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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第三节释疑三;第十节),不是死罪。可是,亵渎有时是未经理性的抉择而发生的。所以,亵渎并非常是死罪。
反之 肋未纪第二十四章十六节说:「那亵渎上主之名的,应处死刑。」可是,除非由于一个人犯了死罪,并不处以死刑的。所以,亵渎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死罪是那种使人脱离神性生命之第一根源的罪;而这根源就是对天主的爱德。所以,无论什么事物,凡是相反爱德的,以其种类来说,就是死罪。可是,以亵渎的种类来说,它是相反对天主的爱德的;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它减损爱德的对象,即天主之善。所以,从亵渎的种类来说,亵渎是死罪。
释疑 一、这一批注不应该把它解作这个意思,好像是说,所有以后提的罪都是较小的罪,而应该解作是说,以前所提的那些罪,都是较大的罪,以后也提到了某些较小的罪,但其间也置有某些属于较大的罪。
二、由于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禁止亵渎的禁令,就包括在用以下的话所表达的那条禁止不信的禁令内:「我是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
或说亵渎是被以下的话所禁止:「不可妄呼上主你的天主的名。」(出谷纪第二十章七节)因为,那关于天主说一件虚假的事的,比那用天主的名来证实一件虚假的事的,更是妄用祂的名。
三、有两种情形,亵渎是在无意中突然发生的。第一种情形是,一个人未理会他所说的是亵渎的话。这种情形之发生,可能是由于他在情绪激动下,突然冲口说出他所想象的话,却没有注意到这些话的意思。这是一个小罪,并不是真正所谓的亵渎。第二种情形是,考虑了自己说话的意思,而且也理会到这些是亵渎的话。在这种情形下,他就难免犯了死罪;正如有人因一时气愤,而杀死了一个生在身旁的人,也难免犯了死罪一样。
第三节 亵渎之罪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之罪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所说的,一件事物之被称为恶,因为它有害处。可是,凶杀既然杀害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罪的害处,就比那不能伤害天主的亵渎之罪的害处更大。所以,凶杀之罪比亵渎之罪更为重大。
二、此外,一个发虚誓的人,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因此他好像是说,天主是虚假的。可是,并不是每一个亵渎者都这样坏,甚至于说,天主是虚假的。所以,发虚誓是一个比亵渎更重大的罪。
三、此外,关于圣咏第七十四篇五节的「不要高举你们的角」「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推诿自己的罪,是最大的罪。」所以,亵渎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关于依撒意亚第十八章二节的「到一个一向可怕的国家那里去」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与亵渎相比起来,每一个罪都是较轻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因此它含有不信的严重性。如果再给它加上意志的憎恶,这个罪就更加重大了;如果它再用说话向外表示出来,那就更为严重了;正如爱与明认,能增加信德的光釆是一样的。所以,既然不信,以其种类来说,是众罪之中的最大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所以亵渎也是最大的罪;因为它与不信同属一类,而且还加重不信。
释疑 一、如果我们以凶杀与亵渎这两个罪所及的对象,来比较它们的轻重,显然那直接反对天主而犯的亵渎之罪,比那杀害他人而犯的凶杀之罪,更为重大。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以这两个罪伤害的情形来彼此比较的话,那么凶杀的罪更为重大;因为凶杀加于他人的伤害,比亵渎加于天主的更大。不过,由于一个罪的轻重,更要看不良意志的用意,而少看行事的后果,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三题第八节),所以,既然亵渎者的用意,是想损害天主光荣,绝对地来说,他所犯的罪,比杀人者所犯的更加重大。不过,在相反他人的罪行之中,以杀人之罪为首屈一指。
