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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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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自己的投资的一种方式而采取帝国主义的办法。除了这种要求得到保护的愿望,还有一种要求得到特别优惠的强烈欲望——得到强迫劳动力,或者免税,或者获得条件有利的合同,或者将运输设施建立在适当的地方——这种欲望也可能促使一个力量强大的国家使它的比较弱的邻国丧失独立地位。丧失独立地位可能是部分丧失,也可能是完全丧失。如果资本家仅限于贿赂政客或者支持一个政治集团反对另一个政治集团,那是部分丧失独立地位;如果债务国沦为殖民地地位,那就是完全丧失独立性。这种担心是很普遍的,但是它们的实际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显然取决于债务国本身——它的制度是否对外国提供适当保护,它的政治生活是否健全得足以抵制外国的贿赂。在19世纪,这些担心的实质内容也比在20世纪多得多,因为公开的帝国主义行径现在已变得不是那么时髦了。但是恐惧心理仍然存在,并且是欠发达的国家急于要求联合国建立转让资本的适当机构,以免它们变得依赖于接受任何一个大国的资本的最有力的原因之一。
    除了政治原因以外,有些人不喜欢外国投资还因为他们害怕外国投资会产生过多的利润。现在有一种夸大外国投资的利润的强烈倾向。有证据证明,外国投资的利润并不比国内投资的利润大多少,如果扣除被没收的投资,那就尤譬如此了。例如,英国1913年的投资大约有40%投在铁路上,事实已经证明,其中很大一部分投资是无利可图的,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公路运输迅速发展,或者因为实行物价控制,或者因为按战前的价格收归国有。同样,在战争期间,对初级产品(橡胶、锡、茶叶、糖等)的直接投资遭受严重损失,明显获利的投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那就是利用无知或者通过政治欺骗租借到矿产丰富的土地,而租借费又极低。将那些涉及垄断地位的外国投资与没有涉及这种地位的外国投资区别开来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让外国人垄断蕴藏着矿产的土地或者最好的土地,那么当地人民就无法取代他们,无论他们有多大的能力。但是经营商业或制造业的外国人的危险要小得多,因为不存在自然垄断妨碍当地人民在财务上和技术上能够胜任时取而代之的因素。
    如果一个国家自己能够筹集资本和获得技术知识,那么它就能在没有外国进一步援助的情况下进行发展。有时候它能够筹集资本,但是无法获得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可能是进行合作。一些欠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同外国私人公司建立合伙关系来创建新工业,由外国公司提供管理知识,并多多少少提供一部分资本(从零到90%)。这种合伙关系受到双方的欢迎。它受到政府的欢迎,因为政府可以对方针行使某种控制权,或者能将大部分利润保留在国内,如果它提供大部分资本的话;它受到外国公司的欢迎,因为同政府建立合伙关系能为它赢得友谊,并得到某种保护,使自己不受歧视或压力。政府也赞成外国资本家和本国资本家建立合伙关系,其原因又是一部分为了将利润保留在国内,一部分是为了使本国资本家获得更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外国直接投资很可能主要按这些合伙方式发展,当一个项目涉及数十万英镑的时候尤其是如此。
    另一方面,不论主张外国直接投资的人提出的理由多么有力,从适当的角度来看,这种投资形式显然必定是微不足道的。认为直接投资一直是或者可能是外国投资的最重要形式,是完全错误的。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1913年外国投资的全盛时期,英国在国外的投资有四分之三是购买公债或公用事业股票。
    如果我们也考虑到通过政府机构提供资本来发展小规模农业的必要性,那么可以毫不夸大地说,今天所需的外国资本,有80%是政府需要的。直接投资在外国投资问题中仅占极次要的地位,差不多只与矿业和制造业有关。如果要恢复外国投资,那么主要问题并不是与恢复直接投资有关的问题,无论这种投资多么有吸引力,而是向外国政府提供资本的问题。
