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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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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不信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奥斯定说(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四第二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第六编第一 题也有记载):「我也许会犹豫莫决,不知道该说一个很坏的天主教徒好呢,还是该说一个除了相信异端之外,别无其它可责之处的异端教徒好。」可是,一个异端教徒是一个不信者。所以,我们不应该绝对地说,不信是最大的罪。
    二、此外,凡能减轻或开脱罪恶的,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可是,不信开脱或减轻罪恶;因为(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迫害者和施暴者;但是我蒙受了怜悯,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三、此外,按照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按他的罪照数鞭打」,罪越大,应受的罚也越重。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章二十九节所说,「那践踏了天主子,拿自己藉以成圣的盟约的血当作了俗物的人,应当受怎样更厉害的惩罚啊」,信者犯罪应受的罚,重于不信者应受的罚。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批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的「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时说:「祂用这一般的名字,来指一个重大的罪。因为这个罪,」即不信,「包含其它所有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所以,不信是最大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罪,就其形式而论,都在于背离天主,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释疑二)。所以,一个罪越使人与天主分离,也越重大。可是,不信最使人远离天主;因为这样的人,对于天主,连一些真实的知识也没有;而那错误的知识,不仅不使人接近天主,反而使人更远离祂。如果一个人,对于天主,抱有一种错误的见解,也不可能认识天主;因为他所见解的并不是天主。由此可见,不信之罪,比道德腐败之中所发生的任何罪恶还要重大。不过,针对那些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后来要讲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二节释疑二;第三十九题第二节释疑三)。
释疑  一、一个按其种类更大的罪,并非不能由于某些情况而减轻。所以奥斯定面对一个不好的天主教徒,以及一个不犯其它罪过的异端教徒,迟疑莫决,不知适从;因为异端教徒的罪,以其种类来说,虽然更为重大,却可能由于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减轻;相反的,一个天主教徒的罪,却由于某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加重。
二、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之事物;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不过,从无知方面来看,它有某种开脱的理由,尤其是如果一个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例如(保禄)宗徒那样的情形。
    三、一个不者因他不信之罪所受的罚,如果我们看罪的种类,就比另一个人,为了无论什么其它的罪所受的罚,更为严重。不过,如果是另一种罪,譬如说奸淫,由一个信徒犯的,以及由一个不信者犯的,若在其它方面情形完全相同,那么信徒犯的罪,比不信者犯的罪更大;这是由于他借着信德所知道的真理,以及由于他所领受过的,后因犯罪而亵渎的信德的圣事。
第四节  是否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似乎都是罪。因为:
