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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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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犯罪人崔某,男,24岁,性情急躁、脾气暴烈,平时不注意自身修养,遇事易冲动,常有丧失理智的行为出现。有一天,崔某在家中要求父亲为他联系购买办婚书所需要的木材时,态度相当蛮横。看着他那蛮不讲理的霸道样,大姐实在忍不住,就说了几句同情父亲的话,却招来杀身之祸。崔某觉得姐姐冒犯他,这对一向暴躁、任性的他是不能“容忍”的。他冲过去抓住姐姐的头发,用拳头朝姐姐头部猛打,当场将她打瘫在床上。父亲见状奋力将崔某拉出房外,他又从父亲手中挣脱,再次冲入房内,抓住姐姐的腿脚,从床上拖到地上,边喊“打死你”,边用脚猛踩、猛踢姐姐的胸腹部。母亲见崔某将姐姐往死里打,就上前扑在女儿身上,用自己的身体保护女儿。如果崔某在此刻面对伟大的母爱有所震慑,或者念及以往姐姐曾经对自己有过关怀而良心发现,或者哺中能有一点儿法律意识而有所收敛,事情也不致糟糕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地步。可是,膨胀着的暴躁使他忘了手足之情,泯灭良心和道德。残忍、暴虐充塞着崔某的整个身心。他冲破母亲的阻拦,再次冲入房内,将已被打瘫在地惨叫救命的姐姐,又一阵雨点般的拳打脚踢。姐姐被打得奄奄一息,脸色苍白,口吐血水,连声呼救叫痛不已。父亲见女儿生命垂危,便夺门而出,准备去喊救护车。两眼充满杀机的崔某又拦住父亲的去路,并威胁着不让喊叫。最后在邻居的帮助下,姐姐才被送往医院抢救,但因胸、腹部受到反复打击,肝脏、脾脏严重破裂,造成出血性休克,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死亡。
还有一种突发式犯罪心理是由特定气氛引起的。在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某种特定的环境与气氛,使在场者情绪激动而引起群体性的骚动,一部分人因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调控能力,卷入事态而萌发犯罪心理,造成犯罪。例如,足球赛暴力事件,街头暴力事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示威游行、骚乱等,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就是受到当时特定的环境和气氛的影响,情绪激动,不能自制,进而萌发犯罪心理的。当然,其中也有一些人是趁火打劫,借闹事之机抢劫财物、实施报复等犯罪行为,这就另当别论了。
3.机遇式
这种犯罪心理形成模式,是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的机遇之前,并没有犯罪意图,只是在接触了这种机遇后,才逐渐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在这种模式中,犯罪机遇的出现,是诱发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做出犯罪行为的关键。至于那些早有犯罪意图,乘机实施犯罪者,则不属于这种模式。
犯罪机遇对一些人具有强烈的诱惑和刺激性。例如,金钱外露,是抢夺犯罪的机遇;室外放物或室内无人,是盗窃犯罪的机遇;财务制度不严,是贪污犯罪的机遇,等等。这类犯罪人虽然事前没有犯罪意图,但一般都属于品德不良者,他们在遇到犯罪机遇时经不起诱惑,而萌发犯罪动机。
例如,犯罪人周颖(化名),女,21岁,中学毕业后被照顾到某乡医院当收款员,工作很顺心,她也十分敬业。有一天下午,在下班前她已将当天收的现金全部入账,下班后又有一位患者交来500元药费,由于时间很紧,她没给患者开具收据。晚上将这500元钱带回家,心里开始了复杂的矛盾斗争。这500元现金对于当时工资不到200元的周颖来说,具有相当大的诱惑力,加上这钱并没有开收据,若据为己有根本不会有人知道。但毕竟是第一次,周颖还是十分紧张。但原本具有的贪欲心理最终还是战胜了紧张心理,她将这500元装进了自己的腰包。事后很长时间也没有任何人发现。第一次犯罪的成功,强化了周颖的犯罪动机,她后来又在同样情况下进行了几次贪污行为。再到后来,她开始主动制造这种有利于进行贪污活动的机会。工作3年后,她先后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现金近万元,最终以贪污罪走进了监狱。
二、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
这里所谈的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主要指上面介绍的“渐进式”过程,因为这种模式符合绝大多数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的过程,所以需要做专门介绍。
