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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描述说明了前面一章提到的若干重要论点。它表明,即使我们对把基因和行为连接起来的各种胚胎因素中的化学连接一无所知,我们照样可以恰如其分他说“操纵某种行为的基因”。事实上,这一系列化学连接可以证明甚至包括学习过程。例如,揭蜡盖基因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可能是因为它首先让蜜蜂尝到受感染的蜂蜡的味道。就是说,蜂群会发觉把遮盖病仔的蜡盖吃掉是有好处的,因此往往一遍又一遍地这样做。即使基因果真是这样发挥作用的,只要具有这种基因的蜜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终于进行揭盖活动,而不具有这种基因的蜜蜂不这样做,那么,我们还是可以把这种基因称为“揭盖子“的基因。
第二,这段描述也说明了一个事实,就是基因在对它们共有的生存机器施加影响时是“合作的”。仍幼虫的基因如果没有揭盖基因的配合是无能为力的,反之亦然。不过遗传学的实验同样清楚地表明,在贯串世世代代的旅程中,这两种基因基本上是相互独立的。就它们的有益工作而言,你尽可以把它们视为一个单一的合作单位;但作为复制基因,它们是两个自由的、独立的行为者。
为了进行论证,我们有必要设想一下“操纵”各种不大可能的行为的基因。譬如我说有一种假设的“操纵向溺水的同伴伸出援手的行为”的基因,而你却认为这是一种荒诞的概念,那就请你回忆一下上面提到的卫生蜜蜂的情况吧。要记住,在援救溺水者所涉及的动作中,如一切复杂的肌肉收缩,感觉整合,甚至有意识的决定等等,我们并不认为基因是唯一的一个前提因素。关于学习、经验以及环境影响等等是否与行为的形成有关这个问题我们没有表示意见。你只要承认这一点就行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同时在许多其他的主要基因在场,以及各种环境因素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一个基因,凭其本身的力量比它的等位基因有更大的可能促使一个个体援救溺水者。这两种基因的差别归根结底可能只是某种数量变数的差异。有关胚胎发育过程的一些细节尽管饶有风趣,但它们与进化的种种因素无关。洛伦茨明确地阐明了这一点。
基因是优秀的程序编制者,它们为本身的存在而编制程序。生活为它们的生存机器带来种种艰难险阻,在对付这一切艰难险阻时这个程序能够取得多大的成功就是判定这些基因优劣的根据。这种判断是冷酷无情的,关系到基因的生死存亡。下面我们将要谈到以表面的利他行为促进基因生存的方式。但生存机器最感关切的显然是个体的生存和繁殖,为生存机器作出各种决定的脑子也是如此。属同一“群体”的所有基因都会同意将生存和繁殖放在首位。因此各种动物总是竭尽全力去寻找并捕获食物,设法避免自己被抓住或吃掉;避免罹病或遭受意外;在不利的天气条件下保护自己;寻找异性伴侣并说服它们同意交配;并以一些和它们享受的相似的优越条件赋予它们的后代。我不打算举出很多例子——如果你需要一个例证,那就请你下次仔细观察一下你看到的野兽吧。但我却很想在这里提一下一种特殊的行为,因为我们在下面谈到利他行为与自私行为时必须再次涉及这种行为。我们可以把这种行为概括地称为联络(munication)。
我们可以这样说,一个生存机器对另一个生存机器的行为或其神经系统的状态施加影响的时候,前者就是在和后者进行联络。这并不是一个我打算坚持为之辩护的定义,但对我们目前正在探讨的一些问题来说,这个定义是能够说明问题的。我所讲的影响是指直接的、偶然的影响。联络的例子很多:鸟、蛙和蟋蟀的鸣唱;狗的摇动尾巴和竖起长颈毛;黑猩猩的“露齿而笑”;人类的手势和语言等。许许多多生存机器的行动,通过影响其他生存机器的行为的间接途径,来促进其自身基因的利益。各种动物千方百计地使这种联络方式取得成效。鸟儿的鸣唱使人们世世代代感到陶醉和迷惘。我上面讲过的弓背鲸的歌声表达出更其高超的意境,同时也更迷人。它的音量宏大无比,可以传到极其遥远的地方,音域广阔,从人类听觉能够听到的亚音速的低沉的隆隆声直到超音速的、短促的刺耳声。蝼蛄之所以能发出宏亮的歌声,这是因为它们在泥土中精心挖成双指数角状扩音器一样的土穴,在里面歌唱,唱出的歌声自然得到扩大。在黑暗中翩翩起舞的蜂群能够为其他觅食的蜂群准确地指出前进的方向以及食物在多远的地方可以找到。这种巧妙的联络方法只有人类的语言可以与之比美。
动物行为学家的传统说法是,联络信号之逐步完善对发出信号者和接收信号者都有禆益。譬如说,雏鸡在迷途或受冻时发出的尖叫声可以影响母鸡的行为。母鸡听到这种吱吱啁啁的叫声后通常会应声而来,把小鸡领回鸡群。我们可以说,这种行为的形成是由于它为双方都带来好处;自然选择有利于迷途后会吱吱啁啁叫的雏鸡,也有利于听到这种叫声后随即作出适当反应的母鸡。
如果我们愿意的话(其实无此必要),我们可以认为雏鸡叫声之类的信号具有某种意义或传达某种信息。在这个例子里,这种呼唤声相当于“我迷路了!”我在第一章中提到的小鸟发出的报警声传递了“老鹰来了!”这一信息。那些收到这种信息并随即作出反应的动物无疑会得到好处。因此,这个信息可以说是真实的。可是动物会发出假的信息吗?它们会扯谎吗?
