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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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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梦锾逍纬伞R虼耍颐强梢越徊教嵛剩旱贝嬖谧乓恍┎⒉簧婕巴豢占渖涎由煳锾澹╡xended object)的印象(impressions)时,这种观念活动如何动作?当然,这样的情况在自然界中永远不会实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立体视镜(stereoscope)向双目展示假设的那种印象。在立体视镜中随机放进任意选择的不同形象,就好像以同样方法在两只眼睛前面放上同一物体的平面投影图(projections)一样容易。我们的大脑是如何处理这些无法结合成单一观念的知觉的呢?
  几乎没有任何一种观察能比这些实验更使我们的观念活动性质清楚明白地显示出来。在这些实验中,向感觉器官呈现的东西是与这些感觉器官的正常功能不相容的,该东西使大脑(即如何去除包含在冲突的知觉之间的那种矛盾)感到迷惑。可是,一个一般的规律是可以被阐释的:无论向双眼呈现的分离知觉(separate perceptions)之间的差异有多么大,对这些分离的知觉分别予以同时的理解是不可能的。结果,不是根据立体视镜本身的类推(analogy)来把分离的知觉结合起来,就是根据这种或那种视网膜映像来进行可供选择的理解。
  无论何时,当两种图像彼此之间具有某种相似性时——也就是说,它们的差异并不过于明显地超出自然界里发生的那些差异——它们就被融合成单一的观念。即便它们的差异很少与三维物体图像(picttlles of a tridimensional obect)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差异相对应,深度观念仍然会立即发生。较小的差异被忽略了,与那些映像最为相似的实际物体的映像得到了解释。
  但是,更甚于此的是,如果那些不能组合起来以提供深度观念的图像具有某种相似性,通过这种相似性它们可以容易地被理解为同一物体的图像,那么,那些不能组合起来以提供深度观念的图像便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譬如说,如果在立体视镜中放入差不多同样大小的两个圆,结果就产生平均直径(mean diameter)的单个圆的观念。与此相同,如果两根水平线彼此之间的垂直长度稍有差异,当把它们展现在每只眼睛的前面时,我们便会产生具有平均长度的两根线的观念。看来,无论是水平线还是不同尺寸的圆圈都无法为我们提供深度观念。但是,它们仍有可能进行组合,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不要忘记,即使在缺乏深度知觉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在双目视网膜映像之间仍有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如果我们把一个圆的图像靠近我们的双眼,不过大部分偏向一边——以至于使图像更靠近一只眼睛而不是另一只眼睛——较近的眼睛的视网膜映像比较远的眼睛的视网膜映像要大一些,原因在于视网膜映像的大小直接有赖于所感知的物体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两只眼睛中存在不同大小的视网膜映像;然而,当我们凝视该圆圈时,我们仍然可以单一地见到这个圆。无论是两根水平线的情况还是其他任何图形的情况都是一样。所以,通过在立体视镜里放入两个大小稍有不同的图形,借此获得的视觉条件与有时发生在正常视觉中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差异。当然,当我们凝视直接位于我们面前的一个物体时,我们不会得到大小不同的映像,正如在立体视镜实验中那样。但是,那是一件我们可以忽略的次要事实,这是因为,在正常视觉中,当我们估计位于我们一边很远处的一些物体的大小时,我们仍然会对它们离开双眼的不同距离不予注意。


二

