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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规则-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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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 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在贯穿整场的比赛中必须解释一致。

36。1。3 裁判员必须只判断动作。

36。1。4 判断犯规是否是违反体育道德的,裁判员应运用如下原则:

·如果一名队员不努力去抢球并发生接触,这是一起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如果一名队员在努力抢球中造成过分的接触(严重犯规),则该接触应被判定是违反体育道德的。

·如果一名队员在做合法的努力去抢球(正常的争抢)发生了犯规,这不是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 罚则

36。2。1 应给犯规队员登记一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

36。2。2 罚球应判给被犯规的队员,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场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第37条  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 定义

37。1。1 队员、替补队员、被逐出的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的任何恶劣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是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1。2 一名队员被登记了2次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时,该队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7。1。3 教练员也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当:

·由于他自身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登记了2次技术犯规(‘C’)时。

·由于球队席人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违反体育道德行为的结果而被累计登记了3次技术犯规(‘B')或3次技术犯规的组合中,其中有一次是登记教练员自身(‘C’)时。

37。1。4 如果队员或教练员在37。1。2或37。1。3情况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应只处罚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或技术犯规。对取消比赛资格不执行追加的罚则。

37。1。5  已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应由登记在记录表上的助理教练员接替。如果记录表上没有登记助理教练员,应由队长接替。

37。2 罚则

37。2。1 应给犯规者登记一次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

37。2。2 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并取该队的休息室,并在比赛期间留在那里,或者,他也可以选择离开体育馆。

37。2。3 罚球应判给:

·任一对方队员,就一次非接触犯规来说。

·被犯规的队员,就一次接触犯规来说。

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37。2。4 罚球的次数应按如下规定:

·如果对没有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或如果是一次技术犯规:应判给2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如果中篮应计得分并加判给1次罚球。

·如果对正在做投篮动作的队员发生犯规并没有得分:应判给2或3次罚球。

第38条  技术犯规

38。1 行为规定

38。1。1 比赛的正当行为要求双方球队的成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与裁判员、记录台人员以及技术代表有完美和真诚的合作。

38。1。2 每个球队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获得胜利,但胜利的取得必须符合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的要求。

38。1。3 任何故意的或一再的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规则的精神,应被以为是一次技术犯规。

38。1。4 裁判员可以通过警告或甚至宽容那些明显是无意的并不直接影响比赛的、属管理性质的小的技术违纪来阻止技术犯规,除非在警告后重复出现同样的违犯。

38。1。5 如果在球成活球后发现了一起技术违犯,比赛应停止并登记一起技术犯规。如同技术犯规已发生在被登记时一样地执行罚则。在技术犯规与比赛停止之间的间隔无论发生了什么应有效。

38。2暴力行为

38。2。1 比赛中可能发生的与体育道德精神和公正竞赛相违背的暴力行为。裁判员应立即制止,如有必要,通过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来制止。

38。2。2 无论何时在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或随队人员之间在比赛场地上或其附近发生暴力行为,裁判员应采取必要的行动去制止他们。

38。2。3 任一上述的人员以十分恶劣的行为侵犯对方队员或裁判员时,应被取消比赛资格。裁判员必须将此事件报告给竞赛的组织部门。

38。2。4 保安人员可以进入比赛场地,只要裁判员要求这样做。然而,如果带有明显采用暴力行为的意图的观众进入球场,保安人员必须立即干预以保护球队和裁判员。

38。2。5 所有其他区域,包括入口、出口、过道、休息室等,由竞赛组织部门和负责维持公共秩序的保安人员管辖。

35。2。6 裁判员绝不允许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的能导致比赛器材损坏的行为。

当裁判员观察到这类行为时,应立即给违犯队的教练员一次警告。

如果重复该行为,应立即宣判有关的违犯者一次技术犯规。

裁判员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不能被争辩或漠视。

38。3 定义

38。3。1 技术犯规是包含(但不限于)行为性质的队员非接触犯规。

·不顾裁判员的警告。

·没有礼貌地触犯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球队席人员。

·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

·使用很可能冒犯或煽动观众的语言和举止。

·戏弄对方队员或在他的眼睛附近摇手妨碍其视觉。

·在球穿过球篮之后,故意地触及球或通过阻止迅速地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阻碍迅速地执行掷球入界以延误比赛。

·倒下以伪造一次犯规。

·悬吊在篮圈上,致使队员的重量由篮圈支撑,除非扣篮后,队员瞬间地抓住篮圈,或者,根据裁判员的判断,如果他正试图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队员受伤。

·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由一名防守队员干涉得分或干扰,应判给进攻的队1分,随后给防守队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罚则。

38。3。2 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技术犯规是与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人员或对方队员交流中没有礼貌或触犯他们的犯规,或是一次程序上的或管理性质的违犯。

38。4 罚则

38。4。1 如果一次技术犯规发生:

