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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法〕拿破仑-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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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债务人的过失而其物受损害时,债权人除得解除债的关系,或者请求交付已受损害之物外,并得请求赔偿损害。第三分目 解除条件第1183条 解除条件为于条件成就时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并使事物回复至订立契约以前状态的条件。解除条件并不停止债务的履行;该条件使债权人于条件所预定的事件发生时有返还其所已收受之物的义务。第1184条 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不履行其所订定的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前项情形,契约并不当然解除。 债权人有选择之权;或者如给付可能性,请求他方当事人履行契约,或者解除契约而请求赔偿损害。债权人的解除契约,必须向法院提起之。 法院依情形对于被告得许以犹豫期间。第二目 附期限的债第1185条 期限不同于条件,并不停止债的效力,而只延迟债的履行期。第1186条 定期的债,于期限届至前,不得请求履行,但于期限前已为的清偿不得请求返还。第1187条 债的期限推定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订定,但依契约或依当时情形可知双方曾同意亦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订定者,不在此限。第1188条 债务人破产时,或债务人依契约给与债权人的保证因其行为而减少时,不得主张其期限的利益。第三目 选择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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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1拿破仑法典

    第1189条 选择之债的债务人,于交付契约中所定二物之一后,解除其义务。第1190条 选择之权属于债务人,但契约明定属于债权人者,不在此限。第1191条 债务人得交付契约中所定二物之一,而解除其义务,但债务人不得以一物的一部分与另一物的一部分强迫债权人受领。第1192条 任何债虽以选择的方式订定,但如契约中所定二物之一不能成为债之标的物时,仍为通常的债。第1193条 选择的债如所约定的二物之一灭失而不能交付时,即使其灭失由于债务人的过失,亦变为通常的债。于此情形,债务人不得交付灭失物的价金以代该债的履行。如所约定的二物均已灭失,其中一物是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毁灭时,债务人应交付灭失在后之物的价金。第1194条 前条情形,债权人依契约有选择之权时:在二物中只有一物灭失的情形,如债务人无过失者,债权人应受领未灭失的一物;如债务人有过失者,债权人得请求给付余存之物,或灭失之物的价金。在二物均已灭失的情形,如债务人对于二物的灭失均有过失者,或即使仅对其中一物的灭失有过失者,债权人得选择其中一物的而请求给付其价金。第1195条 如二物均非债务人的过失而灭失,且均在债务人未迟延给付时灭失时,依第1302条的规定,债的关系认为消灭。第1196条 选择的债包含两个以上之物者,亦适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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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条的原则。第四目 连带的债第一分目 债权人间的连带关系第1197条 几个债权人,如依文书的明文规定,就同一债权各得向债务人为全部清偿的请求,而其中一人受领清偿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者,即使债权利益须由各债权人分受,该债权在多数债权人间为连带债权。第1198条 连带债权的债务人,在未经债权人中一人起诉以前,得随意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为清偿。但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对债务人免除债务时,只免除该债权人应分受的部分。第1199条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有使时效停止进行的行为时,对于其他债权人有同一的效力。第二分目 债务人间的连带关系第1200条 几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清偿的责任,而其中一人为清偿后,其他数人亦免除其责任者,该债务在多数债务人间为连带债务。第1201条 多数债务人所负的同一债务,虽然其中一人的清偿方法与他人不同,仍得为连带债务,例如其中一人的债务附有条件而他人的债务为通常债务,又如其中一人的债务附有期限而他人的债务无期限者,仍得为连带债务。第1202条 连带责任必须明白约定,不得推定之。前项规则于依法律规定当然成立连带责任的情形,不适用之。第1203条 约定为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得依其选择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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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1拿破仑法典

    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清偿的请求,债务人不得提出与其他债务人分担债务的抗辩。第1204条 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并不妨碍其对于其他债务人提起同样的诉讼。第1205条 如应交付之物因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的过失而灭失,或于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迟延给付后灭失者,其他债务人不得免除给付其物价金的义务,但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债权人仅得向债务人中因有过失而致该物灭失时,及迟延给付者,请求赔偿损害。第1206条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时,停止时效进行的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第1207条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为给付利息的申请时,全体债务人均负给付利息的义务。第1208条 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得提出本于债务性质的抗辩,亦得提出专属于自己以及共同于全体债务人的抗辩。前项债务人不得提出专属于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抗辩。第1209条 债务人中的一人成为债权人的唯一继承人时,或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中一人的唯一继承人时,混同所消灭的连带债权只以有关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部分为限。第1210条 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中的一部分割债务时,仍保有使其他债务人连带负责的诉权,但经其免除连带责任的债务人的分担部分应自连带债务中扣除。第1211条 债权人单独受领债务人中一人应分担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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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破仑法典581