关于犯罪心理形成过程的机制问题,理论界做过许多研究,提出过许多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当属内外化机制理论。该理论认为,从主体吸收客观外界的消极影响到形成犯罪心理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内化机制;从犯罪心理的整合到发动犯罪行为的过程和规律,是犯罪心理的外化机制。内外化过程的两个阶段不能截然分开,是互相衔接、渗透和互相作用的。
下面就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化机制作重点介绍。所谓内化,就是个体经由言语、模仿、学习、实践等中介,将客观现实转化为主观映象,逐渐形成思想意识的过程。个体犯罪心理的内化过程一般要经历下列阶段:
1.不良的交往与模仿
在犯罪者特别是青少年犯罪者中,绝大多数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不良的交往和模仿开始的,这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础。
调查统计表明,在不良少年的周围,大多有一个不良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坏榜样,通过密切的接触和交往,观察与模仿,给不良少年以加速下滑的影响。不良少年的观察模仿有的是主动的,也有的是被动的。如在不良团伙中,团伙成员的恶习相互感染,相互传习,一般都是主动观察模仿的结果;而在一些教唆学习过程中,被教唆者最初处于被动地位,在那些恶习较深的教唆者的指导下学习不良言行,后来逐渐产生认同感,形成不良心理。在不良的交往和模仿过程中,榜样的“威信”、可接近性、吸引力与感染力十分重要,同时,也和模仿者本人的愿望、观念及实际利益有关。
例如,1982年5月的一天,宁夏银川市郊区武装部弹药库被盗,盗走56—1式冲锋枪二支,56—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7.62毫米普通子弹300多发。事隔三日,一辆停在银川市委大院的212吉普车被盗。当日下午6点多钟,离银川市约15公里的贺兰县章镇乡某供销社被四名开着一辆北京212吉普车、头戴面罩、手拿冲锋枪的歹徒抢劫,抢走当日营业款600多元,2名营业员被捆。对犯罪现场勘查,罪犯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一名过路农民提供,当天下午5点多钟看到有一辆吉普车,轮子用布包着,因感到新奇就多看了两眼,但是车号没有记住。经公安机关调查,在银川市保伏桥附近劫获了这辆车,车上坐着3个十四五岁的孩子,开车的孩子14岁。经过公安机关审讯,盗窃枪支和抢劫门市部都是他们四人所为。这次偷车是准备取枪上山打游击。这4名少年年龄最大的15岁,最小的只有13岁,都有一个良好的家庭,在学校学习成绩一般。当侦查人员问到他们为何盗枪时,他们根本没有任何恐惧感,随口回答:“上山打游击。”当问到为什么要上山打游击,他们说:“好玩,够味。看人家剧中人(指加里森敢死队)拿起枪多气派,打起仗来多勇敢,说起话来多幽默,会开车,会开保险柜,特别是在偷东西、抢东西的时候都头戴面罩,手戴手套,作案后还毁灭痕迹……太棒了,看十遍我们都不烦。”当谈到剧中情节的时候,他们竟然忘记了对面还坐着审讯人员,他们就像背书一样把每一个情节说得头头是道。为了学习剧中的英雄人物,他们“加里森敢死队”,上山打游击没有枪怎么办?14岁的刘某提供了线索,听说郊区武装部有枪,于是他们就准备了作案用的手套、铁棍,还用平时家里给的零用钱,买黑布自己动手做了四个头罩,并且先后几次对郊区武装部进行了侦察,确定了盗枪路线。在犯罪过程中,怕留下鞋印就用布把鞋包上,两人放哨,两人作案,结果第一次作案就成功了。他们盗枪后非常高兴,但又不会使用,只好先埋了起来。第二天他们就到附近解放军训练场向他们求教,解放军叔叔非常耐心地给他们讲了怎样装填子弹,怎样射击等,他们很快就学会了。为了筹备打游击的路费,他们选择了银川市附近的一个供销社。因为农村偏僻,下班时人都回家了,选择这种地方最合适。他们发现市委大院的司机经常把车开回来不抽钥匙,于是就偷开小车抢了供销社的门市部(注:其中一名14岁的蔡某的父亲是开小车的,他也跟着学会了)。事后他们说,有时甚至晚上做梦都梦见自己参加了一次有意义的战斗,仿佛自己也成了英雄,有时常常在打斗中惊醒。他们平时都最爱看侦破小说和打斗比较凶的电视、电影、小人书等。所以,学习榜样、模仿榜样、再现榜样的心理越来越强烈,最终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道路。
2.个体对消极社会信息的选择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会面临大量的社会信息,这些信息中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一个人怎样选择,是选择积极的正面的信息还是选择消极的负面信息,这与个人原有的知识结构和心理品质有关。社会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在积极吸收和选择那些有利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信息,从而顺利实现社会化过程;那些具有个性缺陷和不良心理品质的人,则对于社会环境中的消极信息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选择性。