说动物说谎这种概念可能会令人发生误解,因此我必须设法防止这种误解的产生。我记得出席过一次比阿特丽斯(Beatrice)和加德纳(Alan Gardner)主讲的一次讲座,内容是关于他们所训练的遇逸闻名的“会说话的”黑猩猩华舒(她以美国手势语表达思想。对学习语言的学者来说,她的成就可能引起广泛的兴趣)。听众中有一些哲学家,在讲座结束后举行的讨论会上,对于华舒是否会说谎这个问题他们费了一番脑筋。我猜想,加德纳夫妇一定有些纳闷,为什么不谈谈其他更有趣的问题呢?我也有同感。在本书中,我所使用的“欺骗”、“说谎”等字眼只有直截了当的含义,远不如哲学家们使用的那么复杂。他们感兴趣的是有意识的欺骗。而我讲的仅仅是在功能效果上相当于欺骗的行为。如果一只小鸟在没有老鹰出现的情况下使用“鹰来了”这个信号,从而把它的同伴都吓跑,让它有机会留下来把食物全都吃掉,我们可以说它是说了谎的。我们并不是说它有意识地去欺骗。我们所指的只不过是,说谎者在牺牲其同伴的利益的情况下取得食物。其他的小鸟之所以飞走,这是因为它们在听到说谎者报警时作出在真的有鹰出现的情况下那种正常反应而已。
许多可供食用的昆虫,如前一章提到的蝴蝶,为了保护自己而模拟其他味道恶劣的或带刺的昆虫的外貌。我们自己也经常受骗,以为有黄黑条纹相间的食蚜蝇就是胡蜂。有些苍蝇在模拟蜜蜂时更是惟妙惟肖,肉食动物也会说谎。琵琶鱼在海底耐着性子等待,将自己隐蔽在周围环境中,唯一触目的部分是一块象虫一样蠕动着的肌肉,它挂在鱼头上突出的一条长长的“钓鱼竿”末端。小鱼游近时,琵琶鱼会在小鱼面前抖动它那象虫一样的钩饵,把小鱼引到自己的隐而不见的咀巴旁。大咀突然张开,小鱼被囫囵吞下。琵琶鱼也在说谎。它利用小鱼喜欢游近象虫一样蠕动着的东西这种习性。它在说,“这里有虫”任何“受骗上当”的小鱼都难逃被吞掉的命运。
有些生存机器会利用其他生存机器的性欲。蜂兰(bee orchid)会引诱蜜蜂去和它的花朵交配,因为这种兰花活象雌蜂。兰花必须从这种欺骗行为中得到的好处是传播花粉,因为一只分别受到两朵兰花之骗的蜜蜂必然会把其中一朵兰花的花粉带给另外一朵。萤火虫(实际上是甲虫)向配偶发出闪光来吸引它们。每一物种都有其独特的莫尔斯电码一样的闪光方式,这样,不同物种之间不会发生混淆不清的现象,从而避免有害的杂交。正象海员期待发现某些灯塔发出的独特的闪光模式一样,萤火虫会寻找同一物种发出的密码闪光模式。Photuris属的萤火虫雌虫“发现”如果它们模拟Photinus属的萤火虫雌虫的闪光密码,它们就能把Photinus属的萤火虫雄虫引入壳中。
photuris属的雌虫就这样做了。当一只Photinus属的雄虫受骗接近时,雌虫就不客气地把它吃掉。说到这里,我们自然会想起与此相似的有关塞王(Siren)和洛勒莱(Lorelei)的故事,但英国西南部的康瓦耳(Cornwall)人却会追忆昔日那些为行劫而使船只失事的歹徒,他们用灯笼诱船触礁,然后劫掠从沉船中散落出来的货物。
每当一个联络系统逐渐形成时,这样的风险总会出现:即某些生物利用这个系统来为自己谋私利。由于我们一直受到“物种利益”这个进化观点的影响,因此我们自然首先认为说谎者和欺骗者是属于不同的物种的:捕食的动物,被捕食的动物,寄生虫等等。然而,每当不同个体的基因之间发生利害冲突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说谎、欺骗等行为以及联络手段用于自私的目的的情况。这包括属于同一物种的不同个体。我们将会看到,甚至子女也要欺骗父母,丈夫也要欺骗妻子,兄弟俩也要相互欺骗。
有些人相信,动物的联络信号原来是为了促进相互的利益而发展的,只是后来为坏分子所利用。这种想法毕竟是过于天真。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从一开始,一切的动物联络行为就合有某种欺诈的成分,因为所有的动物在相互交往时至少要牵涉到某种利害冲突。我打算在下面一章介绍一个强有力的观点,这个观点是从进化的角度来看待各种利害冲突的。
第五章 进犯行为:稳定性和自私的机器