    一、关于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三节所说,「凡不出于信心做的,就是罪」,「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不信者的一生都是罪。」可是,不信者的一生,在于他们的行为。所以,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二、此外,信德指导意向。可是,除非来自一个正直的意向,不能有什么善的。所以,在不信身上,没有一个行为是善的。
三、此外,在先者若已败坏,在后者亦必败坏。可是,信德行为先于其它各种德性的行为。所以,既然不信者没有什么信德行为,他们就不能做什么善事,祇有在他们每一个行为上犯罪。
反之  圣经上说,科尔乃略还是一个不信者的时候,他的施舍为天主所喜欢(宗徒大事录第十章四及三十一节)。所以,并非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他的行为有些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及三节),死罪取消圣化恩宠,可是并不完全破坏本性之善。所以,由于不信是一个死罪,不信者固然没有恩宠,不过,他们还有一些本性之善。为此,不信者当然不能做那些来自恩宠的善的工作,即有功劳的工作;可是,他们还能够在某一个范围之内,做那些本性之善已足以去做的善的工作。
    所以,他们并非在每一件所做的事上都犯罪;不过,几时他们是出于自己的不信去做一件事,他们就犯罪。因为,正如一个有信德的人,在一个不是为了信德而做的行为上,能够犯罪,无论它是小罪,甚或是死罪;同样,一个不信者,在一个不是为了不信而做的行为上,也可以有善的行为。
释疑  一、前面所引的那些话,应该这样解释:或者是说不信者的生活,不可能是无罪的,因为没有信德,什么罪也不能除去;或者是说,如果他们行事出于不信,那么无论做什么都是罪。为此,那里接着又说:「因为凡是照着自己的不信而生活或行事的,就犯重罪。」
二、关于超自然的或超性的最后目的,信德指导意向。可是,关于一件符合本性的善事,就是自然理性之光,也能指导意向。
    三、不信并不完全破坏不信者的自然理性,他们仍有一些真理的知识,因而他们能够做那些一般性的善事。不过,关于科尔乃略(参看「反之」),必须注意,他并不是一个不信者,否则他的工作不可能为天主所喜欢;因为没有信德,谁也不能中悦祂。所以,他有着不明显的信德,因为福音的真理还没有显露出来。为此,伯多禄受命前往见他,教给他有关信德更充分的知识。
        第五节  是否有多种不同的不信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并不是有多种不同的不信。因为:
    一、既然信德与不信彼此相反,它们必然是关于同一件事。可是,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信德的唯一性即由此而来,虽然所信的质料对象包括许多事物。所以,不信的对象也必然是第一真理;而不信者所不信的事物,是他不信的质料对象。可是,种类的不同,并不系于质料的原理,而是系于形式的原理。所以,不信并不按照不信者迷失不信的各种不同事物而有许多种类。
    二、此外,迷失信德的真理,可有无数的方式。所以,假如不同种类的不信,与不同错误的数字相等的话,那么似乎应有无数种类的不信。如此,我们也就不必把这些种类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了。
三、此外,同样的东西不能属于不同的种类。可是,一个人可能由于在不同的信德之点上错了,而成为一个不信者。所以,不同的错误并不造成不同种类的不信。因此,也就没有许多种类的不信。
反之  与每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因为「善的形成方式唯一,恶的形成方式多端」,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所说的。可是,信德是一种德性。所以,与它相反的有许多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四题),每一种德性,在于达到某些有关人的知识或行动的规则。可是,在一件事上,祇有一种直达规则的方式;而背离规则的方式却很多。因此,与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相反每一种德性的罪恶,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它们的不同性:第一,是从它与德性不同的关系方面来看。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德性的罪恶,祇有一定数目的种类;例如与道德涵养性德性相反的罪恶,有的是超过了那德性的程度,有的是由于不及那德性的程度。第二,相反一种德行的罪恶,可以从它破坏那种德性所需要的不同条件方面,来看它的不同性。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一种德性的罪恶,例如相反节德或勇德的罪恶,其数无穷,因为有无数的方式,可以破坏德性的各种不同的情况,以致背离了德性的正途。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毕达哥拉斯派主张恶是无穷的。
