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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没有免于被休弃的命运。赘婿婚也可以作为旧式婚姻买卖
性质的佐证。《说文》释“赘”字为“以物质钱”。《汉书》载:
“家贫子壮则出赘”,就是说有些男子因家贫出不起聘财,只好
“以身为质”。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严整
礼仪之下,在父兄尊长决断的选择和奢华的铺排之中,儿女的
意愿被摆在什么位置,爱情又被摆在什么位置呢?几千年来所
谓“明媒正娶”的旧式婚姻,把人们束缚在“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的重压之下,人类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贵的爱情之花,被
这只冷冰冰的磨盘碾得粉碎。正像拜伦的诗句中描写的那样:“平静而高贵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
在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之前,无法辨别子女确属的自由性
交、自由结合绝不是不道德的,但当建立一夫一妻制家庭有了
绝对必要时,作为产生合法子嗣之保证的妇女贞节就变得格外
重要起来。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旧式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么道貌岸然,而实际上却极端的伪善,它的无所不在的威权令人窒息。
旧道德的特别虚伪之处,在于它只是对女子的约束,而对男子却并无约束。就像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嫖妓。于是,所谓“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只是对女子而不是对男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几千年来,我国盛行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尧闻舜贤,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媓媵之以媖”的记载。春秋时,“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有妾”,“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
昏义》),诸侯一娶九女,大夫一娶三女,士一娶二女,庶民一妻一妾。自汉以来,帝王后妃之多,“晋武至于万人”,“开元天宝中,宫嫔大率至四万”,“隋大业离宫遍天下,所在皆置宫女”。元代刑法虽然规定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离之,但允许妾以一人为限(《元史
刑法志》),明律虽然规定“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准娶妾”,但一夫多妻毕竟是合法的。
相比之下,女子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首先,对男子纯属虚诳的一夫一妻制,对女子却严格地执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
丧服》)以夫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妇人以贞为行者也。(”《谷梁传》)女子贞节要义,首在妇不二适。“得意一人,是谓永毕,失意一人,是谓永讫(”《女宪》),这就是女子在劫难逃的命运。其次,男子可以离妻,女子却不可以离夫。古代有所谓“七出三不去”,都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没有离夫的权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多数不可再嫁。古代天子诸侯不许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为补,后来这一规则被废除了,《仪礼
丧服》上说:“继母如母”,证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诫》),“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我国旧式婚姻对妇女片面贞操的要求,经过宋明理学的加工,变得日臻完备、名目繁多“:节妇”,
岁前守寡至
岁后不改其节者“;烈妇”,夫死殉节或拒奸自尽者“;孝妇”,遵循三从四德、确有孝舅姑之行者;“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节者(即望门寡)“;烈女”,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孝女”,终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对这种现象鲁迅先生曾讥讽道:“总而言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暴,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鲁迅全集》第
页)自从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宁愿淹死不下渐台的烈女贞姜,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而宁愿在火中烧死的宋伯姬等,贞妇烈女层出不穷。修祠堂,立牌坊,一搞就是几千年。封建道德已经从其本来意义中抽象出来,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大量吞噬人类生灵的野蛮习俗。
总之,旧式婚姻关系是一只生长在病态的社会之树上的苦果,它给予人们的远不如人们希望于它的那么甘美,因为它并不是芳香的爱情之果,而是苦涩的经济之果。
卷第
现状
自从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现代大机器工业给中国带来的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所谓“太平盛世”的繁荣,而是对旧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的撼动。从五四运动的启蒙教育开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旧经济基础分崩离析,其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初步的清算。公开的蓄妾和嫖妓已经在严厉的措施下完全绝迹,盛行数千年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也终于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中销声匿迹了。在聚集了全国
人口的城市中,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带来了婚姻动机、婚姻方式及婚姻道德的巨大变化。
