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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氪送保�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新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上述问题需要及早解决。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了保护价收购范围,放开了部分地区部分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
2001年7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充分发挥粮食产区和销区的各自优势,粮食主销区要加快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价格,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意见》特别强调东南沿海的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海南、江苏和北京、天津等地区完全可以放开粮食收购,粮食价格由市场调节。由此,新一轮的粮改正式启动。粮食主销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是此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
2003年10月,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指出,要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重点放在保护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上,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明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主要用于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没有放开粮食市场的地区,今年秋粮收购要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同时,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00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当年5月23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粮改进行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原则和步骤,提出了“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意见》决定从2004年开始,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
6月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条例》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既要放开粮食市场,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二是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又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此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框架初步确立,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稳步推进,粮食流通秩序逐步规范,粮食产销合作得到加强,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进展不够平衡,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粮食宏观调控和流通监管体制有待健全。国家又制定了新的政策措施,将改革进一步推向深入。
目前,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农民的种粮收益基本能得到有效保证,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调控机制已经比较完善,财政负担基本能够适应。当然,我国粮食流通体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进一步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规范粮食市场以及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市场的能力等方面,还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四、着力解决进城务工农民问题的重要决策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到2006年初,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在我国将长期存在。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战略任务。
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意见》提出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最主要的是“三个坚持”和“三个建立”。“三个坚持”,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三个建立”,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意见》提出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这40个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看待,使他们享有平等待遇和权益。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合理引导,就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着力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防止大量农民工盲目涌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统筹城乡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经转移农村劳动力1。8亿人,比上年增长5。5%,已转移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已经达到37。4%。2006年,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首次突破千元,比上年增加300元,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此外,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指导下,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
2008年10月,在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回顾总结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光辉历程和宝贵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对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
全会强调,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三个进入”的基本判断,是对我国当前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准确把握,是我们今后制定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基点、〖Zei8。Com电子书下载:。 〗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制度的基本依据。全会指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当前,各地正按照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的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不断走向深入。
第三章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引言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农村建立起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公有制。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结合农民的伟大创造,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推进了农村的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农村经营制度的演变
一、实现“耕者有其田”
从封建社会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的农村经济一直是封建地主经济。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极不平衡,少数地主手里掌握着大量的土地,多数农民则无地或少地;第二,农民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在自有或租佃的少量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地主则雇佣农民在自己土地上耕种,或将土地租赁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以收取地租;第三,农村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同时,可以自由进行剩余农产品的交换,可以买卖土地和进行劳动力流动。
新中国成立前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村开展了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现了广大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都已完成。全国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
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消灭了封建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性胜利。但是土地制度改革并没有消灭农村土地的私有制,它只不过是由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取代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建立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村经济,是一种高度分散的个体经济,不可避免引发一系列问题,如缺乏农业劳作所需的劳动力、农具、资金,难以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等。为此,将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就成为一种客观需要,同时,它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二、逐步实现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
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在老解放区农村就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这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劳动互助,大体有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和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主要形式。
农民参加互助组,并不改变土地等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农民只是在某个生产环节上打破家庭的界限,实行互助合作,各户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仍归各户所有,只是须根据地亩来分摊生产的共同费用,以及结算相互间的互助费用。
1950年,全国已有互助组272万个,参加的农户11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1%。1952年,随着土改在全国范围的基本完成,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有了很大发展。全国共有互助组803万个,4500万户农户参加互助组,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0%;每个互助组平均有5。7户;其中季节性互助组为627万个,常年性互助组176万个,参加常年性互助组的农户占全部互助组农户的25%。
在农村除了农业生产互助组外,还出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它的规模一般以10多户至几十户为一个生产单位,社员入社时将自己的私有土地及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或将耕畜、大农具等折价归社,由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生产合作社按社员入股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质量和数量给予社员相应的报酬,同时给予社员劳动报酬。初级社并没有改变农户的土地私有性质,但由于实行合作社统一经营,产生了某些积累,显示出一些社会主义的性质。
1950年,在一些老解放区,如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等省已建立起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有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8个初级社。参加合作社的户数为219户,其中初级社187户,高级社32户;平均每社户数11。5户,其中初级社10。4户,高级社32户。到1951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300多个。
在总结各地农民开展劳动互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5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的通知。《决议》要求在全国各地,特别在新解放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有领导地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有领导地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并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有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一文件经过一年多的试行,1953年2月,中共中央作出把它作为正式决议下发的决定。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又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决议》指出,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工作中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这是一条“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
在这两个决议的指导下,农业合作化获得很大发展。到1955年春,全国初级社发展到67万个,且多数合作社实现了增产增收。但是在组织合作社的工作中,也曾出现急躁、粗糙的偏差。农民对此有意见,许多地方陆续有新建社垮台散伙和社员退社的现象发生,还发生大批出卖耕畜、杀羊、砍树等现象。为此,1955年1月,中共中央专门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合作化运动调整了步伐,基本转入控制发展、着重巩固阶段。
情况很快就发生了急剧变化。这一年的夏季以后,一场批判“小脚女人”走路、加速合作化的“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像海啸一般席卷整个中国大地,几个月的工夫,合作化就骤然完成了。到1956年底,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7。8%。这一发展速度大大超出了原先的设想,原来预计18年完成的农业合作化,仅仅用了7年时间,就提前完成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生产资料集体共有基础上的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分配。实行主要生产资料的完全集体所有制,这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的初级合作社的根本区别。高级农业合作社在中国农村的普遍实现,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消失,也标志着我国农村的经营方式由农民分户经营、互助经营发展到在集体共有土地上的集中统一经营。
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体制
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在生产发展上出现了以高指标和浮夸风等为主要特点的“左”的错误,这也推动着在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向所谓更高级的形式过渡。当时,不少人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
1958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各地试办了一些一千户至几千户的大社。在“办人民公社好”,“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层单位”思想的指导下,全国农村一哄而起,开始大办人民公社。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的扩大会议上,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只需要三四年、五六年或者更长的时间。人民公社是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和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此后,人民公社化的高潮迅速到来。据统计,到9月底,全国农村共有人民公社23397个,参加的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0。4%,平均每社4797户。也就是说,只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公社化。到年底,全国99%以上的农户都参加了公社。”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所谓大,就是公社的规模大,原来一二百户的合作社被合并成为四五千户以至一两万户的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所谓公,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高,几十、上百个经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