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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3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
房,宜在锅炉房内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
6kV或
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宜设置高压配电室。蒸汽锅
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的锅炉房,且锅炉台数较少时,
可不设置低压配电室。
第
13。2。4条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
元分组配电。
第
13。2。5条蒸气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等于
2。8MW,锅炉
的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第
13。2。6条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运煤
胶带宜每隔
20m设置一个事故停机按钮。
第
13。2。7条电气线路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面布线,并不宜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
载热体表面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在煤场下及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第
13。2。8条控制室、变压器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间、卫生间、
用热水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下面。
第
13。2。9条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工作面上人工照明最低照度值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
13。2。10条锅炉水位表、锅炉水压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第
13。2。11条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信,宜设置事
故照明。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电设施的设置情
况等因素确定。
… 33 …
第
13。2。12条照明装置电源的电压、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凝结水箱间、出灰渣地点和安装热水箱、锅炉本体、金属平台等设备和构件处的灯具,
当距地面和平台工作面小于
2。5m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或采用不超过
36V的电压。
二、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场所的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接地金属面
(如在煤粉制粉设备和锅筒内)上工作时,所用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
12V。
第
13。2。13条烟囱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决定。障碍灯应
为红色,装设在烟囱顶端不应少于
2盏,并应考虑维修方便。
第
13。2。14条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囱应设置避雷针或避雷带,可利用烟囱爬梯作为其引下线,
但必须有可靠的连接。
第
13。2。15条燃气放散管的顶或其附近应设置避雷针,其针尖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3m,并使其保
护范围高出管顶不应小于
1m。
第
13。2。16条燃油锅炉房贮存重油和柴油的金属油罐,当其顶板厚高不小于
4mm时,可不装设
避雷针,但必须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
当油罐装有呼吸阀和放散管时,其防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13。2。15条的规定。
覆土在
0。5m以上的地下油罐,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当有通气管引出地面时,在通气管处应用局
部防雷处理。
第
13。2。17条气体和液体燃料管道应有静电接地装置,当其管道为金属材料时,可与防雷或电气
系统接地保护线相连,不另设静电接地装置。
第
13。2。18条锅炉房应设置由工厂(单位)总机接出的电话分机。
工厂(单位)动力中心设有内部调度通信总机时,锅炉房可设置调度通信分机,区域锅炉房如有
较多供热用户时,可根据需要设置
1台调度通信总机。
锅炉房与供热用户间有特殊需要时,可设置对讲电话。
第三节采暖通风
第
13。3。1条锅炉房内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根据设备散热量的大小,按有关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2条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
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
13。3。3条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或等于
350W/m2的地
点,应设置局部送风。
第
13。3。4条设置集中采暖的锅炉房,各生产房间工作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表
13。3。4
选用。在非生产时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
5℃。
各生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表
13。3。4
房间名称温度(℃)
燃煤、燃油、燃气锅炉间:
经常有人操作时 12
设有控制室,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5
… 34 …
控制室、化验室、办公室 16~18
水处理间、值班室 15
燃气调压间、油泵房、化学品库、出渣间、风机间、水箱间、运煤走廊 5
水泵房
在单独房间内经常有人操作时 15
在单独房间内无经常操作人员时 5
碎煤间及单独的煤粉制备装置间 12
更衣室 23
浴室 25
第
13。3。5条在有设备散热的房间内,应对工用地点的温度进行热平衡计算,当其散热量不能保
证本规范规定的工作地点的采暖温度时,应设置采暖。
第
13。3。6条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气锅炉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次的换气量。换气量中不包