带来婚姻方式进步的原因首先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由于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
变为社会所有,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
页)消费资料的私有虽仍存在,但它的一般来源是工资,数量极为有限,这样,以产生合法子嗣继承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婚姻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绝对必要性;其次,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使得婚姻不再是维持起码生存条件的必要手段(夫妇作为劳动力的合作、丧失劳动力后靠子女抚养等)。人们的谋生手段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少了,而对社会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加(教育、养老等),人们的生存方式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条件已趋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城市居民已经基本上摆脱了旧式婚姻的沉重枷锁,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方式,基本上做到了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根据笔者
年在部分城市工人、学生中所做的调查(详见附录一),绝大部分人持婚姻应当自主或基本自主的观点。被调查者中,婚姻完全自主或基本自主的占
,其中多数以上,父母作主的不到
也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据调查,虽然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与配偶自由认识的人数(
)比通过别人介绍而结识的人数
)要少些,但已是一个不小的数量。从人们的主观愿望
来看,愿意与配偶自由结识的人数(
)大大超过了希望别
人介绍的人数(
在这些人们面前,还展开了一个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天地。当然,能否选择新的生活方式,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取决于社会伦理及心理方面的诸种因素。在旧经济基础消亡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家庭为本位的旧观念仍会固执地纠缠着人们的头脑。例如:“断子绝孙”虽然不再像过去那样引起深深的恐惧,但据调查结果统计,仍有
的人(城市青年工人、学生)持婚姻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观点。尽管如此,从统计中还是可以看出随着新的经济基础而来的新观念。据调查,有
的人认为有没有男孩无所谓,
的人认为终身不要孩子也可以,
的人认为独身也是可以的。这在信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类伦理观念的社会中,是完全不能想象的。在那里,人们因为没有儿子(男劳力,传宗接代者)而痛心疾首,以“断子绝孙”为最严重的诅咒,怎能指望这些人接受不要孩子、有没有男孩无所谓的观点呢?新的观念反映着新的存在,它证明,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完成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生产力的极端落后加上历史包袱的极端沉重,使得每一点改造都极其艰难。对植根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深种在千百万人心中的旧式婚姻方式及其观念的改造,就更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占全国人口
的农村,土地私有制虽已废除,但生产资料的一部分还是私有的(除农具外,近年还允许农户养大牲畜),生活资料的大部分是私有的(房产等)。在那里,生产方式仍处于相当原始的水平上,生产工具极为落后,手工劳动大量存在。与生产方式的落后状况紧密相连的婚姻关系,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家庭的经济利益,产生合法子嗣以继承财产仍有必要,因此,在农村,旧式婚姻的原则仍然是神圣的。此外,由于自然经济比重大,商品经济比重小,交换手段落后,规模狭小,使得社会服务事业很不发达,吃穿住用等消费品多数还要靠自己生产(在一些落后省份,人工推磨和土机织布等仍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如果没有配偶作为劳动力的合作,没有子女抚养老年生活,就几乎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于是,婚姻成为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手段。加之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农村女子多愿嫁给城市居民或国家职工,以便过上“旱涝保收”的生活,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男女数量的不平衡。根据供求关系的一般规律,需求的过于紧迫必然造成供给方面的价格加码,女子的买卖价格于是愈益抬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于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省份中的顽固存在,就不会感到十分意外了。
根据我们的粗略调查,在我国农村,买卖婚姻和变相的买卖婚姻严重存在。男青年为娶妻花钱一般在一千元上下,多者高达二三千元。许多人为此
岁以上还不能结婚。为了解决这一困难,重新出现了所谓“两换亲”、“三拐亲”
女青年为了替兄弟换妻,往往要违背自己的感情和意愿与人结合,身心健康受到摧残,造成了不少婚姻悲剧。青年人为结婚时免于背债而拼命劳动,节衣缩食,老父母为儿女终身大事终日操劳,心力交瘁。在这勤苦的忙碌中,婚姻当事人的感情因素被置于极其次要的地位。
人们常说,中国人习惯于无爱情的婚姻。这里,有为了经
济的原因不爱而结合,以及为了同样的原因爱而不能结合等多
种情况,所谓“先结婚后恋爱”毕竟还有爱情,而许多人就是
在无爱情的结合中度日,丧失了人在这一类活动中之所以有别
于动物的主要之点高尚的人类爱情。买卖婚姻像枷锁,折
断了爱情的双翼,而爱情是自由的,它天生是要飞翔的。“难
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
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
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卷第
页)买卖婚姻是由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造成的人的异化即人类本性的丧失。试想一个人在恋爱这种最个人的事情上都不能够选择和主宰自己的命运,他能够生活得像一个真正的人吗?
