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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期-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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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米特认为,在研究关于语言的哲学问题时,弗雷格力图给出关于语言工作的一般说明,而这种说明正是一种意义理论。因为在达米特看来,知道一个表达式是如何工作的,就是知道这个表达式的意义。 
  达米特高度评价弗雷格关于表达式的意义的说明。他认为弗雷格所谓的表达式的“意义”包括三个成分:涵义(sense)、语调(tone)和力量(force)。涵义是句子中与真假有关的东西;语调是句子中与真假无关的东西;力量是句子之外的东西。达米特认为涵义与力量之间的区分是构造任何可行的意义理论的基本前提。此外,达米特还分析了弗雷格的涵义概念和指称概念,探讨并进一步论证了弗雷格关于涵义与指称的区别的观点。在他看来,指称概念在弗雷格意义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在对于涵义概念的说明中,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概念,弗雷格关于句子的涵义(思想)的说明就是建立在他关于句子的指称(真值)的说明的基础上。 
  达米特论证说,弗雷格在哲学上最为重要的贡献是把意义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把意义理论作为哲学研究的基础,从而开辟了语言哲学的新时代。近代哲学是以笛卡儿引发的认识论的革命开始的,笛卡儿以“我们知道什么,并且什么证明我们对这个认识的判断是正确的?”作为整个哲学的起点,使得认识论问题成为近代哲学的中心问题。弗雷格改变了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对于弗雷格而言,哲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不是认识论问题,而是关于意义的问题。我们只有首先获得对相关表达式的意义的满意分析,才能提出有关确证的问题和有关真的问题。达米特声称,弗雷格是第一位明确地把关于表达式意义的分析,以及规定什么是真的和我们为什么接受它,这两种不同的哲学任务加以区分的哲学家。弗雷格使意义理论成为哲学的基础部分。因此,弗雷格“引发了一场类似于以前笛卡儿所引发的伟大的革命……正像我们可以对待笛卡儿那样,我们可以说,哲学中一个整个时代是从弗雷格的著作开始的。”(第236页)因而达米特称弗雷格为“语言哲学之父”。 
  达米特通过对于弗雷格意义理论的创造性的阐发与研究,为当代意义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前提、思想材料与概念工具。从此以后,“涵义”和“指称”等弗雷格使用的概念成为人们探讨意义理论的基本概念,弗雷格的思想也成为人们探讨哲学问题的基本前提。因此,可以说,达米特使得弗雷格在二十世纪后半叶复活,由一个默默的孤独的先行者成为分析哲学时代的引路人。 
   
  二 
   
  达米特不仅深刻阐发了弗雷格的意义理论,而且沿着弗雷格指出的方向继续前行,提出了有关意义理论的原创性思想。达米特的思想对当代意义理论以及哲学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阐明了当代意义理论研究的动因和中心问题,提出了构造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并且构建了意义理论的新形态。 
  哲学研究为什么需要意义理论?这是达米特一直深入思考的问题。他的解答是,研究意义理论的目的是解决有关意义概念的哲学问题,这个看法对当代意义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现代哲学的许多问题与意义概念密切相关,例如:与意义有关的认识论问题——意义与知识的关系问题,意义与理解的关系问题;与意义有关的本体论问题——意义理论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论争的问题;与意义有关的逻辑问题——逻辑形态的选择以及逻辑定律的选择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依赖于意义概念的澄清才能得到合理的解答。由此可见,意义理论研究在当代哲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研究意义理论,首先要确立意义理论中的中心问题。在达米特看来,意义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门语言的意义理论应该采取什么形式,具体来说,是我们应该如何说明一门语言中的一个语句的意义。