·由一名队员,应给他登记一次技术犯规,作为队员犯规并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由一名教练员(‘C’)、助理教练员(‘B’)、替补队员(‘B')或随队人员(‘B'),给教练员登记一次技术犯规,并不作为全队犯规之一计数。

38。4。2 应判给对方队员2次罚球,以及随后:

·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在中圈跳球开始第1节。

第39条  打架

 39。1 定义

打架是两名或多名人员(队员、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之间的相互斗殴。

本条款仅适用于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界限的替补队员、教练员、助理教练员和随队人员。

39。2 规定

39。2。1 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离开球队席区域的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2在打架中或在可能导致打架的任何情况中,为了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只允许教练员/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在这种情况中,他不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2。3 如果教练员和/或助理教练员离开球队席区域,并不协助或试图协助裁判员维持或恢复秩序,他应被取消比赛资格。

39。3 罚则

39。3。1 不论由于离开球队席区域而被取消比赛资格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员、替补队员或随队人员的数量有多少,应给教练员登记一次单一的技术犯规(‘B’)。

39。3。2 如果双方球队的成员在本条规定下被取消比赛资格并且没有其它要执行的犯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比赛因打架而停止的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记录台对面的中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如果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39。3。3 所有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应按照B。8。3款所描述的记录并不作为全队犯规计数。

39。3。4 在打架情况之前发生的所有犯规罚则,应按第42条(特殊情况)处理。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40条  队员5次犯规

40。1 一名队员已发生5次侵人犯规和/或技术犯规,主裁判员应通知本人并必须立即离开比赛。他必须在30秒钟内被替换。

40。2 先前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的队员的犯规,被认为是一名逐出的队员的犯规,并登记在教练员名下和在记录表上记入“B”。

第41条  全队犯规:处罚

41。1 定义

41。1。1 在一节中某队已发生了4次全队犯规时,该队是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

41。1。2 在比赛休息期间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以为是随后一节或决胜期的一部分。

41。1。3 在决胜期内发生的所有全队犯规应被以为是发生在第4节内的。

41。2 规定

41。2。1 当某队处于全队犯规处罚状态时,所有随后发生的对未做投篮动作的队员的侵人犯规应被判2次罚球,代替掷球入界。

41。2。2 如果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或拥有球权队的队员发生了侵人犯规,这样的犯规应判对方队员掷球入界。

第42条  特殊情况

42。1 定义

在一起违犯后的同一个停止比赛计时钟期间又发生了一次或多次犯规时,可能出现特殊情况。

42。2 程序

42。2。1 应登记所有的犯规,并区分出所有的罚则。

42。2。2 应确定所有犯规发生的次序。

42。2。3 双方球队所有相等的罚则和所有双方犯规的罚则应被抵消。一旦罚则已被抵消,就认为它们从未发生过。

42。2。4 作为还要执行的最后罚则一部分的拥有球的权利,应取消任何先前的拥有球的权利。

42。2。5 在第1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或在掷球入界中,一旦球已成为活球,那么该罚则就不再能用来抵消另一罚则。

42。2。6 所有留下的罚则应按它们被宣判的次序执行。

42。2。7 如果双方球队抵消了相等的罚则后,没有留下其它要执行的罚则,比赛应按下面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在第1次违犯的大约同一时间:

·投篮得分并有效,应将球判给非得分队从端线的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某队已控制了球或拥有球权,应将球判给该队在最靠近第1次违犯的地点掷球入界。

·任一队没有控制球也没有球权,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43条  罚球

43。1 定义

43。1。1 一次罚球是给与一名队员从罚球线后的半圆内的位置上,在无争抢的情况下得1分的机会。

43。1。2 由一次单一的犯规罚则带来的所有罚球和/或随后的球权被定义为一个罚球单元。

43。2 规定

43。2。1 当宣判了一起侵人犯规,其罚则是判给罚球时:

·受到侵犯的队员应执行罚球。

·如果受到侵犯的队员被请求替换,在离开比赛前他必须执行罚球。

·如果被指定执行罚球的队员由于受伤、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或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必须离开比赛,他的替补队员应执行罚球。如果没有有效的替补队员,任一同队队员应执行罚球。

43。2。2 当宣判了一起技术犯规时,对方队的任一成员应执行罚球。

43。2。3 罚球队员:

·应在罚球线后并在半圆内占据一个位置。

·可用任何方式罚篮,在此举中,球从上方进入球篮或球触及篮圈。

·当裁判员将球置于他可处理时,在5秒内应将球出手。

·不应触及罚球线或进入限制区,直到球已进入球篮或已触及篮圈。

·不应做假动作罚球。

43。2。4 在抢罚球篮板球位置中,队员们有权占据这些空间的交错位置,该位置被看作是1米深(图6)。

这些队员们:

·不应占据他们无权占据的抢篮板球位置。

·不应在球离开罚球队员的手前进入限制区、中立区域或离开抢篮板球位置。

·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不应用他的行为扰乱罚球队员。

43。2。5 不在抢罚球篮板球位置中的队员们应留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直到球触及篮圈或罚球结束。

