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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样的时刻,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期望不久就有一些有效的措置付诸实施。
那么,尚未移居国外的那些被排挤的投标佃农,以及没有土地而靠农业劳动生活的整个阶级,其处境究竟如何?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生活仍然很贫困,很难指望有所改善。确实,货币工资同一世代以前低得可怜的那个水平相比已经提高了不少,但生活费开支同靠马铃薯生活的旧时代相比也大为增加,因而所谓改善是名不副实的。根据我所得到的最可靠的资料,这个阶级的生活看不出有什么改善。事实上,人口虽然减少,但仍远远超过作为英国纯粹牧区的这个国家所能供养的人数。如下的说法也许不是十分确切:如果将现有数目的居民保持在国内,则人们或者只能靠陈旧而邪恶的投标佃农制度、或者作为小土地所有者生产他们自己所需要的粮食。毫无疑问,如果小的资本主义农场主在支出上得到充分的保证,则他们利用现在仍在耕种的土地可以雇用更多的劳动者;按照某些权威评论家的看法,这种做法可以使这个国家维持现有人口的实际生活水平。但是,没有人会认为它足以使该国的大批农民过较好的生活。因此,该国的移民虽然一度减少,但一遇荒年,就又迅速增加。预测在1864年将有不少于10万的移民迁离爱尔兰。就移民本身和他们的后代而言,或者就人类的普遍利益而言,人们不必为此感到遗憾。爱尔兰移民的子女接受了美国的教育,并且比在他们祖国可能办到的更为迅速和充分地分享了较高文明的利益。过了20年或30年,他们在精神上已经无法与其他美国人区别开来。这是英国的一种损失和耻辱。英国人民和政府应该扪心自问,仅仅保有爱尔兰的土地而失去爱尔兰的居民对他们的荣誉和利益有什么影响。就爱尔兰人民现今的感情来说,或者就他们对改善处境似乎一直抱有的希望来说,英国也许只能在减少爱尔兰的人口和使一部分劳动人口转变为自耕农之间作出选择。岛国官员对在几乎一切其他文明国家盛行的农业经济形式的无知,很可能使他们从这两种方法中选择较坏的一种。然而,在爱尔兰的土地上,自耕农已开始出现,只须具有善意的国会议员给予帮助,他们就可以得到发展。从我的杰出和宝贵的朋友卡尔纳斯教授给我的私信中摘录的下面一段话,说明了这一问题。
“大约在8年或10年以前,在土地抵押法院拍卖汤孟德、波塔林顿和金斯顿的土地时,曾看到有不少租种这些土地的佃农争相购买自己农场的永佃权。我未能了解到在这种举动之后会出现什么——这些买主是继续耕种他们所有的小块土地,还是试图摆脱他们原来的生活方式去过地主的生活,但是,我知道同这一问题有联系的另外一些事实。在该国的一些普遍存在承租权的地区,为获得农场而支付的顶让费是很大的。下面的数字是从现在已由地产法院宣布的纽里附近若干农场的财务清单中抄录下来的,它有助于人们了解(虽然很不充分)这种习惯的权利所具有的一般价值。“财务报表表明纽里附近某些农场出售承租权所获得的代价如下:
┌──┬───┬──┬─────┐
│地目│英亩数│租金│承租权售价│
├──┼───┼──┼─────┤
│1 │23 │74镑│33镑 │
│2 │24 │77 │240 │
│3 │13 │39 │110 │
│4 │14 │34 │85 │
│5 │10 │33 │172 │
│6 │5 │13 │75 │
│7 │8 │26 │130 │
│8 │11 │33 │130 │
│9 │2 │5 │5 │
├──┼───┼──┼─────┤
│总计│110 │334 │980镑 │
└──┴───┴──┴─────┘
“此表所列价格大体上相当于3年的地租。但如上所述,这只能就经常支付以至通常支付的价格提供一个不完整的概念。这种权利纯粹是习惯性的,因而其价值会随人们对地主的真诚的信赖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这里列举的实例中,各种情节是在与农场的出售有关联的诉讼过程中显露出来的,因此可以相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信赖程度是不高的。上表所列的各种价格同通常的价格相比可能要低不少。我从最高当局获悉,在爱尔兰的其他地方,对承租权所付的代价相当于全部地价,这样的事例,也可以在地产法院找到一些。