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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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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两个意见,以前都曾有人主张过,也都有一些对。
释疑  一、这两个理论是从所信的事物方面来看信德的对象。
二、信经所说的事之与信德有关,祇因为信者的行为以它们为终点;这祇要看信经的说法,就可以知道了。可是,信者的行为,不以一个命题,而以一样事物为终点。因为在认识时,我们并不构成命题,除非利用它门来认识事物;认识方面如此,信德方面亦然。
三、若望壹书第三章二节说:「我们知道,一显明了,我们必要相似祂,因为我们要看见他实在怎样。」按照这话,在天乡所看见的,将是第一真理本身。所以,那样的观看,不是好像看一个命题,而是好像简单的了解一样。在另一方面,我们不能藉信德知觉到第一真理本身。所以,两件事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第三节  假的事物可否成为信德的对象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假的事物似乎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因为:
     一、信德与望德以及爱德归于同类。可是,假的事物可以成为望德的对象;因为有许多人希望获得永生,却得不到它。至于爱德,也有同样的情形;因为有许多人被人当作善人而为人所爱,其实他们并不是善人。所以,假的事物也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
二、此外,若望福音第八章五十六节说:「你们的父亲亚巴郎曾欢欣喜悦地企望看到我的日子,他看到了,极其高兴。」按照这话,亚巴郎相信基督是会诞生的。可是,在亚巴郎之后,天主可能不降生;因为这是由于祂自己愿意,祂才降生成人的;因而亚巴郎关于基督所相信的事,可能不是真的。所以,信德的对象可以是一件假的事物。
三、此外,古人相信将来基督要诞生,许多人继续这样相信,直到他们听到了福音。可是,在基督降生之后,即使祂未曾开始讲道,如果仍等待基督诞生,这样的想法也是不对的。所以,某些假的事物也可能成为信德的对象。
四、此外,一个人必须相信,耶稣真正的圣身是在圣体圣事内;这是信德的问题。可是,如果面饼没有真正被祝圣,就没有真正基督的圣体,而祇有面饼;这样的事是可能发生的。所以,有些假的事物,也可能成为信德的对象。
反之   没有一样增进理智的德性,与虚假错误有连系的;因为错误是理智的恶,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二章)所声明过的。可是,信德是一种增进理智的德性,正如我们以后还要说明的(第四题第二及五节)。所以,没有一样假的事物,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
正解  我解答如下:除非借着对象的形式之理,没有一样东西,可以成为一种能力、习性或行动的对象的;例如:除非借着光,颜色是不能看到的;除非借着证明,结论是不能知道的。可是,这是已经说过的(第一节),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就是第一真理;因而没有一样事物,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除非是在第一真理之下;而在第一真理之下,不能有什么假的事物;正如在有之下,不能有无有;在善之下,不能有恶一样。由此可见,没有一样假的事物,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的。
释疑  一、既然真是理智的善,而不是嗜欲能力的善,所以一切成就理智的德性,根本就把假排除在外;因为这是德性的本性,只与善有连系。在另一方面,那些成就嗜欲能力的德性,并非完全把假排除在外;因为一个人可能照着正义或节制而行事,但对他所做的事,却有一种错误的想法。为此,由于信德成就理智,而望德及爱德则成就嗜欲,所以彼此不能同日而语。
不过,望德也不能以任何假的事物为对象;因为一个人希望得到永生,不是靠他自己的力量(因为如果这样做,就是一个妄望的行为),而是借着恩宠的帮助;如果他靠恩宠的帮助坚持到底,他一定必将得到永生。
同样,这是爱德的特性,不论天主在那里,也都要爱祂;所以,天主是否是在那个我们为天主而爱的人身上,对爱德来说,这并不重要。
