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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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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的区分,对订定永久地租或缔结长期租地契约,可能还有用处,
但对日常生活中比较普通的买卖,却没有用处。
    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一切物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都成正比例。例如,在伦
敦市场上售卖一种商品,所得货币愈多,那末在那个时间,它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
动量亦愈多;所得货币愈少,它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亦愈少。所以,在同一时间和
同一地方,货币乃是一切商品的真实交换价值的正确尺度。但只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方
才是这样。
    在相隔很远的两个地方,商品的真实价格与货币价格不成正比例,而往来贩运货物
的商人只考虑商品的货币价格,换言之,他所考虑的,只是购买商品所用的银数和出卖
商品可换得的银数之间的差额。在中国广州地方,半盎斯白银所可支配的劳动量或生活
必需品和便利品量,比伦敦一盎斯白银所可支配的也许还要大。所以,对于各该地的某
一商品的所有者来说,在广州以半盎斯白银出售,比在伦敦只一盎斯白银出售,实际上
也许更有价值,更为重要。不过,如果伦敦商人能在广州以半盎斯白银购买的某一商品,
后来能在伦敦以一盎斯白银的价格出卖,他这趟买卖,就获得了百分之百的利益,好象
伦敦和广州的银价完全相同一样。至于广州半盎斯白银,比伦敦一盎斯白银,能够支配
更多劳动或更多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对这个商人来说,是不重要的。在伦敦,一盎斯
白银使他能够支配的劳动量和生活必需品与便利品量,总是两倍于半盎斯白银,而这正
是他所希求的。
    由于一切买卖行为的适当与否,最终都取决干商品的名义价格或货币价格,而日常
生活中几乎所有交易也受其支配,所以,人们大都注意名义价格而不注意真实价格,是
毫不足怪的。
    但是,就本书说,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方的不同真实价值,
换言之,有时也必须比较特定商品在不同时期对其所有者所提供的不同的支配他人劳动
的能力。这样,我们所要比较的,与其说是出售特定商品通常可得的不同银量,勿宁说
是不同银量所能买得的不同劳动量。但是,时间隔远了,地方隔远了,劳动的时价如何,
往往无从正确知道。正式记录谷物时价的地方虽然不多,但对于谷物时价,人们一般知
道得比较清楚,而历史家和著述家也更常注意谷物时价。所以,一般地说,我们得心满
意足地用谷物时价来作比较,这并不是因为它和劳动时价总是恰恰以同一比例涨落,而
是因为二者一般总是以最近似的比例涨落。我在下面要作几个这种比较。
    随着产业进步,商业国发现了同时使用数种金属铸币的便利;大的付款用金币;价
值不大不小的买卖用银币;数额更小的买卖用铜币或比铜币更贱的金属铸币。在这三种
金属中,他们往往特别选定一种作为主要的价值尺度。而他们所选择的,似乎都是最先
用作商业媒介的金属。他们在没有其他货币可用时,就已把它用作本位,所以后来即使
需要改变,也往往仍旧使用。
    据说,罗马在第一次普尼克战争之前五年内开始铸造银币;在这之前,罗马只有铜
币。所以,罗马共和国似乎继续以铜币为价值尺度。罗马一切簿账,一切财产价值,都
以若干阿斯或若干塞斯特斯(Sesterce)计算。阿斯一直是铜币名称。而塞斯特斯一词
其意即为两个半阿斯,故塞斯特斯虽原为银币,但其价值常以铜币计算。所以,在罗马,
对于负债很多的人,人们都说,他借有许多别人的铜。
    至于那些在罗马帝国废墟上立国的北方民族,在定居之初,似乎只有银币,即在后
此若干年代,也没有金币和铜币。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英格兰也只有银币。直到爱
德华三世时代,只有少许金币。在詹姆士一世以后,才有铜币。所只,在英格兰,而且
依据同一理由,我相信,在近代欧洲的其他各国,一切簿账以及一切货物与一切财产的
价值都用银计算。要表述一个人的财产额时,我们不说它值多少金几尼,而说它值多少
磅纯银。
    我相信,各国法定的支付手段,最初都只是被特认为价值标准的那种金属铸币。在
