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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存有若干余粮,1953年粮食产量略高于上年情况,中央决定计划收购431亿斤(加上全国农业税收粮食275亿斤,可达706亿斤),这个数字估计是可以完成的。
关于征购的具体办法,中央规定:
(1)统购价格必须合理,国家所定的统购价格,在大体维持现有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
(2)统购价格及统购粮种,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以便于合理地规定地区差价和调节品种比价,消除粮食投机的可能。
(3)统购价格必须固定,以克服农民存粮看涨心理。在既定的收购数字和收购价格下,农民可分期交粮,分期取款。
(4)实行统购时,必须加强农村的物资供应,使农民出卖粮食所得之现款,能够买到生产和生活必需的物资。
(5)统购面宜于稍大,不宜过小,才有利于完成统购任务。
(6)实行统购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采取由上级下达控制数字(即指标)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乡、村两级的控制数应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
关于统销的具体办法,规定:
(1)在城市,对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的人员,可通过其组织进行供应,对一般市民,可发给购粮证,凭证购买,或暂凭户口簿购买。
(2)在集镇、经济作物区、灾区及一般农村,则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的缺粮户能够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的销量,防止投机囤积。
(3)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应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在制定上述具体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第194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和政务院的命令,全国农村于1953年12月开始进行统购工作。由于中央把粮食统购统销提到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高度来宣传和教育全党及全国人民,在管理体制上严格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方法上考虑得较为细致得当,各省都抽调、训练了数万名干部到农村进行统购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所以在实行征购的第一个月内,便扭转了购少销多的局面,粮食收购量比1952年同期增加38%。按照全国粮食会议的决定,从1953年7月1日到1954年6月30日的粮食年度内,连同农业税在内,国家应获得粮食709亿斤。而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这一粮食年度内,全国实际收入粮食784。5亿斤,多收入75。5亿斤。购销相抵,国家库存粮食增加50%左右,一举改变了1952年至1953年粮食年度内销大于购的严重失调现象。这样,我国终于渡过工业化建设之初粮食供不应求的难关,供应紧张的形势开始缓和下来。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施不久,我国又于1953年底和1954年夏分别对食用油和棉花实行了统购统销。1952年,我国食用油的总产量为196万吨(各种油料作物折油),只相当于新中国成立前最高产量的76%,供需十分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从1953年开始,随着总人口,特别是城镇人口的迅速增加,食用油供应的紧张局面越来越严重。此外,为了工业化建设,我国还得拿出部分食用油换取基建物资,这就使得原本紧张的供应更加紧张。为了解决这一严峻的问题,根据陈云的建议,政务院于1953年11月15日作出《关于在全国实行计划收购油料的决定》,开始在农村实行油料的计划收购,食用油的供应也随之实行计划供应。在粮食、食油实行统购统销后,1954年9月9日,根据当时棉花供销的实际情况,政务院第224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对棉花的收购和棉布的供应也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至此,我国的粮、油、棉全部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
由于统购统销牵涉农民保有和出卖自己生产农产品的自主权利,在统购过程中,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曾一度紧张。一个原因是统购制度缺乏严密的调查统计工作基础,全国购销指标虽大体切合实际,但分配下去,难免发生区与区不平衡、户与户不平衡的情形。另外,由于征购任务重,并要求限期完成,一些地方出现严重强迫命令、乱批乱斗等偏差,甚至发生逼死人命现象,个别地方还发生聚众闹事的事件。同时,粮食的计划供应,牵涉城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引起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关注,以致全国城乡出现“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的局面。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党和政府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55年3月3日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提出在全国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要求各地在春耕开始前,以乡为单位,将全乡的计划产量大体确定下来,并将国家对本乡的购销数字向农民宣布,使农民预先知道自己全年生产多少,国家收购多少,留用多少,缺粮户供应多少,以稳定农民的情绪。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又发出《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两个文件,对农村中的“三定”制度和市镇中定量供应办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1956年10月6日,根据农村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变化了的情况,国务院又作出《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统购统销的规定》。《规定》要求,今后粮食统购和农村统销,“不论高级社或初级社,一般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分户、分社核定的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数字,统一计算和核定。归社统一计算的结果,粮食有余的社为余粮社,粮食不余不缺的社为自足社,粮食不足的为缺粮社”。1957年10月11日,国务院又对上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在坚持“三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丰补歉的方针。对超过粮食“三定”的余粮社、自足社,必须增购一部分粮食;对缺粮社必须减购一部分粮食。此后,党中央和国务院又对统购统销办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使统购统销政策逐渐趋于完善。