二、天主不降生这件事,就其本身而言,在亚巴郎之后,也是可能的。不过,祇要它是天主所预知的未来之事,就有某种必然性,如同在第一集里已经解释过的(第十四题第十三节);它就是这样而成为信德的对象。所以,祇要它是信德的对象,它就不能是假的。
三、基督诞生之后,相信祂,就是相信基督在某一个时期诞生。有人在确定祂诞生的时期时错了;这不是由于他们的信德,而是由于人的推测。因为对一个有信德的人来说,凭人的推测而有一个错误的见解,这是可能的事;可是要一个错误的见解是由于信德而来,这是绝不可能的事。
四、信徒的信德,并不是指向面饼的这个或那个形体,而是指向这个事实,就是如果面饼经过真正的祝圣,基督的真体是在面饼可见的形体下。所以,如果它不是真正祝圣过的,并不因此而有什么假的东西,成为信德的对象。
 第四节  信德的对象是否可以是一些看见的事物?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的对象似乎是一些看见的事物。因为:
    一、按若望福音第二十章二十九节记载,主曾这样对多默说:「因为你看见了我,你才相信。」所以,看见和相信同有一样的对象。
二、此外,圣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论信德的知识时说:「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所以,所信的事物,是看得见的。
三、此外,信德是神性之光。可是,在任何光线之下,都会看到一些事物。所以,信德是关于看见的事物。
四、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一一二篇第六章)说:「每一种感官都可名为视觉。」可是,按罗马书第十章十七节说的,「信仰是出于闻道。」按照这话,信德是关于所闻的事。所以,信德是关于看见的事物。
反之  (保禄)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未见之事的确证。」
正解  我解答如下:信德是指理智赞同所信的事物。理智以两种方式赞同一样事物:第一,理智即为其对象所动而赞同;而这个对象,或其本身是已知的,例如已为理智所认识的第一原理,或因某一其它事物而是已知的,例如为知识所已认识的结论。第二,理智赞同某一事物,并非为其自己的对象所动而为此,而是经过一番抉择之后,理智才自愿走向一方面,而不走向另一方面。在完成这行动时,如对另一方面怀有疑惧,则为意见;如有确实把握,没有疑惧,则是信心。
    如果事物本身推动理智或感官去认识它们,这种事物就称为看见的。为此,信心与意见,二者显然都不能是为感官或理智所见的事物。
释疑  一、多默「看见的是一件事,相信的是另一件事:当他说『我主!我天主!』时,他看见的是那个人,而明认相信祂是天主」(大额我略:福音论赞,卷二第二十六篇)。
二、那些属于信德的事物,可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以个别地来看,如此它们不能同时又被看见,又被相信,正如以上所说明的(正解)。第二、以一般地来看,即从普通可信之理方面来看,如此则它们是被信者所看见的。因为他之相信,是由于迹象的明示,或由于某些类似的理由,看出它们是应该相信的;否则他是不会相信的。
三、信德的光,使我们看见我们所相信的事物。因为,正如由于其它德性的习性,人看出在那习性方面,什么为他合适;同样,由于信德的习性,人的心灵趋向于赞同那些为正确的信德合适的事物,而不赞同其它的事物。
四、闻道是听闻那些报道信德事物的言语,而不是那些所相信的事物本身;所以,不必是看见这样的事物。
        第五节  信德的事物是否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那些属于信德的事物,似乎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因为:
    一、如果没有知识,似乎就有无知;而无知就是知识的反面。可是,我们相信的事物,我们并非不知;因为不知这样的事物,意味着不信;正如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所说:「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出于无知而作了那些事。」所以,属于信德的事物,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二、此外,知识是由推论而获得的。可是,圣人写书,用推论传述应信的事物。所以,这样的事物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三、此外,可被证明的事物,是知识的对象;因为证明是产生知识的一种三段论法。可是,某些信德内容,曾由哲学家加以证明了;例如:天主存在及天主唯一等。所以,信德的事物也可以成为知识的对象。