  如果完全不同的物体在双目之前展现,那么便会出现颇为不同的现象。如果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入两幅随机选取的物体图像,我们便可以观察到观念的奇异交替(curious altelnaion)。我们既不能同时地和分别地感知两幅图像,也不能使它们融合在一起;但是,首先出现一幅图像,然后又出现另一幅图像。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幅图像一度出现;然后,另一幅图像的各个部分又挤到了前面,接着可以突然地单独观察到第二幅图像。我们注意到一个普遍的规律,即不存在属于一幅图像的若干部分同时叠加于另一幅图像的相应部分;而且,没有复合的知觉(plex perception),即由第一映像和第二映像两个部分组成的复合知觉,能保持其作为永久性观念的地位。这样一种复合的图像始终是由一种映像转向另一种映像的过渡阶段。这种过渡或者说交替(也即同时强加于我们意识之中的两种知觉之间的过渡或交替)是很容易由外部影响引起的。在这一联结中,双眼的运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随着我们眼睛的运动,其中一只眼睛可能凝视着第一幅图像中某种鲜明的界线(boundury),而另一只眼睛则指向第二幅图像中某个不太显著的部分。用此方式产生了一种倾向,即前者在产生观念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再次移动眼睛,从而使注视点发生改变,那么第二个映像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占居了支配地位。首先进入观念中的那部分图像迫使它自己以特定强度(intensity)引起我们的注意,而这部分图像接着将所有其余的映像都携带在一起。
  为了观察这些现象,我们可以使用相当复杂的图画;但是,这些图画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图形而加以充分说明,例如,运用不同形式的字母。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U,并向另一只眼睛呈现W,或者向一只眼睛呈现J,向另一只眼睛呈现S,那么便不会融合成单一的观念。通常,我们只见到一个字母;然后,该字母被分解成一些部分,其他字母的一些部分被增补到它上面;最后,后者便呈现在我们的观念中。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映像的永久性,只存在永远的交替,也即映像的分解和建立,眼睛由于它所无法控制的映像的这种交替而极度疲劳。
  可是,另一方面,如果两个字母没有冲突的特征,它们便可以在相当永久的观念中联合起来。于是,我们可以联合E和F,或者L和F,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观念E。但是,这一知觉仍然不像单眼视觉(monocular vision)中所感知的一个真实的E的映像那么稳定。当感知的两个映像的部分重叠(superimposed)在一起时,我们观察到观念中奇异的波动。这是因为在界线附近的某个距离上轮廓始终受到干扰,而且这种距离从较大向较小变化着。


  界线的类似干扰现象也可以在图像的结合中观察到(图像中的线条彼此交叉)。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两条水平线(A),向另一只眼睛呈现两条垂直线(B),每两条线之间分隔着一段适度的距离(见图32),那么在我们所获得的整个图像中,其中一个方向的两条线被另一个方向的两条线所干扰。这种干扰现象既可以发生在两条水平线上,如图32中的C,也可以发生在两条垂直线上。在大多数情形里,这种现象依赖于双眼的运动。如果凝视点以垂直方向移动,那么垂直线就被看做是连续的,如果凝视点以水平方向移动,那么水平线就被看做是连续的。看来,似乎存在一种用双目视觉把物体看做在第三维度中延伸的倾向,这是由长期习惯引起的,而且在这些实验中正在得到证明。这种倾向在视网膜映像的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得以实现;而且,作为一种结果,我们可以在另一个映像的后面看到一个映像。但是,产生的观念无法从这一假设中得到完全的解释。我们能够对明确地向我们展现的这样一组界线视而不见吗?一种视网膜映像的若干部分完全消失究竟是怎样发生的?


三

  为了了解这些现象,我们必须使自己熟悉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既可以在单眼视觉中被观察到,也可以在双眼视觉中被观察到,这些事实对于正确理解观念的形成,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内容。
  人们熟知以下的事实,我们可以从一只擦亮的桌子表面看到桌子所在的房间的天花板,家具和窗户也可以在桌面上映照出来。你们都知道,不仅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轮廓完全与众不同,而且反映出来的颜色也颇为真实。尽管这种观察看来很自然,但它却不能用感觉来直接解释。因为如果桌子的颜色呈深棕色,那么人们将会这样认为,白色窗户与深棕色相混合将会产生浅棕色的阴影。可是,情况并非如此。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颜色完全没有改变,而与此同时桌子本身的颜色却被清楚地看到了。我们当然无法用绝对的同时发生性(absolute simultaneity)去清楚地理解桌子的颜色和桌子反映出来的映像的颜色。但是,我们可以连续地正确观察到这两种颜色,而不受视网膜上光线一印象(light…mopressions)的混合的干扰。


