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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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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姻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外,有30个地方性法规,对保障儿童人身安全做了具体规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4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10条)。

    (三)

    青少年权利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1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19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2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23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29条)。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不侮辱,不体罚。刑法规定:对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奸淫未满十四岁幼女的、拐骗未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都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第46条)。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重视对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文化素质。 对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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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2《中国的人权状况》

    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依照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年满16周岁是被招用为工人的必备条件。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国务院和劳动主管部门还专门发出了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和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四)

    老人权利宪法规定:禁止虐待老人(第49条)。

    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利,禁止虐待和遗弃老人。 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遗弃老年人。婚姻法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49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劳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保障离、退休老人在晚年有愉快而有保障的生活条件。集体企业对无依靠的老人,要开办敬老院。对农村没有依靠的老年人要实行五保。老年人的婚姻家庭自由权利,受到婚姻法的保障。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再婚和不再婚的自由;不得滋扰、妨害再婚老人的家庭生活。

    七、少数民族权利立法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国家特别重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利立法。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16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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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912

    (一)

    民族平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4条)。各少数民族与汉民族一样平等地享受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为便于各少数民族都能参加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宪法、选举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族都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宪法第113条、选举法第15条)。

    (二)

    区域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宪法第4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

    (三)

    政治权利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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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宪法第113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6条)。

    (四)

    经济发展权利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民族区域自治法详细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制定经济发展规划,安排经济建设项目,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对外贸易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宪法第117条、第118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第25条)。

    (五)

    文化教育权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掌握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第119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宪法第121条)。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详细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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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12

    展地方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内容,主要包括决定本地方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发展民族传统医药等等。宪法还规定: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凭证、票据、表格、会标、标语、公告、海报、宣传栏以及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等,均应同时使用民、汉文字(第7条)。

    (六)

    其它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第44条)。

    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若干暂行规定:在该省境内定居的少数民族(除壮族外)

    ,包括国家干部、职工和城乡居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第4条)。

    八、宗教信仰自由立法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人权保障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有关这方面重要的法律、法规约30余件。(一)

    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6条)。

    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针对中国少数民族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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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中国的人权状况》

    人数多的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自由(第11条)。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应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团结(第35条)。为确保宗教信仰自由,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常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47条)。

    (二)

    正常的宗教活动权和宗教团体的财产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6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民法通则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第77条)。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宗教寺庙自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第5条)。

    九、人犯和罪犯权利立法

    中国一贯重视对人犯和罪犯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 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达100余件。(一)

    诉讼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第26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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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32

    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23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有关国家机密、个人阴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111条)。

    刑事诉讼法对诉讼过程中各阶段的期限作了规定,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三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48条)。

    对被告人在调查中的关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92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97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审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第125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讼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第129条)。

    (二)

    申诉权、控告权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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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2《中国的人权状况》

    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第148条、第163条)。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犯人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或负责人的控告信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照转,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扣压和打击报复(第23条)。

    (三)

    人身权、人格权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136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0条)。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75条、第82条)。

    监狱、劳改队管理细则规定:对老弱病残犯人禁止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戒具(第56条)。

    禁止在囚服上印刷劳改或犯人字样(第121条)。

    (四)

    休息权、健康权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 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 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要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第52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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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52

    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第50条)。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

    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对犯人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洗澡、理发、洗衣、消毒、防疫等清洁卫生(第53条)。

    (五)

    政治权利几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都享有并能实际行使选举权。法律规定:对于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的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羁押、监禁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劳改场所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六)

    经济权利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同样适用于正在服刑的罪犯。 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家属送给犯人的人民币,劳动改造机关应当进行登记,代为保管,并且给犯人开发收据,犯人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支付(第57条)。

    (七)

    文化教育权利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对犯人应当经常地有计划地采用集体上课、个别谈话、指定学习文件、组织讨论等方式,进行认罪守法教育、政治时事教育、劳动生产教育和文化教育。 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第26条)。

    对犯人应当注意培养他们的生产技能和劳动习惯。 对有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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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中国的人权状况》

    犯人,在劳动改造中,应当注意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第27条)。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规定:是文盲的进行扫盲教育;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参照工农业余课本教材进行教育;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组织他们自选科目学习,包括学习外语,条件具备的,还组织他们参加电大或函授学习。 文化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证书(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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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72

    帝国主义列强大规模侵犯中国人权的历史记录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 中国在近代落伍了,除了封建专制的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犯。一部近代史,可以说是帝国主义列强大规模侵犯中国人权的历史。谈论中国的人权问题,绝不能割断这段历史,绝不能忘记帝国主义列强在人权问题上给中国人民造成的伤害和耻辱。

    一、对中国贩毒

    在现代,贩毒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谴责。当今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都在高弹禁毒的调子,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在上个世纪,正是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贩毒,严重毒害了中国人民,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重的灾难,阻碍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 中国近代史的开始是和鸦片这个毒品的名称分不开的。最早向中国贩卖鸦片的殖民国家是葡萄牙和荷兰。 他们以澳门为据点,向中国贩卖鸦片,不过数量不大。 英国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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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中国的人权状况》

    贩卖鸦片始于18世纪初,开始时每年仅几百箱。18世纪中叶后,由于英国占领了印度的鸦片产地孟加拉,贩卖到中国的鸦片数量倍增,每年达到一千箱以上。173年,英属印度政府正式确定了进行鸦片贸易的政策,认为鸦片有害,应严格限制鸦片的国内消耗,但对外贸易可以除外。 这里讲的对外贸易,主要是指对华贸易。在鸦片贸易上的双重标准,促使英国殖民当局加快了向中国贩卖鸦片的步伐。西方殖民主义者向中国贩卖鸦片,有两大效用,一是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二是毒害中国人民的身心,消除他们的反抗意志。说到鸦片的利润,据有关统计资料记载,1813年,印度上等鸦片“公班土”

    ,每箱成本费用为237卢比,拍卖价格为2428卢比,利润高达90%以上。按照英国大鸦片贩子查顿的计算,每箱鸦片的利润高达100银元。 鸦片向中国的大量输入,使中国一向出口的茶叶、生丝和药材等货物,不够抵偿烟价,造成了白银大量外流的现象。 仅1823到1834年,中国共有520万银元外流到英国。银元大量外流,造成国库空虚,银价腾贵。银价上涨,而清政府的赋税,又都按银征收,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劳动人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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