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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2如果双方运动员对比赛用球不能达成协议,可任意决定一只比赛用球;
2。3。2。3。3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2。3。2。3。4运动员由于身体伤残不能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应由裁判员进行裁定。
2。3。2。3。5控制方位,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2。3。2。3。6决定每一个回合得一分或重发球;
2。3。2。3。7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2。3。2。3。8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2。3。2。3。9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2。3。2。3。10对违反关于指导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2。3。2。4副裁判员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2。3。2。5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2。3。2。5。1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3。2。5。2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3。2。5。3运动员阻挡;
2。3。2。5。4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3。2。5。5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2。3。2。6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根据2。3。2。5条所做出的判决,本场比赛的其他裁判员不得否决。
2。3。2。7如果设两名副裁判员,每名副裁判员负责离他最近的半条边线和站在这一方的运动员,就2。3。2。4、2。3。2。5。1和2。3。2。5。3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做出宣判。
2。3。2。8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如果场上只有一名副裁判员,应增加一名计数员;如果场上有两名副裁判员时,每名副裁判员当接发球员在他一侧时做计数员。
2。3。3申诉
2。3。3。1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2。3。3。2对有关裁判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或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提出申诉。
2。3。3。3对裁判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4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提出申诉,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2。3。3。5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2。3。3。6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2。3。3。7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己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2。4比赛的管理
2。4。1报分
2。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报分。如考虑掌声或其它嘈杂声将影响报分,应在情况允许时立即报分。
2。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2。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2。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
2。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2。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2。4。1。2。2当出于某种原出,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2。4。1。3建议发球员在双方运动员未准确得知比分之前,不要发球;如裁判员认为发球员经常发球过早,对对方有不利影响,应警告发球员推迟发球,如有必要应提醒接发球员举手表明自己未准备好。
2。4。1。4裁判员报分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1。5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看清楚,并尽量让观众也能看清。
2。4。2副裁判员工作程序
2。4。2。1责任副裁判员应报出:
2。4。2。1。1‘犯规‘,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2。4。2。1。2“侧面”,如果处于比赛状态的球触及了面对他的球台侧面上边缘以下部分;
2。4。2。1。3“擦网‘,如果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2。4。2。1。4“停‘,如果比赛环境受到干扰,可能影响该回合的结果时。
2。4。2。2副裁判员在报出有关术语的同时,应将手高举过头,以引起裁判员的注意。
2。4。3轮换发球法的程序
2。4。3。1计时员应在每一局比赛的第一个球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在比赛暂停时停表,如:到赛区外捡球擦汗、决胜局交换方位及更换损坏的比赛器材;当球重新进入比赛状态时开表。
2。4。3。2一局比赛尚未实行轮换发球法,比赛进行到15分钟,计时员应报“时间到”。(双方运动员的比分均已达到19分时除外)
2。4。3。3比赛应立即恢复,当球被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同伴还击时,计数员应宣报每一次击球数。计数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2。4。4比赛的程序
2。4。4。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2。4。4。2如果双方运动员不能就比赛用球达成一致意见而使比赛不能进行时,由裁判员任意决定一个比赛用球,拒绝接受该比赛用球的运动员,裁判长可取消其比赛资格。
2。4。4。3每局比赛中,每打完五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裁判员可允许运动员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2。4。4。4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2。4。4。5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2。4。4。6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2。4。4。7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2。4。5紧急中断比赛
2。4。5。1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致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2。4。5。2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2。4。5。3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授权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2。4。6场外指导
2。4。6。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2。4。6。2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它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2。4。6。3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己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2。4。6。4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在该场单打比赛结束前返回。
2。4。6。5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指导者被驱除出赛区时,应出示红牌。
2。4。6。6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这些规定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2。4。7行为表现
2。4。7。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作风或行为表现。包括:故意损坏比赛器材,如弄坏球、用球拍敲打球台,语言不文明或大声喊叫,故意将球打出比赛区域,不尊重比赛官员和在比赛中坚持非法指导。
2。4。7。2裁判员认为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区内的行为表现不能接受,裁判员应向其出示黄牌,并警告运动员或教练员,要求其停止冒犯行为,否则将被判罚。一对双打选手中任何一人的警告将对两个人适用。
2。4。7。3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1分;第二次再犯,裁判员可判对方得2分;每一次判分时,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但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4如果教练员在被警告后仍坚持上述做法,裁判员应向其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比赛区;并且在该场团体赛或单项比赛的剩余时间内不得返回,2。4。7。5中另有规定者除外。