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关于进犯行为这个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了的论题。我们将继续把个体作为一种自私的机器加以论述,这种机器的程序编制就是为了完成对它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全部基因来说是最有益的任何事情。这种讲法是为了叙述的简便。本章结尾时我们将再回到以单个基因为对象的讲法。
对某个生存机器来说,另一个生存机器(不是前者自己的子女,也不是另外的近亲)是它环境的一部分,就象一块岩石、一条河流或一块面包是它的环境一样。这另一个生存机器可以制造麻烦,但也能够加以利用。它同一块岩石或一条河流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往往要还击。因为它也是机器,拥有寄托着其未来的不朽基因,而且为了保存这些基因,它也会不惜赴汤蹈火。自然选择有利于那些能够控制其生存机器从而充分利用环境的基因,包括充分利用相同物种和不同物种的其他生存机器。
有时,生存机器似乎相互不大影响对方的生活。举例说,鼹鼠同乌鸫不相互吞食,不相互交配,也不争夺居住地盘。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认为它们老死不相往来。它们可能为某种东西而竞争,也许是争夺蚯蚓。这并不等于说你会看到鼹鼠和乌鸫为一条蚯蚓而你争我夺;事实上,一只乌鸫也许一生中也见不到一只鼹鼠。但是,如果你把鼹鼠种群消灭干净,对乌鸫可能产生明显的影响,尽管对于发生影响的细节,或通过什么曲折迁遇的间接途径发生影响,我都不敢妄加猜测。
不同物种的生存机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发生影响。它们可能是肉食动物或被捕食的动物,是寄生虫或宿主,也可能是争夺某些稀有资源的对手。它们可以通过各种特殊方式被利用,例如,花利用蜜蜂作为花粉的传播者。
属于同一物种的生存机器往往更加直接地相互影响对方的生活。发生这种情况有许多原因。原因之一是,自己物种的一半成员可能是潜在的配偶,而且对其子女来讲,它们有可能是勤奋和可以利用的双亲;另一个原因是,同一物种的成员,由于相互非常相似,由于都是在同一类地方保存基因的机器,生活方式又相同,因此它们是一切生活必需资源的更直接的竞争者。对乌鸫来说,鼹鼠可能是它的竞争对手,但其重要性却远不及另一只乌鸫。鼹鼠同乌鸫可能为蚯蚓而进行竞争,但乌鸫同乌鸫不仅为蚯蚓而且还为其他一切东西而相互争夺。如果它们属于同一性别,还可能争夺配偶。通常是雄性动物为争夺雌性配偶而相互竞争,其中道理我们将会看到。这种情况说明,如果雄性动物为与之竞争的另一只雄性动物造成损害的话,也许会给它自己的基因带来好处。
因此,对生存机器来说,合乎逻辑的策略似乎是将其竞争对手杀死,然后最好是把它们吃掉。尽管自然界会发生屠杀和同类相食的现象,但认为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却是对自私基因的理论的一种幼稚的理解。事实上,洛伦茨在《论进犯行为》一书中就强调指出,动物间的搏斗具有克制和绅士风度的性质。他认为,动物间的搏斗有一点值得注意:它们的搏斗是一种正常的竞赛活动,象拳击或击剑一样,是按规则进行的。动物间的搏斗是一种手持钝剑或戴着手套进行的搏斗。威胁和虚张声势代替了真刀真枪。胜利者尊重降服的表示,它不会象我们幼稚的理论所能断言的那样,会给投降者以致命的打击或撕咬。
把动物的进犯行为解释成是有克制的而且是有一定规格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争论。尤其是把可怜的历史悠久的人类说成是屠杀自己同类的唯一物种,是该隐(cain)印记以及种种耸人听闻的此类指责的唯一继承人,显然都是错误的。一个博物学家是强调动物进犯行为暴力的一面、还是克制的一面,部分取决于他通常所观察的动物的种类,部分取决于他在进化论方面的偏见,洛伦茨毕竟是一个主张“物种利益”的人。即使对动物搏斗方式的描述有些言过其实,但有关动物文明搏斗的观点至少是有些道理的。表面上看,这种现象似乎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形式。自私基因的理论必须承担对这种现象作出解释这一艰巨任务。为什么动物不利用每一个可能的机会竭尽全力将自己物种的竞争对手杀死呢?