二、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亵渎比发虚誓更坏。」因为发虚誓者,关于天主,并没有同亵渎者那样,说或想一些虚假的事物;可是,他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并非他认为天主是一个假见证,而是他好像在希望着天主不会用一个明显的征象,来证明那件事。
三、推卸罪责,是加重任何一个罪过的一种情况;就是对亵渎来说,也是如此。它为此而被称为最重大的罪,因为它使任何一个罪更加重大。
第四節 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永罚者似乎并不犯亵渎之罪。因为:
一、有些坏人,由于恐怕将来受罚,现在不敢犯亵渎之罪。可是,受永罚者现在正在受着这样的罚,使0他们更加怕这罚了。所以,他们远避亵渎之罪,比世人更要远避得多了。
二、此外,由于亵渎是一个极其重大的罪,所以它也是最应受记过处分的罪。可是,在末世没有功过可言。所以,也没有犯亵渎之罪的余地。
三、此外,训道篇第十一章三节说「树倒在那里,就躺在那里。」由此可见,此生以后,人不能再增加善功,也不能再增加罪过,祇有他在此生已有的善功和罪过。可是,有许多人,此生不是亵渎者,也要受永罚。所以,他们在来世也不会犯亵渎之罪。
反之 默示录第十六章九节说:「世人因被剧热所炙烤,便亵渎掌管这些灾祸的天主的名字。」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那些在地狱中的人,虽然明知自己理应受罚,却恼怒天主有这样强大的力量,能这样来折磨他们。」可是,这样的恼怒,在现世是亵渎之罪,在来世亦然。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及三节),亵渎之罪依其理念涵有嫌恶天主之善。那些在地狱里的人,仍有他们那种远离天主正义的邪恶的意志,即他们仍爱那些因而受罚的事物,假如可能的话,他们仍然愿意享用那些事物,并憎恨为了那些罪而加于他们的处罚。他们恼怒自己所犯的罪,不是因为他们憎恨这些罪,而是因为他们为了这些罪而受罚。加此嫌恶天主的公义,对他们来说,是心中所犯的亵渎之罪。相信将来在复活之后,他们还要用口舌来亵渎天主,正如圣人们要用他们的口舌来赞美天主一样。
释疑 一、世人在今生,由于惧怕处罚,并认为自己所以逃避这些处罚,而不敢亵渎。在地狱里,那些受永罚者,却没有什么逃避处罚的希望。所以,他们在绝望中,可以做出他们邪恶的意志给他们所提示的任何事。
二、功过属于现世途旅。因此,在现世旅途中的人,行了善,就有功;作了恶,就有过。在另一方面,对那享永福者来说,善不再是有功的,而是他们永赏的部分。同样,对那受永罚者来说,恶不再是有过的,而是永罚的一部分。
三、带着死罪而死去的,对于相关的某一件事,怀有嫌恶天主公义的意志。从这方面来说,他可能犯有亵渎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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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分为四节—
然后要特别讨论的,是亵渎圣神的罪(参看第十三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亵渎或反对圣神的罪,是否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二、论此罪的种类。
三、它是否不能被赦免。
四、在未犯其它的罪之前,一个人是否能首先犯相反圣神的罪。
第一节 反对圣神的罪是否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反对圣神的罪,似乎不是与那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因为:
一、按照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一节,反对圣神的罪,是亵渎的罪。可是,并非每一个源自某种恶意的罪,都是亵渎的罪;因为有许多属于其它种类的罪,也是怀着某种恶意而犯的。所以,反对圣神的罪,并非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二、此外,源自某种恶意而犯的罪,是与那出于无知而犯的罪,以及由于软弱而犯的罪,相对分。而反对圣神的罪,按照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节,却与反对人子的罪,相对分。所以,反对圣神的罪,与那源自某种恶意的罪不同;因为与其相对立者既不同,它们本身也就各异了。