由此可见,句子是意义理论研究的主要单元,对于句子的意义的说明是意义理论研究的中心问题。基于这个中心问题,达米特从两个角度提出了意义理论的任务:一方面是“给出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这是从语言本身的作用、功能的角度来说明意义理论的任务,即意义理论必须阐明说话者是如何使用语句来进行表达的;另一方面是“意义理论是理解理论”,它必须说明“当某人知道一门语言时,当他知道该语言的表达式和语句的意义时,他所知道的是什么”,这是从说话者所具有的语言知识的角度来说明意义理论的任务,即意义理论必须阐明说话者关于一个语句的理解,及其关于一个语句的意义的知识。达米特更加注重从语言使用者所具有的语言知识出发来探讨问题,他认为,只有阐明了说话者的语言知识,才能阐明说话者使用语言的实践,阐明语言是如何工作的。 
  达米特解决意义理论的中心问题以及完成意义理论的任务的切入点是对构建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问题的探讨。“构建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是笔者在研究达米特时提出的概念,它关系到构建一个适当的意义理论的基本条件,当代哲学家对于意义理论问题的探讨都是潜在地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达米特与戴维森在意义理论方面的论争主要也是以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为基础的。在达米特看来,通过探讨构造一门语言的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可以解答有关意义概念的哲学问题,完成意义理论的任务。达米特提出了构造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彻底性与分子论等三个基本原则,其中,显示性原则是核心的原则。限于篇幅,本文仅简要论述显示性原则。 
  显示性原则是说,一个适当的意义理论不仅要说明说话者关于语言的知识,而且要说明说话者关于语言的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这个原则是围绕“语言知识”这一概念展开的。一个说话者理解某种语言,就表明该说话者具有了相关语言的语言知识。正是因为具有这种语言知识,说话者才能使用语言,进行语言交流。因此,要刻画说话者的语言实践,就必须刻画说话者的语言知识,刻画说话者对于语言的理解。从语言知识出发去探讨语言实践问题,是达米特独到的研究思路。在达米特看来,语言知识是一种隐含知识,这表现在,一门语言的说话者能说该门语言,具有关于该门语言的知识,但他却不能明确地阐述它。另一方面,语言知识也只能是隐含知识。因为,意义理论的任务是解释关于一门语言的理解一般体现在什么地方,如果我们说它体现在关于该门语言的知识上,我们使用该门语言来表达说话者具有的这种语言知识,就会在对语言理解的说明上导致循环,因为这种说明预设了对陈述这个理论所使用的语言的理解。 
  隐含知识既然不能通过语言说出来,它就必须通过说话者的语言行为显示出来。达米特论述了遵循显示性原则的理由。我们通过说话者的语言知识来描述说话者的语言实践与语言能力。如果说话者具有的语言知识不能通过他们对于语言的使用能力显示出来,我们就既不能知道说话者是否实际具有这些语言知识,因为这种知识是隐含的,也不能用语言知识来描述说话者具有的实际能力,因为说话者的隐含的语言知识没有与他的语言实践相结合。而在达米特看来,知道一门语言就是能够使用这门语言,给出了说话者的语言知识体现在什么地方的说明,也就给出了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而语言如何工作的说明,就是说话者如何使用语言的说明。意义理论是对语言实践的理论描述,要完成意义理论的任务,意义理论的建构就必须遵循显示性原则。 
  在阐述意义理论的基本原则基础上,达米特提出了意义理论的新构想。达米特认为,一个意义理论的基本架构由基本部分与补充部分构成。意义理论的基本部分给出了一个句子的涵义的说明,这一部分由指称理论与涵义理论构成,其中指称理论是核心,它递归地确定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对于每个句子的应用,涵义理论是指称理论的外壳,它说明说话者所具有的指称理论的知识与说话者实际的语言实践是如何结合的。意义理论的补充部分由力量理论构成,力量理论要确立由指称理论和涵义理论所给出的句子的涵义与使用这门语言的实践之间的联系,它要提供一致的方法,以说明一个句子在表达中可能产生的各种语言行为。 