对于尚须交纳可观的租金的土地,还有人愿意支付相当于20或25年租金的价款去购买,这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这些人不用同样或略多一些的款项把地买断?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当到英国的土地法中去找。即令在地产法院,小块土地转让费与购地费相比也是很大的;而整个农场的转让也许根本无需花钱。地产法院收取的转让费,不包括印花税在内,最低限度为10镑(尽管该法院根据现行的法律服务报酬条例,厉行节约,尽量少收费)。这对小农场的买卖来说是非常可观的附加费用;转让1000英亩土地的证书所需费用或许也是这么多(大概不会比它多)。但是,这种转让费实际上只是购买小块土地的最小障碍。更大的障碍是土地所有权的情况很复杂,因而土地常常无法细分到小买主力所能及的地步。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采取更为根本的办法,可是我担心不久就可以组织起来的众议院甚或不会有耐心来考虑此事。设立一个产权登记处可以成功地使所有权问题简化,但在复杂情况实际存在的地方,仅靠形式上的简化排除不了困难。只要目前地主享有的支配权没有缩小;只要每个殖民者或立遗嘱者具有几乎无限的特权,完全可以按其自尊心、支配欲或只是一时高兴来漫天要价;那么,在我看来,产权的登记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弊病。这种事情所造成的后果是奖励大规模的土地买卖——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排斥大规模买卖以外的一切买卖。显然,只要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自耕农制度的实验就无法公正地进行。然而,我所叙述的各种事实想已非常明确地表明,在人民的心理上并不存在采用这一制度的任何障碍。”
这一讨论到此结束,它所占的篇幅几乎与本书不相称。我对社会经济的比较简单的一些形态(在这些形态下,土地产品或者完全归一个阶级所有,或者仅由两个阶级分享)的探讨就此结束。现在我们要在土地产品在劳动者、地主和资本家三者之间分配的前提下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为了使下面的论述与我们已经讲过的尽可能衔接起来,我将从工资问题开始。
第十一章 论工资
第一节 工资取决于对劳动的需求和供给,换句话说,取决于人口和资本
在“工资”这一标题下所要考察的,第一,是一般地决定或影响劳动工资的原因,第二,是工资在各种职业间的差异。对这两类问题,分别考察比较方便。在下面讨论工资法则的时候,为方便起见,暂且假定世上没有别的劳动,而只有辛苦程度和不愉快程度相同的、普通的不熟练劳动。
工资,与其他事物一样,可用竞争或习惯来调节。在英国,如果雇主充分利用竞争,劳动的报酬就会比现在低。几乎没有一种劳动不是这样的。不过,在现在的社会情况下,必须认为竞争是工资的主要调节者,习惯和个人的性格只起修正的作用,而且这种作用也比较小。
因此,工资主要是由对劳动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正象人们常说的,是由人口与资本的比例决定的。这里所谓人口,只是指劳动阶级的人数,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指受雇而参加工作的人数;这里所谓资本,只是指流动资本,而且,不是指其总额,只是指其直接用于购买劳动的部分。但是,这里必须加上虽不构成资本却是用以交换劳动的全部基金,例如土兵、家庭佣人和所有其他非生产工人的工资。不幸的是,没有一个惯用的术语来表达所谓一国的工资基金总额;又因为这种工资基金的总额,绝大部分都是生产劳动的工资,所以,通常就忽视其较小、较不重要的部分,而说工资是由人口和资本决定的。虽然采用这样的表达方式比较方便,但是必须记住,它只表达出全部情况的一个大概,而没有表达出它的全部内容。
在这一术语的限制下,凡是工资,不仅由资本和人口的相对量决定,而且在竞争的支配下,决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影响。工资(当然是指一般的工资率),如果用于雇用工人的基金总额不增加,或竞相受雇的人数不减少,是不可能上升的;反之,如果用于支付劳动报酬的基金总额不减少,或领取报酬的工人人数不增加,是不可能下降的。
第二节 关于工资的若干通俗见解的检讨
然而,有些事实明显地与上述学说相矛盾,我们有义务予以考察和说明。