  假如我们把一个有色物体(a)放在一块无色的平面上,然后在上方装一块玻璃板(g),再在玻璃板旁边放上第二个物体(b),b的颜色与a不同,b的背景和a的背景却是相似的(见图33)。透过玻璃板,我们可以直接见到物体a,此外还可见到物体b的镜像(mirrored image)b'。那就是说,我们的实验用人工的手段恰当地复制了一只擦亮的桌面映照出物体时存在的条件;我们见到一个物体a,它具有明确的颜色,例如红色,同时看到物体b的镜像b',它也有明确的色彩,例如白色。两种情形里的结果恰恰是相同的。镜像b'不是淡红色,而是清清楚楚的纯白色;如果注意力转向物体a,那么它不会呈淡红色,而是不折不扣的纯红色。因此,我们能够将这两种颜色的印象进行分离,并且分别考虑其中一种,而不顾这两种颜色在视网膜上相混合的事实。
  但是,这个简单的实验比起观察擦亮的桌子或其他映照的物体更具启发性。因为在这个实验中我们可以随意变化各种条件,从而获取关于该现象的原因的更加确切的信息。如果我们将b的支座转动到c的位置,这样一来c和g形成的角度与g和a的支座形成的角度是一样的,这时b的镜像正好落在物体a被看到的位置上。随着这种情况的发生,两种映像都涉及同一种空间距离,而且最终融合在一起了。结果是颜色的混合;由于两种映像的重叠,a和b的组合映像呈淡红色。
  颜色的分离还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避免。如果有色物体a和b并未明确地受到限制,它们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无法清楚地感知它们的维度,那么我们就会获得一种混合的感觉,就像在前述的例子中那样,镜像和直接的视觉映像位于同一地方。但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有色表面上画线,以便标记一个较小的图形时,这种颜色的分离便立即发生。这些分界线迫使我们从心理上给每一个图形确定其明确的距离。由于两种图形的距离被清楚地理解为不同的,于是便产生了两种映像(并带有它们的全部感觉内容)分离的观念。
  于是,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观念活动造成印象分离的结果,而这种现象在视觉本身范围内是决不会发生的。在感觉中,这些印象是混合的,尽管产生这些印象的物体是不同的。可是,由于在观念中每种印象均涉及到它的物体,因此,每种印象也就把它自己归于混合中的参与程度。也可以说,观念纠正了由感觉报道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当用双目注视一个物体时,该物体似乎能被反映,可是当用单目注视时便不能被反映。如果在图34里面,我们单单用左眼(l)注视物体a,我们便能以其自然特征见到该物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右眼(r)注视物体a,我们便可以在它的后面看到镜像b'。当这个镜像很亮而且覆盖整个a时,就会发生将a完全忽视的情况,以至于右眼只见到b',而左眼只见到a。结果便产生了反射的单一观念,伴随着物体和它后面的镜像的清楚分辨。我们在这里显然拥有一种类似于我们在立体视镜实验中已经讨论过的情形。在物体位置与反射的图像的位置相对应的地方,前者被忽略了,正像立体图像的若干部分被其他图像的线条所掩盖从而被忽略一样。由于我们对我们四周的反射物的观察已经使我们习惯于或多或少地忽略一个图像的延伸部分,我们将这种忽略某些要素(elements)的习惯带入了这样一些情形之中,在这些情形中,所见到的物体不能自然而然地,从而也不能强行解释地放在反射物(reflectors)的标题下。但是,这是唯一的结合形式,借助这种结合形式,两种分离的知觉能够被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
  这种反射现象(既发生在自由视觉中又发生在立体视觉中)与另一种类型的反射现象密切联系着,后者由于很大程度上将观念活动的性质清晰地显示出来而显得重要——它便是光泽现象(phenomena of lustre)。光泽和反射彼此传递而没有任何十分明显的界线。由于反射现象有赖于一种观念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光泽将涉及某种观念模式。与此同时,一个普遍的看法却与这一结论相悖。根据这一看法,如果光泽不是依附于发出光泽的物体的某种属性的话,那么光泽至少也是在感觉中直接提供的某种东西。但是,十分简单的观察将使我们相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我们发现,当房间的家具映照在擦亮的桌子表面时,我们可以不顾由此产生的颜色混合,而将我们的感觉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并且,用此方式,我们总是以它们的恰当颜色去感知被反射的物体和正在反射的桌子。但是,只有当桌子的镜面具有十分均匀的颜色,以至于我们能从桌子表面的均匀颜色中,抽取可见镜像的要点时,我们对映照物体的认识才会相当清楚。