马克思说:“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
卷第页)在现今社会中,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种婚姻形式呢?回答看来只能是否定的。对于落后的婚姻现状的改造,归根结底要寄希望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由此引起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形式的进步,寄希望于农村的都市化和农业人口向工商业人口的转移,寄希望于整个社会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婚姻道德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页)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卷第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着。封建时代以不能从
而终为不道德,而今妇女再嫁不失为道德,阶级社会中夫妻无感情但在法律的约束下同居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到未来的无阶级社会,无感情的同居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这里,没有一个永恒的、终极的、适用于各个历史发展时期的道德规范,道德只能是时代的产物。
恩格斯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勿需干涉的私事”的说法,是今日中国农民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时代的人们难以理解和想象电子计算机时代的许多事情一样。城市的情况虽然好些,但是在儿童、老人的社会抚养完全实现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类本性的婚姻方式和婚姻道德还很难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我们的调查表明,虽然已有相当一部分人持真正合理的婚姻不应存在不可离异性这一观点,但还是有更多的人出于种种现实的考虑,如保护儿童(父母离婚对儿童有不利影响),保护妇女(被遗弃的妇女再婚有困难)甚至保护男子(重金买妻,离不起婚)等等,选择了离婚手续应当困难些的答案。主张在男女双方不再相爱时应立即分离的,也远不及主张调解的人多,还有少数人认为,即使没有感情也不可离婚。主张只有单方提出离婚就应准予离婚的人数更少,只占
。如果考虑到无感情即离异的婚姻在现实中比持这一观点的人
)还要少得多,考虑到已经完全无爱情以至从开始就无爱情的结合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人们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婚姻状况及婚姻道德就有了更接近实际的了解。应当承认,持多数观点的人们并非全都不懂得,随着社会的进步,婚姻的不可离异性将日趋减少,因而从未来的道德标准来看,男女双方不再相爱时,当然应当立即分离,离婚的手续当然也是越容易越好,他们做这种选择完全是从我国现阶段婚姻不能不考虑的种种因素(诸如子女的抚养,经济的原因等等)出发的。如果说他们当中确实有一部分人不懂得这一点,那么,这只能说明,他们所具有的婚姻道德恰恰是现阶段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恩格斯曾阐述过这样一个深刻的思想:诉诸义愤是科学上无能的表现,科学的任务在于说明现存的一切的合理性及它们必然灭亡的原因。道德是时代的产物,正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到达仅仅以爱与不爱作为结合与分离的惟一依据的时代,所以,我们还必须承认一切不得已而为之的经济考虑。婚姻道德的研究常常涉及一个人们为之十分激动的题目:某人经济地位改变了(例如:一个农村人变成城里人)便抛弃了原来的配偶,对此应给予怎样的道德评语呢?这里有两个道德标准可供选择:第一,未来时代的道德标准。在城乡、工农、脑体劳动之间的差别已不复存在、不仅生产资料而且消费资料的私人所有已不复存在、儿童老人已由社会抚养的未来世界,男女双方除爱情外一切都不必考虑,因此,不爱而结合是不道德的,不爱就分离则是十分道德的,感情是结合与分离的惟一依据。我们显然不可能用上述道德标准来要求现代人。这样就有了第二个标准:现在时代的道德标准。这就是除爱情外不得不有许多派生的经济考虑的道德标准。这个标准一经运用,就得到了两个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一个人要么不发生爱情,一旦发生了爱情,与异性同居(包括合法非法两种情况),就产生了忠于配偶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你负责任、尽义务,你就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这里,也应当包括没有爱情的同居(同样包括合法非法两种情况)。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那些因地位改变而抛弃配偶的人是不道德的(应排除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基于上述原因,当双方不再相爱提出离婚时,行政部门(或法律部门)运用它们的权力规定父母双方各自对儿童抚养应负的责任;当只有单方提出离婚时,则要再三调解,然后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我们知道,在未来时代的婚姻关系中,只要有一方无感情,就构成了离婚的充分理由,但现在却不行。苏联十月革命成功初期以及我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苏维埃政权,都做过“只要单方提出离婚立即准离”的尝试自然是出于对未来婚姻道德的向往
但结果并不是很成功的。苏联出现了所谓“杯水主义”,中国也不得不对军人眷属作了特殊规定,以防止动摇军心。由此可见,某种道德只能在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形态所许可的范围内成为现实。
如果你已经肯定了现阶段婚姻必须伴之以责任和义务这一结论,就不能不得出第二个结论:当人们选择配偶时,除感情因素外还做了某些经济考虑,不能认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像马克思那样的理想主义者和伟大的革命家,在处理女儿劳拉的婚事时,也不得不考虑未来的女婿拉法格的“经济状况”,以便保护自己的女儿“不触上毁灭她母亲一生的暗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第页)所以我们说,现阶段的婚姻道德绝不是要求人们在婚姻关系中完全排除爱情因素之外的一切考虑。这样的要求固然是理想的,但不是现实的。不能否认,明天的婚姻动机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已经存在,但它还很微弱,只是在少数理想主义者中间像火花一般闪耀。这种闪耀与大多数人们之间极为“现实”毫不“理想”的婚姻相比较,没有任何值得过多夸耀的理由。也许他们的爱情十分纯真,但相似的经济地位是他们相爱的物质基础,甚至是造成他们相识的机会和条件,相似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和生活圈子,促成了他们志趣、爱好、情感、性格的相投,而这一切又形成了人们选择配偶时的心理基础。所以我们说,中国的问题既不是要让那些改变了经济地位的青年仍去爱原来的朋友(注意:如已同居,则有与对方保持婚姻关系的义务,如想解除婚姻关系,则应做适当的赔偿),也不是鼓励经济地位不同的青年,例如城市和农村的青年都互相恋爱起来,一对一对结了婚,而是争取在尽可能短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