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86读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神学大全-第3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释疑  一、一物之为爱的原由,能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因为它是所以爱的理由。以此而论,善是爱的原由;因为每一物,是由于它具备善的性质而为人所爱的。第二、一物之为爱的原由,因为它是得到爱所由之道。以此而论,看见是爱的原由,但这并非说一物之可爱,是因为它是看的见的,而是因为我们借着看见而被吸引去爱。所以不能因此就做结说,越是看得见的,便越可爱;他只是我们叫早遇到的可爱的。(若望)宗徒的言论就是这个意思。为此,既然近人是我们更能看得见的,所以它是我们第一个遇到应该爱的,正如(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所说的:「灵魂从他所认识的东西,学会去爱那它所不认识的东西。」(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一篇)因此,可以这样推论:如果一个人不爱近人,他也不爱天主;不是因为近人更可爱,而是因为它是较早遇到的应该爱的。至于天主,却是由于它是更大的善,所以更可爱。
    二、我们与天主的相似,先于我们与近人的相似,且为其原因;因为我们是由于从天主那里共享近人得自天主的东西,才与近人相似的。为此,由于有这样的相似,所以我们应该爱天主,胜于爱近人。
    三、以天主的本体来看,不管祂是在什么之内,祂都是同样的天主;因为他不因为在一物之内,而有所减损。可是,近人并不是如同天主一样,具有天主的善,是本质就有的;近人的善,却是分得来的。
第三节  是否人应该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自己
    有关于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以爱德爱天主,胜于爱自己。因为:
一、「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十(第四及十章)里说:一个人与异于己者的友谊关系,来自这人与自己的友谊关系。」可是,原因胜于后果。所以人对他自己的友谊,大于对任何其它异于己者的友谊。为此,他应该爱他自己,胜于爱天主。
二、此外,人之爱一物,因为它为人自己是善的。可是,人爱一物的理由,比为了这个理由而爱之物的本身,更为人所爱;正如原理,因为是认识的理由,所以为人所认识。所以人爱自己,胜于爱任何其它为它所爱之善。为此,人并不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三、此外,一个人爱天主之爱,与他爱享见天主之爱相等。可是,一个人爱他自己之爱,与爱享见天主之爱相等;因为享见天主,是人所能希望自己得到的至高之善。所以,人不?以爱德去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如果你应该爱你自己,不是为了你自己,而是为了是你的爱之最正确的终向的那一位,那么就不会有人,因为你也是为了天主才爱他,而应该迁怒于你的。」可是,那为万物之终向的,胜过一切。所以人必须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承受天主所赐之善,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本性之善,一种是恩宠之善。天主赐给我们本性之善的共同关系,是本性之爱的基础。因为这本性之爱,不仅本性完整无损的人,爱天主在万有之上胜于爱他自己;而且每一个受造物,各以自己的方式,即或用理智的爱,或用推理的爱,或用动物的爱,或至少用大自然的爱,例如石头以及其它没有知识的东西也都如此爱天主;因为每一个部份,自然会爱全部共有之善,胜于爱其自己个别之善。这一点由其行动就证明了;因为每一部份,主要倾向于那能导致全体之善的共同行动。这也见于政治领域的美德:有时人民为了大众的福利,宁愿在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方面蒙受损失。所以,关于以恩宠赐与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爱德友谊,证实更胜如此。为此,人应该以爱德去爱那大家所共有之善的天主,胜于爱他自己;因为永福是在天主内,犹如是在凡能分享那永福在所共有的根源里。
释疑  一、「哲学家」所谈论的,人对异于己者的关系是这样的,即其作为友谊对象的善是,只有一个个别有限的程度;他不是在谈论另外一种,对异于己者的友谊关系,即其上述(作为友谊对象)之善,全有而圆满无缺。
二、部份固然在宜于己的情形下,去爱全体的善;可是他不是把全体的善归向自己,相反的,它是把自己归向全体的善。
三、人之愿意享见天主,是属于欲望的对天主之爱。可是我们爱天主,友谊之爱多于欲望之爱;因为天主之善本身,大于我们在享见他时所分有的善。为此,人以爱德纯然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
    有关于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因为:
    一、爱德的主要对象是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可是,有时一个人的近人,比他自己与天主结合得更为密切。所以人应该爱这样的人,胜于爱他自己。
    二、此外,我们越爱一个人,我们越避免使他蒙受损失。可是,人由于爱德,为了自己的近人,而自愿蒙受损失,如同箴言第十二章二十六节所说的:「为了朋友而不顾自己的损失的,是义人」所以,一个人应该以爱德去爱别人,胜于爱他自己。
    三、此外,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第五节说:爱德「不求己益」。可是,我们最爱的事物,就是我们最为它们谋求善或利益的事物。所以,人不是以爱德爱自己,胜于爱他的近人。
