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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劳动者必须借此维持全家开支),他们也会继续工作。他们不是为雇主而劳动,而是为自己而劳动,因此,除了购置织布机和原料的少量费用以外,可以说不需任何费用就可以从事制造;而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卖很低的价钱,因为他们并不以此为生,只要所得到的报酬足以使他们将闲暇时间用于这种社会工作而不感到厌烦就行了。 第四节 若所有产业部门的工资都较低,则低工资便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
的原因
上述奴隶劳动和家庭制造业这两个事例,说明了在什么条件下,低工资可以使一国在外国市场上廉价出售它的商品,从而将竞争国逐出这个市场,或者避免被他们所驱逐。但是,如果低工资通行于一切产业部门,该国就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了,普遍的低工资决不会成为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的原因,普遍的高工资也决不会阻碍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
要证明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回到前面已经讲过的一条基本原理上来。在一国内部,普遍的低工资不是低物价的原因,高工资也不是高物价的原因。一般物价不会因工资提高而上涨,如同它不会因一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加而上涨一样。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影响的费用,对物价毫无影响。如果宽幅毛料或刀具的制造者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而其他的制造者都没有这个必要,那么,他的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正如他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一样;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得到的利润就会比其他的生产者少,从而任何人都不会从事这种职业。但是,如果任何人都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或者任何人都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则这种损失大家都必须忍受;因为这种情况对任何人都具有同样的影响,谁都不能指望通过改变职业而得以避免,因此,每个人只好听任利润减少,而使物价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同样,普遍的低工资,或劳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不会使物价降低,而只会使利润提高。工资(在这里,工资一词是指劳动成本)下降,为什么生产者要因此而降低价格呢,有人会说,他是由于想挤进他的行业的其他一些资本家的竞争而被迫降低价格的。但是,其他资本家也是支付较低的工资,他们同他竞争,除了他们所已获得的利益以外将一无所得。因而,劳动报酬的多少及所使用的劳动量,除为某种商品所特有,而非一般商品所共有者外,对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没有影响。
既然低工资在本国不是低物价的原因,也就不能使该国以较低的价格向外国市场提供商品。固然,如果美国的劳动成本低于英格兰,则美国可以按低于英格兰的价格向古巴出售棉制品,而仍能获得同英格兰制造商一样高的利润。但是,美国棉纺业主进行比较的对象不是英格兰制造商,而是美国的其他资本家。这些资本家同棉纺业主一样,都享有劳动成本低廉的利益,从而享有高额的利润。棉纺业主也一定要获得这种高额利润,而不会以英格兰的利润为满足。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内,他可以在那种低利润率下继续经营,而不愿改变行业;而且有时会在很长的时期内,在远比当初经营时所想象的为低的利润率下经营他的事业。劳动成本较低而利润较高的国家,虽然不能借此在削价竞争中击败其他国家,但是在遇到其他国家的削价竞争时却可以借此进行顽强不屈的抵抗,因为生产者往往在利润减少时仍能继续生产,甚至能扩大生产。不过,低劳动成本这一有利条件给予他们的好处仅此而已;一旦时势变化,他们能获得与国内其他资本家一样高的利润的希望显然无法实现,他们就不会长期坚持这种抵抗了。
第五节 一些反常事例
