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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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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担保意向书、代理承销意向书、发债计划申请表、发债项目资金情况表。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债券发行申请予以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券批准发行;对已作出的批准,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的企业债券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企业应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企业债券融资(6)
(五)公告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公开向社会发行债券时,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债券募集办法。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企业名称;②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③债券的利率;④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⑤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⑥企业净资产额;⑦已发行而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额;⑧企业债券的承销机构等。
  企业制定好债券募集办法后,应按当时和当地通行、合理的方法向社会公告。
  (六)签订承销合同
  在间接发行方式下,当发行债券的申请被批准后,发行企业要与债券承销机构正式签订承销合同。在承销合同中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承销债券的名称、总面额及发行价格;承销方式;债券发行及承销的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承销商收取的费用额及支付日期与支付方式;未售出债券的处理方法;违约责任;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等。
  (七)发售债券
  承销机构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期内向投资者发售债券。投资者直接向承销机构付款购买,承销机构代为收取债券款,交付债券。
  企业债券应在置备的企业债券存根簿中登记有关事项。对于记名企业债券,应在存根簿上载明以下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及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等。对于无记名企业债券,应在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债券的编号等。
  (八)收进债券款
  到债券发售期截止日,扣除承销机构应得的手续费后,发行企业向承销机构收缴债券款项,债券发行即告结束。
  四、企业债券融资案例
  案例:江苏阳光集团债券融资
  (一)公司发行债券的情况
  江苏阳光是具备可转债发行资格的上市公司。2002年公司为其技术改造项目和并购项目募集资金,发行亿元可转债。公司根据其项目投入期短、见效快、回报高的特点,选择了合适的发行时机、转股期,同时有效地降低了投资者风险,保证了投资者利益,并选择中国银行无锡分行长达五年的全额担保,规避了风险。公司发行可转债,有效地利用可转债延迟股权融资的特性,等到投资项目产生效益时计入股本,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缓对每股收益的摊薄压力,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
  阳光转债发行一年后即进入转股期,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将持有的阳光转债换为公司股票,这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基本开始产生效益,完全建成后,每年可为公司贡献亿元净利润,保证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稳定增长。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债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亿元。
  (3)发行数量:830万张。
  (4)票面金额:100元。
  (5)债券期限:三年。
  (6)发行价格:按面值平价发行。
  (7)利率和付息日期:可转债按票面金额由2002年4月18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年利率为1%。2003~2005年每年的4月18日为付息登记日。发行人在付息登记日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付息工作。已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企业债券融资(7)
(8)初始转股价格:元。
  (9)转股起止日期:2003年4月18日~2005年4月18日。
  (10)可转债担保人:中国银行无锡分行。
  (11)发行方式:上网定价。
  (12)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在登记机构开设人民币普通股股东账户的境内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不向原股东安排优先配售。
  (13)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4)本次发行预计实收募集资金:80 万元。
  (15)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与上交所协商安排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尽快上市。
  (二)巧妙的融资模式设计
  阳光集团在利用债券融资的计划中,对未来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公司希望通过有效的资本运营发挥资本的最大投资价值。
  1。阳光转债发行的条件适当
  江苏阳光2001年末其资产负债率仅为,公司本次发行亿元可转债后,资产负债率预计约为42%,一方面公司保持了足够的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公司的财务杠杆运用比较充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都将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江苏阳光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大都是投入期短、见效快、回报高的项目,几个项目平均内部收益率都在20%以上。新投项目在三年内即可产生亿元的营业现金流量,从而使得公司在资金运用上游刃有余。同时,阳光转债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如果不选择转股,就可以较快地收回本金,避免因投资期长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阳光转债利率为1%,利息每年一付,高于当时活期存款年利率的水平,尤其是投资者如果通过一级市场申购,其持有成本是每单位1 000元,投资者的风险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就算是投资者将来选择不转股,其投资风险也相当低,且投资者可享受公司股价上涨带来的收益,考虑到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仅为,三年后才偿还本息,阳光转债1%的利率是充分和恰当的。
  2。转股期安排的时间恰当
  阳光转债发行一年后即进入转股期,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将持有的阳光转债换为公司股票,此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已开始产生效益,完全建成后,每年可为公司贡献亿元净利润,保证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稳定增长。
  3。没有本金损失的风险
  阳光转债年利率为1%,由中国银行无锡分行承担全额不可撤销担保,投资者每年都有固定的收益,对到期未转股的阳光转债,公司偿还本息,而且阳光转债由中国银行提供全额担保,确保投资者没有本金损失的风险,非常适合投资者保值增值的投资要求。
  4。转股溢价比例适度,转股价格调整方式对投资者有利
  阳光转债的溢价比率为7%,在公司股价已经处于历史最低位的情况下,公司设置的溢价比例并不高,保证阳光转债投资者有充足的获利空间。
  5。有效降低阳光转债风险
  阳光转债条款规定:阳光转债转股期第一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4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阳光转债。
  该条款意味着,当公司股价超过转股价,并且在40%的涨幅之内时,投资者可以通过阳光转债市场价格的上涨来享受这一增长,获得很高的投资收益。