例如,“营业好,工资就高”。这话是人们常说的。任何一种职业,在生意兴隆时,对劳动的需求就比较迫切,所付工资也比较高。反之,在所谓“停滞”的时候,工人被解雇,留下的工人的工资也得减少。但是,上述情况都有一个假定,那就是资本不比过去增加,也不比过去减少。这当然是对的。不过,这是具体现象中的一个复杂过程,它掩盖了一般原因的作用。然而这与前面所说的原理并不矛盾。资本的所有者,如果不以其资本购买劳动,而是闲置手头,那么这种资本,对工人来说,这时等于没有。一切资本,由于营业情况的变动,有时会陷入这种状态。一个制造商如果知道对其商品的需求已经减少,他是不会雇用工人去增加难以处置的库存商品的。如果他不减少生产,而将自己的全部资本投入不能出售的商品,那么他至少不得不停业,直到商品略能出售而有所收入为止。但是,谁都不认为这样的情况会长久继续下去。如果他这样认为,那么他早就会将资本转到可以继续雇用工人的行业。在资本暂时不使用的时候,劳动市场供给过剩,工资下跌。但是,一旦需求恢复,或许生意比平时更为兴隆,甚至使制造商销售商品的速度超过他所能生产的速度。于是,他的全部资本可以充分发挥效率,如有可能,他还会借入资本(否则,这些资本将会流入其他行业)。这时,在他的行业中,工资上升。现在假定,这样的景气或停滞,同时发生于所有的行业(这种情况,严格说来,不是绝对没有的),那么,工资或者一起上升,或者一起下降。但是,这些只是一时的变动。现在闲置着的资本,明年会大有用处;反之,今年急需的资本,明年也许会堆满金库。因此,这些部门的工资就随之升降。不过,一般的工资,其长期的变动,只是由于资本的增减,即资本与劳动市场供给量相比较的增减。这里所谓资本,都是指可用于对劳动的支付的一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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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还认为,“物价涨,工资也涨”。因为物价上涨对生产者和商人都有好处,所以他们就能对工人支付较多的工资。强烈的需求会使物价一时上涨,从而引起一时的工资上升,这一点我已说过。但是物价上涨引起工资上升,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有可能,即收入增加的商人,想增加储蓄和增加资本,至少是增加对劳动的购买,所以提高工资。这是可能的。如果物价的上涨是直接降自天空,或至少是来自国外,那么,这对劳动阶级是有好处的,这不是因为物价上涨本身的关系,而是因为物价上涨引起资本增加。人们也许会说,如果物价的上涨是限制性的法规所引起的,或者社会其他成员要以某种方式来补偿(他们用以支付的资金同过去一样,并无变化),那么对劳动阶级也是有利的。但是,这种物价上涨,如果只对某一部分工人有利,那只是因为另一部分工人作出了牺牲。这是因为,如果商人可因取得较高的代价而增加其储蓄,或用其他方法增加对劳动的购买,那么,别人为了支付这种较高的价格,其用于储蓄或用于购买劳动的资金,必然会在同样程度上减少。上述两种情况,究竟哪一种对劳动市场的影响较大,则纯属偶然。工资可能在价格上涨的行业暂时增加,而在其他行业则略为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引起人们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的前半段,至于这种现象的后半段,或者不为人们所注意,或者即使被注意,也不知其真正的因果关系。再者,一部分工资的增加,也是不会持久的。这是因为,此时,这一行业商人们的利润虽然增加,但他们自己的企业却未必有让他们已经增加的储蓄进行投资的余地。他们增加的资本,恐将流向其他各种行业,从而使其他各阶级原先由于储蓄减少而引起的对劳动需求的减少得到弥补。