英格兰,黄金在铸币后很久还不曾取得法币资格。金币和银币价值的比例,不由法律或
公告规定,而纯然取决于市场。所以,债务人如果以金偿债,债权人可以拒绝,不然,
就须按照双方同意的金价计算。铜在今日,只用以兑换小银币,已经不是法币了。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已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了。
    往后,人们逐渐习惯于同时使用数种铸币,而且熟悉各种铸币价值的比例;我相信,
在那时候,大多数国家,才感到了确定这比例的便利,才用法律规定,有怎样纯度和重
量的几尼,应该兑换二十一先令,并规定对于有那么大数额的债款,可用它作为法币偿
付。在这种状态下,在法定比例继续有效期间内,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只是
名义上的区别了。
    不过,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时,本位金属与非本位金属的区别又成为我至少似乎成
为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区别。例如,在一切账目都以银币记明,而一切债务都以银币表明
的场合,如果金币一几尼的法定价值,由二十一先令落至二十先令,或升至二十二先令,
以银币偿还旧欠,虽和以前相同,然只金币偿还,就有很大的差异。在一几尼低于二十
一先令场合,所需金币数额必较大;在高于二十一先令的场合,所需金币数额必较小。
在这情况下,与金价比较,银价似乎不易于变动。这时,好象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而
不以金衡量银的价值。金的价值,似取决于金所能交换的银量;银的价值,似不取决于
银所能交换的金量。但这种差异,全然起因于账目款额多用银币表明的习惯。例如,德
拉蒙期票一张,若注明金币二十五几尼或五十几尼,则在法定比例发生变动以后,仍旧
可只象只前那样用同额金币付还。这时,若不以金币而以银币兑付,则所需银数必随法
定比例的变动而有很大的不同。就这张期票的支付说,与银价比较,金价又似乎不易于
变动。这时,又好象是以金衡量银的价值,而不是以银衡量金的价值了。所以,如果账
簿、契约、债券上的款额全都以金币来表示,则被特认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的金属,
就应当是金而不是银了。
    在不同金属铸币的不同价值中,要是有个法定比例持续不变,那末最昂贵的金属的
价值,事实上便支配一切铸币的价值。例如,英铜币十二便士,以常衡(十六盎斯为一
磅)计,重铜半磅,而由于铜质不良,未铸成铜币前很少能值银币七便士。可是,由于
法律规定,铜币十二便土换一先令,于是在市场上被认为值一先令,并可随时换成一先
令。即在最近金币改革以前,英国金币,一般地说,不曾象大部分银币那样,低劣到标
准重量以下,至少在伦敦及其附近流通的金币是如此。可是,磨损的银币二十一先令的
被视为无大损耗的金币一几尼的等值物。最近,由于法律规定,英政府已采取措施使金
币也象别的国家的通用铸币那样尽量接近于标准重量。而官署非依重量计算不得收受金
币的命令,在这命令继续有效的期间内,当可保持金币的重量,使常与标准接近。银币
仍如金币改革以前那样处于磨损剥蚀状态。可是在市场上,磨损了的银币二十一先令,
仍被认为值优良的金币一几尼。
    这样,金币的改革显然抬高了能和金币兑换的银币的价值。
    英国造币厂以金一磅铸成四十四个半几尼,按一几尼为二十一先令计算,就等于四
十六镑十四先令六便上。所只,重一盎斯的金币,等于银币三镑十七先令十便士半。英
格兰向来不征收铸币税,以重一磅或一盎斯标准金块持往造币厂,可不折不扣换回重一
磅或一盎斯的铸币。所以,每盎斯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士半,就成为英格兰所谓金的造币
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金块所付给的金币量。
    在金币改革前,市场上标准金块的价格,好多年都在每盎斯三镑十八先令以上,常
是三镑十九先令,更常是四镑。但在当时磨损的四镑的金币里,很少含有一盎斯以上的
标准金。金币改革以后,每盎斯标准金块的市价很少超过三镑十七先令七便士。改革前,
其市场价格总是或多或少地超过造币厂价格;改革后,市场价格一直低于造币厂价格。
但不论以金币或以银币支付,市价都相同。所以,最近金币的改革,不仅提高了金币的
价值,而且也提高了和金块乃至和一切其他货物对比的银的价值。不过,因为大部分其
他货物的价格,还受许多其他原因的影响,所以和这些货物相比,金币或银币的价值增
长得不象它们那么显著。
    英格兰造币厂以标准银块一磅铸成含有重标准银一磅的六十二先令银币。所只,一
盎斯合五先令二便士就是英格兰所谓银的造币厂价格,也就是造币厂交换标准银块所给
