可以约束一个高傲而激动的民族,并且可以及时抑制要谋反的保民官的狂热;然而保民官却也找出了各种办法来摆脱这种束缚。

    法律与首领的选举,绝不是提请人民大会议决的唯一事项;罗马人民还篡取了政府最重要的各种职能,①我们可以说,欧洲的命运便是在他们的大会里规定的。开会目的的多样性,就使得这些会议根据其所要表决的事情而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

    要评判这些不同的形式,只须加以比较就够了。罗穆鲁

    ①罗马的行政权最初只属于国王及少数贵族,元老院由少数贵族中产生。——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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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371

    斯创设库里亚①的用意,是要以人民遏制元老院,又以元老院遏制人民,而他自己则同等地驾驭这二者。于是,他便通过这种形式赋予了人民以整个数量上的权威,用以平衡他所留给贵族们的权势上的与财富上的权威。然而,按照国君制的精神,罗穆鲁斯仍然是留给了贵族们以更多的便利,因为贵族们的受保护者②可以影响到投票的多数③。这种值得赞美的保护主④与受保护者的制度,真是一项政治的与人道的杰作;没有这种制度的话,与共和国的精神是如此之背道而驰的贵族制就无法维持了。唯有罗马才有这种荣誉为全世界做出来这样优异的榜样⑤,这一制度从未造成过流弊,但也永远不曾为后人所仿效。

    这种库里亚的形式既然在王政时期一直存在到塞尔维乌斯的时代为止,而塔尔干王朝末期的统治又根本不被人认为

    ①关于罗穆鲁斯创制的故事纯属传说,不能认为是信史。作者这里采用的说法,是根据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的第9章。——译注②“受保护者”

    (clients,拉丁文cliens)指古代罗马受贵族保护的平民。古罗马的保护制度(拉丁文clientela)为平民与贵族之间的一种依附关系。根据这种制度,受保护者对保护主应表示尊敬、忠心并负有按期交纳金钱或实物的义务,在人民大会中应顺从保护主的意见而投票。保护主则指导受保护者,在法庭上为受保护者辩护,当受保护者贫困时予以相当的补助。在罗马王政时期和早期共和国时期,受保护者集团是罗马贵族的主要社会支柱。——译注③当时计票的方法似乎并不是如作者此处所说的按人数计票,而是按家庭计票的。家族之长系以家族成员及其被保护人的名义进行投票。——译注④“保护主”

    (patron)

    ,拉丁文patronus。——译注⑤按罗马传说,保护制度也是罗穆鲁斯首创的。事实上,保护制度远较罗穆鲁斯的时代为早,在城邦出现之前,就已存于氏族之中了。在古代希腊和意大利曾经普遍地存在过这种制度。——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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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1第 四 卷

    是合法的;所以一般就以legescuriat(库里亚法)

    这个名词N来指王政时期的法律。

    在共和时期,库里亚经常只限于四个城市部族,而且仅只包括罗马城的民众;所以这些库里亚既不能与作为贵族之首的元老院相适应,也不能与虽然是平民但却是作为富裕公民之首的保民官相适应。因而它们便丧失了信用,它们威信扫地到了这种地步,竟致它们的三十名役吏①集合起来就做出了库里亚大会所应该做的事情。

    百人团的划分法是如此之有利于贵族制,以致人们起初很难看出:人民大会既然是以百人团大会为名,而执政官、监察官和其他的象牙行政官②又都是由它选出的,那末何以元老院在其中却始终不能占优势。事实上,构成了全体罗马人民六个级的这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第一级就占了其中的九

    ①役吏,见本书第3卷,第15章注。

    罗马共和时期的人民大会有三种形式,即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库里业大会为罗马人民大会最古老的形式,王政时期即已存在,具有最大权威。塞尔维乌斯改革之前,它是“罗马人民”

    (PopulusRomanus)及贵族的唯一集会形式。百人团大会和部族大会出现之后,库里亚大会便丧失了它的实际意义,而仅仅保留着形式。它只有一种纯属形式的权利,即把统治权(imperium)依一项库里亚法授给百人团大会所选举出来的高级官吏。这样做的时候并不需要库里亚的成员出席,只需要三十个库里亚有三十名役吏和三名占卜祭司出席就够了。——译注②“象牙行政官”

    (magistratscurules,拉丁文curulis)

    ,指古罗马有资格坐象牙椅的官吏,即执政官、大法官(préteur)

    、监察官、象牙司礼官(édilescurules)和独裁者。——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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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571