对这一问题的一般回答是,那种破釜沉舟的好斗精神不但会带来好处,而且也会造成损失,而且不仅仅是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明显损失。举例说,假定B和C都是我的竞争对手,而我又正好同B相遇。我作为一个自私的个体,按理讲我应想法将B杀死。但先别忙,请听我说下去。C既是我的对手,也是B的对手。如果我将B杀掉,就为C除掉了一个对手,我就无形中为C做了一件好事。假使我让B活着也许更好些,因为这样B就可能同C进行竞争或搏斗,我也就可以坐收渔翁之利。不分青红皂白地去杀死对手并无明显的好处,这个假设的简单例子的寓意即在于此。在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竞争体系内,除掉一个对手并不见得就是一件好事,其他的竞争对手很可能比你从中得到更多的好处。那些负责控制虫害的官员们所得到的就是这类严重的教训。你遇到了一场严重的农业虫害,你发现了一种扑灭这场虫害的好办法,于是你高高兴兴地按这个办法去做了。殊不知这种害虫的消灭反而使另外一种害虫受益,其程度甚至超过对人类农业的好处。结果是,你的境遇比以前还要糟。
另一方面,有区别地把某些特定的竞争对手杀死,或至少与其进行搏斗,似乎是一个好主意。如果B是一只象形海豹(elephant seal),拥有一大群“妻妾”(harem),而我也是一只象形海豹,把它杀死我就能够把它的“妻妾”弄到手,那我这样做可能是明智的。但即使在有选择性的搏斗中也会有损失,也是要冒风险的。进行还击以保卫其宝贵的财产对B是有利的。如果是我挑起一场搏斗的话,我的下场同它一样,很可能以死亡告终。说不定我死它不死的可能性甚至更大。我想同它进行搏斗是因为它掌握着一种宝贵的资源。但它为什么会拥有这种资源的呢?它也许是在战斗中赢来的。在和我交手以前,它也许已经击退过其他的挑战者。它可能是一个骁勇善战的斗士。就算是我赢了这场搏斗而且得到了这群“妻妾”,但我可能在搏斗的过程中严重受伤,以致不能够享用得来的好处。而且,搏斗耗尽了时间和精力。把时间和精力暂时积蓄起来说不定更好。如果我一门心思进食,并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去惹事生非,我会长得更大和更强壮。最终我是会为争夺这群“妻妾”而同它进行搏斗的,但如果我等待一下而不是现在就勿促上阵,我获胜的机会可能更大。
上面这段自我独白完全是为了说明:在决定要不要进行搏斗之前,最好是对“得…失”进行一番如果说是无意识的、但却是复杂的权衡。尽管进行搏斗无疑会得到某些好处,但并非只有百利而无一弊。同样,在一场搏斗的过程中,牵涉到让搏斗升级还是缓和下来的每一个策略上的决定都各有其利弊,而且这些利弊在原则上都可以进行分析。个体生态学家对这种情况早已有所了解,尽管这种了解还不太清晰明确,但只有史密斯才能有力地和明确地表明了这种观点,而通常并不认为他是一位生态学家。他同普赖斯(G。 R。 Price)和帕克(G。 A。 parker)合作运用称为博奕论(Game Theory)这一数学上的分支。他们的独到的见解能够用语言而不用数学符号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