有一种进行贸易、从事输出的社会,似乎有必要略加说明。这种社会几乎不能看作与其他国家进行商品交换的国家,而看作从属于一个较大社会而远离中心的工业或农业区更为恰当。例如,英领西印度殖民地就不能视为具有自己的生产资本的国家。如果曼彻斯特不在现在的地方,而在北海的某块岩石上(但现今的产业仍继续经营),则它仍会是英格兰的一个城市,而不是与英格兰进行贸易的国家:它会同目前一样,只是英格兰便于经营棉纺业的一个地区。同样,西印度群岛是英格兰感到便于进行糖、咖啡及其他一些热带商品生产的地方。那里运用的一切资本都是英格兰的资本;其所经营的几乎全部产业都是供英国人利用的;除了上述大宗商品以外,那里几乎不生产其他物品,而这些大宗商品运到英格兰,不是为了交换各种物品而输往殖民地,供当地居民消费,而是为了住在英格兰的业主们的利益,在英格兰销售。因此,英格兰与西印度群岛的贸易几乎不能看作对外贸易,而更类似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易,并受国内贸易原理的支配。殖民地的利润率当由英国的利润规定;预期利润在殖民地必然与在英格兰大体相同,外加对在远地从事冒险事业所遇到的困难的补偿;在作了这种补偿以后,西印度群岛生产物在英格兰市场上的价值和价格,应当象英国生产的任何商品一样。由生产费用决定(或者更确切地说,先前就应当这样决定)。在过去12年或15年间,这个原理曾被搁置不用;价格起初是由于供给不足(供给由于劳动不足而不能增加)而持续超过生产费用的比率;近来由于允许外国参加竞争,又导入了另一因素,致使西印度群岛的一些产品在削价竞争中被逐出市场,究其原因,与其说是那里的工资高于古巴和巴西,不如说是那里的工资高于英格兰;因为,如果不是这样,则牙买加以古巴的价格售糖,虽然不能享有古巴那样的利润率,仍能获得英国那样的利润率。
还有一种基本上独立的小社会也值得注意。这种社会所赖以生存和致富的手段,几乎完全不是本地的生产物(除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外),而只是转运业和转口贸易,即购买某国的生产物,转售给其他国家,从中获得利润。例如威尼斯和参加汉萨同盟的一些城市就是如此。这种社会的情况是很简单的。它们不是将自己的资本用作生产工具,而是用以完成其他各国生产物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给这些国家带来了好处,即增加了产业总收入。增加的收入一部分付给代理商,以补偿必需的运输费用,另一部分则用来向他们所使用的资本和所运用的商业才能提供报酬。这些国家本身没有可以从事这种贸易的资本。在威尼斯人成为南欧一般商业活动的代理人时,他们几乎没有竞争者;如果没有他们,南欧就无法与世界其他地方通商,因而他们的利润实际上是无限制的,如果说有,那也只是无知的封建贵族初次看到自己不知道的奢侈品时所能够并愿意支付的价格。后来有了竞争,这种经营活动的利润同其他经营活动一样,也要受自然法则的支配。荷兰(一个有本国生产物并积累了大量资本的国家)已开始从事转运业。欧洲其他国家现在也可以抽出资本,自行经营对外贸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荷兰国内的利润率较低,因此,它在为其他各国运送货物的时候,其加于货物原价上的费用,可以低于其他各国资本家运送这些货物时所需增加的费用;所以荷兰承担了所有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外贸运输业务,尽管这些国家也象英格兰那样制定有阻止外贸运输业务被别国承担的“航海法”。
第二十六章 论交换对分配的影响
第一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工资法则
我们已在与我们讨论的宗旨和范围一致的限度内,说明了一国生产物借以在各阶级居民之间分配的机制;这个机制就是交换机制,而其作用的阐释者和价值法则和价格法则。现在,我们拟利用已获得的见解,回顾一下分配问题。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的分配,如果完全撇开交换来考察,似乎取决于某些一般法则。现在我们应当考察一下,当分配通过复杂的交换和货币机制进行时,这些法则是否仍发生作用。或者,这种机制的特性会不会干扰从而改变上述各种起支配作用的原理。
如前所述,人类通过努力和节约而得到的生产物,最初被分成三份,即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份是以货币的形式,并通过交换过程,分配给有权得到它们的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按照通常的社会安排掌握生产物的资本家,用货币向其他两种分享者支付其劳动和土地的市场价值。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劳动的金钱价值和土地使用权的金钱价值取决于什么,我们就会发现,决定这些金钱价值的原因,同在没有货币和商品交换时决定工资和地租的原因是一样的。
