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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再回到前章末节所提到的那一点,具有特殊天才的人,在企业家阶级中,常占多数。因为除了出身于该阶层的那些有能力的人以外,它还包括出身于较低职业阶层的很多有天才的人。因此,用在教育上的资本的利润,是自由职业者阶级收入中的一种特别重要的因素,而稀有天才的租金,可以看作是企业家收入中的一种特别重要的因素,如果我们把企业家当作个人的话(就正常价值来说,即使天才的报酬,如我们所知道的,宁可视作准租,而不视作租金本身)。
不过,这一规律是有例外的。一个平凡的企业家曾继承了有利的企业,并仅仅有足够的能力经营,他每年可以获得千百万的收入,其中所含稀有天才的租金极少。相反地,特别有成就的律师、作家、画家、歌手和马术师的收入,其中大部分可以列为稀有天才的租金,至少如我们把他们当作个人来看,并且不考虑他们各自职业中的正常劳动供给以他们对那些有志的青年所展示的辉煌成就为转移。
特定企业的收入,往往深受它的工业环境和机会的变动的影响。但是,由各种工人的技巧所得的特殊收入,也受同样的影响,例如,澳洲和美洲富饶铜矿的发现,使克尔尼矿工的技巧产生收入的能力降低(就在家的矿工而言),新地区富矿的每次发现,提高已迁往该区的那些矿工的技巧产生收入的能力。此外,看戏嗜好的增长,在提高演员的正常报酬和使演技的供给增加的同时,也提高已从事此业的人的演技产生收入的能力,其中大部分收入,从个人的观点来看,是得自稀有天资的生产者的剩余。
第九节 在同一行业特别是同一企业中各种不同的类别的工人的利害关系。
其次,让我们讨论同业中各不同工业阶级之间的相互利害关系。
利害一致是下述一般事实的一个特例,这一事实是,不论任何商品,对它的几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都是连带需要,我们可以援引第五篇第六章所举的关于这个一般事实的例证。
在那里我们知道,泥匠劳动的供给如发生变动,势必使建筑业其他各部门的利益受到影响,而使一般人所受的影响更大。
事实是,从事于建造房屋、织布或生产品他东西的各个不同阶级,他们的特定资本和专门技巧所得的收入多取决于该业的共同繁荣。倘事实如此,则该收入在短期内可看作全业混合收入或共同收入中的一部分。当收入总额因效率的提高或任何外部原因而增加时,则各阶级所得的收入部分趋于增加,但是,当收入总额不变时,任何一个阶级的收入增加,必然由于其他阶级的收入减少。这适用于从事某业的全体成员,从特殊的意义上说,也适用于在同一个企业中共同工作了许多年的那些人。
第十节 续前。
有利企业的报酬,从企业家本身的观点来看,是各种报酬的总额,第一,他的能力的报酬;第二,他的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质资本的报酬;第三,他的商誉或企业组织和商业往来的报酬;实际上,它多于这几项报酬的总和;因为该企业家的效率部分地取决于他从事于该特定企业;如果他以合理价格把它出售,而改营他业,则他的收入也许会有很大的减少。商业往来对于他的全部价值,是机遇价值(conjunctureoropportunityvalue)最显著的一例。这种价值,虽然可由于运气所致,但主要是能力和劳动的结果。其中可转移的部分,并可以由私人或大联合企业购买的部分,自当算作他们的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机遇成本(conjunctureoropportunitycost)。
但是,雇主的观点并不能包括企业的全部收益:因为有另一部分收益和他的雇工有关。的确,在某些场合为了某些目的,几乎企业的全部收入都是准租,亦即在短时间内由它的商品市场状况所决定的收入,和制造该商品所需要的各种东西的成本与从事于该业者的费用无关。换言之,它是一种混合准租,可通过讨价还价,以及习惯和公平观念分配给该业中的各个人。而这种结果是由一定的原因造成的,它类似于文明的初期分配得自土地的生产者剩余的那些原因,生产者的剩余几乎常置于垦植公司之手,而不归于个人。例如,一企业中的主管职员对人和情况熟习,在某些场合下,他可以利用这种长处按高价格受雇于竞争厂;但在另一些场合下,除了对他所在的那个企业,它并没有什么价值;从而,他一旦离去,该业所受的损失也许高过他的工薪数倍,而他在别处所能得的工薪或尚不及一半。
