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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宦官-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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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者,俱免税。但以后课税范围日渐扩大,至万历时,天津有店租[37],广州有珠榷[38],两淮余盐,京口供用[39],浙江市舶,成都盐茶,重庆名木[40],湖口、长江船税[41],荆州店税,宝坻鱼苇[42]及门摊商税,油布杂税[43]等等,名目多得不可胜数。万历二十七年(1599),湖广巡抚支可大感慨地概括为:“行货有税矣,而算及舟车;居货有税矣,而算及庐舍。米、麦、菽以治饔餐也,而税;鸡豚以供肉食也,而税;耕牛一农具也,而税焉;骡驴一畜产也,而税焉。”[44]更有“土商”、“土著”名色,“将举留都之府县,举各府县之河埠,细及米盐鸡豚,粗及柴炭蔬果之类,一买一卖,无物不税,无处不税,无人不税”[45]。甚至出现“贸迁在四十里之近,输税在百里之远”的怪事[46]。此外,凡家中有大厅者,即加门槛税[47]。在浙江,连民间卧床草荐,儿童玩耍的假面具,均得上税[48]。与此相应的是,税使为讨好皇帝主子而交进内库的税,亦巧立各种名目,如《明万历实录》二十九年(1601)所载的进税名目,即有暨禄进的“遗税银”,马堂进的“节省银”,张晔进的“赎罪银”,沈永寿进的“罚赎银”,李敬进的“赃赎银”,暨禄进的“赃罚银”,陈增进的“赃银”等等。
  至于课税的程度,《明史·食货志五》载为:“视商贾懦者,肆为攘夺,没其全货,负载行李,亦被搜索。”周晖则在《金陵琐事》中记了一则生动的事例:有个叫陆二的商人,往来吴中,以卖灯草为生。万历二十八年(1600),遇上如狼似虎、与强盗无异的税官。陆的草价一共不过八两,沿途几处抽税,已用了一半银子。船到青山,又有税官来索税,陆无钱交纳,气得把灯草搬上岸,一把火烧个干净。通过这个真实的事例,不难推知当时商税之繁琐、苛重,及对商民伤害的程度。
  还要说明的是,上述这些,并不是苛税的全部,还有手段更恶劣、科索更重、对社会影响更大的,像陈奉、高淮、高等等太监在这方面的暴行,我们留在下面各有关的传记中再论述。
  商业的发展,必须要求商品的迅速流通,万历皇帝派税使这样滥征商税的结果,使长江、大运河作为商品流通大动脉的机能被堵塞,城市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从昔日的“吴丝衣天下”[49],商人游江南北以至齐鲁燕豫,随处设肆,变为“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50],商店纷纷倒闭。万历三十年(1602),户部尚书赵世卿奏:河西务称税使征敛,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160余家,今只剩30余家;临清关往年伙商38人,皆为沿途税使抽罚折本,现只存两人;临清缎店向来32座,今闭门21家;布店73座,今闭门45家;杂货店65座,今闭门41家;辽左布商绝无矣。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差人挽捉,因而畏缩不来[51]。应朝卿在《请罢采榷矿税疏》中亦指出:“自税使纷出,而富商之裹足者十二三矣,及税额日增,而富商之裹足者十六七矣。”商业备受摧残,平昔富庶繁丽之乡皆成凋敝,必然引起商税急剧减少。赵世卿还指出:崇文门、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扬州、北新、淮安各钞关,岁征本折定额约325000余两,万历二十五年(1597)增银82000两。二十七年(1599)以后,历岁缩短,至二十九年(1601)总解266000余两。商税的急剧减少,不能不加剧了财政危机。
  (3) 宦官通过皇店、私店税商榷利
  皇店初设于正德年间,店的收入归内库,由内官经管。皇店有多种,如给事中齐之鸾所说的花酒铺;在皇城内设的宝和、和远、顺宁、福德、福吉、宝延等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的店;由官店改为皇店的,如辽东巡抚都御史马中锡在安乐州(今辽宁开原)设的官店,后来就改为皇店;也有由宦官在皇庄周围或交通要道起盖房屋,架搭桥梁,以皇店为名,擅立关隘以榷商贾舟车乃至挑担小贩的,如于经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开宝源、吉庆等皇店,每年定额进贡八万两银,剩余的全归自己。有的宦官还借皇店之名放皇债,进行高利贷的盘剥。