第一,很明显,工资法则不受交换或货币是否存在的影响。工资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即使世间的一切资本都是一个公司的资产,或者分得世间资本的资本家各自拥有自己的企业来生产社会所消费的各种物品,因而商品交换完全不存在,工资仍然取决于人口和资本之间的比率。由于资本和人口之间的比率,在一切古老的国家,都取决于对人口过快增长的抑制的强弱,所以,可以通俗地说,工资取决于对人口的控制,如果饥饿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抑制不了人口的增加,则工资就取决于劳动人民的精明和远虑;因而可以说,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如果劳动者宁愿工资降低而不愿控制人口的增殖,则该国劳动者的工资就总是处于最低水平。
然而,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水平,即劳动者获得的物品数量,这些物品是劳动者依天性或习惯所必需的或者是劳动者所喜爱的。该意义上的工资对于工资领取者来说是重要的。对工资支付者具有重要意义的工资,不完全取决于这种简单的原理。第一种意义上的工资是决定工人生活水平的工资,我们称之为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第二种意义上的工资,我们可以暂且称之为货币工资;我们不妨假定,这时货币仍是一种恒定不变的标准,生产或获得流通媒介的条件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货币本身的成本没有变动,则劳动的货币价格就是劳动成本的一种精确尺度,可以用作表示劳动成本的方便符号。
劳动的货币工资是两个要素的混合物。第一是实际工资或实物工资,换句话说,是劳动者所获得的日常消费品的数量;第二是这些物品的货币价格。在一切古老的国家(在这些国家,由于生活难以维持,人口的增加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劳动的惯常货币价格是使劳动者们勉强能够购买其所必需的各种商品(没有这些商品,他们就不能或者不愿保持惯常的人口增长率)的价格。在他们的生活水平(劳动阶级的生活水平,是指他们宁愿控制人口增加而不愿放弃的哪种生活)为已知的条件下,货币工资取决于劳动者惯常消费的各种物品的货币价格,从而取决于这些物品的生产费用;这是因为,如果他们不能获得一定数量的这些物品,他们人数的增加就会放慢,他们的工资就会提高。在这些物品中,最重要的是粮食及其他农产品,其他的物品影响都很小。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助于本编阐述的那些原理。前面已分析了粮食和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它取决干迄今为止由于社会需要而不得不用于农业方面的肥力最低的土地和生产率最低的那部分资本所具有的生产力。如前所述,在这些最不利的情况下种植粮食的生产费用,决定全部粮食的交换价值和货币价格。因此,如果劳动者的习惯保持不变,他们的货币工资就取决于肥力最低的土地的生产力或生产率最低的农业资本的生产力,取决于耕作在“退化”(即耕作向贫瘠的土地扩展,同时较为肥沃的土地的肥力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所达到的那一点。目前,导致耕作“退化”的力量是人口的增加,而阻止耕作退化的反作用力是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使原来的土地在不增加劳动的情况下增加产量)。农产品中花费最大部分的费用,可以精确地告诉人们人口和农业技术在某一时刻相互竞赛的状况。mpanel(1);
第二节 交换和货币不影响地租法则
查默斯博士说得好:政治经济学中许多最重要的思想,都得自“耕种的最后界限”(即人们在耕种土地而与各种自然力量作斗争时达到的最后一点)这一概念。这种最后界限的生产力程度,可以反映出生产物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地主这三个阶级之间分配的现状。
当随同人口的增长而增加的对粮食的需求,不将耕作扩展到肥力较低的土地,或者不在已耕地上增加支出(尽管报酬率降低),就不能得到满足时,增加农产品的必要条件,就是这种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首先必须上升。但是,价格一旦上升到足以向追加的资本支出提供通常利润的水平,就不会继续上升了,也就是说,价格的上升不会使新耕地或旧耕地的新支出既提供利润,又产生地租。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即处于查默斯博士所说的耕种界限的土地或资本,现在不产生任何地租,今后也仍然不产生任何地租。但尽管这种土地或资本不产生任何地租,可其他一切土地或农业资本则会产生地租,地租额正好等于这些土地或资本比最后使用的土地或资本多生产的产品。一般说来。粮食的价格将刚好使劣等土地和投在较优土地上的生产率最低的资本能够收回支出并得到通常的利润。