值得重视的是,这种雇工的地位和其他雇工的地位不同,后者对大行业中任何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几有相等的价值。其中每人每周的收入,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一部分是对该周内所作工作的疲劳的报酬,另一部分是他的专长和特别能力的准租。假定竞争完全有效,则这种准租是由本雇主或任何其他雇主按照该周内他们商品的市场状况而对他的服务所愿付的价格来决定的。对一定种类的一定工作所必须支付的价格,既然是这样地由商业上的一般状况所决定,所以,这类价格列入直接开支,而这种开支必须从它的总报酬中减去以计算该特定厂当时的准租。但是,该准租的或涨或落,是与雇工无关的。不过,事实上竞争并不如此完全有效的;即使市场上对用相同机器的相同工作付以相同的价格,则当地厂的繁荣也有增加它的每个雇工所得的机会,同时当生意清淡时,有继续就业的机会,当生意兴隆时,可获得所垂涎的超额工作时间。
因此,差不多在各个企业和它的雇工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某种损益共分;而这种损益共分也许达到它的最高形式,如企业中同事的利害一致,虽没有契约的规定,也由于真诚的情谊而得到慷慨的承认。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通常使雇主和雇工的关系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有所增进的方法,是分红制;当它被看作是趋于更高而更难的真正合作制水平的第一步时,情形更是如此。
如某业中的雇主团结一致,而雇工也团结一致,则工资问题的解决,难于确定。只有通过协议来决定短时间内雇主和雇工在该业纯收入中所应分的数额。除正在淘汰的工业以外,工资的降低,决不能永远符合雇主的利益,因为它迫使许多熟练工人流入其他劳动市场,甚或从事无所谓技巧上的特殊报酬的其他工业;因此,在平均年限内,工资必须高得足以吸引青年人从事该业。这就规定了工资的下限,而工资的上限,是由资本与经营能力的供给的相应贫乏来决定的。但是,在该限界上究竟应当采取哪一点,这只能由讨价还价来决定;不过,这种讨价还价,似由于伦理上的裁度而得到缓和,如商业上有适当的调解机构,情形更是如此。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甚至更为复杂。因为各类雇工多半有自己的工会,且各行其是;雇主只起缓冲作用,一组雇工罢工,要求增加工资,实际上会耗尽他组雇工的工资,所耗之数几等于雇主的利润。
商人与厂主以及雇主与雇工当中的各种工联和商业同盟,它们的原因和结果,这里不便加以研究。它们表现各种生动的事实和奇异的变化,足以引起世人的注意,且似乎表明,社会的变革即将来临。它们的重要性诚然很大,与日俱增;但是,其中未免有过分夸大的现象。因为其中大部分只不过是进步洋面上掠过的一些涟漪而已。虽然它们现在比以前的规模更大,来势更凶,但是,现在和以前一样,运动的主流是取决于正常分配和交换的趋势这一强大的暗流的。这些趋势是“看不见的”,但它们却能驾驭那些“看得见的”插曲的进程。因为即使在调解与仲裁方面,主要的困难在于发现什么是正常水平,使仲裁当局的决定不致与之相距太远,以免破坏自己的威信。
经济学原理第九章 地租
第九章 地租
第一节 地租是一大类中的一种。此刻我们假定土地由其所有者耕种。重申以前的讨论。
如第五篇所述,地租不是独有的事实,而是各类经济现象中主要的一类;地租理论不是孤立的经济理论,只不过是一般供求理论中的特定系的一种主要应用而已;它分为若干级,从人所占有的自然恩赐品的真正地租起,经过土地的永久改良所得的收入,至农场、工厂建筑物、蒸汽机和较不耐久品所提供的收入止。在本章和下章里,我们专门研究土地的纯收入。这种研究分为二部。一部分关于土地纯收入或生产者剩余的总额;另一部分关于该收入分配给与土地有利害关系的那些人的方式。不论土地占有形式如何,第一种收入总是一般的收入,我们的讨论将从这种收入开始,并假定土地的耕种由土地所有者自己担任。