  条款还规定,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若公司不实施赎回,当年将不再行使赎回权。通过赎回条件的变化,在给予投资者充分选择权和获利空间的情况下,可降低阳光转债被机构或庄家操纵的风险,保证阳光转债的顺利转股。
  6。有利于投资者的回售条款
  如果在江苏阳光转债到期日一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持续2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转债持有人有权将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债以面值的102%的价格回售给江苏阳光。
  (三)风险因素不容忽视
  虽然可转换债券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但这并不代表这种金融工具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任何理论上无懈可击、设计精巧的金融工具都会有它的不足,都有一定的风险。
  虽然可转换债券的收益率比国债要高,但它在转换之前仍是企业债券,风险自然比国债要大。尽管上市公司为了消除投资者担忧,可以采取很多规避风险的措施,比如在转换比例方面定价更为合理,寻找银行提供部分或全额的担保(江苏阳光选择的就是中国银行的长达五年的全额担保)。但是,即使是这样,可转换债券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阳光转债发行上市的第一天就跌破了名义发行价。当天,阳光转债以全日最高价元开盘后,转债价格一直降低到元,最终收在元,与面值申购相比下跌了。
  企业债券的发行情况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即基准股票未来价格的上涨和转债价格的设置。虽然当转债未进入转股期时,股价与转债价不是同步涨跌,但股价的下跌必然连带转债价格的下降。由此可见,无论何种金融工具,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在阳光转债发行的当天,基准股票江苏阳光的股价已经跌至元,阳光转债的转换价值相应降为元,根据阳光转债收盘价元计算,可以得出转换溢价为,高于发行价格的转换溢价。同样投资一家相同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的价格相对基准股票价格是上涨的。然而,从绝对意义上来说,无论基准股票还是可转债的价格都下降了。形成这种评价的原因大致有两个:
  (1)虽然可转换债券在理论上已经为很多人所熟知,但是实践中一般的投资者对这种金融工具还很不了解,这就造成投资者对其产生怀疑和担心。
  (2)阳光可转换债券上市当天大盘出现较大下跌,下跌近50点,跌幅超过3%,阳光转债也和大盘一样,走出一个高开低走行情,虽然跌幅小于大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蒙上了阴影。
  案例来源:中经网江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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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1)
第七章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在我国,随着经济转轨及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日益增多,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个人和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民间借贷有很大市场需求,从而长期存在。另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能够满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临时需求,因此,受到中小企业认可。由于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民间借贷条例》,民间借贷目前还没有正式进入合理渠道,民间融资由于不规范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时有发生。所以,中小企业在利用民间借贷融资时要认真考虑、谨慎从事,使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与形式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区别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借贷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渠道:一是向个人借贷。企业凭借其多年在商场上所建立的良好资信,向亲朋好友或者其他企业的人士筹措资金。这种方式手续简单、快捷方便,但是,这种借贷只能是那些资信比较好的企业才可以做到。二是商业味很浓的借贷。这种民间借贷相对成本比较高,利率往往大大高于银行利率,而且时限性强,财务风险大。三是民间担保。担保公司以自己的资产以及在银行方面的信用,为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担保,以赚取担保费用。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的特征,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引起社会尤其是金融管理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目前来讲只是需要很好地去规范,但不涉及违法问题。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主要的区别如下:一是民间借贷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确定的;“非法集资” 是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确定的。二是民间借贷的对象一般都是同乡或认识的人,而且周期短、数额小,利率都是在当地大家认可的。而 “非法集资”就不同,被集资者与集资人原来绝大多数都是不认识的,“非法集资”时间也长、利率也高、金额也大,而且用途也不一定。三是民间借贷一般的运营活动都是合法的,而“非法集资”来的集资款往往是用来进行非法运营活动或挥霍、转移等。
  民间借贷已成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一种不可忽视的融资渠道,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2)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七章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2。民间借贷的形式
  (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2)企业集资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3)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4) 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 “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1。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
  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需求旺盛,但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格管理贷款的发放,使许多中小民营企业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在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求时,他们自然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作为对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必要补充,民间融资一直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融资方式。
  2。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灵活、效率高、成本低
  中小民营企业对资金需求普遍具有“小、急、频”的特点,民间借贷手续简易、效率较高,正好满足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这种资金需求。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向放贷者打个白条即可办理。二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三是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以信用为依据,90%以上的民间借贷不需要抵押物,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四是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五是节省费用。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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