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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房的设计-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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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稀盐液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台钠离子交称器一次再生盐液的消耗量。
第 
7。2。13条酸、碱再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碱槽的贮量应按酸、碱液每昼夜的消耗量、交通运输条件和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宜按

贮存 
15~30d的消耗量设计;
二、酸、碱计量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 
1台离子交换器一次再生酸、碱液的消耗量;
三、输酸、碱泵宜各设 
1台,并应选用耐酸、碱腐蚀泵。卸酸、碱宜利用自流或采用输酸、碱泵

抽吸;
四、输送并稀释再生用酸、碱液宜采用酸、碱喷射器;
五、贮存和输送酸、碱液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和防护措施。
第 
7。2。32条氨再生淮制备和输送的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不应采用铜质材料制品。
第 
7。2。33条汽水系统中应装设必要的取样点。汽水承样头的型式、引出点和管材,应满足样品

具有代表性和不受污染的要求。汽水样品的温度宜小于 
30℃。
第 
7。2。34条水处理设备的布置应根据工艺流程和同类设备尽量集中的原则确定,并便于操作、
维修和减少主操作区的噪声。
第 
7。2。35条水处理间主要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应小于 
1。5m,辅助设备操作通道的净距不宜小于 


0。8m,所有通道均应适应检修的需要。
第八章燃料和灰渣的贮运
第一节煤和灰渣的贮运

第 
8。1。1条锅炉房煤场卸煤及转堆设备的设置,应根据锅炉房的耗煤量和来煤运输方式确定,并

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运煤时,采用机械化方式卸煤;
二、船舶运煤时,采用机械抓取设备卸煤;
三、汽车运煤时,采用自卸汽车或人工卸煤。
第 
8。1。2条火车运煤时,一次进厂的车皮数量和卸车时间,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车皮数量宜

为 
5~8节,卸车时间不宜超过 
3h。
第 
8。1。3条煤场设计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其贮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均衡性和交通运

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车和船舶运煤,为 
10~2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二、汽车运煤,为 
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4条煤场宜为露天设置。在经常性连续降雨的地区,宜将煤场的一部分设为干煤棚,其贮

煤量宜为 
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煤量。
第 
8。1。5条有自燃性的煤堆,应有压实、洒水或其他防止自燃的措施。

… 19 …





第 
8。1。6条煤场的地面应根据装卸方式进行处理,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措施。受煤沟应有防水和
排水措施。

第 
8。1。7条锅炉房燃用多种煤并需要混煤时,应设置混煤设施。

第 
8。1。8条运煤系统小时运烟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最大计算耗煤量、扩建进增加的煤量、
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 不平衡系数的等因素确定。
第 
8。1。9条运煤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6h;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2h;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不宜大于 
18h;
运煤系统宜按一班或两班运转煤工作制运行。
第 
8。1。10条从煤场到锅炉房和锅炉房内部的运煤家采用下列方式:
一、运煤量小于 
1t/h时,采用人工装卸和手推车运煤;
二、运煤量小于 
1~6t/h时,采用间歇机械化设备装卸和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运煤;
三、运煤量大于 
6t/h时,采用间歇或连续机械化设备装卸和运煤;
四、运煤小于 
50t/h时,不宜采用双路运输。
第 
8。1。11条锅炉炉前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时间确定,并宜
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2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10~12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三、三班运煤工作制为 
1~6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12条锅炉房集中煤仓的贮量,应根据运煤的工作班制和运煤设备检修所需的时间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班运煤工作制为 
16~一 
8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二、两班运煤工作制为 
8~10h的锅炉额定耗煤量。

第 
8。1。13条煤仓和溜煤管的壁面倾角,应根据煤的水分和颗粒组成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规
范第 
3。1。7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 
8。1。14条运煤系统中应装设煤的计量装置。

