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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知识讲座-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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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知识讲座

第一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第二章    基本建设档案意义作用
第三章    基本建设档案组成和要求
   
          
   
                  第一章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概念、定义

档案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城建档案
是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等基本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维修活动的直接记录。
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明显,城建档案是档案的一个分支,档案的要素和管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城建档案。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城建档案单独设置的管理体系,行政上隶属同级城建系统。但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由于我国之前广大农村地区欠发达,不存在大规模的建设,所以只有《城市规划法》,基本建设也并未纳入建设系统管理,也不存在建设档案的问题。

以前的大企业集团由国家直接投资建设形成,由国家直接管理,现在才转入地方政府管理,比如大庆、金昌,都是先有厂矿才有城市,地方政府才有城市建设,才形成相应的管理体系。

在沿海地区,许多区域经济已进入较为发达阶段,开发区、卫星城、新区不断出现,即使没有被征为国有土地,照样出现了大规模投资建设,有的镇有4…5家上市公司,自己也搞工业区。

这种背景下,全国人大已经在进行《城乡规划法》立法,将2元结构变为一体化。

现在只有城市建设档案,今后就有城乡建设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体系
每个建制区域的建设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机构)下设城建档案馆,专职管理城建档案,为事业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接受垂直系统领导,但主官由同级人大任命,为本建制区域的建设服务,相同的城建档案馆业务管理上也有垂直系统。

我国城建档案馆在19801985年间设立,开始接收、征集城建档案资料,建立城建方面各门类馆藏体系。

相应法规体系

城建档案法规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90号令修改)
2、《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6号)

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和十七条
4、《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三十条
5、《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
6、《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7、《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
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五条
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第二十三条
10、《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1号)第三、四、二十一、二十三条

11、《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五条
12、《档案管理办法》(政府第47号令)
13、《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政府第94号令)
1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八条
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8、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19、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0、档案馆工作通则
2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2、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3、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24、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11、《城市排水条例》第十五条
12、《档案管理办法》(政府第47号令)
13、《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政府第94号令)
14、《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二十八条
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18、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
19、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20、档案馆工作通则
21、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2、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23、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24、各级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业务规范

1、《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
2、《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国家标准)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
4、《城建档案分类大纲》
5、《城建档案馆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6、《城建档案密级划分暂行规定》
7、《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组卷要求》
8、《建设工程档案立卷程序与标准》
9、《城建档案馆档案鉴定、移出、销毁规定》
10 《城建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11 《城建档案馆档案著录规则》
12、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拆迁资料归档内容及组卷要求》的通知

主要规范性文件
1、《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办〔2001〕103号)
2、《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件精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档案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建办〔1999〕50号)
3、《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第90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厅苏建档〔2001〕331号)
4、《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档案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通知》
5、《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归档规定》(建设局建办(2004)12号)
6、《关于加强中小城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建设部建办〔2007〕68号)
7、关于印发《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厅苏建档(2006)410号)
8、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通知
9、关于印发《城建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10、关于印发《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建设部文件 建办档'2006'45号)
    
                 第二章    基本建设档案意义作用

概括地讲,档案的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凭证作用;二是参考作用。
对于一个具体单位或个人,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的反映。
2、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
3、档案是一个单位规范管理的基础。
4、档案我们积累和传播知识重要载体。
5、档案是开展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素材,特别是对于企业建立企业文化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6、档案是一个单位或个人建立信用,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
最后,档案还是我们国家和民族文化建立历史记忆,传承文明的重要载体,是“今世可以知古,后世可以知今”的重要素材。

例如,清朝杨乃武和小白菜的诉讼档案就是以上作用很好的注释。

城建档案的作用有五个方面

1。体现基建管理各个方面,固定、确认工程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首要的。
2。判断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
3。永久性城建档案可以保证工程项目和城区建设的持久维护、使用。
4。城建档案对城市规划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5。产权记录的原始凭证。
以上这些都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

举一例,比萨斜塔的档案,胡雪岩故居的档案都在某种情形下发挥了纠偏设计、解决产权纠纷作用。

                 第三章    基本建设档案组成和要求

基本建设档案基本要求: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实施归档的基本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修正

2。《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在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它是国家的法律,在基本建设档案方面,效力是最高的,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同它抵触和矛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档案工作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  次
1 总则………………………………………………………………………5
2 术语………………………………………………………………………6
3 基本规定………………………………………………………………8
4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9
  4。1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9
  4。2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9
5工程文件的立卷………………………………………………………11
  5。1 立卷的原则和方法…………………。。…………………………11
  5。2卷内文件的排列…………………………………………………11
  5。3 案卷的编目………………………………………………………12
  5。4案卷装订……………。……………………………………………13
  5。5 卷盒、卷夹、案卷脊背……………。…………………………13
6 工程文件的归档………………………………………………。………15
7 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16
本规范用词说明…………………………………………………………35
条文说明………………………………。。…………………………………36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1。0。3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    语 
2。0。1   建设工程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经批准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具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工程基本建设单位。它由一个或若干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工程所组成。
2。0。2  单位工程(single project)
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并构成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2。0。3  分部工程(subproject)
单位工程中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2。0。4  建设工程文件(construction project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2。0。5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seedtime document of a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0。6  监理文件(project management document)
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7  施工文件(constructing document)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0。8  竣工图(as…build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9  竣工验收文件(handing over document)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2。0。10  建设工程档案(projec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2。0。11  案卷(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2。0。12  立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亦称组卷。
2。0。13  归档(putting into record)
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基 本 规 定 
3。0。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3。0。2  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   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各界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行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移交。

3。0。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3。0。4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0。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质量要求 
4。1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 
4。1。1  对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工程建设主要过程和现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4。1。2  工程文件的具体归档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4。2  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
4。2。1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为原件。
4。2。2  工程文件的内容及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2。3  工程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4。2。4  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4。2。5  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4。2。6  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mmX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

4。2。7  工程文件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
4。2。8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1  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总监。

2  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X80mm。
3  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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