  在达米特看来,意义理论的关键在于对核心理论和核心概念的选择。基于这种观点,达米特批判了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认为,一个句子的意义在于它的真值条件。这个理论以实在论的“真”概念作为核心概念,假定了“真”概念与意义概念之间的联系,借助“真”概念来说明意义概念。按照这种理论,知道了一个句子的意义就是知道了它的真值条件,就是具有了有关该语句的真值条件的知识。由于这种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实在论的“真”概念,因此,根据这种理论,一个句子的真值条件超出了说话者的认识能力,该句子由于某种客观的东西独立于我们认识而为真或为假。达米特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最大的问题是违背了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由于真值条件意义理论中的真值条件是超验的,因此这种理论不能说明说话者的真值条件的知识与他的具体的语言实践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它不能说明说话者的真值条件的知识是如何在他的语言实践中显示出来的。因而真值条件意义理论不能给出一个句子意义的合理说明。就达米特的意义理论架构而言,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核心理论存在问题,因此不能合理地建构涵义理论,更别说力量理论了。因此,实在论的“真”概念不能作为适当的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 
  达米特从直觉主义关于数学语句的说明出发,提出了证实主义意义理论。直觉主义认为,说话者理解一个数学语句的意义在于,当该语句的证明呈现在他面前时,他能够认识到那是该语句的一个证明。这种说明把说话者关于数学语句的理解与说话者使用这个语句的实际能力结合起来。达米特把数学语句扩大到一般语句,以“证实”概念为核心概念,提出了证实主义意义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一个语句的意义在于任何可算作是证实了它的东西,亦即任何最终确立它为真的东西,而理解一个语句就在于认识到证实了该语句的东西。这种理论从说话者“如何确立一个语句为真”这种语言实践出发,因此,它所给出的关于一个语句意义的说明与说话者实际使用该语句的能力紧密相连,遵循了显示性原则。 
  达米特还提出了以“(接受一个句子为真的)后果”为核心概念的实用主义意义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一个句子的涵义是由接受一个句子为真的后果给出的。我们知道了接受一个句子为真的后果是什么,也就知道了这个句子的涵义是什么。“接受一个句子为真”本身是我们使用句子的一个方面,是我们语言实践的一个构成部分,因而使用“后果”概念给出句子意义的说明也遵循显示性原则。 
  在达米特看来,意义理论是对于我们语言实践的系统的刻画。因此,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应该是对于我们使用句子的语言实践的某个特征的抽象和概括。“如何确立一个句子为真”和“接受一个句子为真”就是我们语言实践的主要方面。对应于前者,达米特提炼出“证实”这个概念,作为构造证实主义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对应于后者,达米特提炼出“后果”这个概念,作为构造实用主义意义理论的核心概念。这两种意义理论新构想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遵循了构造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根据这两种意义理论,说话者对于语言的理解都能通过他们的语言实践显示出来。这是它们与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本质区别。而真值条件意义理论的最大问题是实在论的“真”概念与语言实践脱节,没有遵循显示性原则。 
   
  三 
   
  达米特对于当代意义理论的最为重要的贡献是,他揭示了意义理论与形而上学的内在关联,论证了“意义理论是形而上学的基础”,从而凸现了意义理论的方法论功能。在达米特看来,当代形而上学中的主要问题是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论争,这一论争在许多哲学领域展开。达米特认为,以往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论争之所以没有取得很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双方解决论争的方法有问题。达米特提出的解决这一论争的新策略是,不是直接地探讨有关对象的存在问题,而是探讨有关对象的语句的意义问题,通过澄清论争双方有关某种对象的语句的意义说明的类型,从而解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问题。 
