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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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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可丰富和发展普通心理学的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不断完善。
    4.犯罪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是系统研究社会心理与社会行为的学科。社会心理学研究中揭示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律,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社会心理学中关于人的社会化、攻击行为和利他行为、群体心理、领导心理、人际关系心理等理论都要在犯罪心理学中得到具体应用;反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也可丰富和发展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和理论。例如,犯罪人错误的社会化,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人际互动,团伙犯罪中的暗示、模仿、从众、责任扩散、去个性化等问题的研究可大大充实社会心理学的内容。如果从犯罪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犯罪心理是一种特殊的反社会心理的角度出发,可以把犯罪心理学看成是应用社会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
    5.犯罪心理学与法律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又称为法制心理学,是应用现代心理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研究和解决有关立法、司法、守法、违法和法律宣传教育中固有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从属于心理学和法学母体的分支学科,是一门介于心理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罗大华,1994)。法律心理学包含很多分支学科,如立法心理学、法律宣传教育心理学、刑事司法心理学、矫正心理学等等,犯罪心理学也是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除此之外,犯罪心理学还与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犯罪人类学、犯罪社会学、犯罪精神病学、生理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等学科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
四、犯罪心理学的任务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为指导,研究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揭示犯罪心理的实质,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科学的依据,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从理论上讲,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探索犯罪心理的规律。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社会上的犯罪现象也不例外,也是有其产生、形成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可循的。犯罪心理学探讨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发现和揭示人的心理发展的特殊规律,建立自己独特的理论体系。这不仅可以丰富和充实心理科学和犯罪科学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为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提供科学的实际材料和丰富的例证。例如,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的分析、犯罪动机的产生、犯罪人格的形成、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心理互动机制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可以得到大量的特殊知识,从不同角度为心理科学和犯罪科学增砖添瓦。
    从实践方面看,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要为揭露、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提供心理学依据。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特殊的人——犯罪人心理活动规律的学科。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前后以及犯罪过程中都有一些特殊的心理变化,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如初犯和惯犯、男犯和女犯、成年犯和少年犯、心智正常的犯罪人和心理变态的犯罪人等等)都有各自的心理特点。例如:由于犯罪经历的不同,初犯比惯犯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质痕迹不仅在量上更多,而且在质上也大为不同;女犯和男犯由于性别的差异导致体能及心理上的若干差别,他们在犯罪行为的手段及犯罪类型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如男犯往往用暴力方式杀人,而女犯多采用投毒的方式杀人。通过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在其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实施犯罪行为的规律,从而更好地揭露和惩治犯罪。此外,犯罪人经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被判刑入狱并投入改造后,在特殊的环境中犯罪人的心理也会发生变化。例如,犯罪人在服刑的初期、中期、后期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心态,犯罪人在狱中人际交往的状况,犯罪人在服刑期间遭遇到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的打击等等,都会使他们的心理发生变化,通过研究可以揭示这些心理活动的规律。这些特殊的心理活动规律,是建立科学的监管改造体系、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重要科学依据。

第二节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中关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动态发展、矛盾统一以及质量互变等基本观点对于开展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较之其他心理学分支更为特殊,犯罪人的心理具有隐蔽性和很强的掩饰性,因此对犯罪人心理的研究困难更多。针对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在进行研究时要特别注意贯彻下列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是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遵循的原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不例外。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指研究者对待客观事实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既不能歪曲事实,也不能主观臆测。在犯罪心理学研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显得特别重要。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必须如实地、详尽地记录在研究中观察到的客观事实。切忌用研究者自己的主观体验、主观感受来代替观察到的客观务实。在对资料的处理、结果的分析中应尽可能用客观的尺度来评定,从客观事实到研究结论的推论也要建立在逻辑规则上,根据客观的事实下判断,不可任意取舍。
2.系统性原则
    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机能的整体。系统性原则,就是要坚持整体系统的观点,多层次、多侧面进行研究,不能孤立、片面、割裂式地研究问题。犯罪心理学研究中贯彻系统性原则,就是要用整体系统的观点,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多层次、多侧面的剖析,研究各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揭示犯罪心理发生、发展以及变化的规律。例如,犯罪人的心理系统是由犯罪人的思维模式、犯罪人格、犯罪动机等多种要素构成的,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多种犯罪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往往不是单一的因素导致的,我们在研究中常常需要着重对某种要素进行研究,但是,对某种要素的分析是不能脱离整体进行的,只有将它放在有组织的系统中进行考察,从系统的不同层次、不同侧面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地揭示其本质与规律。