   。。

二、明朝宦官与经济(4)
宦官除把持皇店外,还依仗政治特权,在京畿附近建立私店。这些私店势焰之盛、扰害商民之甚,亦不亚于皇店、权贵私店。从《明实录》的记载中可见宦官的私店亦有多种,正统时,京城头角等处停积客货、客店、塌房中,就有由宦官开设的。太监僧保、金英恃势私创塌店达十一处;在河西务到直沽一带交通要道、通州、张家湾,亦有太监的私店。御马监太监刘顺既有钦赐的塌房,也有自置的塌房。成化时,太监梁芳曾得到钦赐的和远店,后来梁芳被贬到南京闲住时,才不得不将店退回。正德前后,辽东镇守太监朱秀在山海关外八里铺设立官店,以驻来往车辆,名义上是用这收入补充“犒夷”费用,实际上收入全归他自己,成了他的私店。兵部揭发这事后,武宗“诏宥之”,仍让他管业如故。
  这些皇店、私店“尽笼天下货物,令商贾无所谋利”[52],还纵使无赖子弟“霸占关厢、渡口、桥梁、水陂及开设铺店”,从中“贩卖钞贯,抽要柴草,勒摆渡、牙保、水利等钱”[53],如朱秀就擅自规定过一辆车,必须交银一两。宦官奏求得塌房后,还用它“邀接商旅倚势赊买,恃强不偿”,弄得“行贾坐敝”,亦“莫敢谁何”[54]。甚至搜查官员行李,失陷客商财物,等等。这种种与民争利无异于抢劫的行径,弄得怨声载道,以致武宗遗诏中不得不令“革京城内外皇店”。世宗初即位,马上对掌皇店的首恶太监加以惩处,把他的爪牙发配充军,迫使宦官勋贵在这方面稍作收敛。
  但厚利之所在,收敛只能是暂时的。万历时,“自赵承勋造四千之说而皇店开,自朝廷有内官之遣而事权重”,这时的皇店是“特遣中贵,赐之敕书,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55]。宦官的私店亦随之急剧增加,冯保八店,岁有四千金之课。太监张诚“市店遍于都市,所积之资,都人号为百乐川”[56]。连像王安这样比较正直的太监,也开设布店,以善经商知名。这些形形色色的皇店、私店暗损国税,垄断经营,甚至断绝一些商人生计的情况,直至明亡不变,商业,尤其是京畿附近商业的发展,由是受到严重桎梏。
  (4) 矿税使——万历年间对工商业的一场浩劫
  明代自洪武以来,金银矿屡有开采。永乐年间开始派出宦官前往提督查核。永乐十三年(1415),太监王房等督夫6000人,于辽东黑山淘金,凡90日,得金8两。永乐十五年(1417),又命内臣在广西南丹州采金矿,一年多,仅得96两金,这才停止了。以后屡开屡停,中官提督开采之见载于《明史·食货志》的,有景泰时戴细保提督浙闽银场;天顺时,罗永到浙江,罗到云南,冯让到福建,何能到四川提督银场。
  明中叶后,由于生产发展,需要更多的金属制造工具;国内外市场扩大,货币经济发展,货币具有了神奇的、超自然的力量,因此对铸币用的金属需求量越来越大;统治阶级为摆脱日益加深的财政困境,满足不断膨胀的消费欲,而进一步垄断矿冶采炼,极力搜寻地下富源;加上采矿工程大,督办人员易于从中舞弊、敲诈勒索等等原因,宦官不断趁机鼓噪开矿。弘治四年(1491),龙绶请开银矿。正德初年,秦文请复开浙江、福建银矿。但采矿之到处为害,则主要在万历年间。
  万历以前,内官督开矿之为害,以银矿为例:云南大理府新兴等处银场,原拨各卫军充矿夫挖取,岁办银两。正德时,镇守内官改派人员分管各场采挖,未免中饱私囊,以致岁办之额不足,于是将矿夫口粮折办,又将夫丁干认,共补课额。大约每年银场所出,不过3000两有余,而矿夫口粮、夫丁折办干认,甚至达到28000余两,而加耗及靡费又一倍以上。云南人反映,由宦官派出之“京官管场,重取之军夫而不足,设令他官管场,专取之银矿而有余”[57]。又以铜矿为例,云南楚雄府等处铜矿铜驼票号,在弘治十八年(1505)以前,先是由布政司每铜10驮(每驮约重140斤),抽铜1驮,后因收放不便,改为照数折银交司,每驮纳银6钱。以后,镇守太监差人私自抽分,逐渐加收,每驮由纳银6钱增至两。弘治十八年(1505),又由布政司改为每铜1驮,抽铜10斤收贮在库,以备铸造。但正德二年(1507)镇守太监崔安以奉钦命造铁减金银靶、缅刀等等,大约要用银2000余两,无从区画,提出要布政司将前铜斤给抽票簿印押,送付抽分。崔安调回后,继任镇守太监张伦相沿抽分。张伦调回时,票号发布政司。正德九年(1514),新任镇守太监梁裕,又以进贡、谢恩、买办金石、方物等项费用数多,提出要照崔安等在镇时之例,让布政司将铜斤号票送给他变易银两应用。至正德十年(1515),镇守太监史泰亦照前例行文,将铜斤号票径自出给参随人员抽分。以致布政司无法干预,“课税尽归消耗”[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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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5)