为此,我们必须说,如果把不信与信德相比着来看,就有一定数量的几种不同的不信。因为,既然不信之罪在于反对信德,这可能有两种形式。或在接受信德以前,加以反对,而这就是外教人或外邦人的不信。或在接受相信基督的信德之后,而加以反对或在预象方面反对,而这就是犹太教徒的不信;或在真理之显现方面反对,而这就是异端教派的不信。所以,一般地来说,我们可以把不信,分为以上这三种。
不过,如果把不信按照在信德事物上所发生的错误来分类,那么不信的种类就没有一定的数量;因为错误可以多至无数,这可从奥斯定所著的「历代异端辑览」一书中看出。
释疑  一、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罪的形式观点。第一,按照罪人的意向;照这样的看法,罪人所追求的事,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并决定这个罪的不同种类。第二,按照恶的本质或理;照这样的看法,被放弃的善,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不过,从这方面来看,罪无所谓种类,而是种类的一种剥夺或变态。所以,必须这样答复:不信的对象是被视作不信所放弃的第一真理;而不信的形式对象,即被视作不信所追求的对象,则是不信所信从的错误主张;而不信的各种不同的种类,就是从这方面来的。所以,正如爱德祇有一种,因为它追求至高之善,而相反爱德的罪恶,因为它们背离那至高之善,转向各种暂时之善,又因为与天主持有各种不适当的关系,因而有各种不同的种类;同样,信德也祇是一种德性,因为它祇相信一个第十真理;可是,不信的种类却很多;因为不信的人信从许多错误的主张。
    二、这个质疑,按照错误的各种不同之点,来看各种不同的不信。
    三、正如信德祇有一个,因为它相信许多事物,而这些东西都与一件事物有关;同样,虽然不信在许多事物上错误,祇因所有这些事物都与一件事物有关,也就祇能有一个不信。不过,并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人在许多不同种类的不信上错误;犹如一个人可能犯各种不同的罪恶,或在肉体上沾染各种不同的疾病。
第六节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是否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外邦人或外教人的不信似乎重于其它各种的不信。因为:
    一、正如肉体上的疾病,如果危害身体更重要部分的健康,就更为严重;同样,罪恶如果相反德性中更重要的部分,也似乎就更为重大。可是,在信德上,最重要的就是相信唯一的天主;而外教人却相信许多的神祇,而背离这端信理。所以,他们的不信最为重大。
二、此外,在异端之中,最可憎恶的,就是那些相反最多而又最重要的信理的异端:例如分开天主性的亚略异端,比那分开基督的人性与其天主子的位格的奈斯多留的异端,更令人憎恶。可是,外教人比犹太教徒或异端教徒,否认更多又更重要的信理;因为他们根本就不接受信德。所以,他们的不信最重大。
   三、此外,凡是善,都能减轻恶。可是,犹太教徒有某些善,因为他们相信旧约来自天主。异端教徒也有某些善,因为他们敬重新约。所以,他们所犯的罪,比那些连新旧二约也完全拒绝的外教人所犯的罪较轻。
反之  伯多禄后书第二章二十一节却说:「不认识正义之道,比认识后而又背弃,为他们更好。」可是,外教人不认识正义之道,而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却稍微认识了它之后,又离弃了它。所以,异端教徒和犹太教徒的罪更为重大。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五节),对于不信,可以注意两件事。一件是不信与信德的关系;从这个观点来看,那在接受信德之后而反对它的,比那没有接受信德而反对它的,犯了更重大的相反信德的罪;这好比谁不实行所应许的事,比他不实行总未曾应许过的事,犯的罪更为重大一样。这样,那些明认自己相信福音,而又加以破坏而相反信德的异端教徒,比那些从未接受过福音的犹太教徒,所犯的罪更为重大。不过,犹太教徒既然接受了在旧约里那个信德的预象,而又用他们错误的解法去加以破坏,所以他们的不信,比那些根本就没有接受过福音的信德的外教人的不信,其罪更为重大。
对于不信,要注意的第二件事,就是破坏那些属于信德的事物。在这方面,由于外教人错误的地方,比犹太教徒的多;而犹太教徒的错误,又比异端教徒的多;所以外教人的不信,重于犹太教徒的不信;而犹太教徒的不信,又重于异端教徒的不信。不过,摩尼教徒例外;因为他们在信德方面犯的错误,比外教人所犯的还远要多。
