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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条令-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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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车辆派遣手续。车辆出场必须持有派车单等准予出车的证件;严禁私自出车。  
 (五)严格执行乘载规定。不得超载、超宽、超长、超高。载货超过车厢板时;人员和货物不得混载。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人员集体乘车应当指定车长和安全员。行车中;乘车人员不得向车外探头、伸手;不得在车上打闹和催促、怂恿驾驶员开快车。  
 (六)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集中精力;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说笑。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酒后开车。  
 第二百九十二条 预防工程作业事故  
 (一)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军官应当亲临施工现场;发现险情;果断处理。交接班应当交清险情和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进行爆破作业应当做到:  
 1、爆破作业前规定安全区域、警戒地点、信号;并提前派出警戒。  
 2、仔细检查炸药和火具的质量;做导火索燃速试验。  
 3、在安全地点接续火具;严禁用牙咬和锤击雷管。  
 4、装药时;严禁无关人员在场;严禁边打眼边装药;严禁用力过猛;严禁用金属器具捣固;严禁超量装药;严禁在作业面试导电雷管或者线路。  
 5、明确爆破手分工;每人一次点炮不得过多。用导火索引爆时;严格掌握点火时间和顺序;电发火起爆时;由专人管理、使用点火机。放炮时指定专人听记响炮数。  
 6、放炮二十分钟后人员方可以进入作业区;坑道内爆破须等烟尘排尽方可以进入。对哑炮采取诱爆或者水冲法排除;严禁掏挖和硬拔雷管。  
 7、作业完毕认真清理剩余炸药、火具;如数上缴入库;不得私存、玩弄、乱放和丢失。  
 (三)坑道作业时应当做到:  
 1、经常检查拱顶、侧墙有无裂缝、松动和渗水等异常现象。有塌方危险的地段设立标志;必要时派人观察;负责报警。  
 2、排渣、运料时防止撞车、翻车。坑道内设必要的人车待避处。防止作业工具伤人。  
 (四)掘开式工程作业;边壁必须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叠作业。  
 (五)高空作业有栏杆和防护网。作业人员系安全带、穿防滑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禁止腰间插带工具。禁止上下抛掷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闹。雷雨、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作业。  
 
 第二百九十三条 预防武器伤人事故  
 (一)加强武器弹药的管理。严禁私存武器、弹药;严禁私带武器外出;严禁私自将武器借给他人。  
 (二)枪支擦拭和使用前后;应当认真验枪。平时枪内不得装填子弹。  
 (三)严禁摆弄武器和随意动用他人武器;严禁持枪打闹和枪口对人。  
 (四)严密组织实弹射击和实爆作业。场地的选择与设置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弹射击和演习后;认真清查收缴剩余弹药;对瞎火弹、不爆弹按照规定处理。教练弹、练习弹和实弹不得混放;发放教练弹、练习弹时;严格检查;防止混入实弹。  
 第二百九十四条 预防失火事故  
 (一)健全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的管理;贮存、放置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库房、车场严禁烟火。  
 (三)使用明火灯具时;放置位置应当避开易燃物体;人员就寝或者离开时应当将灯火熄灭。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点灯。  
 (四)火炉、火炕、火墙等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认真检修;使用时经常检查;并有专人看管。严禁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燃料或者剩余发射药引火。  
 (五)油库、加油站等有挥发油气的场合;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当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七)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山地、草场等处应当注意防火。野炊应当选避风和安全地方;做到人离火灭。  
 第二百九十五条 预防淹亡事故  
 (一)严密组织游泳训练。选好场地;有专人带队负责;设有救护组、观察员;备有救护器材。训练应当循序渐进;不得蛮干。泅渡训练负重不得过量。不得擅自离开集体或者超越规定的水域;不得在水中打闹。  
 (二)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三)水上作业时;尽量挑选身体好、会泅水的人员参加;并配备救生器材。  
 (四)徒涉江河时;应当选好徒涉场。对水情不明的地区;不得盲目涉渡。  
 (五)船渡时;应当严密组织;不得超载;遇有险情时;指挥员应当冷静处置;严防混乱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九十六条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输电线路、用电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禁止私拉、移动电线和私装用电设备;禁止将电话线、广播线与输电线混架或者捆绑在一起;禁止在输电线上搭、晒东西。  
 (三)发现有人触电;应当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挑开电线。  
 (四)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二百九十七条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未经检疫的食物。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不得食用。  
 (二)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应当分开。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细致检查;充分加热。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经常化验饮用水;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坏人投毒。  
 第二百九十八条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一)使用火炉、火炕、火墙、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和风斗;并经常清理烟筒;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  
 (三)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第二百九十九条 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在任务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注意劳逸结合。  
 (二)行军、训练、作业和劳动时;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或者车、船内注意通风。  
第三百条 预防冻伤事故  
 (一)严寒条件下作战、训练和执勤等;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二)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三)行军、操练、作业休息时;不得静立或者坐卧过久。乘坐车辆的人员;注意适时活动。  
 (四)必要时缩短哨兵每次执勤时间。  
 第三百零一条 对其他事故应当针对其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第二十章 国旗、军旗、军徽的使用和国歌、军歌的奏唱  

  第一节 国旗的使用和国歌的奏唱  


 第三百零二条 军人必须维护和捍卫国旗的尊严。  
 第三百零三条 军以下部队和省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编辑本段'条令历史
  中国人民解放军历来重视内务管理。1936年,统一颁发了第一部《中国工农红军暂行内务条令》。随着军队的发展,1942~1984年,对内务条令先后修订7次。1984年颁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内容包括:总则、军人及其职责、军队的内部关系、礼节、军容风纪、作息、日常制度、值班、警卫、点验、紧急战斗准备和紧急集合以及装备和军马、伙食和财务、卫生、营产、野营的管理等。这些规定体现了人民军队的建军宗旨和原则。全军贯彻执行内务条令,对于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促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三节 奖励的条件 
第四节 奖励的权限 
第五节 奖励的实施 
第三章 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 二节 处分的项目 
第三节 处分的条件 
第四节 处分的权限 
第五节 处分的实施 
第四章 特殊措施 
第一节 行政看管 
第二节 其他措施 
第五章 控告和申诉 
第六章 首长责任和纪律监察 
第七章 附则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巩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正确实施奖惩;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以及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三)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四)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
(五)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见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要求每个军人必须做到: 
(一)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二)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三)尊干爱兵;团结友爱; 
(四)军容严整;举止端正; 
(五)提高警惕;保守秘密; 
(六)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七)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八)拥政爱民;保护群众利益; 
(九)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十)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 
第五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以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继承和发扬我军优良传统;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六条 维护和巩固纪律;主要依靠经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依靠经常性的严格管理;依靠各级首长的模范作用和群众监督;使官兵养成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 
第七条 奖励和处分是维护纪律的重要手段。对遵守和维护纪律表现突出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奖励;对违反和破坏纪律的;应当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实施奖惩应当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 
第八条 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和自觉维护纪律。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主动规劝和制止;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 
第九条 除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条令规定实施的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外;非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另立并实施其他奖惩项目以及特殊措施。 
第十条 本条令所规定的对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第二章 奖励 
第一节 奖励的目的和原则 
第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维护纪律;鼓励先进;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节 奖励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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