万历年间,明神宗派出宦官为矿监,到处开矿,为害更远远超过前代。《明史·食货志》载:万历二十四年(1596),“开采之端启,废弁白望献矿峒者日至,于是无地不开。中使四出:昌平则王忠,真、保、蓟、永、房山、蔚州则王虎,昌黎则田进,河南之开封、彰德、卫辉、怀庆、叶县、信阳则鲁坤,山东之济南、青州、济宁、沂州、滕、费、蓬莱、福山、栖霞、招远、文登则陈增,山西之太原、平阳、潞安则张忠,南直之宁国、池州则郝隆、刘朝用,湖广之德安则陈奉,浙江之杭、严、金、衢、孝丰、诸暨则曹金,后代以刘忠,陕西之西安则赵鉴、赵钦,四川则丘乘云,辽东则高淮,广东则李敬,广西则沈永寿,江西则潘相,福建则高,云南则杨荣。”这众多的中使派出时,均给以关防,而“中使衙门创设,并无旧署可因”,即没有固定的编制,因而人员冗滥,“大抵中使一员,其从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须百人”。[59]于是舆马充斥,人役沓杂,骚扰地方。这些随员又多是在各地网罗的地痞无赖,他们狐假虎威,到处把富者编为矿头,贫者驱之垦采。种种额外加派,无端需索,任意指良田、美宅、坟墓为“有矿”,立即便要开挖,只有收到贿银才停止。陈增用摊派的手法,强令有铅矿无银矿的益都县纳银。高淮在辽东逼迫地方交纳矿税银三万两,当地官员不得不“议于官俸、民房、牛驴、屯田、地亩及吏丞班银、各衙门公费内通融酌扣。犹且不足,又令民除正差外,每名征银或一两或二两”,这才能勉强支应过去[60]。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下面我们将在一些主要的矿税使的传中加以论述。
  万历二十六年(1598)户科给事中包见捷上疏,鲜明地指出:在开矿的名义下得到的银子,不是取自山泽,而是夺取于闾阎。大学士沈鲤在《请罢矿税疏》中,亦指出矿税“皆有司加派于民,以包赔之也”。而且官员行政上的加派尚有一定数额限制,相比之下,中使及其随员的攫取,却是任意的,没有任何限制的[61]。
  矿监税使之四出掠夺,用当时工科给事中王德完在奏本中的说法,是“出柙中之虎兕以吞餍群众,逸圈内之豺狼以吞噬百姓”[62]。实际上,从万历二十五(1597)至三十三年(1605)矿税使进内库银将近三百万两,其用处是“半以助浮费,半以市珠宝”[63],而###倍于此的银子则流入了宦官及其爪牙的腰包。
  明王朝为内库收入这三百万两银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济上,沈一贯曾指出为矿税使而支出的费用达到每年八百万两[64],而矿税使破坏性的横肆掠夺,更使得“贫富尽倾,农商交困”,国库亏损。政治上,宦官与官员、百姓矛盾重重,比较正直敢言的官员被逮问罢黜,百姓被迫得“流离转徙,卖子抛妻,哭泣道路,萧条陌巷”,终于激成了包括山东、湖广、辽东、福建、陕西、山西、广东、云南、京畿和南直隶在内的广大地区里大大小小的民变,参加者甚至有官员、士人。结果杨荣被杀于云南,高淮被逐于辽东,孙隆逾墙逃跑,陈增一夕自经,更多的矿税使则是灭了威风,被撤回京。这些都反映了“天下之势如鼎沸同煎,无一片安乐之地”[65]。与此同时,地主阶级内部争夺财富的矛盾也日益激化,环绕矿税的争论,皇族集团与官僚集团——特别是南方地主阶级代言人之间的矛盾更趋尖锐。对这种封建统治险象横生的局面,高攀龙曾惊呼:“民不聊生,大乱将作矣。”[66]尽管如此,矿税仍延续到神宗死去时,才得以遗诏停止。
  2。 仓储
  明代仓储有中央的和地方的两种。地方的由布政司府州县自己管理,归地方掌握使用,中央的由户部管理。自宣德末年开始,在京、通二仓设置了总督中官。正统三年(1438),令户部侍郎一员同内官总督在京、通州粮仓及提督马牛羊等房草豆料,以后总督中官逐渐增至二三十人,设中瑞馆管辖。从此,“凡为仓库害者,莫如中官”,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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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与经济(6)