    外国直接投资为什么总是小规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为放款的私人难以摸清数千英里以外的借款的私人经济底牌,难以对他的所作所为进行监督。设在霹雳或者库马西或者斐济的小种植园或者工厂或者贸易公司或者采矿公司,几乎不能希望发行股票到伦敦证券交易所去买卖。投资者不可能知道这种企业有什么价值,也不可能对它们的管理抱有信心。所以许多外国投资必须通过中间人来进行。设在英国在非洲的殖民地的金矿开采公司已在数目较少的信贷公司的主持下组成集团。这些信贷公司为在它们庇护下的公司行使某些秘书和销售等职能,这样做通常是要收费的。它们也可能投一点资。然而,从私人投资者的观点来看,它们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保证在它们庇护下的公司是真诚的。当这些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发行股票时,它们在伦敦较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人们知道这家公司有很好的保证人。东方的茶园和胶园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况。其中许多种植园是由几家著名的信贷公司管理和做保证人的,这些公司的名字同样起着保证具有诚意的作用。如果没有这种保证人;中小公司就无法直接进入外资市场。这产生了进一步的后果。其中一个后果就是在外国经营的公司中出现了大规模走向合并,组成控股公司和实行垄断的趋向,例如在锡矿或铜矿业中就是这样。如果中小公司无法直接进入市场,那么唯一的出路是由许多中小公司组成大公司。这种成立垄断企业的趋势,在出现这种趋势的国家是不受欢迎的,但是它是以下事实不可避免产物,即外资市场无法应付独立的小公司。另一个后果是外资通过已经在先进国家建立的公司进行流动,在欠发达国家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这种情况一直是锡、铜或石油开采业的一个特点。
    这实际上也是外国资本流入制造业的唯一渠道;实际上,欠发达国家里一切由外国出资开办的工厂,都是在先进工业国经营的公司或海外大贸易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
    我们在这里找到了为什么外国私人资本多半购买公债和公用事业股票,只有很小一部分直接投资到工业、农业或贸易的主要原因。不通过中间人,这件事情是无法做得有成效的。在过去,这些中间人一直是信贷公司、秘书服务公司或者设立在工业国的公司;否则就必须走向垄断,将所有权集中起来,以便在资本市场获得立足点。最近,一个新的中间机构以政府开办的金融机构的形式出现了,如农业银行、开发银行或工业金融公司,它们由政府担保,从外资市场借款,并且将这些资金重新投资到国内的小公司。但是这种做法只是着重说明了从国际投资的角度来看政府借款的重要性,以及私人股东的直接投资所发挥的必然是微小作用。在恢复外国投资方面,主要问题是如何向外国政府提供更多的资本。
    在1929年之前,外国政府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向私人放款人借钱。而现在不再有可能大规模借钱了,这或者是因为美国通过了法律,或者是因为欧洲对外汇实行管制,可支配的私人储蓄减少,或者仅仅因为公众对这种贷款作出不利反应。
    因此,如果政府要借钱,它们不得不主要向其它政府借钱。国际私人贷款的伟大时期已在1929年结束;如果国际投资得到恢复,那将是政府间提供资金的时期。
    为政府间贷款所采取的第一个重大措施是在1933年成立了美国进出口银行,这家银行主要是向各国政府放款,但是并不完全如此。接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联合国用大多数会员国交纳的会费开设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这种银行也有借款权,它在美国和欧洲行使了这种权利。这两家银行发放低息(3—5%)贷款,偿还期比较长。此外,宗主国在它们的殖民地设立了投资机构。英国成立了由政府提供资金的殖民地开发公司,成立这家公司主要是为了进行直接投资,但是它也向私人企业、公用事业和公营公司放款。其它欧洲宗主国政府也有类似的机构。
    虽然政府间贷款的这些机会是存在的,但是贷款总额很小,现有的机构根本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主要原因是这些贷款实际上只限于“自我清偿”项目,也就是说,只限于那些本身直接产生收入的项目——例如电力或钢铁公司——这样可以用这些收入还本付息。现在,这些国家需要的许多发展项目是用于教育、公路、公共卫生、研究、农业推广或社会开发等非自我清偿开支。许多其它项目只有一部分是自我清偿的,如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或开垦土地。而在大多数欠发达国家,这些计划正好是最紧急的优先项目。在1929年以前,一个有偿债力的政府可以为实现它喜欢的任何目标,或者甚至没有规定任何目标而在资本市场借款。这些新机构并不能代为提供这种已经消失的方便条件。它们能代为提供公用事业借款,而不提供政府的杂项借款,前项借款往往占外国贷款的三分之一。