    四、此外,意见比信德距离知识更远;因为信德是在意见和知识之间。可是,「意见和知识,在某方面,可以是关于同一个对象的」,如同在「分析后论」卷一(第三十三章)所说的。所以,信德和知识也可以是关于同一个对象的。
反之  (大)额我略说:「如果一样事物是明显的,它就不是信德的对象,而是认识的对象。」(福音论赞,卷二第二十六篇)所以,凡是信德的事物,就不是认识的对象;而凡是知识的对象,就是认识的对象。所以,对那些属于知识对象的事物,不可能有信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切的知识都出于一些自明的、因而也是看见的原理;为此,凡是知识的对象,必然在某方面是看见的。然而,如上所述(第四节),同一事物,不可能被同一个人又相信,又看见。所以,同一事物,同样也不可能为一个人又是知识的对象,又是信德的对象。
不过,可能有一样事物,为某一个人,是观看或知识的对象;为另一个人,却是信德的对象;因为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说:「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了。」按照这样,有关天主三位一体,我们现在相信;我们希望将来会看到;而天使现在已享有这种观看;为此,我们所相信的,他们已在观看。同样也可能有一样事物,为某一个人,甚至于为一个远在世间旅途中的人,是一个观看或知识的对象;为另一个人,却是信德的对象,因为他没有用证明去认识它。
不过,凡是人人都应该同样相信的事物,也普遍不是知识的对象。纯然属于信德的事物,就是这样的事物。所以,信德与知识,不以同一的事物为对象。
释疑  一、不信者不知信德的事物;因为他对这样的事物,根本看不见,也不知道;他们也不知道,这样的事物是可以相信的。相反的,有信德的人,知道这样的事物,不是利用证明,而是借着信德之光,看见这样的事物是应当相信的,如同以上所讲过的(第四节释疑三)。
二、圣人为说明信德的事物,所用的理由,不是证明;它们或是解说的理论,藉以说明那要我们相信的事物,并非不可能;或是取自信德原理的证据,即取自圣经的权威,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二章所说的。在一个有信德的人看来,凡是基于这些(信德)原理而证明的,犹如在每一个人看来,从自明的一个原理得出的一个结论一样。由此可见,神学是一种知识或学问,正如我们在本书最初的时候已经说过的(第一集第一题第二节)。
    三、那些能以论证证明的事物,列在信德条文之中,这不是因为它们单纯地为人人所相信,而是因为它们是信德的事物所必需的设定;这样,谁不能用论证证明去知道它们的,必须先用信德去知道它们。
    四、正如「哲学家」在那里所说的,关于同一的对象,不同的人一定可能(分别)有知识与意见;同样,关于知识与信德,我们在上面也说过一样的话(正解)。不过,同一个人,对于同一事物,可能相对地,即关于对象,而非在同一方面,具有知识和信德。因为同一个人,关于同一的对象,能是在一方面有知识,而在另一方面有意见;同样,一个人可能用论证证明而知道天主是唯一的,又因信德而知道天主三位一体。可是,在同一个人,关于同一的对象,而且在同一方面,知识不能与意见并存,也不能与信德同在;不过,二者的原因不同。因为关于同一的对象,知识不能与意见并存,是由于这简单的原因:知识要求它的对象应被视为不可能不是如此;相反的,意见的主要特性,就是它的对象应被视为有可能不是如此。然而,那作为信德的对象的,由于信德的确实性,也被视为不可能不是如此。同一事物,不能同时在同一方面成为知识与信德之对象的原因,是因为知识的对象是一个看见的东西,而信德的对象是未看见的,如同上面所讲的(正解)。
第六节  应信的事是否应分为某些条文?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某些条文。因为:
    一、凡是记在圣经里的,都是应信的事物。可是,这些事物,因其数量众多,不能归在某一数字之内。所以,把它们分为某些条文,似乎是不必要的。
    二、此外,质料的区别可以多无止境;是故艺术可置之不理。可是,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已如上述(第一节),是单一而不能分的,亦即第一真理;因而应信的事,不能以其对象的形式之理而分的。所以,不应把应信的事以质料观点区分为若干条文。
    三、此外,曾有人说,信德的条文,「是关于天主一个不能分而迫使我们相信的真理」。可是,相信是一个自愿的行动,正如奥斯定所说的:「没有一个人不愿而信的。」(若望福音释义,第二十六讲)。所以,应信的事似乎不应分为条文。
反之  依希道说:「条文窥见天主的真理而向往它。」可是,我们祇能以分析的方式,窥见天主的真理;因为在天主内,万类皆一;而在我人的理智内,则种类繁多。所以,应信的事应分为条文。