三、此外,反对圣神的罪,本身自成一类,还有某几种的罪分属其下。而源自恶意的罪,却不是自成一类,而祇是罪的一个条件,或一个一般性的情况,可以加在任何一类罪上的。所以,反对圣神的罪,并非与源自某种恶意的罪相同。
反之 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卷二第四十三题里说:「那以恶意本身为乐的,犯罪及对圣神。」可是,这是怀有某种恶意而犯罪。所以,源自某种恶意的罪,似乎与反对圣神的罪相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反对或亵渎圣神的罪,曾有三种不同的说法。较早时期的圣师,如亚达纳修、希拉利、盎博罗修、耶洛尼莫、以及金口若望等人说,反对圣神的罪,以字面来解释,就是说亵渎圣神的话,无论是把圣神解作那可以适用于整个天主三位的本体之名,因为每一位都是既是神,又是圣的;或是把圣神解作天主三位中之一位所专有的名字。按照(后面)这个意思,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三十二节,把亵渎圣神与亵渎人子加以区别。因为基督,对有些事情,是以祂的人性去做的,如饮食等类的行为;对另一些事情,却是以祂的天主性去做的,如驱魔、复活死人、以及其它类似的事。祂一方面借着自己天主性的能力,同时又利用祂人性所充盈的圣神的行动,做了那些事情。犹太人说祂是「一个贪吃嗜酒的人,税吏和罪人的朋友」,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一章十九节所记载的,这时他们先说了亵渎人子的话。后来他们又把祂本着自己的天主性,以及借着圣神的行动,所做的工作,归之于魔王(玛窦福音第十二章二十四节),这时他们亵渎了圣神。为此,说他们亵渎了圣神。
然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章)里说,亵渎或反对圣神的罪,就是至终不知悔改,也就是说,一个人至死仍在死罪中。他又说,这并不祇限于用口说的话,也包括用心思和行动所说的话;不仅是一句话,而且是许多话。按照这个意思来说,这样的话,就是反对圣神而说的,因为它相反罪的赦免,而罪的赦免,是身为圣父圣子之爱的圣神的工作。主对犹太人说的那些话,他的意思并非好像是说,他们已经犯了反对圣神的罪,因为他们还没有至终不知悔改。主祇是警告他们,以免他们因如此说话,而终于陷入反对圣神的罪。我们应该按照这个意思,来了解马尔谷福音第三章。在那里主先说了:「但谁若亵渎了圣神,(永远不得就赦免,而是永久罪恶的犯人)。」(二十九节)随后圣史(马尔谷)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说『他附有邪魔』。」(三十节)
不过,其它的人却有不同的的解法。他们说,亵渎或反对圣神的罪,是人反对归名或归属(appropriare)于圣神的圣善所犯的罪;因为圣善是归名于圣神的,正如德能是归名于父的,智慧是归名于子的。所以,他们说,如果人由于软弱而犯罪,就是反对父的罪;如果他出于无知而犯罪,就是反对子的罪;如果他怀有某种恶意,即选择罪恶本身而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八题第一及三节),就是反对圣神的罪。这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是,由于称作「恶意」的罪恶习性的趋向。如此则怀有恶意犯罪,与反对圣神犯罪,并不相同。另一种方式是,由于鄙视而放弃或排除那原可阻止人去选择罪恶者;例如因失望而放弃或排除希望,因妄望而放弃或排除慎惧,以及其它类似的情形,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讲的(第二节)。可是,这些能阻止人去选择罪恶的,完全都是圣神在我们身上的效果。所以,按照这个意思,怀有恶意而犯罪,就是反对圣神而犯罪。
释疑 一、正如明认信德,不仅是用言语,也是用行动来实行的;同样,反对圣神的亵渎,也可以用言语、心思和行动来表示的。
二、按照第三种解法,反对圣神的亵渎,与反对人子的亵渎,相对而分;这是因为人子也是天主子,即「天主的德能和天主的智慧」(格林多前书第一章二十四节)所以,按照这个意思,反对人子而犯的罪,是由于无知,或由于软弱而犯的罪。
三、源自某种恶意的罪,就它是出于一种习性的趋向来说,不是一种特殊的罪,而是罪的一般性的条件。但就它是出于对圣神在我们身上的效果的特殊鄙视来说,它就合于特殊罪恶的理念。按照这个解法,反对圣神的罪,是一种特殊的罪按照第一种解法,也是如此。按照第二种解法,它就不是一种特殊的罪;因为至终不知悔改,可能是任何一种罪都能有的情况。