付的银币量。在金币改革以前,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有时是五先令四便士,有时
是五先令五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六便士,有时是五先令七便士,有时是五先令八便士。
不过,就中似乎以五先令七便士为最普通。金币改革以后,一盎斯标准银块的市场价格
降到五先令三便士、五先令四便士或五先令五便士,很少超过五先令五便士。可是,银
块的市场价格,虽因金币改革而减低了许多,但始终没有降到象造币厂那么低的价格。
    就英格兰铸币所合不同金属的比价说,铜的评价远远超过它的真实价值,因而银的
评价略低于它的真实价值。在欧洲市场,就法国、荷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大约摸纯
银十四盎斯;就英格兰的铸币说,纯金一盎斯却能换得纯银约十五盎斯。就是说,银在
英格兰的评价低于欧洲一般的评价。然而,即使在英格兰,铜块的价格也不因铸币铜的
评价过高而增高;同样,银块价格,也不因铸币银的评价过低而下落。银块仍保持着它
对金子的适当比例;由于同一理由,铜块也保持着它对银子的适当比例。
    在威廉第三改革银币以后,银块价格仍然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洛克认为,这种高价
是允许银块输出而禁止银币输出的结果。他说,允许银块输出,国内对银块的需要必大
于对银币的需要。可是,国内为普通买卖而需要银币的人,必然比为输出或为其他目的
而需要银块的人多得多。现在我们也同样允许金块输出、禁止金币输出,而金块价格却
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那时象现今一样,铸币的银,和金对比,是评价太低了。那时
(那时金币也被认为无须改革)象现今一样,金币支配一切铸币的真实价值。以前的银
币改革,既不能使银块价格降低到造币厂价格,那末,现今任何类似的改革恐怕也不能
做到这一点。
    假若银币能够象金币那样,做到和标准重量大致相同,那末按照今日比价,金币一
几尼所能换入的银币,就要多于它所能购买的银块。银币如含有十足的标准重量,则先
把银币熔成银块,再以银块换成金币,然后以金币换取银币,就有利可图。要防止此种
毛病,似乎只有改变金银比价。
    就铸币的金银适当比值说,要是把现今低于这比值的银价评得高于这比值,同时又
象规定铜币除了可以兑换先令外不得充作法币那样,规定银币除了可以兑换几尼外不得
充作法币,那末上述毛病,也许可以减少。银的高的评价绝不会使任何债权人吃亏,正
如现今铜的高的评价,不会使债权人吃亏一样。在这种规定下,吃亏的只有银行业者。
当他们的银行发生挤兑时,他们往往以最小的六便士银币支付款项,想借此延宕时间。
这种规定的实行,却使他们不能再使用这种不名誉的方法来避免立时兑付。结果他们将
不得不经常在金柜中储有更大数量的现金。这对银行业者当然很不利,但对债权人的利
益却是很大的保障。
    固然,即使在今日优良金币中,三磅十七先令十便土半(金的造币厂价格),也未
必含有一盎斯以上的标准金;因此,有人认为,这数额不应当购换更多的标准金块。但
是,金铸币在使用上实较金块便利;加之,铸造货币在英国虽不取费,但金块持往造币
厂,往往须在数星期之后才能换回铸币。现今造币厂工作繁忙,要延到数月以后才能取
回铸币。时间这样的拖延,等于抽收小额的铸币税,并使金币的价值略高于等量金块的
价值。所以,英国铸币银的评价,若能保持对金的适当比例,那末,不实行银币改革,
也能使银块价格落到造币厂价格之下;甚至现今磨损了的银币价值也会受银币所能兑换
的优良金币的价值的支配。
    对铸造金银币课以小额铸币税,会使铸币金银的价值更进一步高出同量条块金银。
这时,铸造货币会按税额比例增加铸币金属的价值,正如把金银制成器皿会按制造费用
的大小而增加金银器皿的价值。铸币价值高于金银块,这不仅可阻止铸币的熔解,还可
以阻止铸币的输出。万一因当前某种急需而输出货币,其大部分不久也会流回本国。铸
币在外国,只能按照条块的重量出售,而在国内却具有超过重量的购买力。所以把输出
的货币带回国内来是有利可图的。法兰西对铸币课以百分之八的铸币税。据说,法国输
出的货币都会自动回到本国来。
    金银条块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和一切其他商品市价不时变动的原因相同。此类金
属常因海陆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而遭受损失;在镀金、包金、镶边和绣花过程中,都会
有不断的消耗;在铸币及器皿上,都会有磨损。所以,自己不占有矿山的国家,为了弥
补此等损失和消耗,就需要不断输入金银。我相信,金银进口商也象其他商人一样会竭
力使金银的输入适合于当时的需要。可是,无论他们对供求的考虑如何周到,也总不免