统购统销主要是从当时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制定的一项长期的政策。在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和在六七十年代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于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尤其是工业化建设的进行,对于稳定物价和社会秩序,保证人民基本生活的安定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统购统销毕竟是我国工业化初期短缺经济的产物,其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它限制了商品生产的发展,抑制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改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虽然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失误,以及出现对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后控制过严的情况,但由于国家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在生产建设上坚持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从而使农业生产超额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指标,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比较快,经济效果比较好,重要经济部门之间的比例比较协调。
·第三节“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农村生产关系调整
农业合作化的迅速发展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超额完成,给人们带来了胜利的喜悦,部分人错误地认为只要加强主观努力,就可以迅速改变农业生产和农村面貌。在农业合作化后期所出现的操之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粗的问题尚未克服的情况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又在农村掀起。
一、“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
在胜利完成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形势下,全国各族人民强烈要求迅速改变我国经济文化的落后面貌,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高涨。但由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不足,对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客观经济规律认识不足,再加上党的领导人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自满情绪,急于求成,夸大了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试点,就轻率地发动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得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泛滥起来,加上自然灾害比较严重,我国农业生产遭受了极为严重的挫折。
1958年,我国进入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这年年初,在所谓批判“右倾保守”和扫除“暮气”的思潮中,提出要用15年或20—30年时间,在工业生产和经济上“超英(国)赶美(国)”。认为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高潮即将到来,提出要夺取1958年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大丰收。
1958年2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跃进再跃进”的呼声甚高,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纷纷表示决心,一定要实现农业生产“大跃进”。在这次会议批准的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工农业生产指标明显偏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大跃进”的气氛不够浓,运动发展得极不平衡,于是提出要进一步深入发动群众,采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形式,继续开展所谓“反右倾”、批判“右倾保守思想”的运动。1958年5月,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毛泽东主持制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进入了“一天等于二十年”的“大跃进”时期。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批准了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的“第二本账”。“第二本账”根据所谓“国民经济大发展、大跃进的新形势”,对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已经明显偏高的经济指标又进一步加码。按照“第二本账”,1958年的农业总产值要比1957年增长15。2%,粮食总产量要增长12。1%,棉花总产量要增长27。5%。在这些严重脱离实际的高指标的引导下,各省、地、县互相攀比,“摆擂台”,有的地方提出一年之内实现平均每人生产粮食1000公斤,有的地方提出当年粮食亩产达到5000公斤。
1958年下半年,国家对第二个五年计划的指标作了重大修改。要求至“二五”计划末即1962年,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比1957年增长3倍以上,其中粮食总产量要达到7。5亿吨,棉花总产量达到750万吨。1958年8月,毛泽东到河北省徐水县视察,听了汇报后表示非常赞赏这个县的工作,并提出“粮食多了怎么办”的问题,要各地研究。国家统计局发表的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公报称,当年全国粮食、棉花的总产量均比1957年增长1倍以上。
“大跃进”运动中,广大农民的劳动热情空前高涨,男女老少齐上阵,日夜奋战,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继“大跃进”运动之后,一场规模更大的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又席卷中国农村。1958年上半年,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人由于对所谓“大跃进”的形势没有清醒的认识,不仅不致力于克服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反而认为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过小,不利于组织和发展生产,不利于迅速实现水利化、机械化,于是颁发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大社问题的意见》,随后各地相继掀起了并社高潮。1958年8月,毛泽东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时,发出“人民公社好”的号召。此后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认为,建立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农村加速建成社会主义,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桥梁。《决议》提出,在我国实现共产主义已经不是遥远将来的事了。