第 
8。1。15条当原煤块度不能符合锅炉煤烧要求时,应设置煤块破碎装置,在破碎装置之前宜设
置煤的磁选和筛选装置。当锅炉给煤装置、煤粉制备设施和燃烧设备有要求时,尚宜设置煤的二次磁
选装置。

第 
8。1。16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胶带宽度不宜小于 
500mm;

二、胶带倾角不宜大于 
18°,但输送破碎或筛选后的煤时,最大倾角可达 
20°;

三、在倾斜胶带上卸料时其倾角不宜大于 
12°;

四、卸料段长度超过 
30mm时,应设置人行过桥。

… 20 …





第 
8。1。17条带式输送机栈桥的设置在寒冷或风沙地区应采用封闭式,在气象条件合适的地区,

可采用敞开式、半封闭式或轻型封闭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敞开式栈桥的运煤胶带上应设置防雨罩;
二、封闭式栈桥和地下栈道的净高不应小于 
2。2m,人行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8m,检修通道

的净宽不应小于 
0。6m;
三、倾斜栈桥上的人行通道应有防滑措施,倾角超过 
12°的通道应做成踏级;
四、输送机底部的钢结构栈桥就封底。
第 
8。1。18条采用多斗提升机运煤应有小于连续 
8h的检修时间。当不能满足其检修时间时,应

设置备用设备。
第 
8。1。19条从受煤斗卸料到带式输送机,多斗提升机或埋刮板输送机之间,宜装设均匀给料的

装置。
第 
8。1。20条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应防水,地坑内应有排除积水的措施。
第 
8。1。21条除灰渣系统设计,有条件时应对灰渣进行综合利用。
第 
8。1。22条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量、灰渣特性,输送距离、地势、气象和运输等条

件确定。
第 
8。1。23条灰渣场的贮量,宜为 
3~5d锅炉房量大计算排灰渣量。
第 
8。1。24条采用集中灰渣斗时,不宜设置灰渣场。灰渣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斗的总容量,宜为 
1~2d锅炉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二、灰渣斗的出口尺寸,不应小于 
0。6m×0。6m;
三、严寒地区的灰渣斗应有排水和防冻的措施;
四、灰渣斗的壁面倾面角不宜站于 
60°;
五、灰渣斗排出口与地面的净高:汽车运灰渣不应小于 
2。1m,火车运灰不应小于 
5。3m,当机车

不通过灰渣斗下部时,其净高可为 
3。5m。
第 
8。1。25条除灰渣系统小时排灰渣量的计算,应根据锅炉房昼夜的最大计算排灰渣量、扩建时

增加的灰渣量、除灰渣系统昼夜的作业时间和 
1。1~1。2不平衡系数因素确定。
第 
8。1。26条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大于或等于 
1t/h时,宜采用机械除灰渣或水力除灰渣系统。
第 
8。1。27条除尘器收下的烟尘可利用锅炉除灰渣系统排除。
第 
8。1。28条水力除灰渣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灰渣池的有效容积,宜根据 
1~2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设计;
二、灰渣池应有机械抓取装置;
三、灰渣泵应有备用;
四、灰渣沟设置激流喷嘴时,灰沟坡度不应小于 
1%;锅炉固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1。5%;

锅炉液态排渣时,渣沟坡度不应小于 
2%。渣沟宜用铸石镶板或用耐磨材料衬砌;
五、冲灰渣水宜循环使用。

… 21 …





第二节燃油的贮存

第 
8。2。1条锅炉房贮油罐的总容量应根据油的运输方式和供油周期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要
求:

一、火车或船舶运输,为 
20~3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二、汽车油槽车运输,为 
5~10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三、油管输送,为 
3~5d的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