有时输入太多,有时输入太少。假如金银条块输入多于需要,他们往往不愿冒再输出的
危险与困难,而情愿以略低于一般价格的价格在国内售去若干;反之,如果输入少于需
要,他们可得的市价,就会高于一般价格。但是,在这种偶然变动下,金银条块的市价,
若竟能在好几年内稳定地持续地保持着略高于造币厂价格或略低于造币厂价格的状态,
我们敢说,那一定起因于铸币本身的某种情况,使得一定数量铸币的价值在这几年内高
于或低于铸币中应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结果的稳定和持续,只相应的原因的稳定和
持续为前提。
    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在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是怎样准确的价值尺度,那要
看通用的铸币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的标准,换言之,要看铸币所包合的纯金量或纯银
量,是怎样准确地符合于它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例如,在英国,如果四十四个
半几尼恰好含有标准金一磅,即纯金十一盎斯和合金一盎斯,则此种金币,就可作为某
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方所可能有的商品实际价值的正确尺度。此四十四个半几尼,若因
磨损消耗,其所合标准金重量不到一磅,而且磨损的程度又参差不一,则这种价值尺度
就会象其他各种度量衡一样,难免有些不正确。恰好适合标准的度量衡既不多见,所以
商人们调整自己商品价格时,总是尽量不按照应当有的度量衡标准,而按照他们凭一般
经验觉得实际上是的那种度量衡标准来调整。在铸币紊乱的场合,商品价格也不是按铸
币应当含有的纯金量或纯银量,而是按商人一般以经验觉察到的铸币实际含量来作调整。
    应当指出,我所谓的商品货币价格,总是指这商品出售所得的纯金量或纯银量,与
铸币名称无关。例如,我把爱德华一世时代六先令八便士的货币价格,和今日一镑的货
币价格,看做同一的货币价格,因为根据我们所能判断的,那时的六先令八便士和今日
的一镑几乎含有同一分量的纯银。
 
  


国富论(第一篇)
第六章 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
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一般地说,狩猎民族捕杀
海狸一头所需要的劳动,若二倍于捕杀鹿一头所需要的劳动,那末,海狸一头当然换鹿
二头。所以,一般地说,二日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日劳动的生产物,两点钟劳
动的生产物的价值二倍于一点钟劳动的生产物,这是很自然的。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为艰苦,对于这较大的艰苦,自然要加以考虑。一点
钟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的生产物,往往可交换两点种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的生产物。
    如果某种劳动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为尊重具有这种技能的人,对于他的生
产物自然要给与较高的价值,即超过他劳动时间所应得的价值。这种技能的获得,常须
经过多年苦练,对有技能的人的生产物给予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获得技能所需费去
的劳动与时间,给以合理的报酬。进步社会,对特别艰苦的工作和特别熟练的劳动,一
般都在劳动工资上加以考虑。在初期蒙昧社会,可能也作过这种考虑。
    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换
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
    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或劳
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没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与生活
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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