    十八个①;而且既然是只按百人团来计票,所以第一级一个级就超过了所有其他各级票数的总和。当第一级所有的百人团②意见都一致的时候,人们干脆就不再计算票数了;最少数的人所决定的事,便被通过成为大多数人的决议。因而我们可以说,在百人团大会里一切事情之由金钱的多少来规定,要远甚于其由票数的多少来规定。

    然而,这种极端的权威却有两种方法可以缓冲。

    首先,保民官照例是,而且大多数的平民也总是属于富有者的等级的;所以他们便在这第一级里面与贵族们的威信分庭抗礼。

    第二种方法是这样的:不让百人团一开始就按他们的级别——这总是要从第一级开头的——进行投票,而是用抽签抽出一个百人团,让这个百人团③单独进行选举;然后在另一天再按等级召集全体的百人团重新进行这同一项选举,而通

    ①第一级九十八个百人团中包括十八个骑兵百人团和八十个步兵百人团。——译注②正本作“第一级所有的百人团”

    (toutesescenturies)

    ,有的版本作“所有这些百人团”

    (toutescesceuturies)。——译注③被这样抽签所抽中的那个百人团,就叫做praerogativa①,因为人们要让它第一个去投票,而这就是prérogative这个名词的由来。

    ①praerogativa,拉丁文“优先”。此字原指罗马人民大会中投第一票的部族或百人团。下面的prérogative为法文“优先”。

    这里所提到的这一改革是盖乌斯。革拉古所实行的。

    这一抽签首先由第一级的一个百人团来进行,叫作“优先百人团”

    (centuriapraerogativa)

    ,然后再依次按各级的顺序由各个百人团来进行,而不是如作者此处所说的可以由任何一级的一个百人团来进行。抽签与中签均带有很大的宗教神秘性,而不是如作者此处所说的只是为了以民主制的精神来消除特权。——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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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1第 四 卷

    常结果也都相符。

    这样,开例示范的权威便按民主制的原则,由级别让给了抽签。

    这种办法还产生了另一种好处,那就是乡村的公民在两次选举之间,可以有时间了解临时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优点,以便在了解情况以后才投他们的票。但是在要求迅速的借口之下,这种办法便终于被废止了,于是两次选举就在同一天之内进行。

    确切地说,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部族大会只能由保民官召集;会上选出保民官并通过平民制定的法律①。

    元老院在这里不仅毫无地位,而且甚至没有出席的权利;元老们既然不得不服从他们自己并不能投票表决的那些法律②,所以在这方面,就要比一个最卑微的公民还更少自由。

    但这种不公道却全然被人误解了,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一个不曾容纳其全体成员的公共团体的法令全部失效的。当所有的贵族以他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而出席大会时,他们这时已经是单纯的个人,所以便很难影响到这种按人计票的表决形式,因为在这里最渺不足道的无产者也可以和首席元老③一样。

    由此可见,除了如此众多的人民由于投票时各种不同的

    ①“平民制定的法律”

    (plébiscites)

    ,拉丁文plebiscitum。——译注②据传说,罗马保民官制度创立于公元前494年。至少自公元前471年以后,便已在部族大会上进行选举保民官。在整个罗马共和时期,只有平民才能担任保民官。最初保民官只召集人民大会,担任大会的主席,并提出建议;其后逐渐参与一般立法,并取得了召集元老院开会的权利。——译注③“首席元老”

    (princedusénat)

    ,拉丁文princepsenatus。——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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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771

    分配方式而产生的秩序之外,这些分配方式的本身也并不能归结为是无关重要的形式;其中的每一种,对于当时使得人们之所以要选择这一方式的目的来说,都有其相对的作用。

    这里无庸多谈细节,根据以上的阐述就可以得出结论说:部族大会最有利于人民的政府,而百人团大会则最有利于贵族制。至于库里亚大会,那里唯独罗马民众构成了其中的大多数,它就只能有利于暴君制与险恶的用心;所以库里亚大会便遭人非难,就连那些叛乱者们也都避免使用这种可能使自己的谋划过份暴露的办法。毫无疑义,罗马人民的全部尊严唯有在百人团大会里才能充分表现出来,唯有百人团大会才是全体的;因为在库里亚大会里没有包括乡村各部族,而在部族大会里又没有包括元老院和贵族。

