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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何氏论文书(明)李梦阳封面

驳何氏论文书(明)李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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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类别:文学名著 上传者:曾氏六合网 作者:未知
小说大小:8K 更新时间:2019-08-15 完结状态:全本
小说热度:112 推荐量:0 收藏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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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再拜大复先生足下:前屡览君作,颇疑有乖于先法,于是为书,敢再拜献足下,冀足下改玉趋[2]〕也。乃足下不改玉趋也,而即摘仆文之乖者以复我,义言辩以肆,其气傲以豪,共旨轩翕而[山孝]嵺[3]。仆始而读之,谓君我恢也[4];已而思之,我规也,犹我君规也。夫规人者,非谓其人卑也,人之见有同不同,仆之才不高于君,天下所共闻也。乃一旦不量,而虑子乖于先法,兹其情无他也。  子摘我文曰:“子高处是古人影子[5]耳,其下者已落近代之口。”又曰:“未见子自筑一堂奥,自开一户牖,而以何急于不朽?”此非仲默之言,短仆而谀仲默者之言也。短仆者必曰:“李某岂善文者,但能守古而尺尺寸寸[6]之耳。必如仲默,出入由己,乃为舍筏而登岸。”斯言也,祸子者也。  古之工,如倕如班[7],堂非不殊,户非同也,至其为方也,圆也,弗能舍规矩。何也?规矩者,法也。仆之尺尺而寸寸之者,固法也。假令仆窃古之意,盗古之形,剪裁古辞以为文,谓之“影子”,诚可;若以我之情,述今之事,尺寸古法,罔[8]袭其辞,犹班,圆倕之圆,倕,方班之方[9]。而倕之木,非班之木也,此奚不可也。  夫筏我二也,犹兔之蹄,鱼之筌,舍之可也[10]。规矩者,方圆之自[11]也,即欲舍之,乌乎舍!子试筑一堂,开一户,措规矩而能之乎?措规矩而能之,必并方圆而遗之可矣。何有于法!何有于规矩!故为斯言者,祸子者也;祸子者,祸文之道也。不知其言祸己与文之道,而反规之于法者是攻,子亦谓操戈入室[12]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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