2。4。7。5如运动员在因不良行为被判罚2分后仍坚持不良行为,或运动员、教练员的不良行为非常严重时,裁判员应立即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2。4。7。6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可决定对坚持冒犯行为的运动员采取纪律行动,包括取消其参加该场、该项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7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比赛资格。
2。4。7。8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通知裁判员和对方即自行更换球拍,裁判员应立即将此事报告裁判长。裁判长应给予初犯者警告。如再犯,裁判长应取消其比赛资格。
2。4。8兴奋剂
2。4。8。1在各类比赛中,运动员在比赛之前或比赛中,不得服用任何兴奋剂。服用兴奋剂,是指以任何方式向体内输入任何一种被禁止服用的药物,以达到在比赛中提高运动成绩的目的。
2。4。8。2任何运动员如使用违禁药物,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当场比赛的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2。4。9赌博
2。4。9。1运动员或工作人员不得就比赛进行赌博。
2。4。9。2一旦发现运动员或工作人员违反上条规定,比赛组织者应报告其所属协会。
2。5淘汰赛的抽签
2。5。1轮空和预选赛运动员
2。5。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2。5。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2。5。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2。5。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2。5。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四分之一区、八分之一区或十六分之一区。
2。5。2按排名排列种子
2。5。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2。5。2。2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2。5。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2。5。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2。5。2。3。2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四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四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3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八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八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3。4第十六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十六分之一区的底部和双数十六分之一区的顶部。
2。5。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2。5。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2。5。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2。5。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2。5。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2。5。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2。5。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四分之一区。
2。5。3。4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八分之一区。
2。5。3。5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十六分之一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2。5。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上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2。5。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2。5。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干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2。5。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2。5。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因出生地、居住期限等原因有资格代表其它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2。5。4变更抽签
2。5。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2。5。4。2抽签一经完成,通常不可更改,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2。5。4。2。1纠正在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
2。5。4。2。2纠正2。5。4。7所述的严重不平衡;
2。5。4。2。3按2。5。4。8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
2。5。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2。5。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允诺,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裁判长依据其管辖范围内的理由取消其比赛资格;该允诺应由运动员本人书面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书面提出。
2。5。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2。5。4。6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除非发生大批运动员退出比赛,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须做出重新安排,在此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原来的程序全部重新抽签,2。5。4。7所列举的情况除外。
2。5。4。7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而全部重新抽签又不可能时,剩余种子可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其它部分不变。
2。5。4。8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补报,补报者按下列程序列入:
2。5。4。8。1种子位的空缺,应首先按排名顺序,补抽进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
2。5。4。8。2如果增补数目小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应按排名顺序把增补选手尽量安排进这些空缺。
2。5。4。8。3如果增补数目大于种子位空缺数目,多出的选手应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然后抽入其它轮空位置,最后抽入为种子安排的轮空位置。
2。5。4。8。4当种子位仍有空缺时,原抽签的选手便可按排名顺序抽入种子置。
2。5。4。9依据2。5。4。7…8的规定进行的变更抽签,应尽量考虑同一协会选手的排列顺序。
2。6竞赛的组织工作
2。6。1许可
2。6。1。1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2。6。1。2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和少年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和少年国际公开赛。只有由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
2。6。1。3在国际限制赛或国际邀请赛中非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必须经其所属协会允许方能参赛,除非获得国际乒联允许,或运动员均来自同一洲,并得到洲联合会的允许。
2。6。1。4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号。
2。6。2代表资格
2。6。2。1有选手报名参加世界、洲或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2。6。2。2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2。6。3报名
2。6。3。1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会。
2。6。3。2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2。6。4比赛项目
2。6。4。1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2。6。4。2建议少年和儿童项目的年龄分别以17岁和14岁为限,计算年龄的日期应是该比赛赛季开始前的6月30日。
2。6。4。3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2。6。6中的比赛方式进行;所选定的比赛方式应在报名表或比赛指南中予以注明。
2。6。4。4在成年单打比赛中,除预选赛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