    至于计算票数的方法,在早期罗马人中间就像他们的风尚一样地简单,虽说还不如斯巴达那么简单。每个人都高声唱出自己的一票,由一个记录员依次把它们记下来;每个部族中的多数票便决定了本部族表决的结果,各部族间的多数票就决定了人民表决的结果;库里亚和百人团也是这样。唯有正直在公民中间占有统治地位,人人都耻于公开地投票赞成一种不公正的意见或一个不体面的臣民的时候,这种办法才是好的;但是当人民腐化而可以进行贿选的时候,那就适宜于采用秘密的投票方法了,为的是可以用不信任来制止贿选者,并且也可以给那些流氓无赖们提供一种不至于沦为卖

…… 181

    871第 四 卷

    国贼的办法①。

    我知道西赛罗是谴责这种改变的,②而且他把共和国的灭亡部分地归咎于这一点。可是,我虽然也能体会西赛罗的权威在这里所应有的份量,但我却不能同意他的意见。相反地,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类的改变做得太不够了,才促成了国家的灭亡。正像健康人的营养不宜于病人一样,我们也决不能要求把适用于善良人民的同样的法律拿来治理腐化了的人民。没有什么比威尼斯共和国的悠久的历史更能证明这条准则的了;威尼斯共和国的影子至今还存在③,就完全是因为威尼斯的法律仅仅适用于坏人④。

    于是,每个公民都被分给一张票,每个公民在投这张票时都可以不让别人知道他的意见是什么⑤。同时,关于收票、

    ①此处意谓流氓无赖虽然出卖了自己的选票,但因为投票是秘密进行的,所以仍然可以不投贿选者的票,从而可以不至于出卖自己的国家。百人团会议最初是公开投票的,至公元前二世纪末叶改为秘密投票。——译注②见西赛罗《论法律》第4卷,第15—17章。——译注③威尼斯建国于公元451年,在卢梭写《社会契约论》的时候,威尼斯共和国还存在着,直到《社会契约论》出版以后三十年才告结束。——译注④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18章:“一个共和国诞生时建立了种种政令和法律,这时人民都是善良的;后来人民变坏了,这些法律也就不能再适用了。

    ……在罗马,如果人们想要保持自由的话,就必须重新规定政府的体制,而且由于同一理由,也必须制定适合时宜的新法律;因为对于一种坏材料只能用不同于治理好材料的另一种方式去治理它,而对于完全相反的臣民,人们也不能只规定一种雷同的形式。“——译注⑤罗马公民进行秘密投票是不记名的,每个公民只需在自己的票上写上A。

    (拉丁文“否”antiquo的简写)

    ,或者U。

    R。

    (拉丁文“是”Utirogas的简写)。——译注

…… 182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971

    计票、比较数字等等,还确定了一些新的手续。但是所有这些都未能防止负责这项职务①的官吏们的忠诚不经常受到怀疑。最后,为了防止投票的舞弊与交易,还制定过种种禁令,而其数目之多却正好表明了它们的无效。

    到了末期②,罗马人就常常不得不乞援于种种非常的权宜手段来补救法律的不足了。有时候,他们就假托神迹,然而这种办法只能欺骗人民,却不能欺骗统治人民的人;有时候,乘候选人还没有来得及进行阴谋活动之前,就突然召集一次大会;有时候,因为看出人民已被人争取过去要参与为非作歹的一方了,于是就一味空谈,把整个议程都消磨掉。

    然而野心家终于规避了这一切。可是,最难于置信的却是:在这样的流弊泛滥之中,这么广大的人民,幸而赖有他们那些古代的成规,竟从未停止过选举行政官、通过法律、审判案件以及处理一切公私事务,而且几乎和元老院亲身做起来是同样地轻松顺利。

    ①Custodes,distributores①,rogatoresufragiorum。

    (选票的监督、分配与查询)。

    ①按1762年的版本,此字作distributores(拉丁文“分配”)

    ,1782年及以后的各版本中此字作diributores(拉丁文:“收集”)。——译注②“末期”指罗马共和的末期。——译注

…… 183

    081第 四 卷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当人们不能在国家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确定一个严格的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一机构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主权者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是在这两方面之间,形成一种联系,也可以说是一个比例中项①。

    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②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护者。它有时候可以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的保民官在罗马所做的那样③;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样;并且有时候,又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

    ①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第7章。——译注②本章所谓的“保民官”

    ,其含义和古罗马的保民官不尽相同,是历史上所从未有过的。——译注③罗马“人民的保民官”

    或“平民保民官”

    (tribundupeuple,拉丁文tribunplebis)只能从平民中间选出,他们的职责是保卫平民不受贵族高级官吏的侵犯。——译注

…… 184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181

    委员①在斯巴达所做的那样。

    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该具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这一方面,保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止一切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我们很明显地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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