我们不应当忘记,土地所“固有的”收入是热、阳光、空气和雨量,它们都不是人力所能大加影响的;至于位置上的利益,其中有许多亦非人所能驾驭,而只有少数是土地所有者个人投资本与劳力于土地的直接结果。这些就是土地的主要属性,它的供给不以人的努力为转移,从而,并不因该劳作的报酬增加而增加;对它所课的税,纯由所有者负担。
另方面,土壤肥度所主要凭恃的那些化学性质和物理性质,可以由人力增进,而在极端的场合,可以由人力完全改变。但是,对土地改良(虽说可以普遍推广,但改良是慢慢地进行,而又慢慢地耗竭的)的收入所课的税,在短时间内,不会影响改良的供给,因此,也不会影响由于改良的农产品的供给。从而它主要由所有者负担。租地人,在短时间内,也可以看成是所有者。不过,在长期内,税会减少改良的供给,提高农产品的正常供给价格,从而,由消费者负担。
第二节 续前。
现在让我们重申第四篇中我们对于农业上报酬递减趋势的研究;仍假定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因此,我们的推理可以是一般的推理,而不受土地占有的特殊形式的影响。
我们曾知道,在资本和劳动的连续投资中,虽然最初几次投资的报酬,可以增加,但当土地耕作得已经完善时,它们的报酬将开始减少。耕种者继续追加资本与劳动,直到一点为止,在该点,报酬仅仅够偿付他的开支,和补偿他自己的劳作。不论投于优等土地或劣等土地,那将是耕种边际上的一次投资;需要有和该投资的报酬相等的一个数量,且足以补偿他以前的各次投资,而总产量超过这个数量的余额,就是他的生产者的剩余。
他是尽量向远看的,但是,他很少有可能看得太远。在任何既定的时间,他把得自永久改良的土地丰度视为当然,而得自永久改良的收入(或准租)和由于土地的原始性质的收入乃是他的生产者剩余或地租。此后,只有新投资的收入,才表现为所得和利润;他将新投资一直进行到有利的边际为止;
他的生产者的剩余或地租,是改良土地的总收入超过报酬他每年所投资本与劳动所需要的数额的余额。
这种剩余,首先取决于土地的丰度,其次取决于他必须买进和卖出的那些东西的相对价值。如我们所知,土地的肥沃度或丰度是不能绝对计量的,因为它随着所种作物的性质和耕作的方法与强度的变化而改变;设有两块土地,由同一个人耕种,并用相等的资本和劳动,其结果,如能收获等量的大麦,即未必能收获等量的小麦。当采用原始耕作方法时,如能收获等量的小麦,而一旦采用集约经营或现代方法后,则所收获之数很可能不相等。此外,农场所需要的东西的价格及其产品所能出售的价格,都取决于工业环境,工业环境的改变不断地改变着各种作物的相对价值,从而,改变着位置不同的土地的相对价值。
最后,我们假定耕种者具有正常的能力,所谓正常是相对于他所担任的工作,和他所处的时间与地方的情况说的。如果他的能力低于正常能力,则他的实际总产品将少于土地的正常总产量,它所给他提供的部分将少于它的真正生产者的剩余。反之,如果他的能力高于正常能力,则他除获得土地上的生产者的剩余外,还获得稀有能力上的生产者的剩余。
第三节 农产品实际价值的提高一般地提高剩余的产品价值,而使其实际价值提高提更多。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和它的一般购买力的区别。
我们曾相当详细地研究过,农产品价值的上涨,使各种土地特别是报酬递减趋势作用较弱的那些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用产品计算)得到增加的情况。我们也知道,一般说来,和优等土地比较起来,它更能提高劣等土地的价值。换言之,如有人预计农产品的价值上涨,则他用一定的货币额按当前的价格投于劣等土地所能预期的未来收入大于优等土地。
其次,生产者的剩余的实际价值,即其用一般购买力计算的价值,将相对于它的产品价值,和用相同方法计算的产品价值按同一比例增加。这就是说,产品价值的增加使生产者的剩余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
产品的“实际价值”一词,意义含混。从历史上来看,它往往指的是对于消费者的实际价值。这种用法颇为危险。因为有些场合从生产者的观点来考虑实际价值是比较相宜的。