第二节 将反对圣神的罪分为六种是否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反对圣神的罪分为六种,即失望、妄望、怙恶不悛、固执于恶、反抗已知的真理、嫉视他人的神恩;大师(隆巴度斯)在「语录」第四十三编卷二里所作的这种分类法,似乎并不适宜。因为:
一、否认天主的公义或仁慈,是属于不信的行为。可是,如果一个人失望,就是拒绝天主的仁慈;如果他妄望,就是相反天主的公义。所以,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是一种不信的罪,而不是反对圣神的罪。
二、此外,怙恶不悛似乎是关于过去的罪;而固执于恶则似乎是关于未来的罪。可是,时间的过去与未来,并不能使德性或罪恶成为不同的种类;因为我们用以相信基督已经诞生的信德,以及旧约时代的人用以相信祂将要诞生的信德,是同样的信德。所以,怙恶不悛与固执于恶,不应该被视作两种不同的反对圣神的罪。
三、此外,若望福音第一章十七节说:「恩宠和真理是由耶稣基督而来的。」所以,反抗已知的真理,以及嫉视他人的神恩,更是属于亵渎人子的罪,而不是属于亵渎圣神的罪。
四、此外,伯尔纳铎在「论命令与豁免」(第十一章)里说:「不愿服从,就是拒绝圣神。」关于肋未纪第十章,「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佯装忏悔,就是亵渎圣神。」而且分裂似乎直接反对圣神,因为教会是因圣神而结合在一起的。所以,反对圣神之罪的分类法,似乎并不周延。
反之 奥斯定在「致伯多禄执事论信德书」第三章,(按此书系富振秋之著作)里说,凡是对于自己的罪,失望能得到赦免的,或者无功而妄望得到天主的仁慈的,都是犯了反对圣神的罪。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八十三章)里他说:「那心灵固执于恶,而结束其生命的,是反对圣神的罪犯。」在「论天主的话」(证道集第七十一篇第十二、十三及二十一诸章)里他说,怙恶不悛是一个反对圣神的罪。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二十二章)里他又说:「以妒嫉之火攻击兄弟之爱」,是反对圣神的罪。在「论圣洗唯一」(卷六第三十五章)里他说:「谁若轻视真理,或嫉视蒙恩得知真理的兄弟,或者对那用启示教导教会的天主,忘恩负义」,如此,则他似乎是在犯罪反对圣神。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的分类法,很适合于按照第三个意思来解释的反对圣神的罪(参看第一节)。因为这些罪,是按着排除或鄙视那些原能阻止人选择犯罪的事物来分类的。它们或是关于天主的审判方面,或是关于天主的神恩方面,或是关于罪恶方面。因为,人之避免选择犯罪,是由于思及天主之公正而又仁慈的审判,及借着因想到(天主之)赦罪赏善的仁慈而有的希望,而这希望却为失望或绝望所排除;其次,也是借着因细想天主罚恶的公义而生的畏惧,而这畏惧却为妄望所排除,即一个人妄想自己能够无功而能得到光荣,或者不必忏悔而能够获得宽恕。
天主的神恩,能使我们避免犯罪的,共有两种。一种是承认或肯定真理,与它相反的是拒绝已知的真理,即人反抗他已经承认的真理,以便能够更放任地犯罪。另一种是恩宠内在的帮助,与它相反的是嫉视他人的神恩宠;即人不仅嫉视他的兄弟其人,而且也嫉视天主的恩宠在世上增长。
关于罪恶方面,有两件事能阻止人犯罪。一件是罪行的非法和可耻,细想这一点,往往激发人痛悔憎恨自己所犯的罪。而相反这件事的,就是怙恶不悛;不是说,至死常在罪中,如同前面(第一节)所讲过的那个意思【因为如果按照那个意思,它就不是一个特殊的罪,而是罪的一种情况】,而是说,刻意不愿悔改。另一件事是,人在犯罪时所追求的,祇是一种微力而短暂的善,如同罗马书第六章二十一节所说的:「那时你们得了什么效果?只是叫你们现在以那些事为可耻。」如果一个人细想这一点,往往能使他的意志不至于冥顽不灵。这一点,却被固执于恶所排除了,即人意志顽强,坚欲犯罪。关于这两种人,耶肋米亚第八章六节说:「没有一个人悔恨自己的邪恶说:『可怜!我做的是什么事』?」这是针对第一种(怙恶不悛的)人说的。接着又说:「各自一再任性奔驰,有如冲入战场的战马。」这是针对第二种(固执于恶的)人说的。
释疑 一、失望与妄望的罪,并不是在于不相信天主的公义和仁慈,而是在于鄙视它们。
二、怙恶不悛与固执于恶,不仅是在时间上有过去与将来的不同,而且也由于在某些形式之理方面,因为对罪恶中可能考虑到的那些因素,它们各有不同的考虑,如同上面所解释的(正解)。
三、恩宠与真理,是基督因着那些赐与人的圣神神恩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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