一面好的镜子,尽管带有色彩,始终会向我们显示被映照的物体,就像这些物体被直接注视时所反映的那样。可是,如果镜子在不同部分分别带有不同的颜色,或者如果在擦亮的桌面上交替出现或明或暗的部分,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不过,即使镜面的每个部分以同样的清晰度作出反射,反射物仍然不能清楚地被见到。这是什么缘故呢?显然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形中我们难以将注意力限制在对单个物体的感知上。一方面,注意力为镜面上不同的有色部分的界线所吸引,另一方面,则为反射物的界线所吸引。这种由不同印象引起的同样强烈的吸引力导致了观念的冲突,阻碍了任何一种永久的或清晰的感知。我们不能为镜面而见到镜像,我们也不能为镜像而见到镜面。在其他情形中(那里许多观念同时呈现),我们仍有可能感知和理解每一种特定的观念,我们只要将每一种特定的观念依次地单个地呈现在意识的面前便可做到。可是,在这里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个感觉器官同时为我们提供属于两种不同观念的印象。而且,由于这两种观念具有差不多相等的强度,所以无论是用一种观念去压抑另一种观念,还是两者的交替,都是不可能的。
  这种关于光泽起源的描述的正确性可以通过实验用各种方法来证明。当我们通过一块玻璃板在位于直接看到的物体后面产生一个反射的图像时,所获得的映照现象可以通过上述实验中采用的两个物体(映照的物体和直接注视的物体)很容易地和直接地转变成一种光泽现象,基本的方式是使两个物体引起的观念具有相等的强度。当直接见到的物体颜色较暗,而镜像较为明亮时,当前者在它的整个平面上均匀一致,而后者则轮廓鲜明并明显地位于真实的映照表面之后的一段明确的距离之内时,纯粹的映照就很容易发生。无论何处,每当反射的映像的界线模糊不清时,我们对它距离的判断也就相应地不确定,或者在直接注视的物体的界线十分显著并干扰了反射映像的界线的地方,映照便过渡到了光泽。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光泽现象很容易在双目视觉中发生。当一眼只看到物体,另一眼只看到反射的映像时,光泽现象就发生了。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完全知道在我们的面前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个是物体,另一个是该物体所映照出来的映像。没有其他方法能使两只眼睛感知不同的颜色。但是,我们对于物体后面的那个映像的距离则胸中无数。我们甚至搞不清楚两种知觉中哪一种属于物体,哪一种属于映像。因此,在立体视镜里放一条彩色纸供一只眼睛观察,再放进另一条同样大小同样形状但颜色不同的纸条供另一只眼睛观察,用此方法可以产生十分强烈的光泽。绿色和黄色,蓝色和红色,或者任何其他色差明显的颜色,都能提供极为明显的光泽。采取同样的方式,我们运用颜色一样但亮度不同的方法也可获得光泽。最强烈的光泽是通过黑白结合而获得的光泽。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并未看到一个黑色的表面和一个白色的表面,或者通过黑色的表面看到一个白色的表面,而是像注视具有光泽的石墨(graphite)或闪闪发光的金属时那样,我们获得了同样单一的印象,除了这种光泽比我们在天然物体中发现的光泽更为强烈的情况以外。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地方,只要我们见到光泽便不可能清楚地感知所见的物体。因此,太多的光泽或者光泽过分地漫射均使眼睛感到不舒服,尽管物体的亮度(luminosity)并不强烈到足以使我们产生不愉快的感受。光泽的刺激只有当它在不常发生的时间间隔里发生时才使视觉产生愉快的感觉,从而使感觉器官通过转向普通视觉特征的印象而得以恢复。此外,光泽令我们目眩。这种对视觉的扰乱(这种扰乱甚至会影响感觉)再次具有心理的特征。无论何处,只要具有相等强度的观念冲突施加于意识上面,光泽便会出现。我们在立体视镜的实验中已经观察到这一现象。在立体视镜实验中,把那些差异十分巨大以至于不能结合成单一观念的图像呈现在两只眼睛面前。在两种情形里我们只处理观念统一(ideaional unity)原则的特定结果,我们在讨论意识和意识中观念的联结时将不得不再次涉及观念统一的原则。虽然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过程中这一原则仅仅决定了特定观念在暂时的连续中稳定的交替,但它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这种特定现象。当这种正常的交替受到阻碍时(无论是通过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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