消极的社会信息与个体原有的不良心理相吻合,产生共鸣,被主体优先感知、记忆,并引起联想和思维加工,从而使原来的不良心理进一步恶化,甚至演变成犯罪心理,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个体消极不良的心理品质不仅影响对外界信息的选择,而且也影响对外界信息的加工方式。具有错误认知模式和价值体系的人,对外界信息的加工方式也与众不同。他们甚至可以把黑的看成白的,把不合理的说成合理的,从而心安理得地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例如,在前面谈到的案例中,原河南省鹤壁市市长朱振江从一个劳动模范、先进共产党员蜕变为一个罪犯,就与他错误的认知加工方式有关。他在收受贿赂过程中,是这样进行认知加工的:我替别人办事,别人送些礼以示感谢,也属人之常情。况且,既然在领导这个位置上,就应该多帮别人办点事,这样还能落个“热心肠”、“人缘好”、“乐于助人”的好名声,甚至把这种行为同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挂起钩来。他就是以如此荒唐的逻辑自慰,大把大把收受贿赂,而日心安理得,最终沦落为阶下囚。
3.形成不健全人格
在社会心理学中,一般将全体社会成员划分为健全人格与不健全人格两大类。健全人格就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或基本上达到社会化要求的人格,它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行为方式与社会规范相一致。健全人格者在社会成员中占大多数。不健全人格是经历了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社会化而形成的不成熟人格、矛盾冲突人格和反社会人格。其主要表现是:
(1)价值取向偏离,甚至与社会整体利益相悖。
(2)认知水平低,思维偏激,是非、善恶判断力差。
(3)需求层次低,欲望强烈,且不善于通过合乎规范的途径予以满足。
(4)道德和法律意识淡漠,由于受反社会不良文化影响,不尊重社会道德与法律,行为既不受良心谴责,对刑罚惩罚也没有恐惧反应。
(5)品德不良,由自私、缺乏同情心、行为不端发展到冷酷无情、粗野肆虐,恶习难改。
(6)缺乏高级情感体验,道德感、理智感、美感水平低;常常被消极不良的情绪体验占据心头,且缺乏必要的情绪调节控制能力,甚至任其宣泄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
(7)缺乏必要的建设能力,具有不利于社会的消极能力、破坏能力。
(8)自我意识的缺陷,不能客观地评价与调节自我。要么过于贬低自己,产生自卑感,进而自暴自弃;要么过高评价自己,自高自大,不可一世。
反社会人格是不健全人格的极端表现,是指一部分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腐朽思想、不良文化的影日向下,完全接受了与社会规范背道而驰的反社会观念,养成了恶劣的生活习惯,与正常的社会生活格格不入。
不健全人格是产生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虽然不健全人格尚不能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它存在着向犯罪方向蜕变的可能性。在形成不健全人格的基础上,经过道德上的“下滑”和违法行为的尝试,产生犯罪意向,最后在特定的情境诱因的刺激下,产生犯罪行为。
4.违法尝试获得体验
在个体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通过初步尝试违法犯罪行为,并获得成功体验,是十分关键的一个阶段。个体在接受了消极的社会影响之后,在不良团伙内部,由于团体成员之间的心理互动,相互感染,往往就会尝试违法犯罪行为,并获得犯罪体验。
例如,一个从未偷过别人东西的学生,被犯罪团伙头目看中,并对其进行拉拢、引诱、教唆,向他传授扒窃技术,然后带到公共汽车上实习。该学生在偷窃的过程中扮演一个小偷的角色,这种角色的扮演过程,使他产生各种体验,如偷窃过程中的恐惧、侥幸心理,得手后的喜悦、满足感,在犯罪群体中其他犯罪成员的肯定评价等等,所有这些都将进一步强化其消极不良心理。可以说,个体一旦做了违法尝试,获得犯罪体验,强化犯罪需求,进入“欲罢不能”的状态,便由一般的品德不良向犯罪心理的发展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从心理学意义上讲,个体的违法尝试获得体验,之所以促进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种自我强化过程。自我强化,是指个体自己对自己的思想或行为持肯定的态度与评价,从而使这种思想或行为得到加强。在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自我强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个体对自己的初次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没有罪恶感,反而持赞赏肯定的态度,有一种愉悦的体验,增强了自我效能感,这无疑会巩固和加强其不良心理,并迅速向形成犯罪心理的方面迈进。