  在当代哲学中,意义概念与“真”概念联系紧密,可以说,“真”概念是更为根本的概念,是意义概念的基础。但是以实在论的“真”概念为核心,可以构造实在论的意义理论,比如弗雷格的意义理论,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不以实在论的“真”概念,或者以反实在论的“真”概念(比如以如何确立一个语句为真或接受一个语句为真的后果)为核心概念,就可以构造反实在论的意义理论。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论证分别以各自的意义理论为基础,对意义理论形态的选择决定了它们各自在本体论上的立场。因此,解决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论争的关键是意义理论。达米特认为,以实在论的“真”概念为核心的意义理论不是一个适当的意义理论,它不能给出一个句子的意义的合理说明,而他自己提出的意义理论为真正解决形而上学问题提供了思路与方法。正是基于“意义理论是形而上学的基础”这一思想,达米特提出了反驳实在论的两个著名论证:获得论证与显示论证。 
  达米特的意义理论极大地推动了当代形而上学的发展,推进了实在论与反实在论论争的发展。达米特自己也认为,他的主要贡献在于“把一种新的方法应用于全部的传统问题”,并自信自己“正确地刻画了这些问题。”(第271…272页)他说:“我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的全部要点已经表明,意义理论是形而上学的基础。假如我对哲学做了什么有价值的贡献的话,那么我认为它必定在于我使用这些术语引发了这个问题。”(第272页) 
  本文从三个方面简要阐述了达米特对当代意义理论的贡献。由于在意义理论以及哲学上的独创性的贡献,达米特在国际哲学界享有极高的声誉,被称为“最有影响和最具原创性的在世哲学家之一。大概哲学界最激动人心的事情是由达米特对于实在论学说的抨击以及与之相关的关于意义本质的观点所引发的。”(第272~273页)因此,研究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对于当代西方哲学,特别是语言哲学与分析哲学的研究,既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 
  (《达米特意义理论研究》,张燕京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6月版,28.00元)  
新发现的一封废名佚信
眉 睫 
  孟实(原名吴方)在《“我是梦中传彩笔”——废名略识》中称废名是“李商隐以后,现代能找到的第一个朦胧派”。这个“朦胧派”的意思不只是说废名的小说晦涩朦胧,恐怕也是说作为诗人的废名是现代朦胧派诗歌的鼻祖。甚至在台湾,废名的诗歌及其诗论经由纪弦、痖弦等诗人的介绍,亦是引发台湾现代派诗歌的源泉之一(陈振国:《废名研究在台湾》);而废名小说在台湾产生影响则远迟于废名的诗歌及其诗论。 
  1932年,废名在完成长篇小说《桥》和《莫须有先生传》以后,转入散文创作和新诗研究,并身体力行地创作了一百多首新诗。1934年废名曾以“新诗问答”的形式散布了他的新诗观点。1936年,在一本英译的《中国现代诗选》(Harold·Acton、陈世骧编译)中,即已收入废名的诗,并将《论现代诗》一文(即“新诗问答”)用作附录,作为此书宣扬中国现代派诗的理论文章。最近从胡适密藏书信中发现一封废名致胡适的佚信,其中有关于新诗的认识。据考证写于1933年或1934年2月1日,这比“新诗问答”还早。此信尚未引起学界注意,亦未曾收入《废名文集》《废名年谱》等书中,全文将近四千字,可谓迄今为止发现的废名最长的一封信。 
  信中阐述了以下观点:一是明确指出“我们今日的新诗是中国诗的一种”,“白话诗不应该说是旧诗词的一种进步,而是一种变化,是中国诗的一种体裁。今日的新诗,并不能包罗万象,旧诗词所能表现的意境,没有他的地位,而他确可以有他的特别领域,他可以表现旧诗词所不能为力的东西。”二是在将旧诗词与新诗作了质的区分之后,继而指出语言形式的文言与白话并非新旧诗的区分标准,“旧诗之不是新诗,不因其用的不是白话,就是有许多几乎完全是白话句子的词,我也以为不能引为我们今日新诗的先例。新诗之不是旧诗,不因其用的是白话,而文言到底也还是汉语。”三是指出当下诗坛的困窘境地,“今日做新诗的人,一方面没这个体裁上的必然性的意识,一方面又缺乏新诗的生命,以为用自话做的诗就是新诗,结果是多此一举。他们以为是打倒旧诗,其实自己反而站不住脚了。”四是对自己的新诗充满信心和对其晦涩的解释,“我自己所做的一百多首诗,自以为合乎这个新诗的资格。我用了我的形式表达出了我的意思,他是站在旧诗的范围以外,能够孑然而立了。若说他不好懂,那我觉得这本是人类一件没有法子的事情。艺术原则上是可通于人,而事实并不一定是人尽可解;恐怕同恋爱差不多,我所见的女人我未必都与之生爱情了。”以上四点还没有明确说出废名在“新诗问答”、《谈新诗》中提出的根本观点:新诗要有“散文的文字,诗的内容”。废名又在信中大谈温庭筠的词、莎士比亚的戏剧、陶渊明的诗,来说明他们在艺术表现上的自由活泼,充盈着美丽的想象,似有引为今日新诗前例之意,但废名又在《谈新诗》中指出“我的意思不是把李商隐的诗同温庭筠的词算做新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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