反之  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以及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九节说:「你应当爱近人,如你自己。」由此可见,人对自己的爱,是对他人之爱的模范,可是,模范胜于复制品。所以,人应该以爱德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人方面,有两样东西:他的精神或灵性的本性,以及他的身体的本性。我们说一个人爱他自己,是因为他关于他的精神或灵性的本性方面爱他自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七节)。据此,在天主之后,人应该以爱德去爱他自己,胜于爱任何其它人。从爱的理由本身来看,这是明显的。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节;第二十五题第十二节),天主之为人所爱,就是因为它是爱德之爱所根据的善的根源。至于人之以爱德之爱去爱他自己,是因为他分有上述之善;而他之爱他的近人,则是因为他与近人在此善内的结合。可是,此一结合之为爱的理由,是按照针对天主的某种结合。为此正如单一胜于结合,同样一个人自己分享天主之善,比别人与自己一起来分享,是一个更强的爱的理由。所以,人应该以爱德去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关于这一点,有一件事可作为左证,即人不应该屈服于妨碍他分享永福的罪恶,为救助近人脱免罪恶。
释疑  一、  爱德之爱的大小,不仅系于其对象,即天主,而且也系于爱者,即有爱德的人;如同任何一个行动的分量,多少是与主动者本身有关。为此,一个更圣善的近人,固然更接近天主,可是,由于他不是接近那个有爱德的人,好像这个人接近他自己那样,并不因此就可以说,人必须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
    二、一个人应该为朋友而蒙受身体方面的损失。正是因为他这样做,他才是在他自己的灵性心智方面,更爱他自己,因为这与德行的成就,即心智之善有关。不过,在灵性方面,一个人不应该犯罪而蒙受损失,为救助近人脱离罪恶,如同上面所讲的(正解)。
    三、正如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书信集第二一一篇里所说的:「所谓『爱不求己益』意思是说,爱德视公益重于私利。」可是,对每一个人来说,公益常比他自己的私益更可爱,正如对部份来说,整体之善比部份自己的部份之善更应可爱;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必爱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因为:
    一、所谓「近人」,也包括我们近人的身体。所以,假如一个人应该爱他的近人,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那么他就应该爱近人的身体,胜于爱他自己的身体了。
    二、此外,一个人应该爱他自己的灵魂,胜于爱近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可是,自己的身体,比近人更接近我们的灵魂。所以我们应该爱自己的身体,胜于我们的灵魂。
    三、此外,任何人,都是为了自己更爱的东西,而牺牲自己不大爱的东西。可是,不是人人都应该为了近人的得救,而牺牲他自己的身体;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完人的事,如同若望福音第十五章第十三节所说的:「人若为自己的朋友舍掉性命,再没有比这更大的爱情。」所以,人不是必须以爱德去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说:「我们必须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更有理由,使人以爱德去爱它的东西,就应该以爱德更爱它,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及四节)。可是完全分享永福的共同关系,即爱近人的理由,比以满溢的方式分享永福,即爱自己身体的理由,是更大的爱的理由。所以以灵魂的得救来说,我们应该爱近人,胜于爱自己的身体。
释疑  一、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八章)里的话:「每一样东西似乎就是指这样东西之中的主要部份。」所以,如果说,应该爱近人胜于我们自己的身体,这是指他的灵魂,即他的主要部份而说的。
    二、关于自己性体的构造方面,我们的身体固然比近人更接近我们的灵魂。可是,关于分享永福方面,近人的灵魂与我们自己的灵魂的结合,甚于自己的身体,与我们的灵魂的结合。
    三、人人都直接负责照顾自己的身体;对于近人的得救,除非是在特殊的情形之下,并不直接负责照顾。为此,爱德并不一定要求人,为了近人的得救,而危害自己的身体,除非他有照顾近人得救的责任。所以,如果他自动为此而牺牲自己,这是属于完善的爱德行动。
第六节  是否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人。可是,由于你无法施恩于所有的人,所以必须照顾那些因着时、地、以及任何事物的情况,与你恰好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
    二、此外,那里有相同的理由,去爱不同的人,就不应该有爱的差别。可是,只有一个爱所有人的理由,即天主。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二及二十七章)里所明示的。所以我们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近人。
    三、此外,爱一个人,就是愿他得福,如同「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愿意我们所有的近人都能得到同样的福乐,即永生。所以,我们应该同样地爱所有的近人。
反之  人的爱人责任,与他相反这爱时所犯之罪的严重性成正比。可是,相反对某些近人的爱,比相反对其他近人的爱,罪过更重。为此,肋未纪第二十章九节里有这样的命令:「凡辱骂自己父母的,应处死刑。」对那些辱骂其它的人的,并没有这样的命令。所以,应该爱某些近人,胜于爱其它的近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有两种主张。有人说,应该以爱德,同样地去爱所有的近人;但这祇是针对情感说的,并非针对外面的实效。他们认为,爱的次序应该解作是指外面的恩惠,而这些恩惠,在施与外人之前,我们应该先施与近人;但爱的次序并不是指内在的情感,因为,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地把它给予所有的人,包括仇人在内。
    然而,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爱德的情感,及恩宠的倾向,并非不及自然的嗜欲,即本性的倾向,那样有次序;因为这种倾向,都来自天主的上智。可是,在自然界我们看到,每一样东西的自然倾向,是与适合其本性的行为或动作相配合的;例如:土趋向地心的倾向比水的大;因为留在水的下面,适合于土。为此,恩宠的倾向,亦即爱德的情感,也必须与那些应该在外表上完成的行为相配合;这是说,对于那些我们理应更加恩待的人,我们也要有更强烈的爱德的情感。