括锅炉燃烧用风量。安装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内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7条燃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
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
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用每小时换气不少于
8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第
13。3。8条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或等于
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和自然通风外,
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
10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
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易燃油泵
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换气量可按房间高度
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时,可不设
置机械通风装置。
第
13。3。9条机械通风房间内吸风口的位置,应根据油气和燃气的密谋度大小,按现行国家标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
13。3。10条运煤系统的转运处、破碎筛选处和锅炉干式机械出灰渣处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和地点,
应有防止粉尘扩散的封闭措施和设置局部通风除尘装置。
第四节给水排水
第
13。4。1条锅炉房的给水宜采用
1根进水管。当中断给水造成停炉而引起生产上的重大损失时,
应采用
2根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分源分别接入的进水管。
当采用
1根进水管时,应设置为排除故障期间用水的水箱或水池。其总容量包括水箱、软化或除
盐水箱、除氧水箱和中间水箱等的容量,并不应小于
2h锅炉房计算用水量。
第
13。4。2条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
给水。
第
13。4。3条煤场应设置洒水和消除煤堆自燃用的给水点。
第
13。4。4条化学处理贮存酸碱设备处,应有人身和地面沾溅后简易的冲洗措施。
… 35 …
第
13。4。5条锅炉及辅机冷却水,宜利用作为锅炉除渣机用水及冲灰渣补充水。
第
13。4。6条锅炉房冷却用水量大于或等于
8m2/h时,宜循环使用。
第
13。4。7条锅炉房的排水温度较高时,宜将水温降至
40℃以下,再排入室外排水系统。
第
13。4。8条煤场和灰渣场,应设置防止煤屑冲走和积水的设施。
第
13。4。9条湿法除尘、水力除灰渣、燃油系统贮存装置排除的废水和水处理间等处排出的含酸、
碱废水,应进行处理,使其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三业“三废”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
13。4。10条锅炉房操作层、出灰层和水泵间等地面宜有排水措施。
第十四章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
14。1。1条当工厂(单位)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宜采用高温热水
供热介质。当工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
高温热水作热介质,以蒸汽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第
14。2。2条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
济合理的原则下,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第
14。1。3条工厂(单位)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130℃,供、回温度差宜采用
50~60℃。当工厂厂区和居住区为同一热网时,可在居住区每幢楼或在热力站设置混水装置或换热装
置,降低供水温度。直接供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供、回不温差
可采用
25~60℃。
第
14。1。4条蒸汽管网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
压力损失及温度降进行计算。
第二节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
14。2。1条热力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热负荷的计算确定。热负荷应包括近期发展的需要量。
第
14。2。2条热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应按用户的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不宜考虑同时使用系数和管网热锅失;
二、当采用中央质调节时,闭式热水管网干管和支管的设计流量,应按采暖通风小时最大耗热量
计算;
三、当热水管网兼供生活热水时,干管的设计流量应计入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的设计
流量。支管的设计流量,当生活热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生活热水小时平均耗热量计算;当生活热
水用户无储水箱时,可按其小时最大耗热量计算。
第
14。2。3条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计入同时使
用系数和管网热损失计算。
第
14。2。4条凝结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蒸汽管网的设计流量减去不回收的÷凝结水量计算。
第三节管道系统
第
14。3。1条当工厂(单位)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均采用蒸汽,用汽量较小且用汽参
数相差不大,或采暖通风热负荷小于生产,生活热负荷且采暖期较短时,宜采用单管系统。
… 36 …
当生产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相差较大时,宜采用双管或多管系统。
第
14。3。2条蒸汽管网宜采用枝状管道系统。当用汽量较小且管网较短,为满足生产用汽的不同
要求和便于控制,可采由热源直接通住各用户的辐射状管道系统。
第
14。3。3条双管热水系统宜采用异程式(逆流式),供水管与回水管的相应段宜采用相同的管径,
通向热用户的供、回水支管宜为同一出入口。
第
14。3。4条采用闭式双管高温热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静压线的确定,宜为直接连接用户系统中的最高充高度及设计供水温度下相应的汽化压
力之和,并应有
10~30kPa的富裕量;
二、系统运行时,系统任一处的压力应高于该相处相应的汽化压力;
三、系统回水压力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超过用户设备的工作压力,且任一点的压力不应低
于
50kPa;