接着,“人民公社化”的风暴骤起,两三个月内,全国农村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并有部分地区建立了以县为单位的人民公社或县联社。在人民公社体制下,片面强调公有化的范围越大越好,在组织措施上促使一些穷社、穷队“共”了富社、富队的产;片面强调公有化的程度越高越好,把一切生产资料包括社员的自留地、家畜家禽等都收归公有;取消评工记分,推行“吃饭不要钱”的“按需分配”方式,提倡“放开肚子吃饭,鼓足干劲生产”,普遍以村为单位吃集体食堂。因此,“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把农民引向虚幻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使农村生产力遭到空前巨大的破坏。
“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受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的影响,造成全国粮食产量1959年、1960年连续两年均以15%以上的速度下降,1960年仅2870亿斤,比1957年减少26。41%,低于1952年水平(3088亿斤)。棉花1961年仅1600万担,比1958年减少5122万担,还不到1951年产量的一半。由于农业产量的大幅下降,整个国民经济面临空前严重的困难,城乡市场供应全面紧张,城乡人民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境地。
二、调整农村生产关系
自1958年底至1959年上半年,党和政府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暴露出来的严重问题有所察觉,并试图进行一些纠正。一方面在理论上确认,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承认现阶段应当保留按劳分配、商品交换制度和价值法则;另一方面,着手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纠正各生产队之间、农民个人之间收入“一拉平”的倾向,纠正平调生产队的财产、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的情况,逐步实行“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这些纠正“左”的错误的原则和政策措施,虽然不彻底,但对刹住“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刮起的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60年冬,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政策措施,使农业生产出现了新的转机。
一是调整人民公社体制。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十二条》),着手对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调整。《十二条》规定,以生产大队(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制,是人民公社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61年起至少七年不变;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共积累不宜提得过多,要适当扩大社员分配部分;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有条件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等。《十二条》还要求对人民公社成立后平调社、队和社员个人的财物进行退赔。
二是制定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3月,中共中央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并发给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讨论。这个条例草案规定:公社和大队不得平调生产队的资金、物资、牲畜等生产资料;公社对生产大队的经营活动不得强加干涉,可进行协商和提出建议;组织生产大队之间的协作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以及小农具等,永远归社员所有;坚持评工记分制度,按劳动工分进行收益分配等。这些规定对解决平调风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期间,毛泽东等中共中央领导人和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负责人亲自组织调查组,就人民公社的体制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的意见。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农业发展。1962年1月召开的扩大工作会议(又称“七千人大会”),初步总结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的经验教训,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国民经济的重大比例关系进行了调整,国家从资金、物资和政策等多方面加强农业。“七千人大会”统一了思想,把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压了下来,压缩粮食征购任务,调减农业税的税率,减轻农民的负担,同时提高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
四是调整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明确规定将基本核算单位由生产大队改为生产队。并指出:生产队的规模,应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情况,劳动力、耕畜是否配套等条件确定,一般以二三十户为宜,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平原地区可以多些,在人口稀少和山区、丘陵地带可以少些,原来生产队之间土地划分比较合理的,可以基本维持不变,生产队之间按人口平均土地面积相差悬殊、群众要求调控的,应妥善处理,控制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人数,对这两级干部补贴工分总数,应控制在全大队工分总数的2%左右,一般不超过2。5%;原来平调社员的现金和物资,分别由大队、生产队负责退赔。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正式通过并发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确认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公社、生产队两级,也可以是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这样,就奠定了后来长期沿用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模式。
上述对农村生产关系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整,对刹住“共产风”,恢复生产队的经营自主权,稳定人心,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尽快恢复生产和战胜面临的严重经济困难,起了很大作用。当然,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这些调整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因素。
三、“文化大革命”与农业生产的曲折发展
1966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标志着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