 在上述两种严重性之中,从罪过的观点来看,第一种重于第二种;因为,如前所述(第一节),不信之罪的本质或理,更是由于反对信德,而不是由于纯粹缺乏信德;因为缺乏信德,如同已经讲过的(第一节),似乎更好说它带有惩罚的性质。所以,绝对地说来,异端教徒的不信是最不好的。
释疑  这已足以答复前面的质疑了。
第七節  是否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因为:
    一、(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后书第二章十四节说:「不要在言词上争辩,因为争辩除能颠覆听众外,丝毫没有益处。」可是,与不信者公开辩论,不可能不用言词争辩。所以,不应该与不信者公开辩论。
二、此外,为教律所认可的马西亚诺皇帝(Marcianus Augustus)的法律有这样的话:「如果有人胆敢重新讨论或公开辩论已经判决和断理的问题,就是对最虔敬的会议的决论一种侮辱。」(参看犹斯底尼安法典Codex,卷一第一题第四条)可是,所有信德的问题,都已经由神圣公会议所决定。所以,妄想公开辩论信德的问题,就是对公会议的一种侮辱,因而是一个重罪。
    三、此外,辩论是用论证来进行的。可是,「论证是理性用以解决疑问的思惟,为使人相信」(西塞禄:论辩证,第二章)。而信德的事物,既然是最确实的,不应该成为一个疑问。所以,不应该公开辩论信德的事物。
反之  宗徒大事录第九章二十二及二十九节说:「扫禄却更强而有力了,使犹太人惊惶失措」及「他同外邦人谈道,又与希腊人辩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在辩论信德时,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关于辩论者的,一是关于他的听众的。关于辩论者方面,必须注意他的意向。因为,假如他辩论,好像是怀疑信德,不以信德真理为确实无伪,又好像他想用论证来证明它似的,那么他就一定有罪,一如他是一个怀疑信理的不信者。相反的,如果是为了驳斥异说谬论,或是为了实习,而辩论信德,是一件可赞的事。
    至于有关听众方面,必须注意,那些听辩论的人,是一些熟悉信理,而信德坚固的人呢,还是一些知识简单,而信心动摇不定的人。对于熟悉信理而信德坚固的人来说,在他们面前辩论信德,是不会有什么危险的。可是,对于那些知识简单的人,则必须分别清楚:他们是否受了不信者,例如那些想破坏他们的信德的犹太教徒、或异端教徒、或外教人的煽动或骚扰;或者他们完全没有这方面的煽动,如同在那些没有不信者的国家里。如有第一种情形,就必须公开辩论信德,祇要有适当的人,且对于驳斥谬论能够胜任的。因为这样,那些知识简单的人可以加强信德,并消除不信者骗人的机会;相反的,假如对那些破坏信德真理的人,那应该去反抗他们的,却缄默不言,就会使谬论更加猖獗。为此,(大)额我略在「牧灵规范」(第四章)说:「正如无知的妄言引起错谬,同样,不当的缄默,使那些应受教导的人迷惑错失。」在另一方面,如有第二种情形,在那些知识简单的人面前,公开辩论信德是一件有危险性的事;那些人就是因为从来没有听过一些与自己所相信的事稍不同的言论,所以信心更为坚定。为此,听那些不信的人,说出一些相反信德的言论,为这样的人是不适宜的。
释疑  一、(保禄)宗徒并没有完全禁止辩论,祇是禁止那些不适当的,祇有争执的言词,而没有什么正确言论的争辩。
二、法律所禁止的公开辩论信德,是指那些由于怀疑信德而进行的辩论,并不是指那些维护信德的辩论。
    三、一个人辩论信德的事物,不应该好像是对它们怀疑似的,而是为了显扬真理,并驳斥谬说。因为,有时必须与不信者辩论,才能巩固信德,有时是为了维护信德,如同伯多禄前书第三章十五节所说的,「若有人询问你们心中所怀希望和信仰的理由,你们要时常准备答复」,有时也是为使那些相信谬说人,知道自己的错误,如同弟铎书第一章九节所说的,「好能以健全的道理劝戒并驳斥抗辩的人」。
第八节  是否应该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绝对不可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因为:
    一、玛窦福音第十三章二十八至二十九节记载着说,仆人因见主人的田里,被人撒了莠子,便问主人道:「你愿我们去把莠子收集起来吗?」主人却答道:「不,免得你们收集莠子,连麦子也拔了出来。」金口若望注释这段圣经说:「主说这样的话,是为了要禁止杀人。因为杀戮异端教徒是不对的;因为假如你杀害他们,你必然会连累许多圣者。」(玛窦福音论赞又第四十六篇)所以,为了同样的理由,似乎不应该强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二、此外,在「教会法律类编」第四十五编(论犹太人第五条)里,有以下的话:「关于犹太教徒,本神圣会议决定,以后不得强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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