5.犯罪意向萌发
犯罪意向萌发,是一个人由不健全人格,经过违法尝试,转而形成犯罪心理的标志。
在心理学上,意向是人的活动动机的最初阶段,是一种未被明确意识的活动动机。在意向状态下,行为人常感到一种莫名的力量在吸引着他,躁动不安,但动机模糊,目的不明。犯罪意向就是由不良需要引起的违法犯罪的冲动、意图或行为倾向。在犯罪意向状态下,行为人只有某种犯罪意图或冲动,尚未形成明确的犯罪动机,也缺少行动计划,时常发生一些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但是,只要产生了犯罪意向,就表明个体心理发生了质的变化,行为人已不再是被动地对他人进行学习与模仿,而是要独立地登上犯罪活动的舞台,扮演主角。他们由自发的偶尔发生不良行为的模糊状态,进入了自觉的违法行为倾向状态,也就是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说,犯罪意向的萌发,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标志。
在犯罪心理的内外化机制理论中,犯罪意向是内化过程的结束,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形成;同时又是外化过程的开始,它在一定的诱因刺激下,很快转变为犯罪动机,进而推动犯罪行为的产生。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或支配下实施的,由犯罪心理到发动犯罪行为,是一个外化过程。但是,一个人产生了犯罪心理并不一定必然会外化为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发生除了需要犯罪心理外,还需要有适宜的犯罪情境。而且,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始终进行着心理互动。
一、犯罪情境
美国著名犯罪学家萨瑟兰等认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是人与情境的复合体。客观情境对犯罪行为来讲是很重要的,因为它提供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机会。”(吴宗宪,1997)所谓犯罪情境,是指被犯罪人感知和清晰意识到的、对发生犯罪行为有直接影响的具体环境。
犯罪情境不同于犯罪环境。犯罪环境是一个范围较广的概念,是指那些影响人形成犯罪心理、发生犯罪行为的各种不良因素的总和;犯罪情境只是犯罪环境中的一部分,特指那些与犯罪行为的发生直接有关的事物,而且只与当前时刻相联系。例如,一个儿童从小生活在父母不和睦的家庭里。父亲常常在外面酗酒,然后回到家趁着酒兴,毒打妻子,有时也毒打孩子。待儿童长至少年,在一次父亲醉酒后回家毒打妻子时,该少年满腔怒火,把父亲杀掉了。本案中,长期不良的家庭环境是一个犯罪环境,对于形成少年杀父的犯罪心理有极大影响。而当时父亲醉酒后毒打妻子是一个犯罪情境,这一情境直接诱发了少年杀父的心理,所以,犯罪情境具有强烈的诱发性。
犯罪情境与犯罪机遇也不尽相同。犯罪机遇是指有利于进行犯罪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有机结合。一般情况下,有了有利于犯罪实施的时间、地点,还要有合适的犯罪对象,此时才能认为存在着犯罪机遇。而犯罪情境是一种“中性”的环境,它仅仅是犯罪人进行犯罪决策和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其中既有有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因素,也有不利于犯罪行为实施的因素。可见,犯罪机遇是专指犯罪情境中有利于做出犯罪决定和实施犯罪行为的那部分犯罪情境。
一般来说,犯罪情境包括以下几方面:
 1.侵害对象
 侵害对象的存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犯罪情境,对于犯罪恶习较深的惯犯、累犯,他们会主动去寻找侵害对象,制造犯罪情境;而那些初犯和偶犯,则主要受现场中自然存在的侵害对象的影响而诱发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侵害对象既包括人也包括物。当然,人和物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犯罪人犯罪动机的产生,但却起着诱发、强化犯罪动机的作用。例如,路边有一辆未锁的自行车,偏僻的小巷中有一妙龄少女独行,旅途中遇上一位携带巨款的采购员,这些对象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来说无疑是刺激他犯罪的强烈诱因。由于自我约束机制的弱化,就会产生侵害或占有欲望,萌发盗窃、强奸、抢劫等犯罪动机,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2.现场条件
现场条件主要指犯罪行为实施现场的时间、空间、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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