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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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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得不接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新的剥削形式。唐代封建主义土地关系的相
对变化,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后来到了明中叶以后,社会生产力有
了更高的发展,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有了更多的变化。

第二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阶级关系、
等级制度及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
在封建制社会中,对抗的阶级是通过复杂的等级来表现的,即通过“等
级的阶级”来表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谓“无等级的阶级”。列宁这
样写道:“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区分也被固定在居
民的等级分立上,同时还为每个阶级在国家中确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所
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农奴社会)的阶级也是些特别的等级。相反,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
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不再是等级。社会
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但是
在前两种社会中曾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无等级的阶
级。”(论工农联盟,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版,页六五注)因此,只有揭
开封建制等级的外形,透过那些掩盖事实真相的迷雾,才能更好地剖析出阶
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中国封建制的等级是按品级、身分、地位、门第来划分的。在居民的等
级分立上,封建法律规定着有特权和无特权的两大类,而在每一大类中间, 
又各有若干不同的级别。即以无特权的劳动农民来说,其间也有各种不同的
人身隶属关系:下焉者近于奴隶;上焉者居于有若干财富的“良人”的地位, 
但他们的人身权一般是不完全的,还只能说是“半自由民”。一般来说,在
史国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品级、家族、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等, 
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称,如本卷序论补中所讲的,这是一
种“婚姻关系”,用中国的史实讲来,即所谓“宗绪之情”。
封建国家形式及其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其社会等级的划
分也是不一致的。列宁教导我们:“为要认清这一切异常纷繁复杂的情形, 
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底政治和哲学以及其他种种学说相联的情
形,就必须稳稳地把握住这个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把握住阶级统治形式改
变的事实,作为基本领导的线索,并从这个观点上去剖明一切社会问题,即
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论国家,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
思主义,页四一一——四一二) 
封建制社会的等级不论如何复杂,其中所表现的阶级对抗形式总是以地
主阶级(国家和个人)对绝大多数农民的剥削压迫为其特征。我们既要把握
封建制社会基本上划分为农奴制的地主和农奴制的农民这一规律,又要理解
那里的“阶级即是等级”这一性质,通过破除资产阶级学者在这方面的谬论, 
进而剖明历史的实际。资产阶级学者完全看不到这两个对抗阶级在封建国家
中曾确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妄以什么道德、礼教、伦常等等作为封建制
社会的基础。
我们看到,唐代继承前代的封建制的统治,其等级制度亦沿袭于前代而
又有所变革。唐高祖武德年间的诏书中所谓“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
泽,以明等级”(通典卷六),即表明当时已经把皇族和非皇族严格地区分
开来,这和以前以“九品中正”制按门第加以区别有所不同。
我们可从唐代构成为“整个阶梯”的封建等级制中,看出中国封建制社
会阶级关系的特点,同时又从唐代等级制度的因革于前代的历史联系中,剖
明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这样,更可能把握住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划分

的事实”和唐代“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
我们先从唐代社会等级“整个阶梯”的构成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
关系。
(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时又是封建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这里, 
如序论补所论证的,国家主权即是皇帝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
“法律的虚构”即由此出发。唐代的户婚律即以法权形式把土地权利按照等
级来划分,规定:“农田(即受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即品级)及老
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唐律疏议卷一三)。唐太宗更从政治形式上规定: 
“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或“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新唐书卷九
五高俭传)。
在有关中国封建制社会田制的史书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对农民讲所谓
“授田”,在文章的后一段对品级性的贵族讲土地占有的等级层次。这种等
级的层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特权的品级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
至完全丧失自由的“贱民”)。从这两大类的划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
等级层次掩盖下的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
(二)依身分、品级、官爵等等特权而形成的剥削阶层,包括了五花八
门的等级。这些等级程度不同地享有着对土地占有权、对劳动者人身隶属以
及因优越于“常品”而来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权,程度不同地具有因
军权、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和章服特殊权而来的非法横夺的特权,因而
他们的占有权和特权是随法律的规定而时有变化。他们是皇室亲属、勋贵功
臣、各级官僚以及因袭传统势力而不得不追认的品级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
特许的僧侣阶级、工商业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别的,还
有在官制规定以外的、不属于官阶的所谓“宦官”以及与皇权矛盾而自作法
律的藩镇,特别在唐代后期,他们的特权已凌驾于其他等级之上,并左右皇
权、废立皇帝,以至割据一方,“土田名器,分划大尽”(新唐书卷二一○)。
这些等级的身分是不齐的,所以地位权力也有区别。最高层在一定的条件之
下可以代表皇权。最低层则接近于律例上一般所称呼的“庶人”、“良人” 
和“凡人”。后者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要负贡纳形态的各种职役。
封建特权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系。
第一系:有的特权是由于皇帝恩赐而得的。如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 
甲第一区,物四万段”(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太宗赐李勣“良田五十顷, 
甲第一区”。也有单赐缯帛的,动辄万千匹,史例甚多,不胜枚举。有的是
按照常规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亲王一百顷,逐层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
等级、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给,无官田的地方, 
取百姓地充(参看通典田制下)。这里还有“实封”的和“非实封”的区别: 
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
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
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
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 
“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 
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
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
问题上是严重的。
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