如果条件最为不利的土地和资本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其他一切土地和资本当能产生一种额外利润,数额相当于它们较高的生产力所带来的额外生产物的收益;而这种额外利润会在竞争的作用下成为地主的收入。因此,交换和货币对地租法则没有什么影响;在人们进行交换和使用货币的情况下,地租法则仍同以前一样起作用。地租是农业资本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使用时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它恰好等于这种有利条件使生产者得以节省的生产费用,因为生产物的价值和价格取决于不具有有利条件的那些生产者的生产费用,即取决于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使用的那部分农业资本的收益。
第三节 交换和货币不会影响利润法则
既然以货币支付的工资和地租,和以实物分配的工资和地租,都受同一法则支配,由此可以推知,利润也是如此,因为支付工资和地租以后的剩余就是利润。
我们在第二编的最后一章 中指出,资本家的各种垫付,最终可以归结为劳动的购买费或维持费,或先前的资本家的利润;因此,利润最终取决于劳动成本,劳动成本增加则利润减少,劳动成本减少则利润增加。下面我们想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这个法则的作用。
由劳动者的货币工资恰当表示(假定货币是不变的)的劳动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增加_一、劳动者可以获得较多的舒适用品,即实物工资(实际工资)增加。二、人口的增长使人们不得不将耕作范围扩展到劣等土地,并采用花费较多的耕作方法;这就使劳动者消费的各种主要物品的生产费用、价值和价格都提高了。在任何一种假设下,利润率都会下降。
如果劳动者购得较多的商品,只是由于这些商品的价格比较低廉,即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了,而其全部费用却没有增加,则实际工资当有所增加,但货币工资并不增加,因而利润率丝毫不受影响。但是,如果他购得的商品数量增加,而这些商品的生产费用并未降低,他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费用,也就是说,他的货币工资将提高。由于货币工资提高而增加的支出,会全部由资本家负担。资本家无法摆脱这种负担。有人会说,资本家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价格来摆脱这种负担。但是,我们已经一再详尽地驳斥了这种看法。
如前所述,工资提高会使物价相应提高的学说,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真是这样,工资就等于没有提高Z即使劳动者得到的货币工资大为增加,他所能得到的商品也不比过去多;实际工资也就不可能提高。这种情况同理论和事实都是相背离的,很明显,货币工资的提高不会使物价上涨;高工资不是高物价的原因。工资的普遍提高会使利润遭受损失。这是唯一可能产生的结果。
劳动者获得较多的实物工资,致使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增加的情况,上文已经予以说明,现在,我们假定,货币工资和劳动成本的增加是由劳动者所消费的各种物品的生产费用增加引起的;而这些物品生产费用的增加,是由于人口增加而农业技术没有相应改进造成的。人口增长所要求扩大的供给,只有当粮食价格上涨的幅度足以补偿农场主所增付的生产费用时才能实现。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农场主要蒙受双重的损失。他不得不在生产力比过去低的情况下进行耕作。由于这种损失他只是作为农场主才会受到,其他雇主并不分担,因此,按照有关价值的一般原理,他可以凭借他的商品价格的提高而得到补偿Z实际上,在他的商品价格上涨以前,他不会将人们要求增加的生产物送进市场。但是,这种价格的上涨使他陷入另一种困难,而且他不能为此而得到补偿。他必须向他所雇用的工人支付较高的工资。这种困难是他和其他一切资本家所共有的,因而不能成为提高价格的理由。价格将上涨到他得到的利润同其他雇主得到的利润相等的程度,即上涨幅度必须使他现在雇用更多的劳动来生产一定数量的粮食能得到补偿。但是,这种劳动工资的增加是一切雇主的共同负担,谁都不能为此得到补偿。它完全要由利润偿付。
由此可见,如果各种生产性劳动者的工资都增加,并确实表示劳动成本增加,则增加的工资总是而且必然是由利润负担。反过来说,工资减少如果表示劳动成本降低,则等于利润增加。但是,资本家阶级和劳动阶级之间这种金钱利益的对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面上的。实际工资与劳动成本大不相同,它一般在如下的时候和地方最高,即:由于土地可以按照便宜的条件生产出目前所需的一切农产品,因而粮食的价值和价格低廉,对雇主来说劳动成本也比较低廉(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