还有一种见解是人们常有的,即工资(当然是货币工资)随着粮食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粮价涨,工资也涨,粮价跌,工资也跌。这种见解,在我看来,只有一部分是正确的,而且即使是正确的部分,工资对于“资本与劳动的比率”的依存关系的法则,是不会改变的。这是因为,如果粮价的变动使工资发生变动,那么这种变动也是通过这一法则实现的。季节变化所引起的粮价涨跌,并不会影响工资(除了用法律或慈善的方法,根据粮价调整工资),然而存在着某种倾向,它会从与人们的想象相反的方向影响工资。因为在粮食缺乏的时候,人们为了找工作,总是进行比较激烈的竞争。结果使劳动价格降低。但是,如果粮价的涨跌带有持久的性质,而且是能预先知道的,那就会影响工资。第一(这是常有的),如果工人只能勉强维持其本身的劳动能力,并养活通常数量的孩子,但粮价持久上涨而工资并不随之增加,那么孩子过早死亡的数量将随着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工资最后是增加的,但其原因,是人口的数量比粮价低廉时减少了。第二,即使工资足够高,粮食涨价不会使工人及其家庭丧失生活必需品,即使从物质上说,他们经得起经济状况的恶化,但他们也许不肯降低其生活水平。他们也许具有过舒适生活的习惯,而且认为这是生活的必需,一旦这种必需难于满足,他们就会进一步抑制其人口的增殖力。因此,工资不是随死亡人数的增加而上升,而是随出生人数的减少而上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迟至大约30年之后,工资总会增加到与粮价相适应的程度。李嘉图认为,这两种情况是包括一切的。他假定任何地方都有一种最低工资率。这或是从物质上使人口得以维持的最低工资率,或是人民借以维持人口的最低工资率。他假定,一般的工资率总是与此最低限度相接近的,既不能长期低于此最低限度,超过人口增长率下降表面化所需要的时间,也不能长期持续地高于此最低限度。这个假定,从抽象科学的目的来说,是包含完全可以承认的真理的。李嘉图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从长期来看,工资是与粮价同期涨落的。这一结论,同他的几乎所有的结论一样,都是正确的,如果承认他那作为出发点的假定的话。不过,在实际运用的时候,我们必须知道,李嘉图所说的最低限度,其本身是可以变动的,特别是在其为可以称作道德的最低限度的这种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最低限度的时候。如果过去的工资较高,因而有减少的余地(但工人惯常的高生活水平使这种减少不易实现),那么,粮价的上涨,或工人生活条件的任何其他不利变化,可能以下述两种方式起作用。一是通过慎重地控制人口逐渐发生作用,使工资上涨的办法来自行调整;二是劳动阶级过去的人口增殖习惯胜过其过去的舒适习惯,致使其生活水平永久地比以前降低。此时,他们所受的损害将是长久的。他们的已经降低的生活条件,将变成新的最低限度,这同过去的比较富裕的最低限度一样,有其永久化的倾向。人们忧虑的是,在上述两种起作用的方式中,第二种是最常见的。至少,它使那些所谓各劳动阶级所受的灾害具有自行恢复的性质的论调,实际上完全失去了真实性。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英格兰农业劳动者的生活条件,曾在英国历史上不止一次地、持续地降低,其原因不仅在于对劳动的需求减少,还在于即使人们为了保持其过去的生活水平而自行调节人口,它的效果也是一时的。不幸的是,劳动阶级这样长久地过贫困生活,终于使他们放弃了过去的生活水平。而在不知道当年富裕生活的情况下成长起来的下一代,不但不想恢复过去的富裕生活,反而使人口增加。
但是,由于农业上的改良,谷物法的废止或其他类似的原因,工人的生活必需品跌价,这时就出现了相反的情况,即工人以同样的工资,可以过比过去大为优裕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工资不会立即下降,甚至还会上升。不过,在此繁荣期间,除非劳动阶级认为不可缺少的舒适水平能够永久地提高,否则工资终将下跌,工人的生活就会差些。不幸的是,那种好的结果并不总是人们所能企及的。提高工人认为比结婚成家更为需要的生活水平,比降低那种生活水平还要困难。如果他们只是满足于享受已有的舒适生活而无其他要求,则其结果是人口增加,他们又恢复到过去的生活水平。他们的孩子,过去因为贫困,不论营养和照顾都很差,而今大多数已养育成人,参加竞争,这将使工资跌到或许完全与粮食的廉价相适应。其结果如果不是象上面所说的那样,那就是结婚的人数增加,结婚的年龄提前,或者是每一对夫妇的生育数增多。经验表明,在粮食价格低廉而就业充分的时期,结婚的人数总是大为增加。因此,对于认为谷物法的废止(只把它看作一个工人问题)或者其他任何使工人的状况只有很少改善的计划(有的计划总是那样时髦)具有很大重要性的说法,我是不能赞成的。对工人影响极小的事情,在他们的习惯和要求上,不会留下永久的印记,他们很快就会恢复到过去的状况。如果对工人发生作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