43。2。6 在罚球后接着有另一罚球单元或一次掷球入界,所有队员应在罚球线延长部分后面和3分投篮线后面。

违犯第42。2。3、43。2。4、43。2。5或43。2。6是违例。

 



 

43。3 罚则

43。3。1 如果罚球队员发生了一起违例:

·如果中篮,应不计得分。

·任何其他队员在罚球队员发生违例以前、大约同时或之后发生的任何其它队员违例应不究。

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还要执行后续的罚球或球权。

43。3。2 如果罚球成功并且除罚球队员外的任一队员发生了违例:

·如果中篮。应计得分。

·违例应不究。

如果发生在最后一次或仅用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从端线任何地点掷球入界。

43。3。3 如果罚球不成功并且违例发生:

·由罚球队员的同队队员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应将球判给对方队员在罚球线延长部分掷球入界,除非该队有进一步的球权。

·由罚球队员的对方队员,应判给罚球队员一次代替的罚球。

·由双方球队在最后一次或仅有一次的罚球中,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第44条  可纠正的失误

44。1 定义

如果某条规则仅在下列情况下列中被无意地忽视,裁判员可纠正某失误:

·判给不应得的罚球。

·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不正确地判给得分或取消得分。

·允许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罚球。

44。2 程序

44。2。1 为使上述提到的失误是可纠正的,必须在失误后且启动了比赛计时钟之后的第一次死球后球成活球之前被裁判员、技术代表或记录台人员认出。

44。2。2 发现一起可纠正的失误时,裁判员可立即停住比赛,只要不把任一队置于不利。

44。2。3 在失误发生了之后和失误的认出之前,已发生了任何犯规、得分、用去的时间和附加的活动,不应被取消。

44。2。4如果失误造成不应得的罚球,作为失误的结果而执行的罚球应被取消,并且比赛应按下列所述重新开始: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没有开动,应将球判给罚球被取消的队掷球入界。

·如果失误之后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与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是同一队;或

——在失误被发现时间任一队都没有控制球。

应将球判给在失误时间拥有球权的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控制球(或拥有球权)的队是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的对方,一次跳球情况发生。

·如果比赛计时钟已开动,并且在失误被发现时间包含罚球的犯规罚则已被判给,罚球应执行,并将球判给在失误发生时间控制球的队掷球入界。

44。2。5如果失误造成没有判给应得的罚球:

·从失误发生以来,如果球权没有改变,在失误纠正后应如同任何正常的罚球后一样地重新开始比赛。

·在错误地判给了掷球入界的球权之后,如果同一队得分,则失误应不究。

44。2。6 在错误地判给或取消得分纠正之后,比赛应在为纠正失误而被中断的地点,由为纠正失误而比赛被停止时拥有球权的队重新开始。

44。2。7 如果失误造成不该罚球的队员执行了罚球,作为失误结果的罚球应被取消,并应将球判给对方在罚球线的延长部分掷球入界。

44。2。8  一旦发生被发现了并仍是可纠正的:

·如果在失误的纠正中涉及到的队员已被合法替换后坐在球队席上(不是已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已发生他的第5次犯规),他必须重新进入比赛场地参加失误的纠正(此时他成为一名队员)。

在完成纠正后,他须留在比赛中,除非已再次请求了一次合法的替换,在此情况下该队员可以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该队员由于已发生了第5次犯规或被取消比赛资格已被替换,他的替补队员必须参加失误的纠正。

44。2。9 主裁判员已在记录表上签字后,可纠正的失误不能被纠正。

44。2。10 记录员记录或计时员计时中的任何失误和错误,包括比分、犯规次数、暂停次数或消耗或忽略的时间,可由裁判员们在主裁判员在记录表上签字前的任何时间予以改正。

 

  
第八章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职责和权力

 

第45条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

45。1 裁判员应是一名主裁判员和一名或两名副裁判员。他们由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协助。

45。2 记录台人员应是一名记录员、一名助理记录员、一名计时员和一名24秒钟计时员。

45。3 一名技术代表应坐在记录员和计时员之间。比赛中他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记录台人员的工作,并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使比赛顺利进行。

45。4 担任一场比赛的裁判员不应与场上任一队有任何方式的联系。

45。5 裁判员、记录台人员和技术代表应按照这些规则来指导比赛并无权改变这些规则。

45。6 裁判员的服装应有裁判衫、黑色长裤、黑色袜子和黑色篮球鞋组成。

45。7 裁判员和记录台人员应着装一致。

第46条  主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主裁判员应:

46。1 检查和批准在比赛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46。2 指定正式的比赛计时钟、24秒钟装置、计秒表并确认记录台人员。

46。3 从主队提供的至少2个用过的球中挑选比赛球。如果2个球中没有一个适宜作为比赛球,他可挑选最好质量的合用的球。

46。4 不允许任何队员佩戴可能对其他队员造成伤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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