四、用户入口处的分布压头大于该用户系统的总阻力时,应采用孔板、小口径管段、球阀、节流
阀等消除其剩余压头的可靠措施。
第
14。3。5条热水系统设计宜在水力计算的基础上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与用户的连接方式和用户
入口装置处供、回水管的减压值。
第
14。3。6条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予回收。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应回收。加热油
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当有生活用汽时,严禁回收;无生活用汽时,也不宜回收。
第
14。3。7条高温凝结水宜利用或利用其二次蒸汽。不予回收的凝结水宜利用其热量。
第
14。3。8条回收的凝结水应符合本规范第
7。2。2条中对锅炉给水水质的要求。对可能补污染的凝
结水,应装设水质监测仪器和净化装置,经处理合格后予以回收。
第
14。3。9条凝结水的回收系统宜采用闭式系统。当输送距离较远或架空敷设利用余压难以使凝
结水返回时,宜采用加压凝结水回收系统。
第
14。3。10条采用闭式满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进行水力计算和绘制水压图,以确定二次蒸汽发
箱的高度和二次蒸汽的压力,并使所有用户的凝结水能返回锅炉房。
第
14。3。11条采用余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凝结水管的管径应按汽水混合状态乾地计算。
第
14。3。12条采用加压系统回收凝结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凝结水泵站的位置应按全厂用户分布状况确定;
二、当一个凝结水系统有几个凝结水泵站时,凝结水泵的选择应符合并取运行的要求:
三、凝结水泵站内的水泵宜设置
2台,其中
1台备用。每台凝结水泵的流量应满足每小时最大凝
结水回收量,其扬程应按凝结水系统的压力损失、泵站至凝结水箱的提升高度和凝结水箱的压力进行
计算:
四、凝结水泵应设置自动启动和停止运行的装置;
五、每个凝结水泵站中的凝结水箱宜设置
1个,常年不间断运行的系统宜设置
2个,凝结水有被
污染的可能时应设置
2个,其总有效容积宜为
15~20min的小时最大凝结水回收量。
第
14。3。13条采用水疏水加压器(凝结水自动泵)作为加压泵时,在各用汽设备的凝结水管道上
… 37 …
应装设疏水阀,当疏水加压器兼有疏水阀和加压泵两种作用时,其装设位置应接近用汽设备,并使上
部水箱低于系统的最低点。
第四节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
14。4。1条工厂厂区热力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全厂建筑物,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
分布情况、总平面布置要求和对其他管道的关素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主干线应通过热负荷集中的区域,其走向宜与厂区干道或建筑物平行。
二、不应穿越电石库等由于汽、水泄漏将引起事故的场所,应少穿越厂区主要干道,并不宜穿越
建筑扩建地和物料堆场;
三、山区建筑厂应因地制宜地布置管线,并避开发质滑坡和洪峰口对管线的影响。
第
14。2。2条热力管道的敷设方式,应根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等条件和施工、运行、维修
方便等因素确定。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架空敷设:
一、地下水位高或年降雨量较大;
二、土壤具有较强的腐蚀性;
三、地下管线密集;
四、地形复杂或有河沟、岩层、溶洞等特殊障碍。
居住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沟敷设和直埋敷设。
第
14。4。3条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宜符
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
14。4。4条架空热力管道沿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敷设时,应考虑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管道荷
载的支承能力。
第
14。4。5条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热力管道不应敷设在易受腐
蚀的位置。
第
14。4。6条当室外有架空的工艺和其他动力等管道时,热力管道宜与之共架敷设,其排列方式
和布置尺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装和维修,并使管架荷载分布合理。
第
14。4。7条架空热力管道按不同情况,可采用低、中、高敷设。在不妨碍交通的地段宜采用低
支架敷设,通过人行道地段宜采用中支架敷设,在车辆通行地段应采用高支架支敷设。
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地面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支架敷设,不宜小于
0。5m。
二、中支架敷设,不宜小于
2。5m。
三、高支架敷设,穿越公路不宜小于
5m。穿越铁路不应小于
5。5m。
第
14。4。8条地沟的敷设方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道数量少且管径小时,宜采用不通行地沟,地沟内管道宜采用单排布置;
二、管道通过不允许经常开挖的地段或管道数量较多,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沟宽受到限制时,
宜采用半通行地沟;
… 38 …
GB 50041-2008
GB 50041-2008
于
1。5m时,可采用通行地沟。
第
14。4。9条半通行地沟的净高宜为
1。2~1。4m,通道净宽宜为
0。5~0。6m;通行地沟的净高不
宜小于
1。8m,通道净宽不宜小于
0。7m。
第
14。4。10条地沟内管道(包括保温层)的外壁与沟壁、沟底和沟顶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沟壁宜为
100~150mm;
二、与沟底宜为
100~200mm;
三、与沟顶:不通行地沟宜为
50~100mm;
半通行和通行地沟宜为
200~300mm。
管道(包括保温层)间的净距根据管道安装和维修和需要确定。
第
14。4。11条热力管道可以与以下工业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一、与重油管、压力小或等于
1。6MPa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不通行地沟内;
二、与重油管、润滑油管、压力小于或等于
1。6MPa的压缩空气管、给水管敷设在同一半通行或
通行地沟内;
给水管敷设在热力管道地沟内时,应单排布置或安装在热力管道下方。
第
14。4。12条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在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体、可
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第
14。4。13条热力管道地沟和直埋敷设管道在在南和路面下的埋设深度,应符合合下列要求:
一、地沟盖板顶部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