(1) 管仓宦官之滥增
  弘治十八年(1505),李梦阳疏称:“仓、厂、场、库,钱谷之要也,今皆内官主之。……每处置一二辈足矣,今少者五六辈,多者二三十辈”[67]。但问题提出后未受到重视,人员仍在继续增加,如临清州,有临清、广积两仓,以前只有监督内臣一人,后增至两人。天顺等年亟罢,其后增至九人。正德五年(1510)九月后,只存六员。正德六年(1511)五月后,存留三人。但正德后期,仓粮数额未有任何增加,而监督骤增至十五人。这管仓太监十五处除均有“修理衙门、买办物料、人匠工食、工差人役支给等项”费用要供应外,还有大量随员。计管仓太监内掌敕杨太监一人便要跟用门子二人,皂隶二十二人,其余十四处每处门子一人,皂隶二十人,统计共占用门子十六人,皂隶三百零二人,俱在临清州服役。再加上投跟者众,以致“仆御骑从每相望于途,而驿递等衙门日不暇于应给”[68]。面对这种情况,正德十六年(1521),下令在京、通二仓、水次仓、皇城各门、京城九门各马场、仓场、各皇庄等处,但系正德年间额外多添内臣,司礼监照弘治初年查参取回时,又令临清仓监督内臣,止留见在二员,并不许纵容下人生事害人,以后不必添补。嘉靖元年(1522),又以户部屡奏监督“冗滥积弊,实为国家大蠹”,诏革中瑞馆及各官署。嘉靖三年(1524)议准今后京、通两仓太监不许添设。嘉靖十七年(1538),题准今后十库不准增添内官。但尽管如此连续下令,实际上监督内官以后仍时革时设。万历时,惜薪司竟至“朝进一人,暮进一人”,致“几十倍于前”[69]。可见管仓储内官人员之冗滥,已成难于改变的积弊。
  (2) 内府各库监收宦官之横索无厌
  内府各库包括内承运库、广积库、甲字库、乙字库、丙字库、丁字库、戊字库、赃罚库、广惠库、广盈库、天财库(亦名司钥库)、供用库等十二库,库各有专门职掌。弘治时,给事中胡易曾劾监库中官贺彬贪黩八罪。有鉴于此,弘治十七年(1504),孝宗下令:百姓输纳钱粮到京,凡遇收放内府各监局、各库及各衙门管事内使家人,有勒巧取财物及纵容下人通同作弊,致使揭债经年屡月不得完结者,治以重罪。紧接着,在正德元年(1506),武宗亦下令:内府各监局、各库及各处仓场收受钱粮,除旧例该用铺垫席秸等项按户部规定的数目取用以外,不许以前指各项使用为理由,勒要纳户财物。十六年(1521),又议准京仓收受粮斛,照旧止令原来委派的主事督收,不准提督太监违例攘收,纳贿作弊。尽管如此,正德时台州卫指挥陈良纳军器,仍因被索贿赂,未能满足内官要求,以致稽留八载,乞食于市。而京通仓提督太监蔡用等,则欲将已革去的晒夫、囤基、各色财物岁计银七万四千两仍行追收。嘉靖七年(1528),又议准凡遇有指称太监名目,勒要茶果等钱的,准各官员并缉事衙门逮捕,审问枷号。八年(1529),世宗下令每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人,于内府内承运等库并各监局巡视监收,禁止和革除种种奸弊。真可谓三令五申,似要务行禁绝勒索之弊。但是嘉靖十四年(1535),提督京、通仓场内官监王奉、李慎互以奸赃讦奏时,户科给事中管怀理就指出,在处理仓场钱粮诸事上,宦官只知恣意索贿,于国事毫无裨益。十五年(1536)遂又议准长安等门守门人员,有仍前科索解户财物的,准许题参逮问。这实际上是反映了科索并未得到有力的遏止。
  隆庆二年(1568),给事中王玺等又指出内库之弊,在外面的有三种,即“包搅花费”,“解户私逃”,“挪移延缓”。在里面的有四种,即“铺垫常例”,“守门科克”,“茶果馈仪”,“棍徒需索诓骗”。更有严重的,如甲字库内臣赵纲因为勒索,将解户活活逼死。
  仓库内官横索之中影响最大的,一是内府收粮时的“增耗”,一是迫取铺垫。
  增耗:内府收粮时常以增耗为名,大肆勒索,常常因此加收数倍。京、通二仓总督、监督内臣每收米万石,就勒索白金十两。以岁运四百万石计算,则得白金四千两。又各占斗级二三百人,迫他们交纳月钱。其中为害最大的是白粮。成化以前,粮户解纳白粮及各样合用物料时,由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官验收,然后运送内府。弘治以后,部官避嫌,不肯验收,令小民直接交到内府。于是白粮一石,公然加到一点八石才被收下,各项物料有被迫纳贿四百两银后,才取得批回的。正德时,临清州纳米一百石,用银六七十乃至###十两,粮户无法交纳,往往因此被捕,死于狱中。嘉靖初,巡仓御史刘寓生揭露当时运粮纳粮加耗勒索的名称,有“太仓茶果”、“经司”、“该年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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