    分,而未于其受领证书中保留连带责任或自己的一般权利时,只免除该债务人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向债务人受领等于该债务人应分担部分的金钱时,如受领证书上未表明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已经如数清偿,不得认为债权人免除该债务人的连带责任。 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就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起诉时,如该债务人不承诺其债务,或法院尚未对其为不利的判决,前项规定亦适用之。第1212条 债权人并无保留而分别受领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所付自己应负担的一部分年金或利息者,只丧失使该债务人就已到期的年金或利息连带负责的权利,而不丧失使该债务人就未到期的年金或利息或就成本连带负责的权利,但债权人在不间断的十年期间连续受领分别的清偿者,不在此限。第1213条 几个债务人依约定对于一个债权人连带负责的债务,由该几个债务人分担之,债务人相互间各就其分担额部分负责。第1214条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连带债务的全部时,只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各自的分担额或部分。如其他债务人中的一个不能偿还其分担额或部分时,因其不能偿还所生的损害由其他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及为清偿的债务人按照比例分担之。第1215条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放弃其连带的诉权的情形,如其他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成为无清偿能力时,其不能偿还的分担额或部分,由所有债务人,包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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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原先已解除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内,按照比例分担之。第1216条 发生连带债务的事件只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有关时,该债务人对于其他债务人应负全部债务的责任;其他债务人,对于该债务人而言,应仅认为该债务人的保证人。第五目 可分的债与不可分的债第1217条 可分的债与不可分的债,依作为其标的之物件在交付时,或作为其标的之行为在履行时,是否可以在物质上或想象上分割而定之。第1218条 作为债之标的之物件或行为,依其性质虽可分割,但如依债务的本旨不能分割履行者,仍为不可分的债务。第1219条 约定成立连带之债时,并不使该债取得不可分的性质。第一分目 可分之债的效果第120条 可分之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应视同不可分之债而履行之。 可分性只在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继承人不止一人时,对于各该继承人有其效力,各该继承人代替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地位,只能就其有权利请求的部分为清偿的请求,或只须就其有义务清偿的部分清偿之。第12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前条原则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继承人不适用之:一、其债务系有抵押担保者;二、其债务系关于特定之物者;三、在债权人有权选择二物之一的选择之债,其中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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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不可分割者;四、依照文书,仅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负履行债务的义务者;五、依约定的性质,依债务的标的物,或依契约的目的,可知当事人的意思认为该债务不能分成几部分清偿者。在前三款情形,债权人对于占有应给付之物或占有供债务抵押之前的继承人,得就此等物诉请清偿全部债务,但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 在第四款情形,对于独负清偿债务的继承人,在第五款情形,对于各继承人,均得诉请清偿全部债务,但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亦有求偿之权。第二分目 不可分割的效果第122条 数人共同订立不可分的债务者,虽非连带的债务,各就债务的全部负责。第123条 一人订立前条的债务,其继承人有数人者,对于继承人亦适用前条的规则。第124条 债权人的继承人有数人时,各继承人均得请求不可分债务的全部履行。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免除全部债务,亦不得单独受领价金以代原物。 如继承人中的一人已单独免除债务或受领原物的价金时,其共同继承人只得于扣除曾经免除债务或受领价金的继承人所应得的部分后,请求为不可分之物的给付。第125条 债务人的继承人之一被诉请清偿全部债务时,得请求给予期限使其共同继承人参与诉讼,但依债务的性质,只能由被诉的继承人清偿者,不在此限。于此情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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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拿破仑法典

    院得判令该继承人单独清偿全部债务,惟该继承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之权。第六目 附违约金条款之债第126条 违约金条款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契约时所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第127条 主债务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违约金条款无效时,主债务并不因而无效。第128条 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债权人得不请求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而提起请求履行主债务之诉。第129条 违约金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 债权人不得同时为给付主债务与违约金的请求,但违约金系纯为履行迟延而约定者,不在此限。第1230条 无论主债务的履行附有期限与否,须交付或受领一定之物或一定行为的债务人,负履行迟延的责任时,始应支付违约金。第1231条 主债务已经一部履行者,审判员得酌量减少违约金。第1232条 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以不可分之物为标的物时,如债务人的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违反约定,即应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得请求该继承人给付全部违约金,或请求各共同继承人给付其分担额或部分,或就抵押的财产请求给付全部违约金,但未违反约定的继承人对违反约定的继承人有求偿之权。第1233条 附有违约金条款的主债务可分时,在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仅不履行债务者应负担违约金,并仅就其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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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中应分担的部分负担;债权人对于其他已履行债务的继承人不得请求给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条款的订定如以防止给付的部分履行为目的,而共同继承人中的一人阻止债权的全部履行时,不适用前项的规定。 于此情形,债权人对该继承人得请求为全部违约金的给付,对其他继承人仅得就其分担部分为给付的请求,但其他继承人对该继承人有求偿权。

    第五节 债的消灭

    第1234条 债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消灭:清偿,更新,自愿免除,抵消,混同,标的物灭失,取消,解除条件成就,此项情形已于前节规定,时效完成,此项情形规定于第二十章。第一目 清偿第一分目 通则第1235条 清偿以有债务为前提;无债务而为清偿者,得请求返还。对于自然债务自愿为清偿者,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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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拿破仑法典