正解  我解答如下:「条文」一词,似乎来自希腊文。希腊文此词原作Arthron,拉丁文则作articulus,其意是说,分离的各部合而为一;是故身体各小部分联合为一,称为「肢体连结」(membrorum articuli)。同样,在希腊文法里,articulus是言语的一部分,加于其它字上,以说明它们的类别,数目和格。再者,在修辞学上,articuli是形成一句的各部分;因为西塞禄在「修辞学」卷四(第十九章)里说:「Articulus就是用抑扬顿挫的方式将字逐一分开读出;这样,你的情感、你的声音、你的面色,都会使你的敌人震惊。」由此可见,基督教会应信的事分在各条文内,就是它们分为各部而联合在一起。
    可是,信德的对象,以如上述(第四节),是一些关于天主而不能见的事物。为此,任何事物,因特殊理由而不能见,就是一种特别的条文;但是如果有好多件事物,因同样的理由而为人所知,或不为人所知,我们就不应该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条文。这样,某人因见天主受苦而觉得有难题,又见天主自死者中复活而又觉得有难题;因此复活的条文与受苦的条文不同。但是祂受苦、死而被人埋葬,祇令人觉得有同一个难题;因此承认了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没有困难承认其它的部分;所以,这一切都归在同一条文里。
释疑  一、有些要我们相信的事物,本身就是属于信德的事物;还有其它的事物,却不是本身属于信德,而祇是与别的事物有关;正如科学一样,有些命题是为了它们自己而被提出的;有些命题却是为了说明其它问题才被提出的。可是,既然信德主要的对象,按照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的话:「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是那些我们所希望将来天乡能看到的事物,所以那些直接使我们走向永生的事物,就是本身属于信德的事物;例如;三位一体、天主全能、基督诞生奥迹等类的事物;这些都是构成不同的信德条文的根据。在另一方面,有些在圣经里要我们相信的事物,不是主要为了它们自己,而是为了说明上述那些事物;例如:亚巴郎有两个儿子;一个死人与厄里叟的骨头接触而复活了,以及其它类似的事。圣经记述这样的事,目的是为说明天主的威严,或基督的诞生。这样的事不应列为不同的条文。
    二、信德对象的形式之理,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从所信的事那方面;这样,信德的一切事物,祇有一个形式之理,即第一真理。从这方面来看,就没有条文的分别。第二,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可以从我们方面来看;这样,一件信德事物的形式之理,就是它是一件不能见的事物。从这方面来看,就有不同的信德条文,正如我们在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三、条文的这个定义,就字源方面而言,系取自拉丁文的字义,而不是按照希腊文原来的意思。为此,它并没有什么重要性。不过,也必须声明,虽然没有一个人由于被迫而必要相信,因为信仰是一个自愿的行动,可是,他由于必须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应该相信;因为(保禄)宗徒说:「凡接近天主的人,应该信祂存在」;又说:「没有信德,是不可能中悦天主的」(希伯来书第十一章六节)
第七節  信德的条文是否随时增加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的条文似乎并没有随时增加。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担保。」可是,所希望的是时时相同所以,应信的事也时时相同。
    二、此外,在人所发明的学术方面,曾有进展;这是因为那些发明者缺乏知识的缘故,正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三(第一章)所说的。可是,信德的道理不是人所发明的,而是由天主交付给我人的,正如厄弗所书第二章八节所说的:「这是天主的恩惠。」既然天主从未缺乏知识;所以,对于信德之事的知识,似乎自始就是完全的,而不是随时增加的。
三、此外,恩宠决不会不及自然,其作为必然有头有绪,井然不紊。可是,自然常一开始就作成完善的东西,正如波其武在「哲学的慰藉」(卷三第十章)。所以,恩宠似乎也是一开始就作成了完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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