    所以,必须说,就是关于情感方面,也应该爱一个近人,胜于爱另一个近人。理由是这个:既然爱的根源是天主以及爱者,所以,爱的情感必然是与这两个根源的接近程度,相对地增长。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凡是有一个根源的,次序的先后,就要按照与这根源的关系来定的。
释疑  一、爱可能从两方面,而大小不等的:第一、从我们愿意朋友得到善那方面。以这方面来说,我们以爱德同样地爱所有的人;因为我们愿意他们都能得到同一类的善,即永福。第二,说爱是因着它的行为更强烈而更大的。照这样说来,我们就不应该同等地爱所有的人。
    我们也可以这样解答:对于某些人表示不同等的爱,可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由于爱某些人,而不爱其它的人。关于施恩方面,我们必然要遵循这种差别不等,因为我们无法给所有的人施与恩惠;可是,关于善愿方面,爱就不应该有这样不等的差别。第二种不同等的爱,是由于爱某些人,胜于爱其它的人。奥斯定所想消除的,不是这第二种差别不等,而是那第一种差别不等;这从他关于施惠所说的话,就可以清楚知道了。
    二、并非所有近人都与天主有着同等的关系:有的由于他们更为善良,而更接近天主。应该以爱德去爱这样的人,胜于爱那些不是这样接近天主的人。
    三、这个论证,是从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善这方面,来看爱的不等。(参看释疑)
第七节  我们是否应该爱更善的人,胜于爱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应该爱那些更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因为:
    一、似乎应该爱那毫无理由可恨的,胜于爱那为了某种理由而可恨的;正如一样东西,越是不杂黑色,越是显得洁白。可是,那些与我们亲近的人,为了某种理由而成为可恨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六节所说的:「如果谁来就我,而不恼恨自己的父亲、母亲等等。」在另一方面,善人并没有什么可恨的理由。所以,我们似乎应该爱那些更圣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二、此外,人之能相似天主,尤其是由于爱德的缘故。可是,更善的人,天主更爱他们。所以,人也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自己更亲近的人。  
    三、此外,在每一种友谊中,那更应该爱的,是那更与友谊的基础有关的;因为,由于自然的情谊,我们更爱那些与我们有着天然关系的人,例如:父母或子女。可是,爱德的友谊,是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而更善的人,比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与永福的关系更为密切。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更善的人,胜于爱那些与我们更亲近的人。
反之  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说:「如果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可是,爱德内在的情感,必须与外在的效果相称。所以,爱德应该先是对于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然后才是对于那些更善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行为,必须与其对象及其主动者相称。可是,行为的类别,来自他自己的对象,而它的强度,则来自主动者的德能;如同行动的类别,来自行动所趋向的终点,而行动的速度,则来自行动者的状态,以及主动者的力量。准此,爱的类别,来自它的对象,而它的强度,则来自爱者。
    爱德之爱的对象是天主,而人是爱者。所以,爱德的爱,在爱我们的近人那方面,是由我们的近人与天主的关系来定其不同类别的。这是说,我们由于爱德,应该愿意一个更接近天主的人,得到更大的善。因为,虽然爱德所愿意人人都能得到的善,即永福,本身祇有一种,可是按照分享永福的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等级。这是属于爱德的事,愿意维持天主的公义;可是,按照这个公义,更善的人,分享更多的永福。这与爱的类别有关;因为,按照我们愿意那些我们所爱的人,得到不同的善,而有不同类别的爱。
    在另一方面,爱的强度,是要看他与爱者本人的关系。准此,人以更强烈的情感,去爱那些与自己更为亲近的人,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得到所爱的善,胜于爱那些更善的人,愿意他们得到更大的善。
    再者,还有一个不同点。我们必须在此加以注意的:因为我们的近人,有些是因着自然的出生,而与我们有着亲戚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无法断绝的,因为这样的出生,使他们就成为现在的他们。至于使人接近天主的那种德行的圣善,可以来去不定,增减无常,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十四题第四、十、及十一节)。所以,我可以以爱德,愿意这个与我更亲近的人,比另一个人更好,因而能得到更高等级的永福。
    而且,这有一个方式,使我们以爱德,更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因为我们以好几种方式去爱他们。对于那些与我们没有亲近关系的人,我们祇有爱德的友谊。而对于那些与我们有亲近关系的人,按照他们与我们关系的情形,我们还有一些其它的友谊。既然任何其它高尚的友谊所依据的善,都指向那爱德所依据的善,犹如自己的终点,所以爱德管制其它一切友谊的行为;正如那关于目的的艺术,管制那关于导致目的者的艺术一样。为此,爱一个人,因为它是亲戚,或是近人,或是同胞,或者为了其它类似的而与爱德有关的理由,那么这个爱的行为,本身可由爱德来管制的。这样,我们以自发的和出命的爱德,用多种方式去爱那些与我们更为亲近的人。
释疑  一、在我们的亲族身上,我们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