但注意到这点时,我们可以用“劳动价值”一词来表示该产品行将购买的某种劳动的数量;而“实际价值”则指的是一定数量的产品行将购买的生活必需品、安逸品和奢侈品的数量。农产品的劳动价值增加,可以意味着人口对于生活资料的压力日益增加,而这种原因所造成的生产者的剩余(来自土地)的增加,和人民生活条件的恶化相伴而行,同时也是它的一种尺度。不过另方面,如果农产品的实际价值的增加,是由于农业以外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则其结果可能会提高工资的购买力。
第四节 改良对地租的影响。
上述一切所阐明的是,得自土地的生产者的剩余,并非由于自然界恩赐的巨大,如重农学派和亚当·斯密(以修正的形式)所主张的,而是由于自然界的吝啬。但是,决不应当忘记,就市场的销路来说,所处的位置不相等,和绝对生产力不相等一样,是造成生产者的剩余不相等的重要原因。
这个真理及其主要结果,其中有许多现在看起来是如此明显,最初是由李嘉图阐明的。他乐于论证如果自然恩赐无限供给,俯拾皆是,则占有它们并不会产生剩余,特别是,如果土地的肥沃度相等,位置相等,而又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则土地决不会提供剩余。他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论点,并证明,同样适用于一切土地的耕作技术的改良(即等于土地的自然丰度的普遍增加),庶几减少谷物剩余总量,势必减少供给一定人口以农产品的土地的真正剩余总量。他也指出,如果改良所影响的主要是那些原本是最富饶的土地,它可以增加剩余总量,但是,如果它所影响的主要是较贫瘠的一类土地,则剩余总量必因此而大减。
有一种观点和上述命题一致,这种观点认为,英国土地耕作技术的改良,会增加土地所提供的剩余总量,因为它增加农产品,而不致使它的价格实质上有所降低,除非向英国输出农产品那些国家也跟着采用相同的改良,或采取有同样效果的措施,改善这些国家的交通运输。如李嘉图所说,如供应同一市场的所有土地都得到同样的改良,“则这种改良给予人口以很大的刺激,同时使我们有可能用较少的劳动来耕种较贫瘠的土地,最后,对地主阶级有莫大的利益”。
从土地的价值中,区别哪一部分价值是由于人的劳动所产生,哪一部分是由于自然的原始性质所致,是不无趣味的。
土地的一部分价值是来自国家为一般目的而非专为农业所修的公路和所作的其他改良。根据这点,李斯特、凯雷、巴师夏及其他学者都认为,把原始土地改造成现在的土地所用的开销超过土地现在的全部价值。因此,他们断言,土地的全部价值是由人的劳动而来。他们所引的事实值得加以讨论,但是,实际上这些事实和他们的结论是毫不相干的。他们所要论证的是,土地的当前价值不应当超过把原始土地改造成像现在那样富饶而适于耕种的土地所需的真正农业上的开销。
许多适用于农业方法的变化,早已陈旧,不堪使用;其中有许多变化,不仅不能增加土地的价值,反使土地的价值减少。
此外,在这方面的费用必须是纯费用,即加上逐年开支的利息再减去历年得自改良的额外产量的总价值。在人口比较稠密的地区,土地的价值一般比这种费用大得多,而且往往大到许多倍。
第五节 关于地租的主要理论差不多对所有的租佃制度都适用。但在现代英国的租佃制中,地主的份额和农业资本家的份额的明显界线也是对经济科学极端重要的。参阅附录十二。
本章所述,适用于任何土地私有制形式下的各种土地租佃制度;因为它所涉及的是生产者的剩余,而这种剩余,如土地所有者自己耕种土地,则归他所有,如他自己不耕种土地,即归被视为合伙经营农业的他和他的佃户所有。因此,不论习惯、法律或契约规定他们各自分担多少耕作费用,和分享多少耕作果实,这都是适用的。其中大部分也不取决于已经达到的经济发展阶段;即使产品不出售,或出售得很少,所课的税都以实物形式交纳,则它也是站得住脚的。
现在英国有些地区,在土地使用的交易方面,以自由竞争与企业心为重,而认为习惯与情感无足轻重,那里,一致公认,那些进行和损坏得都很缓慢的改良,都是由地主供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维持的。因此,该地在正常收获和正常价格下当年所能提供的全部生产者的剩余,除去农业资本家的正常利润外,都归地主所有,因此,农业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