    3.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课题来自刑事司法实践,如果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不能应用于司法实践,不能指导实际部门对犯罪的揭露和惩治,这种理论就没有生命力。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就是既要注意基本理论的研究,又要注意实际应用,在实际应用中使理论进一步得到充实和完善。在研究中,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要密切配合、携手合作;同时还要注意从实践中提炼研究的课题,升华为理论后,再回到实践中加以检验。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理论才具有生命力。总之,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只有在实践应用中才能得到检验、修正和发展。
4.伦理性原则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经常要采用一些控制情境或被试的手段来收集资料,这时就应特别注意在创设情境时切忌采取违背伦理性原则的方法,如欺骗被试、隐瞒研究目的、威胁恫吓以及可能造成研究对象身心损伤的方法。西方心理学中有名的对婴儿“恐惧”条件反射形成的实验和“模拟监狱实验”之所以受到严厉的批评,就是由于实验者对伦理性原则的重视不足,造成被试心理紧张、情绪抑郁等心理问题所致。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在模拟实验的设计中、在主试与被试的直接访谈中以及对犯罪人进行心理测验时,都要考虑研究可能给被试心理造成的负面影响及伤害,应尽可能地予以避免和消除。
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犯罪人的心理尽管隐蔽,总要通过其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以及行为动作表现出来,我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为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观察法常常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
    根据观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实验观察法和自然观察法。前者是指在备有各种观察设施的实验室内,对被干预和控制的被试的观察。后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对未加控制和干预的对象的观察。如在日常的监管环境中对罪犯行为的观察。
    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可以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考观察。在非参与观察中,观察者处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其活动,尽可能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在一项研究的初期,可以采用这种观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况,以帮助形成问题的焦点或者研究的假设。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人际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研究者带着问题到实地去寻求资料和“理论性的解答”。
    使用观察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者在观察前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第二,观察中的记录要详细、准确与客观,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自己的希望与偏见;第三,对同一类行为,要尽可能做多次重复观察,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
    观察法的优点是能对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进行直接的了解,获得的材料真实可靠。在研究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访谈、问卷法等的实施有很大困难时,可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
    观察法的局限性在于:①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等待所需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有出现;②在自然情境中,影响某种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观察法得到的结果,不易作量化处理,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③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兴趣、愿望以及观察技能对观察资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观察者所收集到的资料可能差别很大。
    2.调查法
    调查法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法、访谈法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问卷法
    问卷法是采用书面问答的形式来收集被试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资料的方法。就问卷法整个研究过程来说,问卷的设计、问题的选择、问卷法的实施以及问卷结果的处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以此来保证问卷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观性。运用问卷法进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导语要简洁诚恳,清晰明了;第二,问卷内容应生动有趣,题目用语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题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应简明扼要;第三,问卷一般应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保证其科学性。
    问卷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较多的资料,研究结果的处理分析方便,很适合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问卷的质量难以保证,很难对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灵活性较差,且对被试的文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
    (2)访谈法
    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长、亲友,办案人员等进行口头交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有一定结构的问卷而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在结构访谈中,对选择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费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
    3.测验法
    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
    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
    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
    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
    4.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
    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三、非实验性数据因果关系推断的方法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用实验法进行研究十分困难,因此研究者常常采用观察、调查、测验等非实验方法来研究犯罪心理现象,由此而产生的一个问题就是难以揭示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少年犯罪行为是由哪些相关变量引起的?两个相关变量是否是由未被测量的第三个变量引起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研究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方法,利用这些方法可以对用非实验方法收集到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因果推论。
    1.交叉时滞平面分析
    如果研究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变量的长期影响,研究者就可以采用交叉滞后平面分析技术,缩写为“CLPA”。
    在“CLPA”中,研究者在两个或更多的时间点上对两个以上的变量进行观测。如果我们要研究幼儿时期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与其青少年时期攻击性水平之间的关系,就可以采用交叉滞后平面分析技术。
图1.1是修司曼等人关于儿童早期对电视暴力的偏爱与其后来的攻击性之间的关系的一个著名研究。从该图中可以看出,三年级时儿童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好与十三年级时儿童的攻击性水平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而三年级的攻击性水平与十三年级时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之间的相关则不显著。这个相关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儿童早期对电视暴力节目的偏爱是其攻击性行为产生原因的假设。



    在使用该方法对变量间的关系进行因果推断时,它要求所测量的变量必须具有相同的跨时间的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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