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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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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卢梭



…… 1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社会契约论一名:政治权利的原理〔法〕卢梭著

    何兆武译

…… 2

    译者前言

    卢梭(J。

    J。

    Rouseau,1712—1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美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

    本书的中心思想是: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本书立论的观点虽然基本上是唯心主义的,但在十八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前夜提出,终究起过进步的历史作用。社会契约的理论集中地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民主理想:针对封建制度和等级特权,提出了争取自由和平等的战斗口号,并要求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继承和体现了卢梭的理论精神和政治理想。

    本书已经成为世界思想史上的重要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代的各国资产阶级曾经把卢梭的这本《社会契约论》当作福音。以卢梭为代表的天赋人权思想在本世纪的初期传到我国,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曾经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同时也要看到,卢梭并没有能超出他自己时代的和阶级的局限。

    他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代表小资产阶级(小私有者)的利益和要求的呼声,而天赋人权的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那个阶级所有制的理想化与理论化而已。所以本

…… 3

    2译者前言

    书虽然有着许多光辉的民主思想和辩证法因素,但同时也包括了大量空想的、反科学的观点和方法。这是我们应该注意加以分析的。

    本书根据奥比蔼(Aubier)版,摩。哈伯瓦斯(M。

    Halbwachs)

    注释本译出,翻译过程中对照了1827年菲尔涅(Furne)版《卢梭全集》本和比较通行的另外几种版本。

    凡遇各本在文字上有出入的地方,均在脚注中注明。

    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在更名为《社会契约论》移交商务印书馆重版。乘这次重版的机会,我对全书译文做了较大的修订;但由于自己水平所限,译文和注释中错误或不当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得到专业工作者和读者们的指正。

    1963年11月此次再版,又根据伏汉(C。

    E。

    Vaughan)

    本(剑桥两卷本,1962,及龙门一卷本,1914)和波拉翁(G。

    Beaulavon)本(格拉赛一卷本,1920)全部重校过。注释亦有较大的增删,大多采自哈伯瓦斯,伏汉、波拉翁各家以及其他通行各本,个别地方亦间下己意,以期有助于理解原文。

    《日内瓦手稿》第二章有关国家起源的理论,与本书中一些基本论点,颇多可以互相参证之处,为历来的研究者所重视,此次亦一并译出,作为附录,供读者参考。

    1979年3月

…… 4

    目  录

    前 言………………………………………………………………4…

    第一卷①………………………………………………………………………6…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7…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8…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1…2第四章 论奴隶制…………………………………………………………1…4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最初的约定…………………………………2…1第六章 论社会公约………………………………………………………2…3第七章 论主权者…………………………………………………………2…8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3…1第九章 论财产权…………………………………………………………3…3第二卷②………………………………………………………………………3…8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3…8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4…0第三章 公意是否可能错误………………………………………………4…3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4…5第五章 论生死权…………………………………………………………5…0第六章 论法律……………………………………………………………5…3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译注②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立法。”——译注

…… 5

    2目 录

    第七章 论立法者…………………………………………………………5…9第八章 论人民……………………………………………………………6…6第九章 论人民(续)……………………………………………………7…0第十章 论人民(续)……………………………………………………7…3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7…7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8…1第三卷①………………………………………………………………………8…4第一章 政府总论…………………………………………………………8…4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9…2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9…6第四章 论民主制…………………………………………………………9…8第五章 论贵族制………………………………………………………1…01第六章 论国君制………………………………………………………1…04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1…14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1…16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1…23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1…26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1…31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1…33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1…34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1…37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1…39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1…44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1…46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1…48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讨论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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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3

    第四卷①……………………………………………………………………1…52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1…52第二章 论投票…………………………………………………………1…55第三章 论选举…………………………………………………………1…59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1…63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1…80第六章 论独裁制………………………………………………………1…84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1…89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1…92第九章 结论……………………………………………………………2…12附录 《日内瓦手稿》第二章…………………………………2…14译名对照表………………………………………………………2…25

    ①此处伏汉本尚有如下标题:“本卷于继续讨论政治法时,将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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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这篇简短的论文,是我以前不自量力从事而后来又久已放弃了的一部长篇著作①的撮要。就已经写成的各部分中可供采择的各段而言,本文最为重要,而且自以为还不是不值

    ①此处“一部长篇著作”

    ,系指作者原来计划要写的《政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忏悔录》第2卷,第9章,1756年:“在我准备从事的各种著作中,我思索得最久的、我所最感兴趣的、我愿意终生从事而且我以为会使我享有盛名的,就是我的《政治制度论》一书。”

    卢梭于1761年完成《新哀洛漪思》一书后,又重新考虑他已经搁置了的《政治制度论》,但感到这部书的写作所需时间太长,“于是我就决定放弃这部书,把其中可以独立的部分抽出来,其余的则全部付之一炬。

    我热诚地进行这项工作,同时并未中止《爱弥儿》一书的写作。两年之内我终于完成了《社会契约论》。“

    (同上书,第2卷,第10章,1759年)