第 
8。2。2条当工厂设有总油库时,锅炉房燃用的重油或柴油,应由总油库统一安排。

第 
8。2。3条重油贮油罐不应少于 
2个。

第 
8。2。4条重油贮罐内油的加热温度,应较当地大气压力下水的沸腾温度低 
5℃,且较油的闪点
低 
10℃,取两者中的较低值。

第 
8。2。5条地上半地下贮油罐或贮油罐组应设装置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轻油贮油罐与重油贮油罐不应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第 
8。2。6条设置轻油罐的场所宜设有防止轻油流失的设施。

第 
8。2。7条从锅炉房贮油罐输油到室内油箱的输油泵不应少于 
2台,其中 
1台备用。输油泵的
容量不应小地锅炉房最大计算耗油量的 
110%。

第 
8。2。8条在输油泵进口母管上应设置油过滤器 
2台,其中 
1台备用。油过滤器的滤网网孔宜
为 
8~12目/cm;滤网流通面积宜为其进口管截面积的 
8~10倍。

第 
8。2。9条油泵房到贮油罐之间的管道地沟,应有防止油品流散和火灾蔓延的隔绝措施。

第 
8。2。10条油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当采用地沟敷设时,地沟与建筑物外墙连接处应填沙或用
耐火材料隔断。
第九章热工监测和控制

第一节热工监测

第 
9。1。1条蒸汽锅炉机组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筒蒸汽压力;

二、锅筒水位;

三、锅筒进口给水压力(采用注水器或锅炉有省煤器时,可不监测);

四、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五、省煤器进、出口水温度和水压。

额定蒸汽发量大于或等于 
20t/h的蒸汽锅炉,其锅筒蒸汽压力、水位和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温度、
尚应装设记录仪表。

第 
9。1。2条蒸汽锅炉机组应装设监测下列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一、额定蒸汽量小于或等于 
4t/h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 22 …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二、额定蒸发量为 
6~1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和积算; 
3。给水流量积算; 
4。排烟温度;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9。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炉膛烟气压力; 
11。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2。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13。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4。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5。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6。二次风压。
注:(1)有条件时可装设检测排烟含氧量的仪表。
(2)对火管锅炉或水火管组合锅炉,当不便装设检测上述参数的测点时,可不监测。
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0t/h的蒸汽锅炉: 
1。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 
2。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3。给水流量指示、积算; 
4。排烟温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量指示、记录; 
5。炉膛出口烟气温度; 
6。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温度; 
7。省煤器出口烟气温度; 
8。空气预热出口烟气温度(即锅炉的排烟温度); 
9。湿式除尘器出口热风温度; 
10。空气预热器出口热风温度; 
11。炉膛烟气压力; 
12。对流受热面进、出口烟气压力; 
13。省煤器出口烟气压力;
… 23 …





14。空气预热器出口烟气压力; 
15。除尘器出口烟气压力; 
16。一次风压及风室风压; 
17。二次风压。 
18。鼓、引风机负荷电流。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蒸汽流量为指示、积算和记录),其他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3条热水锅炉机组应装设置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和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二、锅炉循环水流量;
三、风、烟系统各段压力和温度。
此外,尚应装设煤量、油量或燃气量积算仪表。
对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14MW的热水锅炉,其出口水温和循环水流量仪表应为记录式。
风、烟系统的压力和温度仪表,按本规范第 
9。1。2条中容量相对应的蒸汽锅炉和各款设置。
第 
9。1。4条沸腾锅炉、煤粉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除应遵守本规范第 
9。1。1条、第 
9。1。2条和

第 
9。1。3条规定外,尚必须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指示仪表:
一、沸腾锅炉:沸腾层的温度和风室静压。
二、煤粉锅炉:制粉设备出口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
三、燃油锅炉:燃烧器前的油温和油压、带中间回油燃烧器的回油油压;蒸汽雾化燃烧器前的蒸

汽压力,空气雾化燃烧器前的空气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四、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的气体压力,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第 
9。1。5条锅炉房各辅助部分应装设监测下列参数的仪表。
一、水泵、油泵部分: 