    此外,政府无法仅仅为了扩大公共事业的规模而借款,这本身就限制了它们为公用事业及其它自我清偿项目借款的能力,一般说来,一切投资都取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公共基础。
    说得比较具体一点,如果投资的速度加快,那么一切教育和培训机构马上就会受到压力。必须有工程师、科学家和管理人员来制订计划,并加以实施,还要有其它各种水平的熟练人员,如石工、木工、焊工和电工等。由于联合国、美国和参加科伦坡计划的英联邦国家提供援助,以及宗主国向它们的殖民地提供技术援助,这种缺乏专门人才的情况有所缓和;但是除了缺乏大批专家这个事实以外,这些国家的基本需要是培训它们自己的人民。它们必须花费许多钱来办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它们能够找到用于这一目的的资金之前,它们使用自我清偿贷款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
    因此,对于建立负责政府间转拨为非自我清偿开支提供资金的机构已经进行了许多讨论。从理论上说,这些机构也完全可以成为贷款机构,因为提高国民生产率的任何开支,都能还本付息。但是由于所提高的生产率并不直接进入国库,所以用贷款为非自我清偿开支提供资金的政府,到还本付息的时候,在财政上就会遇到困难,除非它有第一流的财政制度。
    因此,这个问题一直是从政府间援助赠款的角度来讨论的,而不是从贷款的角度来讨论的。
    在这方面宗主国带了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宗主国设立了殖民地开发基金,用以补贴它们的殖民地的公共开支。英国有殖民地开发法,其它宗主国也有这种法律,英国殖民地开发法规定,每年开支为1500万到2000万英镑。采取的另一个步骤是美国在1948年制订了经济援助计划。这种援助的最大部分是给欧洲的,但是在最近几年里,欠发达国家也一直在得到援助(不包括军事援助),数额为每年3—4亿美元。联合国还决心支持成立一个联合国机构,为发展经济提供补助金或低息贷款,但是它仍然还得决定这个机构应当在什么时候开始活动。
    如果人们考察一下外来资金的情况,那就很难不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国际转拨款项能否恢复到战前的(实际)水平首先取决于建立一个适当的补助金制度。外国直接投资只与不发达国家所需的一小部分资金有关系。外国投资在它的盛行时期多半是借款给政府或者在公用事业投资,现在和那个时候一样,问题主要是为现在的国营经济部门寻找资金。现有的政府借款机构是与自我清偿项目有关的,在这方面看来是足够了。所缺的是政府扩大生产性的但是非自我清偿的开支的资金。在1929年以前,政府可以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借款,所借的款额几乎和公用事业的直接投资相等。在消除这个差距之前,无论是通过取消对目前的贷款机构的限制来消除,还是通过设立补助金来消除,所有其它外国投资大概都会遇到障碍,因为一切投资在某种程度上都取决于公用事业是否有足够的基础。

'英'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

第五章 资本 
第三节 投资 
(一) 制度基础 
    我们在第三章里已经泛泛地讨论了鼓励采取主动行动和冒风险所需的制度基础。下面我们只谈谈与储蓄和投资之间的联系有关的若干特点。
    应当指出的第一个特点是从这样一个事实中产生的,即许多投资必须具有相当大的规模。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作者描绘了一幅田园诗般的资本形成的图景,其中“普通人”为了适应环境,储蓄了或者借了一小笔钱,并逐渐改善了他的处境。有些投资是属于这一类的。普通人可以改善他自己的房屋或他的小农场,或对一家商店或一辆卡车投资,但是这在发展经济所需的投资中所占的份额还不到一半。最大的一部分投资必须是在公共工程和公用事业方面。虽然普通人可以通过社会发展计划对公共工程作出有益的贡献,但是公共机构和公用事业机构必须对公路、铁路、港口、电力和其它大项目进行大量投资,而这是远非适应环境的普通人力所能及的。持悲观态度的人说,有许多例子说明,这些巨额开支没有产生任何效果,因为使用不当,但是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认为不花这些钱经济也有可能发展,那是荒谬的武断的推理,因为他的观察结果不会使他看到有任何不支出这类巨额开支经济也会发展的社会。其它大规模投资项目是采矿、制造、进出口批发、银行和保险、灌溉工程、某些农产品加工,以及某几种农业生产;甚至连随着经济增长而迅速扩大的城市住房建筑业也吸收大笔资本,因为城镇工人阶级拥有他们所住的房子是异乎寻常的。经济增长的特点并不是普通人进行储蓄并提高他的生产能力。这是一个必要的和可取的特点;但是经济增长的特点是少数人、私人、法人或政府机构在昂贵的项目上进行巨额投资。