    第1236条 债务的清偿得由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为之,例如共同债务人或保证人。债务亦得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之,但以该第三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并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而为之者为限,或者,如该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清偿时,以其非为代位行使债权的权利者为限。第1237条 以债务人的一定地为内容的债务,如债权人认为以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为宜时,不得违反债权人的意思而由第三人履行之。第1238条 为使清偿有效,清偿人必须为给付物的所有人,并有让与该物的能力。给付物为金钱或其他消费物,且给付后已为善意的债权人所消费时,虽清偿人并非其所有人或无让与的能力,不得请求返还。第1239条 清偿须向债权人或其委托之人,或经法院授权或依法律有权代其受领之人为之。 向无权代债权人受领之人为清偿时,如经债权人承认,或债权人受到利益者,亦为有效。第1240条 善意向占有债权之人为清偿者,即使占有人的占有嗣后被他人追夺,清偿亦为有效。第1241条 向债权人为清偿,而债权人不能受领清偿时,其清偿无效。 但债务人能证明债权人已受领清偿物的利益者,不在此限。第1242条 甲的债权人乙曾经诉请法院扣押甲对于债务人丙的债权后,或曾经向债务人丙表示反对其对于该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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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破仑法典191

    清偿后,如债务人丙仍置之不顾,而对于该甲为清偿时,此项清偿对于诉清扣押或提出反对的债权人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该债权人乙得根据其权利强迫债务人为第二次的清偿,但于此情形,债务人丙对甲有求偿之权。第1243条 债务人不得给付约定以外的其他物品,而强迫债权人受领,虽该他物的价值等于或大于约定之物时亦同。第1244条 债务人不得强迫债权人受领债的一部清偿,虽该债系可分时亦同。审判员斟酌债务人的情况后,得许其于适当期限内暂缓清偿,并暂停诉讼程序的进行,一切仍维持原状。 但审判员行使此项权限时须尽力审慎。第1245条 应给付特定之物的债务人按该物于交付时所有的状况交付后,其债务消灭,但以该物所已受的损害非由于其自己的行为或过失所致,亦非由于应归其负责之他人的行业或过失所致,且在损害发生之前债务人未负履行迟延责任为限。第1246条 如债务的标的物仅以这种指示者,债务人为消灭债务,并无给付最上等品质之物的义务,但亦不得给付最劣等品质之物。第1247条 债务的清偿必须于契约中指定的地点为之。契约中未指定地点时,如给付物为特定之物,清偿须于契约订立时债务标的物的所在地为之。除前项所定的两种情形外,清偿于债务人的住所地为之。第1248条 与清偿有关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之。第二分目 代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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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49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后,得代位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情形,以契约有订定或法律有规定者为限。第1250条 下列两种情形为契约上的代位清偿:一、债权人受领第三人的清偿时,即以其权利、诉权、特权或抵押权使第三人代位以债务人行使者:于此情形,代位必须以明示并于清偿的同时为之;二、债务人向第三人借款,以清偿其债务,并使该第三人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者。 为使此种代位有效,借贷证书及受领证书必须于公证人前为之;借贷证书中应说明借款系供清偿债务之用,而在受领证书中应说明债务清偿系以新债权人所供给的金钱为之。 此种代位的成立,无须债权人的同意。第125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三人为清偿后,依法当然有代位权:一、自己为债权人之人,对于因享有特权或抵押权而权利优先于自己的其他债权人为清偿者;二、购买债务人的不动产之人,以价金向在不动产上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清偿者;三、有义务与他人共同清偿债务之人或有义务为他人清偿债务之人,对于清偿有利害关系并已向债权人清偿者;四、限定以继承所得的遗产清偿债务的继承人以自己的金钱清偿遗产的债务者。第1252条 依前两条第三人对于债务人行使的代位权,对于保证人亦得同样行使;但债权人仅受部分的清偿时,代位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于此情形,债权人就其未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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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部分不得优先于其所自受领部分清偿之人而行使其权利。第三分目 清偿的指定第1253条 负有数宗债务的债务人,于清偿时有权指定其欲清偿的债务。第1254条 债务负担利息或年金时,债务人如未得债权人的同意,不得指定以其给付先偿本金,后偿利息或年金;对本金与利息为偿还而不足清偿全部时,应尽先清偿利息。第1255条 负有数宗债务的债务人为一部的清偿时,如债权人于受领证书中记明其所受领的给付系充作其中一宗债务的清偿,该证书并经债务人收受者,债务人不得更行指定其给付系充作另一债务的清偿,但债权人有诈欺或胁迫情形时,不在此限。第1256条 如债权人的受领证书未记明其所受领的给付系充作何宗债务的清偿者,该项给付应先清偿当时已届清偿期的数宗债务中债务人因清偿而获最大利益的债务,其次清偿已届清偿期的债务,虽该债务较之未届清偿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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