    据《忏悔录》的自述,卢梭于1743年游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后来“(我的)观点出于对道德风尚进行历史研究而大为开扩”

    ,“我看出一切问题在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种样子;因此我觉得什么是可能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就转化为如下的问题:什么是适合于形成一个最有德、最开明、最睿智并且从而是最美好的民族的那种政府的性质”。

    (同上)

    本书系于1753年年底开始草拟。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一书的献词(1754年8月)和为《百科全书》所写的《政治经济学》条目中,均已涉及《社会契约论》中的某些见解。——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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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5

    得供献于公众之前。其余部分则已不复存在了①。

    ①《政治制度论》一书,大概已经写成若干部分;但卢梭在完成了《社会契约论》以后,就把其余的部分烧掉了。

    有人认为后来流传的《战争状态》一文,就是《政治制度论》一文的残存部分。

    《社会契约论》先后有两种稿本。一种是1762年(阿姆斯特丹,雷伊)出版的《社会契约论》本,即后来通行的《社会契约论》正本。另有手稿一份,大约写成于1754年,未出版,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即通称的《日内瓦手稿》本。

    〔此外尚有较残缺的一份手稿,通称《纽沙代尔手稿》本。

    〕两种稿本内容大致相同,但文字上有若干出入。

    《日内瓦手稿》本中第一卷的第二章和第五章是正本中所没有的。

    本书书名,卢梭最初写作《社会契约论》,后改为《论政治社会》,最后,再改为《社会契约论》。本书书名的副标题,《日内瓦手稿》本曾作过多次修改,最初是《论国家的体制》,后改为《论政治的形成》,再改为《论共和国的形式》,最后正本确定为《政治权利原理》。——译注

…… 9

    第一卷

    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①政权规则。

    在这一研究中,我将努力把权利所许可的和利益所要求的②结合在一起,以便使正义与功利二者不致有所分歧。

    我并未证明我的题旨的重要性,就着手探讨本题。人们或许要问,我是不是一位君主或一位立法者,所以要来论述政治呢?我回答说,不是;而且正因为如此,我才要论述政治。假如我是个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自己的时间来空谈应该做什么事了;我会去做那些事情的,否则,我就会保持沉默。

    ①此处“合法的”指合于正义的;“确切的”指切实可行的。卢梭,《爱弥儿》第5卷:“那些想把政治与道德分开论述的人,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将一无所获。”又《日内瓦手稿》第1卷,第5章:“我是探讨权利与理性,而不是争论事实。”——译注②“权利所许可的”即上文“法律的可能”

    ;“利益所要求的”即上文“人类的实际”。——译注

…… 10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7

    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①并且是主权者②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我每次对各种政府进行思索时,总会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国的政府!

    第一章 第一卷的题旨

    人是生而自由的③,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④这种变化是

    ①“自由国家”指日内瓦。十六世纪加尔文(J。

    Calvin,1509—1564)宗教改革后,日内瓦居民即分为五个等级(见本书第4卷,第3章注)。最高一级为公民,他们在日内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

    卢梭于1712年生于日内瓦,为日内瓦的公民。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版卷首的署名是“卢梭,日内瓦的公民”

    ,书内也赞扬了日内瓦的政治制度。

    1762年《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遭日内瓦当局焚毁,次年卢梭放弃了自己的公民权。——译注②“主权者”指日内瓦共和国的全体会议(conseilgénéral)

    ,即全体公民大会,卢梭于1754年曾参加过该会的一次会议。——译注③“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一命题系针对王权专制论者“人是生而不自由的”

    命题而发。

    “费尔玛(英国王权专制论代表人——译者)

    的体系所根据的理由则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

    (洛克《政府论》第1卷,第1章,第2节)

    “费尔玛的根本立场是‘人是生而不自由的’,这就是他的绝对君主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

    (同上,第6节)——译注④卢梭《爱弥儿》第1章:“无论何物,只要出于自然的创造,都是好的,一经人手就变坏了”

    ;又:“我们所有的智慧,都脱不了奴隶的偏见。我们所有的习惯都在奴役我们,束缚我们,压制我们。文明人从生到死都脱不了奴隶的羁绊”。——译注

…… 11

    8第 一 卷

    怎样形成的?

    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

    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如果我仅仅考虑强力①以及由强力所得出的效果,我就要说:“当人民被迫服从而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

    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时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②。

    问题在于懂得这些约定是什么。但是在谈到这一点之前,我应该先确定我所要提出的东西。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③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

    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3章。——译注②关于卢梭以前社会契约的理论,可参看霍布斯《利维坦》第2部,第13—14章;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2、第8章。卢梭《山中书简》第6书:“尤其洛克,是以完全和我一样的原则处理了和我一样的题材。”本书第4卷,第8章:“霍布斯之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译注③《日内瓦手稿》的第二章为“论普遍的人类社会”

    ,正本删去了这一章。

    可参见本书附录。——译注

…… 12

    第二章 论原始社会9

    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①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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