1。水泵、油泵出口压力; 
2。循环水泵进、出口水压; 
3。汽动水泵进汽压力; 
4。水泵、油泵负荷电流(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 
20KW时可不装)。
二、热力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工作压力; 
2。除氧水箱水位; 
3。除氧水箱水温; 
4。除氧器进水温度; 
5。蒸汽压力调节器前、后的蒸汽压力。
其中,除氧器工作压力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到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三、真空除氧器部分: 
1。除氧器进水温度;
… 24 …





2。除氧器真空度; 
3。除氧水箱水位; 
4。除氧水箱水温; 
5。射水抽气器进口水压。
其中,除氧器真空度及除氧水箱水位,宜引至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
四、离子交换水处理设备部分: 
1。离子交换器进、出口水压; 
2。离子交换器进水温度(无加温过程时不装); 
3。软化或除盐水流量指示、积算; 
4。再生液流量。
五、减压减温设备部分: 
1。高压和低压侧蒸汽和和温度; 
2。减温水压力、温度和水量; 
3。高压侧蒸汽流量; 
4。低压侧蒸汽流量指示、积算和记录。
六、热交换部分: 
1。被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2。加热介质进、出口总管压力和温度; 
3。加热蒸汽压力和温度; 
4。每台换热器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5。每台换热器被加热介质进、出口压力和温度。
七、蒸汽蓄热器部分: 
1。蓄热器工作压力; 
2。蓄热器水位; 
3。蓄热器水温。
八、蒸汽凝结水部分: 
1。凝结水水质监测电导率: 
2。凝结水 
PH值; 
3。凝结水水流量; 
4。凝结水水温。
九。制粉系统部分: 
1。磨粉机热风进风温度; 
2。煤粉仓中煤粉温度; 
3。气、粉混合物温度; 
4。煤粉仓粉位。
… 25 …





十、水箱、油箱液位和温度、酸、碱贮罐液位。
十一、连续排污膨胀器工作压力和液位。
十二、热水系统加压膨胀箱压力和液位。
十三、热水系统供回水总管压力和温度。
十四、燃油加热器前后油压和油温。

注:本条各款除专门指出者外(如软化水流量为指示和积算),其余均系指装设指示仪表。
第 
9。1。6条锅炉房应装设供经济核算所需的计量仪表:
一、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二、过热蒸汽温度记录;
三、供热量积算;
四、煤、油或燃气的总耗量;
五、原水总耗量;
六、凝结水回收量;
七、热水系统补给水量;
八、总电耗量。
第 
9。1。7条锅炉房必须装设表明下列情况的报警信号:
一、锅筒水位过低和过高;
二、锅筒出口蒸汽压力过高;
三、省煤器出口水温过高;
四、热水锅炉出口水温过高;
五、过热蒸汽温度过低和过高;
六、连续给水调节系统给水泵故障停运;
七。炉排故障停转;
八、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的风机故障停运;
九、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熄火;
十、燃油锅炉房的贮油罐和中间油箱的油位,油温过低和过高;
十一、燃气锅炉燃烧器前燃气干管压力过高和过低;
十二、竖井磨煤机竖井出口和风扇磨煤机分离器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过高;
十三、煤粉锅炉炉膛负压过低和过高;
十四、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故障停运;
十五、热交换器出水温度过高;
十六、热水系统中高位膨胀水箱位过低和蒸汽、氮气加压膨胀水箱的压力、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七、除氧水箱水位过低和过高;
十八、自动保护装置动作;
十九、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和油泵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26 …





第二节热工控制

第 
9。2。1条蒸气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
式给水自动调节装置,等于于 
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

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第 
9。2。2条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6t/h时,尚应设置蒸
汽超压保护装置。
第 
9。2。3条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
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第 
9。2。4条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
和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5条热交换站宜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6条燃用煤粉,油、气体的锅炉或额定蒸发量等于或大于 
20t/h的链条炉排蒸汽锅炉,当
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第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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