    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增长的特点是企业家精神,也就是说,一小批人、私人投资者或政府官员出现了,他们支配大笔资本,雇佣大量的其他人。我们已在各种地方考虑了由此产生的问题;我们已对这个集团的起源、它的动力以及它所需的训练作了猜测。我们也已指出,后果是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无产阶级化,他们必须在这些大单位中为工资或薪金而工作,没有所有权或控制权。这种情况所产生的进一步的问题即纪律、合作和工厂安定方面的问题,是属于本世纪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列,我们在第三章中已经谈到了这些问题,可惜没有找到任何容易的解决办法。
    如果投资者不使用他们自己的储蓄,就有必要建立一些机构,对储蓄者提供保护,足以鼓励他们把钱借给投资者。在先进的工业社会里,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动用由他们直接控制的储蓄。例如,制造业的扩大主要靠未分配利润,而在更早的阶段,它在更大程度上依靠外部筹资。同样,各国政府现在通过税收筹集自己投资所需资金的程度高于30年以前的水平,而通过借款来筹集这种资金的程度低于30年以前的水平。从理论上说,未分配利润属于股东,税金属于纳税人,要保持股东对董事的适当控制,或者公众对政府的适当控制自然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但是从狭义来说,未分配利润和政府储蓄是投资者的储蓄,因为这些储蓄的数额和用途首先既不是股东确定的,也不是一般公众确定的。这比较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情况,而不像50年以前的情况。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储蓄用于投资的情况是很少的,没有经过适当组织的资本市场,只有为生产目的借贷资金的初步机构(放债人和典当商自然始终是存在的)。在这个阶段,生产投资大部分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只有在经济得到很大发展的时候,储蓄功能和投资功能才在很大程度上分开了。
    要使储蓄从放款人顺利流向借款人,在制度上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是有限责任和很容易销售的资产。
    有限责任的原则产生于债权人和合伙人的区别。按照这些概念的原义,债权人是以固定条件出借资本的人:他按规定获得利息,有权到某个日期收回本金,他对企业没有控制权。而合伙人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进行无限期的投资,他有管理权;法律也规定,他个人的整个财产要对他所参加的任何企业的债务负责,而不仅仅是他投资到企业的那一部分财产。
    有限责任使这两个概念形成交瞐e:投资者为了获得一份利润而进行无限期的投资,并在投资伙伴的同意下可以行使管理权(通常是授权给在他控制下的董事们),但是他只是在投资上对企业的债权人负责。之所以有必要规定有限责任是因为出现了这样一些事业,这些事业所需的资本超过两三个合伙经营的伙伴所能筹集到的——尤其是运河、铁路等大规模的投资。有限责任使数以千计的人有可能参加承担风险的事业,他们有管理权,但同时又不必将他们全部私人财产都牵涉进去。
    18世纪的经济学家并不很重视这个原则。他们认为,对于像公用事业那样非常大的事业来说,这个原则是必要的,但是他们又认为,将管理与资本的所有权联系起来是十分重要的,所以在所涉及的资本数量比较少的情况下,事实将会证明合伙经营比成立联合股份公司有效得多,并能站住脚根。他们没有预见到,到19世纪,在那些希望将他们的投资分得很散的许多人中间,购买有限责任股票的习惯将变得十分普遍,最终将使得有限责任投资成为典型的形式。实际上,也许正是由于这种资金容易筹集,才使资本家对储蓄的态度扩大到社会的其余部分。我们在讨论储蓄时说过,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农民、地主、贵族、专业人员和中产阶级等,不是没有盈余,就是用他们的盈余办慈善事业,豢养随从,修建庙宇和纪念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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