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
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
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
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
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
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
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
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
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
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
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
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
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
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
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
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
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 
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
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
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 
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 
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
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
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
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
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
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
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 
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
的特权的斗争。
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
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
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
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
“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
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
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
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
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
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
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
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
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
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

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
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
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
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
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
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
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
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
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
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
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
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
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
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
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
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
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
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
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
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
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
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
“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
如何的重要。
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见
上引)。另一方面,不论对土地如何开发,或对劳动力进行怎样的编制(如
户籍和移民垦屯等),土地和劳动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唐代皇帝所赐
封、所允许占有的土地面积和“实封”的课户人数计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
皇权和贵族特权之间的必然对于实际占有与逾制占有之间互相争执,并且可
以理解劳动人民“客户”为什么在统治阶级强夺之下成为非法的“逃户”了。
相对安定的所谓“贞观盛世”到开元、天宝以后的乱世,是和特权贵族官僚
机体的逐代累积有其因果关系。虽然在武周时代因了皇权的转移,更替了一
批贵族,但此后在封赐的范围上却更增多了。这里所谓增多,当然是为了弥
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企图另建立一种“品级联合”。
(三)依法束缚于土地的有依附农民和失去自由的贱民等被剥削阶层。
称做庶人的农民,是和称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称作庶人的农
民和称作庶族的地主虽在某些法律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庶”这个等级,因
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却又可以向两级分化。上层的少数人进于地主阶层,下
层的多数人仍居于直接生产者。这里所说的称做庶人的农民指后者而言。
“凡”、“庶”在这里,只区别于“贱民”而言。
在均田法破坏以前,一般可从户籍法来看出被束缚的农民的隶属关系, 
即上引列宁说的牢牢封闭在份地的隶属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保留了不少宝
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
者制法,农田百亩”是以地租课役为准绳。劳动力的编制有强力的户籍法律

为之束缚,农民移动的限制很严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对亡户有这样的严刑: 
“有课役全户亡者”,同于贱民地位的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一日笞
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
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户口和一户内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规定。仅就
这种禁止逃亡的法规而言,农民的人身权,虽名之为“良人”,但又是和贱
民如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其他杂匠杂户的罪刑相同的。这里可以明显地看
出,农民是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劳动力的依附性质接近于失去自由的境地。
一般说来,他们对土地有使用权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权,他们的被剥削形
态是所谓男耕女织结合在一起的租庸调。这种课户如果离开国家农奴的户籍
而归食“实封”的贵族时,其租庸调并不改变。在杂律中还规定地租率按百
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谁手中(唐律疏议卷二七)。
一般农民在法律上也称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 
就是对他们说的。这个等级有蓄奴权、有劳动工具的占有权,对其占有的土
地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让渡权,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权。
屯田营田制之下的屯兵佃农,比一般农民的地位低,他们是属于直接生
产者这一阶层的农奴。
奴婢的地位次于农奴,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
婢贱人,律比畜户”,与牛马可作等价相比。律例对于他们是更严苛的,这
里不详细列举了。
部曲客女是一种贱“色”。从名例律、户婚律中的规定看来,其略高于
奴隶的地方,在于犯罪时可减刑一等。名义上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
官户杂户不属于正式户籍。杂户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
唐代的这些“贱人”,在农业劳动领域内,特别是在手工业领域内,人
数是很大的。由于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他们的长期斗争,在户婚律
中有了解放的规定,所谓“放书”,有自赎免贱为“良”的,有被形势所迫
而不得不允其为“良”的。唐代中叶以后在统治者争夺户口的形势之下,这
种解放更具备了些条件。
逃户客户,在唐代中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不能如唐代前期户婚
律所规定的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移转,而是作为流民四处逃散了。史书也
记载着逃户过半的危机。户婚律既失效,最后统治阶级经过检括,“所在编
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
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从唐代到宋代,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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