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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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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 例如,除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还规定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治机关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有权报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这些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维护国家的团结和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

    保障公民享有广泛、切实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人得以平等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在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现行宪法根据历史的经验和十年内乱的教训,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内容,而且规定得更加切实和明确,还增加了新的内容。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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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1《中国的人权状况》

    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逐步扩大,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相应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同时,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具体依据和保障。 例如:选举法的制定和实施,使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了具体依据。选举法还规定,用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就为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又如,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

    ;严禁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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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791

    人;严禁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等等。 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等犯罪,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从诉讼程序上保障公民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制度。被告在押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从诉讼程序方面严防诬告和伪证。 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等。 同时,还规定了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以保证案件依法得到公正审理。为了保障公民在其合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时通过诉讼得到司法救济,并依法取得赔偿,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行政诉讼法,已于1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大步骤。 也是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的一件大事。此外,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邮政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法、归侨侨眷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许多法律,也都相应地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 还有一些具体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如出版法、新闻法、结社法、宗教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工会法以及有关保护妇女、青少年、儿童、老年人权益和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都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四)

    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民事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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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1《中国的人权状况》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公共财产的主人。 宪法规定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宪法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障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保护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事经济权利,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民事的或者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和经济法律: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等,特别是制定了民法通则。对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确立了法人制度;规定了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等等。 还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个人或者集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等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并且对个体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企业的横向联营作了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可以适当分离和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并且明确了建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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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991

    展的方向。这些对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保障公民、法人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此外,1982年3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

    ,是通过诉讼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重要的基本法律。 191年4月全国人大修定并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近十二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进一步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实现,这是有目共睹的。 当然,我们的法律还不够完备,已经制定的法律也并不是都已得到全面、切实的遵守、执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人权的任务仍然是艰巨的。但可以肯定:我国人民已经充分享有与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必将实现更高层次和更广泛的人权。不同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经济文化水平的国家,保障人权的内容、范围和着重点是不同的。从总体上看、从实质上看,中国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和优势。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 在我国,包括全体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爱国者在内的全国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确认我国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广泛、切实的权利,充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社会主义民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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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实质。 国际上一些人权专家也承认,我国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符合国际上公认的人权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更丰富、更现实。 无论是权利主体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还是广大人民享有权利的广泛性和现实性,都是我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无可比拟的。第二,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一经制定,就具有极大的权威。 全国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由于我们的宪法和法律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享有各种权利的强大武器,因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通过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广大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制观念,学会掌握和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这是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民主、自由和各项权利能够为人民平等享有并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第三,我国不仅用宪法、法律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而且更注重通过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创造条件,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改善整个社会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使公民享有更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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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102

    好的工作条件,社会安定和生活安全,文化教育、劳保福利,等等。 在世界范围内,我国仍属于人均低收入国家,但人民的生活质量已接近或者超过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1年5月22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中国人均收入并不高,但它在保健、成人教育和促进人民基本购买力等“人类发展”

    方面的工作,却比不少经济实力比它强的国家要做得好。以上三点说明,我国为公民享有人权在制度上、法律上和物质上都给予了充分的保障,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平等性和真实性。相比之下,在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国家机器、制定执行法律的权力、生产资料和实施人权的一切物质条件、社会舆论工具等等,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形式上宣布的人权,对广大被剥削的劳动大众和被压迫民族来说,带有明显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是不能真正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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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中国的人权状况》

    中国人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历来重视人权立法。建国四十多年来,中国制定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12490件。 仅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制定法律102件,修改补充法律21件,颁布其他决议、决定55件;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52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200余件。 其中相当部分对中国的人权保障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一、政治权利立法

    政治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 中国立法把保障政治权利置于重要地位。 有关这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达20余件。(一)

    当家作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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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302

    (二)

    生存和发展权中国的独立,民族的解放,剥削制度的消灭,使中国人生存和发展得到了保障。 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民族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事业,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三)

    选举权、被选举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

    选举法规定:选民对选举资格发生争议,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第25条、第40条)。

    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宪法第74条、第75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1条、第43条、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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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2《中国的人权状况》

    (四)

    参与经济事务管理权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16条)。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提出奖惩、任免企业各级领导干部的建议(第52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宪法第17条第2款)。

    (五)

    言论、出版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35条)。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人有发表权,即作品是否公诸于众的权利。使用出版他人的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第2条、第10条、第23条、第29条)。

    (六)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第1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第19条)。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进行,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第20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第3条)。

    (七)

    结社自由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自由(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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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502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利(第1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5条)。

    (八)

    基层社会生活自治权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第111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其自治范围内,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

    (九)

    控告申诉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41条)。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46条)。

    (十)

    请求赔偿权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1条)。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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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2《中国的人权状况》

    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第67条)。

    二、人身权利立法

    人身权是人权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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